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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我们都是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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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用知识来定义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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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知识分子是个热门话题，之所以热门，恐怕与这个时代有关。在一个面临变革的时代里，最活跃的总是知识分子，他们也因此自我赋于重任，因为这个责任感，知识分子的反思成为一个热点，而这种反思也总是与一种道德审视相联系。</p><p>考察知识分子的定义，这些定义虽然千差万别，但其核心大多不离这两个方面，一是一种职业，知识是其特征词；二是从知识分子的作用角度来定义。当然第一个方面是例行公事，着重点在第二个方面。这些定义的共同点是着重于这个角色的影响，而不是其来源，这个影响从历史经验中归纳而来，以一种理想状态存在。因为如此，按大多数的定义，知识分子一词具有严格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大多数人眼里，真正的知识分子没几个，这个词具有种崇高的意义。</p><p>我无意于全盘否定这个概念所具有的道德意义，我觉得一个概念不追溯其来源，而完全基于一种价值观来定义并不是很正常。围绕知识分子这个概念的一些问题，其实可以从其来源来理解的。</p><p>从其来源看，知识分子首先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作为一种职业(社会分工意义上)，知识分子之所以为知识分子，在于知识这个对象，逻辑上，知识是知识分子的前提。于是，知识分子所具有的那些特征，是可以从知识本身找到其来源的。这里我想说明的第一点，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即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已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品质，其实来源于知识。</p><p>我们知道，知识总是“关于……”的，只要不涉及作为整体的世界，任何具体的知识总是指向已经被我们本体化的一个对象，所以知识可以按内容划分，也就是说，可以以知识所指向的对象为标准来划分知识。这样，知识首先被我们划分为关于物和自然的，和关于人文和社会的两大类。关于物和自然的知识与我们围绕知识分子概念的那些问题并无关系，但关于人文和社会的那些知识则不同，因为那些知识是指向他人、指向社会的。</p><p>知识是人类的知识，不是什么与人无关的东西，它是人类生存的一个环节。人认识(而获得知识)，然后用于实践，因此知识总是在努力实现着自己，这是知识的本性。因为这个本性，关于他人和社会的知识，总是以他人或社会为作用对象，为实现的途径，那么知识分子，以知识为对象的知识分子，就天然带着人文关怀、社会关怀的使命。也就是说，他们的责任感是知识赋于的，是他们的职业决定的。</p><p>但是知识分子也是人，与其关怀的对象生活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忽略知识的特性，忽略知识分子的职业性，只在平等主体的意义上，知识分子就被赋于了道德意义，成为一个道德承载体。</p><p>有关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也有知识上的来源，它来源于知识自身的实现，也就是说，其知识正在实现着或实现了的知识分子，因其知识的影响力而具有公共性。公共性决不应作为知识分子自身的品质，仅仅把它作为知识分子某种努力的指标也很值得商榷的。</p><p>我想说明的第二点是，知识分子之间表现出来的特征差异，更多地由他们各自所具有的知识的特征来决定，特定时代里知识分子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可以归结为那个时代知识的特征之结果，而不必急于给其作道德宣判。人都是时代的产物，我们的道德标准基于我们这个时代，不可强加给古人、外国人。</p><p>第一个例子是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中国古代文人们对于专制政权、对于统治者们的依附性，往往成为抨击的对象，他们常常被绑在了现代人的道德耻辱柱上。然而换个角度，从其来源上，我们却能看到其必然性。那个时代的知识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以“天道”为核心的一元结构，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统率一切的知识体系，它使得不存在任何独立于这个综合体系之外的立场，每个知识分子的知识，都依附于这个综合体系。这个体系是以价值为先的，价值和实现的渠道已经被整合于体系之中，这个渠道是唯一的，它就是一元政治结构。事实上儒家思想和专制政治之间是如此紧密，它们根本就是一体的，一元政治结构是这个知识体系实现自己的唯一路径。考虑到儒家思想是政权选择的结果，可以说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本身就是被政治整合的，仕途是中国古代文人们的唯一选择。</p><p>第二个例子是关于中国自由主义者。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表现出的很强的精英性质，他们与社会大众之间缺乏联系渠道，他们的关怀难以落实。这个特征也可以用知识的特征给予解释。他们的知识----自由主义思想，源于西方民主社会，是西方文明的沉淀，是西方社会内在结构的体现，如果说这种知识对于经历了启蒙时代的西方人来说，只是其常识的体系化而已，那它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显得有些超前了。其核心价值难以得到普通大众的认可，它所对应的社会形态，也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一个没有过程和路径的静止目标。于是缺乏本土化、奉行拿来主义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他们难以找到与现实的砌合点，难以进入社会的利益格局，他们只因他们的知识而独立，而表现为一种力量，这种力量也就必然走向精英化。</p><p>因此，当代知识分子主要不是因为道德上的缺陷，而表现得整体上的萎糜，他们的侏儒化生存是因为他们难以获得力量，之所以难以获得力量是因为他们的知识与现实之间的脱节；他们只说不练不是因为没有勇气，而是因为知识的缺陷。知识分子的职业对象就是知识，出现问题也主要在知识上找原因，归结到人的品行是容易的，但却是没有结果的说法。当代知识分子要摆脱目前的尴尬地位，不仅需要反思自己，更需要反思自己的知识。<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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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城管凶猛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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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城管大概是发展中的中国城市一道独特的景观，它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反差和矛盾实在太大。一方面城市管理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纠正城市生活中的种种不规范，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符合我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不绝于耳，城管工作给一些弱势群体所带来的伤痛无法忽视。作为这种矛盾的反映，城管在传统媒体和网络上呈现出不同的两种形象，在更贴近日常生活的传统媒体上，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为清除某种城市顽症，城管英勇出击之类新闻，而在网络上则充斥着暴力执法、城管凶猛之类负面新闻，网络舆论呈一边倒的声讨势态。</p><p>任一种公共管理行为中大概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和矛盾，因为公共管理意味着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中国的城市管理的独特之处在于这种矛盾如此之大，以至体现到社会舆论中来了。社会舆论中对城管工作的肯定和褒扬容易理解，因为它符合人们的需要，问题主要产生于社会舆论同时也对城管有如此差的负面评价。</p><p>关于城管的负面报道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城管执法中的问题，比如暴力执法；另一个方面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执法方式的问题反映了城管的行为缺乏约束，虽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并不仅限于城管部门，但在如此强的舆论压力面前城管仍然如此凶猛，只能说明城管工作中所面对的领域的确存在尖锐的矛盾，以致它不得不以如此激烈的方式体现出来。那么这是谁与谁之间的矛盾，是一种什么样的矛盾呢？</p><p>城管的执法对象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社会成员，如果他们分散于各种群体和行业中，那是很正常的情形。但显然传统媒体忽略了这一种情形，网络舆论所针对的，是城管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利。也就是说城管工作的那些目标，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政府制定的，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应该完成符合社会利益的职能，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应该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但在这里，城市管理工作的结果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产生了差异。</p><p>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符合人们生活中的需要，一般也是发达国家城市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我们一般不会认为这些目标有什么问题，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存在客观需求。那么是否弱势群体的问题，比如素质问题，导致了这个矛盾呢？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良好的生活环境并非不是他们的追求，而是在各种需要之间，生存的需要压倒了其它目标，因为生存压力太大，他们宁愿放弃其它目标，仅为维持微薄的收入而劳作。因为城市人口密集的特点，这种生活状态显然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形成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一种矛盾。</p><p>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本应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处理各种矛盾而存在，但在城市生活环境问题上，人们对高质量的城市环境的追求进入了其政策目标中，而弱势群体的需要和要求却未在其视野中，以致政府的城市管理政策符合了一部分人的需要却形成对另一部分人的限制。为完成政府的行政目标，城管部门把弱势群体作为了其执法对象，矛盾出现在了城管和弱势群体之间，在穷人与富人之间的一种矛盾则被隐藏。</p><p>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其中也存在难以回避的穷人与富人对于公共环境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但问题从城管工作中体现出来，并变得如此严重，却是由政府政策中的存在的问题造成。提高城市公共环境水平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目标，但影响城市环境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贫富分化，为解决环境问题，这个方面同样应该进入政府的政策目标中。而单独来看，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本身构成一个重要的行政目标，并且它在政府政策中的重要性更远高于城市环境目标，如果政府在这个方面能够作得很好，穷人们并不需要在生存压力下放弃对居住环境的追求，城市环境问题本来就不会是人为的结果，也不需要我们的城管如此英勇。</p><p>城市管理政策产生于社会成员生活的需要，但这个社会成员是所有生活在城市的人，而不是一部分人。人们的生活由他们的收支状况决定，因此城市居民的收支水平也决定了他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政府关于城市环境的政策目标首先不应脱离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一个城市的环境状况更多地受到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政府针对城市环境的政策，应该着重于影响城市环境水平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利用公共财政为低入阶层提供生活方便，而更多地把他们的生活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从而减小其影响公共环境的可能。对于担负公共职能的政府来说，这才是解决问题应有的姿态。</p><p>具体来说，解决城市环境问题需要制定以下政策：一、需要以公共用地而非商业用地的形式，提供更多的城市土地给穷人们，而不是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名义下来让商业用地蚕食穷人们的生存空间；二、政府应该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大众化的公共设施；三、通过行政手段来培养适合低收入者的市场，比如用工市场、二手交易市场、大众化的娱乐和服务市场等等，以整体提高低入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等等。可以看到，这些措施意味着公共政策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二次分配职能的一个部分。然而从目前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上我们却看到，经济发展、GDP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资本的控制者、决定经济发展的投资商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城市形象的重要性远高于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这种情形下，期待城市管理政策上有一个根本的改变，期待城管们不再凶猛，大概还不太现实。<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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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改革，究竟是“市场”还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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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般人当然都会认为，这样的问题提得莫名其妙，“市场化改革”是我们都熟悉的说法，改革的内容不是“市场”，也不是“化”，而是“建立市场导向的经济运行体制”，所以不能把两个概念分开来理解。</p><p>但并不是我把它们分开理解了，才有了这样的问题，而是别人，并且恰恰是强烈支持市场化改革的那些人，把“市场”和“化”强行分开来，并得出了许多歪理。并且不幸的是，这些人以及他们的歪理，成为了中国这场改革的主导因素，不但决定了改革的方向，也决定了改革的道路，并且正是这样的道路，导致了目前严峻的现实。</p><p>关于改革的第一个歪理要算所谓的改革代价论。按照改革代价论的说法，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意味着利益格局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有的人获得了利益，有的人丧失了利益，有的人获利多一些，有的人获利少一些，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有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是不可避免的。在改革代价论的幌子下，一场关系亿万人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改革就异常平静地展开了，作为认识者和反思者的知识界没有任何声音，人们只能通过生活中的点滴改变来体会它。这种体会如此平淡，以至直到整个国民经济走上了一条积重难返的道路，累积的问题面临爆发时，人们才猛然惊觉。</p><p>改革代价论，正是把“市场”和“化”分开理解的结果。所谓“市场化改革”，只是一种简略的说法，完整的表达应该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体制的改革”。“市场化改革”中的“市场”明确指出了改革的目标，而起点和过程则浓缩到“化”中。在日常语言中，这种简化是可以理解的，它并不应该使人们对改革的认识有所遗漏。按照完整的理解，改革是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所针对的是一个变革过程，是从现实到目标的过程。作为改革的目标，市场体制仅仅是最终结果，而在达到这个结果之前，还有大量的因素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对现状的认识、变革路径、困难和应对、过渡期应遵循的原则方针等等。很显然，改革的过程中的利益格局，也包含在这些内容中，并且它是改革政策的操作对象。改革过程中会发生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某些人会付出代价，只是一种事实陈述，而改革却需要针对事实作出一种改变，因此，所谓改革代价并非改革过程中要原封不动地保留的，并非一种现实状况的理由，而是改革需要应对的问题。</p><p>但是那些高调叫嗓改革的人，却完全忽略了社会变迁过程和改革过程，他们把市场体制目标看着改革的全部，为了这样的改革，可以无视现实，无视改革前的状况，只要处于计划之下，一切都是需要改变的，甚至包括作为计划经济优越性最大体现的公平和全民基本保障体系。公平与市场化相冲突吗？由政府提供全民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市场要求吗？如果确实这样，我们真需要问一声，他们所提倡的市场经济究竟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是想回到几百年前那种血腥的原始阶段还是重新建立一个乌托邦？</p><p>由政府包揽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压制了人的积极性，窒息社会活力，导致了国民生活水平低下和经济发展落后；而市场机制也存在它不能解决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和存在外部性的领域里需要政府的介入，作为基本社会价值的公平更与市场机制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因为这些原因，现存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处于市场机制与计划手段混合的经济形态中，并且因此我们的市场化目标被确定为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经济形态，而不是完全的市场化。针对这样的目标，在市场化之前就已经建立起来的全民基本保障体系恰恰是我们的优势，它使得我们的改革任务简单化，而不必如西方社会一样，一定要经历原始阶段的血腥，在空白的基础上来建立这样的保障体系。这种优势还体现在改革过程中，在维持这样的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来实现利益格局的变动，更有利于减少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而增加改革成功的可能性。</p><p>正是在人为分离“市场”和“化”，只把改革理解为市场目标而无视现实和过程的所谓“改革”理论指导下，才出现了这场一边倒的改革。为了企业的市场地位，职工的基本保障体系可以随便丢弃，同样为了企业的市场地位，几十年积累的国有资产的分配成了小事一桩。仿佛我们的改革就如乘风破浪的轮船，除了目标，一切都不在话下，即使留下的只是一地鸡毛。</p><p>关于改革的第二个歪理，是任何对改革政策的批评，都是否定市场经济，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从04年郎顾之争开始，国内知识界和舆论对于改革政策的置疑和批评越来越强烈，这种趋势正是被扭曲的改革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低收入阶层扩大化、反映社会分配的基尼系数日趋增大的现状的一种反映。如上所述，导致这种状况的并非进行了改革，也并非市场化方向有问题，而是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在从计划为主的经济现实向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未来经济形态的过渡过程中，对于调整利益格局的政策重视不足，对于如何处理遗留制度、如何保证国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重视不足所致。既然如此，那些批评所针对的乃是现实的改革政策，乃是如何改革的问题，以及导致现实改革政策的那种只有“市场”而无“化”的改革理论，而不是改革本身和市场理论。但是那些人却挥舞着反对市场化改革的大棒，并且对待任何的反对声音，都无意外地抬出市场有效性这一法宝。</p><p>他们的这种态度和招数正是其对于改革的错误认识的表现，与只见“市场”不见“化”的改革观是一脉相承的。改革是一种政策，这种政策与政府的其它经济政策不一样，它所处理的不是市场，而是市场化。因此改革政策所对应的经济学内容，就不是关于市场的理论，而是关于经济转型的理论。这个理论与市场的有效性无关，市场的有效性解决的是改革目标问题，这个问题早已不成问题，转型理论所着重的乃是现实问题。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家们对于批评的回应，恰恰表现了他们的无知和贫乏。</p><p>关于改革的第三个歪理，是把一切问题都归之为市场机制没有完善，目标还未达到，因此他们开出的唯一药方就是把问题交给市场。如果我们把改革理解为一系列的政策，理解为一个过程，那么很显然，改革政策所面对的是现实问题。现实问题并不一定针对目标而言，它也包括相对于过去标准的下降。比如赤贫阶层问题，以及九十年代以来的三农问题，都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那么对于这种问题，能够一概以市场化来应对吗？</p><p>但在他们那里并没有什么现实的标准，他们眼中的社会问题，只能从与理想的市场状态对比中产生。在他们眼里，所谓教育问题就是有钱人不能花钱买到良好教育服务的问题，而不是没钱人丧失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问题；所谓公平问题就是有能力的人无法获得相应收入的问题，而不是在市场化过程中跟不上趟的人没钱上学、看病、养老、买房子甚至购买食物的问题。他们根本无需去考虑，一个农耕社会的人最终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双手生存下来，而一个市场经济社会中人却可能会因为无法获得生存资源而活活饿死，也许是因为在他们眼里，适者生存不适者饿死正是他们的理想状态。</p><p>关于改革的第四个歪理，是认为对于改革政策，比如产权私有化政策的争论，都是不必要的，只能提高改革成本而无一是处。周其仁教授在《国资转让争议四起的经济原因》一文中说，改革争议不休，本身也是一项代价，为科学问题吵来吵去，也许还可以增加知识，“郎旋风”以来的争议，到底增加了我们哪方面的知识？</p><p>这个歪理的错误更加明显，它甚至忽略了改革的本来含义。我们所说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语是改革，改革首先是一种政策，那么关于改革的争论就是一个政治现象，它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作为一种经济政策，改革当然与经济学知识有关，经济学理论影响改革政策的制定。但是真正决定政策的因素却并非知识，而是争论，或者具有同种效果的其它政治过程，比如投票或者独裁。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知识的运用只是争论这样的政治过程的一个结果，只有通过这样的政治过程，才可能产生作用于政策的知识。既然政治过程是形成政策的必要过程，那么反对争论的目的就不可能是取消政治过程，而只能是用别的政治过程取代它，比如投票，或者独裁。如果这样的话，莫非周教授认为独裁才是决定中国市场化改革政策的最好政治形式？</p><p>以上所批驳的四种观点，正是主张市场化改革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或者说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主要观点。既然这些观点都出现在学术争论中，我们不能无端去怀疑其立场和人品，那么坚持这些广受诘难的观点就必然源自其知识上的局限。我认为正是对于中国改革的基本问题的认识缺陷，才导致那些谬误的。更进一步来说，原因在于他们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论而无视中国现实，以及经济改革的本质意义，才导致这种只有市场目标而无社会变迁过程的改革观。学术上的谬误并不可怕，只要有交流和争论，真理总会显现出来。但是一种观点长期主导政策方向，即使走到社会矛盾突出、宏观经济结构扭曲以及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而关于改革的共识面临破裂的地步仍难以改变，这就不只是个学术问题了。</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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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分清公平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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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最近又有经济学家针对贫富分化、基尼系数过大问题发言，认为是体制原因使得权力参与分配，造成市场扭曲和行业差距，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并因此认为不能把贫富分化怪罪于市场化，而应该继续推进市场化，规范市场，以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如吴敬琏谈到，“惩治腐败以实现机会平等是跟效率提高正相关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也不是因为人的能力问题造成不平等……要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把腐败治住、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樊刚也认为，首先是旧体制没有改革到位，而旧体制的特征就是一切都是公权；其次是国有垄断、政府管制的问题，造成资源行业和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了巨大收入差距；还有就是医疗、养老、教育等改革，引起了一些收入差距拉大(中新网6月26日)。</p><p>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显然没有分清这样两个概念：公平和平等，他们错误理解了贫富分化问题的本质。我们知道平等与公平概念基于不同的标准，分配平等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平均分配财富；而公平则是指按照某些公认的分配原则来分配，其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平等的。贫富分化的衡量标准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实际收入分配与绝对平等的收入分配之间的一个比较值，所以贫富分化是一个平等与否的问题，不是公平与否的问题。而经济学家们所谈到的那些方面，比如权力参与分配、市场机会的不平等，则讲的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也就是哪些因素应该平等的问题，实质是在强调根据个人能力，而不是其它条件来进行收入分配，这属于公平范畴。</p><p>也许有人要说，贫富分化问题所关注的并非与绝对平等的比较，而是考虑基尼系数过大，超过某个水平---比如西方社会的平均水平时的情况，因此贫富分化问题并非平等问题而是公平问题。这种说法预设了一个标准，比如基尼系数的“西方社会平均水平”，实质是承认基尼系数控制在西方社会平均水平内时是公平的。但按照公平的定义我们已经知道，唯一根据个人能力来决定收入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再假设西方社会平均水平是公平的标准，也就是要先验地认定，中国社会的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与西方社会在一个水平线上了，这当然是很荒谬的。</p><p>如果放弃“西方社会平均水平”这样的标准，而直接以中国社会的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来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那么问题会更多。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谁有能力知道这个“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究竟应该确定为多少？可能得到这样一个标准吗？考察各门社会科学，我们看不到这样一个指标存在，它不可能被量化。如果不能量化，不存在这样的衡量标准，那么又如何去评价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呢？区区十来年时间，中国社会从一种分配平均、吃大锅饭的状态直接进入到弱肉强食、按照个人能力决定收入分配的状态，不同人适应市场环境，在市场环境谋生的能力当然区别极大，谁能够完全否认这种能力的差别就小于目前的贫富分化水平呢？既然不能否认，就没有标准去评价什么样的贫富分化水平代表着公平，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标准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基尼系数标准来。</p><p>事实上只能在平等范畴内讨论贫富分化问题。尽管意识形态领域内左右两派纷争不断，奉行个人自由至上的右派观点拥趸甚众，但现实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把社会平等作为了一种施政约束。也就是说无论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无论这些原因符合公平原则还是不符合公平原则，只要社会贫富分化水平过高---体现为基尼系数过大，政府就有责任参与社会分配，通过政策调整来降低贫富分化水平。我们对于政府“左倾”还是“右倾”之类判别其实只在于政府调整分配的程度差别，并不能否认平等标准的现实存在。</p><p>只要从平等角度来考虑贫富分化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非常清楚了，解决贫富分化过大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影响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职能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二次分配，它其实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第一个方面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倾向性。对于中国社会而言，这个方面特别重要，因为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宏观政策，而其中经济政策所占比例极大，无论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无论改革之后，政府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实际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主要决定者。既然这样，目前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包括贫富分化程度，都并非市场的产物，而主要是政策倾向的结果。</p><p>比如在众所周知的私有化过程中的问题，因为已经有过广泛的争论，这里不用多说。又比如，我们知道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意义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它指标化为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反过来对于改革者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因此经济增长于政府政策各项目标中权重很高。但经济增长的动力是资本，政府对于资本的依赖性过高，这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出现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又影响了收入分配上，使得原本就存在的劳资分配差距、城乡收入进一步拉大，这显然是造成中国社会贫富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为追求GDP的快速增长而不切实际地发展外向型经济、过于强调国际经济中的比较优势而忽略了劳工利益，也是原因之一。针对这些原因，需要的是政府政策倾向的改变，经济增长不能成为改革过程中的第一目标，社会经济制度、产业结构，以及国民实际生活水平、国家长期竞争力这些内在的经济改革目标应该浮现出来，成为主宰改革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换一个角度来看，经济增长不应该赋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改革的合法性、以致政府的合法性不能建立于经济增长之上，它们应该有其自身的支撑力量。</p><p>政府影响收入分配职能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政府的二次分配职能，广义来看，政府的二次分配职能包括了由政府提供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房产等行业的政府介入、个人收入调节、城乡间的转移支付等等，这些年来恰好是政府在这些职能上的弱化，造成了低收入阶层压力更加沉重，降低了实际生活水平，才导致贫富分化愈演愈烈的。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必然要求政府担当起一个现代政府应有的职责，为穷人提供更多的福利，把一定水平的社会平等作为一个基本执政目标。</p><p>任何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都不是唯一由市场决定的，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一种市场均衡下的标准状态，所以不能够说解决了体制问题，消除了腐败现象、垄断现象后的贫富分布格局就是合理的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离开政府的职责来谈收入差距。体制中的问题、腐败和垄断现象实际与公平问题相关，它妨碍了以个人努力程度来作为分配标准的公平原则，当然也应该成为这个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它不意味着贫富分化过大的现象会自动消失。</p><p>公平与平等的区别还从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并不重合体现出来。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必然在个人能力上存在差异，追求公平价值的那些人会因为实现社会公平，而依靠他们的努力而增加收益，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原来就是弱者，就处于分配格局的低端；而追求平等的那些人，则无论是否实现了公平，都处于社会分配格局的最低端。公平当然是重要的，但还存在别的价值准则，基于人道的平等标准也应体现于公共政策中。所谓市场化并非把什么都交给市场，而是市场与政府各施其责，从而实现那些公认的社会价值，经济学家们的呼吁和政策建议反映了社会的某一方面要求，但不应该因此而忽略别的要求。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看似解决问题之道，实际不过是在利用社会利益的代言人面目来推销自己的那些主张。<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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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违反常识的教育市场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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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长周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报告提到目前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措施，也提到实施素质教育的状况及应试教育不仅未从整体上得到改变，反而愈演愈烈的原因。联系当下教育问题正是舆论的一个中心议题，处在旋涡的核心，可以想象周济部长的这个报告必然会受到广泛关注，引发人们对教育问题的另一番争论和热闹。</p><p>不过如果这样的话，就可能形成一种特殊的情形：关于教育问题的争论被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关于教育产业化及义务教育的争论，偏重理论角度，主角是善于对各种社会问题发言的经济学家和针对他们的各种反对派人士；另一个部分是关于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如教育资源均衡问题、学生减负、素质教育等等，其主角则是与教育问题直接相关的教育界人士，以及家长和代言的舆论声音。其实从已经进行过的争论来看，这种分裂已经表现出来过，在关于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争论中，教育界人士曾引人注目地缺席了，而关于“铜陵经验”、素质教育的话题中，经济学家们的知识并不能帮助他们发表有裨益的见解。</p><p>这并不是两个不相干的话题。教育产业化争论中的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就认为，既然市场是目前最好的配置资源的方式，它也应该成为配置教育资源的方式，所以免费义务教育并不可取。即使不是那么极端的观点，也会认为教育产业化并没有错，目前教育服务的高收费是适应教育行业规模偏低的现实的。无论免费义务教育应不应该实施，还是教育服务高收费合不合理，都对教育体制有着极大的影响，是如何实施义务教育、讨论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问题的前提条件。但为什么教育界对这些问题并不表现得那样积极呢？</p><p>经济学家们所置疑的义务教育，以及由国家负担教育经费的政策，正是我国一贯的政策方针，也是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的选择，对于普通国民来说，这只是一个常识。目前对教育现状的不满，以及相关讨论也都起因于上个世纪末对这个常识的偏离。对教育界本身来说，义务教育、政府办教育只是一个现实的前提，是无需讨论的问题，他们只关心如何搞好义务教育，只关心教育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这正是关于教育的讨论有了两个部分，表现出一个分裂的原因。</p><p>然而，身处其中的教育界人士对此的态度，显然也形成对于义务教育和政府办教育观点的支持，因为这暗示着与教育具体相关的那些人，接触教育实际的那些人都是站在义务教育这一边的，而经济学家们未免有空谈的嫌疑。那么经济学家们的空谈体现在哪里，那些具体的教育问题与教育产业化问题之间究竟有些什么关系呢？</p><p>在经济学家们的眼光中，教育需求与教育服务之间的关系与市场上的交易关系并无本质的区别，社会是需求方，教育机构是供给方，教育与其它生产行业只是有着自己特点的不同的产业而已。实现这样的供需关系，一般有两种方式，它们对应所谓计划经济模式和市场经济模式之区分。通过国家收税，集中办教育的方式就是教育产业中的计划模式，而通过市场来实现教育产业中的供需关系，则是教育的市场化、产业化。这样转换后，经济学家们就有了强大的工具来分析和论证他们的观点：社会对教育部门的种种期望和指责，是教育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表现；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远远大于计划方式，应该引入到教育领域中来，甚至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免费义务教育是对他人利益的侵犯等等。</p><p>我们看到，经济学家们的论证是立足于把教育产品与其它产品等同看待的基础上的，有了这个基础，才可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教育问题。然而这个基础却建立在沙堆上。</p><p>先看供给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教育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教育服务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些特点导致并不可以以简单的古典交易理论来理解教育，特别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然需要引入非价格机制来解决，这说明单纯的市场化观点并不适用于教育问题。就这个方面来说，教育面临与医疗体制相同的处境，医疗体制改革中的种种困境说明了教育问题的复杂性。</p><p>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教育问题，我们仍然在经济学限定的框架内讨论问题，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可以发现，单纯从经济学视角来看教育问题根本就是不对的。这个角度就是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对教育的需求是经济学家们刻意要强调的一个方面，周其仁教授说：“什么是当下我国教育面临的根本问题？我认为是教育严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他还特别谈到农民的教育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用社会大众、甚至农民的教育需求问题来为自己的教育产业化观点提供论据，给人一种很荒谬的感觉，因为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农村失学儿童问题，显然都与教育产业化有关，它又怎么成了实行教育产业化的理由呢？</p><p>问题出在谁的需求上。在经济学家们的理论中，只有经济总量上的区别，并无分配差距的问题，在他们那里，效率就等于总量上的增长，只要总量增加了效率就增进了，这个增长是谁的增长不是经济学家们的问题。但现实生活显然不这样，人们所关注的教育问题却不止是总量上的问题，人们并不看富有阶层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翻了几番，他们为教育总量的增长作出了多少贡献，人们只为穷人们所失去的不平，为学费增长导致的农村失学儿童不平。这说明大多数人眼中的教育需求与经济学家们心中的教育需求是不一样的，经济学家们心中的教育需求如同人们对粮食的需求、对彩电的需求一样，只是个体需求的总和，而人们的教育需求还包括了一些附加属性，如“公平”等，这个“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是具有整体性质的需求。那么市场能够满足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吗？经济学家们自己都已经指出，这是个公共政策问题。</p><p>但还有让经济学家们更头痛的事。他们说，人们关注教育问题，批评教育乱收费，说明社会对教育服务的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但这一种什么样的需求呢？周济部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谈到实施素质教育的现状，以及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的原因时，指出“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和现实差别不断扩大，使得人们能通过高学历改变命运的愿望十分强烈，导致学生分流不畅，使中考和高考竞争不断升温，甚至导致升学竞争不断前移。加上一个独生子女往往承担着几代人的希望，家长望子成龙心理加重，从幼儿园阶段就开始为孩子增加大量的课外辅导班、兴趣班、家教等课程，使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的过于强烈，反而导致教育领域里的种种问题：教育的目标变成对考试分数的追求，为获得家长青睐，扩大生源，学校加给学生的负担日益沉重，学生从教育的受益者转而成为牺牲品。然而与之对应的，既不是教育市场的买方，也不是教育市场的卖方，恰恰是受到经济学家们强烈抨击的政府办教育的实施者，成为素质教育主要的推动力量。</p><p>难道是素质教育本身错了，应试教育才是真实的“社会需求”？并没有人说素质教育的不是，错只在经济学家们自己，教育需求并非如对粮食电器汽车的需求那样简单明了。经济学模型中人都是理性的，然而在教育问题上理性恰恰不掌握在每个社会成员手中，而掌握在专业的教育机构手中，教育机构提供给社会的并不止是一种成型的产品，也包括了评价标准，甚至评价机制---高考。</p><p>所以与家长们面对的并非经济学家们眼中的学校、教师，而是一整套的教育体系，真实的社会需求并非由学校、教育来满足的，而是由包括教师、学校、教育规范、规范的制定和监控者等等组成的国家教育体系来满足的。失去了规范而只受市场引导的学校，不仅无法培养出具有健全人格的学生，反而会成为对学生的一种伤害。一句话，只能在一种整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需求”，把它看成政府与社会整体的交易，而不应把它化约为社会成员个体需求的相加。经济学家们以为他们能在经济之外的其它社会领域里所向披靡，然而他们的基本理论前提却并不符合教育领域的现实。</p><p>转到这样的社会需求角度，经济学家所理解的“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或者说通过市场机制能够实现的那种社会需求，就只能是一种近似的、初级的社会需求，它可能满足一个前现代社会的需要，却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与之对应，历史上的教育体制大都类似自发的交易机制，比如中国古代的私塾，而现代国家则都转入国家办教育模式。</p><p>经济学家们还提到市场效率高于政府，但根据以上，显然需要联系教育的目标来看效率。对于整体看待的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市场的效率再高，也只能局限于某一水平，然而通过政府来实施的教育服务，虽然也受制于政府的效率，但它自然就转移为制度问题上，通过制度创新，行政和政治体制进步，教育体系的效率必然会进一步提高，而对于市场的来说却没有这个可能。分工总是存在的，教育的目标体系必须根据心理科学、教育科学成果来制定，而不可能只来自普通社会成员的现实追求，因此学校必然要受制于其上级管理部门，而不应让它受利益指挥棒的控制，在这个浮躁社会中随波逐流。</p><p>回过头来，只要从真实世界出发而不只围于先验的理论前提，我们就能看到在教育问题上市场机制并非全无意义，只要对社会的教育需求作出细分，不同的需求自然有最合适的实现方式。对于与社会职业需求密切相关的教育领域，以及具有个性化特点的教育需求，市场机制显然是最好的。只是对于那些过于自信的经济学家而言，他们看不到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只能眉毛胡须一把抓，使得已经成为一种常识的义务教育在他们那里倒变成什么不合理的事情，这样的空想代替现实、理论脱离实际的态度和观点当然会招致大家的一致反对了。<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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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如何看待关于国资改造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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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周其仁教授在经济观察报撰文谈关于国资改造过程中的争论(《经济观察报》五月十五日)，认为是国资独特的经济性质引起了这些争论，并把它称之为“争议四起的经济根源”。如果说要从经济方面找争论的原因，或者从经济内在的性质来考察对改革争论的影响，周教授的文章可称是思路清晰、说理透彻，但文章后面说到：“总之，围绕国资转让和定价的争议四起，是进入转型的国资派生出来的一种经济现象，根源在于国企国资的经济性质。‘争议四起’本身已构成国资转让的制度成本”，周教授显然要通过自己的分析来给争论本身下一个结论了。这个意思也体现在作者对几场争论的叙述中，按周教授的意思似乎是，那几场争论只是在给改革添乱子。</p><p>按照常识，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一种社会论争会是一种经济现象，特别是关于政策的争论，这种争论我们一般把它看着一种政治现象。周教授谈的是关于国资改造过程中的争论，国资改造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不是企业，所以这应该是个政策问题，那么关于这个政策的争论，当然不会是个经济现象，而是政治现象。虽然无论哪个社会领域都不是独立的，分析政治现象也不可能脱离经济，但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政治现象，只能作为一个视角，如果要给这种现象下个结论，主要还是要依据政治上的分析。</p><p>但在这里周教授和他在其它地方，比如教育问题、医疗问题、腐败问题等等的讨论中一样，当仁不让地担当起主角，而这些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他们的知识反倒是可有可无了。我觉得有必要首先还问题本来面目，看看作为政治现象的争论究竟是怎样回事。</p><p>周教授从与正常市场经济里的资产转让的对比开始分析，正常市场环境里的资产转让是股东自己的事，别人除了可能作为购买者，不会再有什么关系，所以不太可能产生关于出售、定价的争论，即使有，也只限于股东间。而国有资产不一样，国有资产具有两个性质：一、国资在法律上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二、全民怎样充当国资的主人，怎样履行资产主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来没有一套清楚的章法。因为这两个性质，国资的转让和定价从来就都是模糊的，并不明确。现在要市场化了，要让国资进入市场了，就存在一个进入市场的方式，以及初始的定价的问题，在没有清楚章法的地方要让事情明确起来，当然存在很大的困难，这就是争论的原因。</p><p>显然周教授所谈的争论，主要是已经开始国资进入市场这个工作之后，关于如何进入市场的争论，并不是应不应该进入市场的争论。并且按照周教授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样的争论只会发生在初始定价的时候，初始定价是一个坎，迈过这个坎，就进入“市场经济”了，关于转让和定价的章法就清楚了，争论也就没了必要。我们知道只要进入了市场，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就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成为了一个经济问题，那么还没有进入市场的时候，又是个什么问题呢？如周教授所说，进入市场前并非没有资产的转移，只是那些过程是由政府官员来完成的。当然不可能由政府官员个人来决定资产转移的问题，决定资产转移的是一个庞大的组织---政府，资产转移只是复杂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以前的知识，我们把它看着政治经济学的范畴。</p><p>既然这样，在完成国资的市场化改造之前，它就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即使是进行市场化改造这个问题本身，也不可能用市场规律，或者市场经济理论来理解。我们知道在以前，资产的转移是通过政府调拨方式实现的，调拨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而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来自对经济各个环节的统计，以及政府决策者关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想法、意识。如果现在我们还处在那种情形下，只要决策者心中具有了国资市场化改造的规划，那么这种改造大抵按照差不多的过程来实现，可以预料最后能够完成这个改造，当然改造的具体方式，资产的实际控制者会是谁等问题是由改造过程来决定的，对于决策者来说，它或者可控或者不可控，这都取决于现实的政治过程，而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与他们有利害关系，他们也影响不了这个过程，影响不了改造的具体方式。</p><p>但现在我们知道，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也在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个改变方向是公开化，普通人对政治决策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当然这种变化指在与以前比较的意义上。这种变化一个最明显的表现，在于公共舆论的形成，和它对政府决策影响力的扩大，因为公共舆论的影响，决策不再可能完全由政府关起门来操作，必然存在舆论与政府之间的一个互动，通过这个互动，使得普通人也能去影响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在经济领域内的决策。</p><p>有一个方面，大多数人都能看到，他们也看到了---关于国资改造的方式，特别是把以前不太明晰的国资产权明晰到谁的头上这个问题，它也属于经济领域内的一个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决策，并且这个决策对大家的重要性显然远高于以前那些，比如资产转移之类的具体决策(谁都会希望天上掉下块饼，正掉在自己头上)。</p><p>既然对大家来说，关于如何改造国资的决策非常重要，而现在又有了公共舆论这样一种方式来影响决策，显然各式各样的言论，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言论都要汇集到公共舆论中来。如果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并不统一，存在着对立，那么公共舆论中也就会产生激烈的争论和交锋。周教授所谈的那些方面，比如国企MBO方式的改造、国企海外上市问题、商业银行改造问题，它们都属于如何改造国有资产的问题，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它们都产生了“争议四起”这样一个结果。</p><p>如果不特别限定于经济角度，以上正是“争议四起”的真正原因，这个原因是政治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我们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争论并非不必要的，在市场还没有发挥出作用之前(事实上在经济改革问题上，市场不可能发挥作用，“市场发挥作用”只是改革的结果)，有争论远好于没有争论，其道理与要市场不要计划是一致的。争论及其结果，其实正是一种“市场机制”，它们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已，按照同样的观念，我们不仅不能取消争论，还应该有关于争论的制度，使得它更好地发挥作用。然而周教授的结论却是，“‘争议四起’本身已构成国资转让的制度成本”，“吵来吵去的，还不如看《无极》”。</p><p>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政治领域里的争论，为何在周教授那里反而成了不相容的东西了呢？周教授被称为“经济自由主义者”，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主要主张自然是经济市场化。但周教授们似乎一直没有搞清楚这个道理：“经济市场化”并非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策问题，放大了说，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国民经济从计划方式向市场方式转轨，是政策的对象和内容，那么对于政策的制定者来说，经济方面的内容构成政策制定的约束条件和目标，其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和国家经济现实是约束条件，而周教授们主张的市场经济，则是政策的目标。</p><p>周教授从经济角度分析国资改造和相关争论，通过计划体制下资产转移与市场环境中资产转移方式的对比，正说明了国有资产市场化改造的意义，说明了市场化改革的正确性。作为经济学家，周教授对于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坚持，应该说在改革这个政治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只是决定市场化方向并非是经济改革这个政治过程的全部，而只是一个环节，除了改革目标，改革过程还包括目标实现路径、决策主体、决策方式、国民与决策者的关系等等，这其中每个方面都构成了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p><p>在十几年前，关于经济改革的方向并未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市场化改革这个大目标下包含哪些具体目标也并不太清楚，那个时候是急需市场经济知识的时候，决定经济改革的方向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化方向基本成为共识，市场经济知识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早以转移到其它方面。这个时候人们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停留在要不要市场化，停留在姓社姓资问题上，而是深入到如何市场化，市场化过程中的方式问题、操作问题等方面，目前关于改革的争论正是围绕这些方面。但经济自由主义者们却无视这一点，他们以为除了市场就别无它物，市场成了万能法宝，不仅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需要通过市场化解决，那些明显处在市场之外，并不属于市场经济范畴的问题也一概帖上市场化这一狗皮膏药。</p><p>正是因为那些争论超出了他们的知识范围，超出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范围，他们才会反对这样的争论，才会把“反对改革”的大锤抡得呼呼着响。但其实不是改革过程中的争论有什么不正常，而是成天说着些不着边际的陈年老话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们仍然占领着舞台，担当着主流，而面对现实的言论往往受到压制，才反映了真正的问题。</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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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普世性只存在于部分人的观念中，不可应用于现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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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以“民主不是普世价值”来作标题，必然有个投机心理在里面，想通过这个标题来挣点击，让更多的人看帖子，了解我的想法。现在来看结果，这样做很难说好坏，点击是挣到了，帖子的影响扩大了，但自己想表达的思想并没几个人注意到，讨论往往被转移到其它方面。这样的结果，如果至此为此，应该说是失败的。</p><p>前文的开头已经表明了这一意思，“无论“民主是普世价值”还是“民主不是普世价值”，它们都是相当模糊的观念”，探讨这个问题，把模糊变清楚，并不是文章主题，所以前半部分列举了“民主是普世价值”和“民主不是普世价值”各自的理由后就把问题搁置了，直接进入我想表达的内容---“指出从“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模糊观念中推导出的一些错误认识”。</p><p>这些内容实际也是我长达两年的思考的结果(最早的想法各位可以搜“要下课”这个ID下的文章，博客里也有很多关于民主化的文章，反映了这个认识过程)，在此之前，我曾写了“活动的理论探讨”(<a href="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227776&flag=1">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amp;Key=0&amp;strItem=no01&amp;idArticle=227776&amp;flag=1</a>)来表达这种思想，但几乎没什么人关注，它与这个帖子的遭遇一起，说明了象我这样站在右的立场上，却与左派观点有很多契合的人，还是很另类的。如果从我思想的角度，则说明在目前的中国，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还很严重(这话是借陈永苗的)。</p><p>归纳为一句话，我关注的是民主与民生的关系，说确切些，是民主化与民生的关系---民生怎样作用于民主化。因为民主对民生的反作用已经是大家的一个共识，它已经浓缩在“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句话里了。正因为大家心里只有“民主是普世价值”，难以意识到当民生成为一个问题时，它是怎样作用于民主化的，而民主化又是核心问题，所以对大部分人来说，就沿知识---价值---追求---行动这样一个途径，也就是说，通过他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过程，使得民主化得以可能。</p><p>在我这里，民主对于民生的意义是对真实过程的一个认识结果，一个归纳。是的，是对真实过程的认识，而不是头脑中的逻辑推导。这个真实过程包含了民主价值的形成过程，比如：历史上西方社会对于各种社会形态的试错过程(借用txdymn在回帖中的意思)，民主社会形成之后西方民主社会与非民主社会之间的比较等等；也包含了民主得以可能的过程，也就是西方社会民主化的过程。既然如此，关于民主化，就同样需要在真实历史过程中去认识，去归纳，并且容易理解的是，正是在那个真实过程中民主对于民生的意义逐渐显现出来，它就成为追求民主的动力，最后导致了民主化。</p><p>这样就有了两种民主化的动力，一是通过示范、知识传播而产生，主要体现于知识分子中；二是在现实过程中，由民主与民生的现实关系所导致的追求，也就是在某种社会格局下老百姓因为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追求。我认为这两种追求都是值得尊重的(这应该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态度吧)，作为追求民主的人们中的一员，我们不应该指责别人的追求后面的动机，只要站到了一起，剩下的问题在群体整合和策略方面。前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写的，它有个未明确指出但很明显的前提，最后一段里表达得很清楚。</p><p>文章想表达的主要意思是，目前在中国，具有第一种追求的那些人，他们中的大部分都忽略了具有第二种追求的人，而我认为第二部分人才是民主化的主体，最强大的动力所在，这是其一。其二，两部分人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请看“”一文)，需要取得共识，在共识基础上实现合作，而这个策略的主动方是第一种人。</p><p>再回过头来看前文，文章起了这么个标题，除了投机想挣点击外，还有没什么理由呢？应该说难以看出其中的联系，但我认为并不是说没什么联系，只是文章没有把这个联系表达出来。“虽然并没有多少人说，普世价值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价值，但实际上很多人的观念就是如此，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对待民主的态度上看出来”---这个过渡太突然了，并没说说明“民主是普世价值”的观念如何导致下面的问题的。这篇文章既然引出了关于民主是不是普世价值的讨论，我想就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p><p>以前曾在谈基督教与宪政的关系时区分过对待“基督教对宪政作用”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从基督徒的角度，从教义出发来探讨，这种探讨其实是基于教徒的内心世界，基于一个教徒所具有的知识、信仰以及背后的经历，站在他的角度，基督教对于宪政是有益的，并且也导致他自己---以一个教徒的身份来追求宪政。不仅对他自己如此，对于一个自由主义者来说，他也会尊重基督徒的这种认识和追求。</p><p>但为什么那个讨论有这样大的分歧和争论呢？这就涉及对待“基督教对宪政作用”问题的第二个方式，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一个基督徒的认识和追求是值得尊重的，因为这是他个人的事。但如果追求宪政的人走到了一起来，事情就涉及别的方面了。如果不指望基于个人行动和个人努力来实现宪政，那么必然需要协调、共同行动、组织等等，而这些又是基于共识，那就需要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了。显然不需要就为什么追求宪政来达成一致，这属于个人领域，只需要在对现实的认识、策略等方面达成一致。怎么才能就这些方面达成一致？需要的不是从基督信仰、教义角度来论证宪政的必要性，需要的是超出基督徒的知识、信仰，也超出别的任何人仅凭自己的知识和信念来支撑行动，而去认识与行动相关的社会环境、“我们”的组成、行动步骤等等。这个认识角度就是历史和社会的角度，它不是论证，不是超验的价值，只是从历史和现实中归纳的知识，它与价值无关，属于经验领域。正是部分基督徒想把自己个人的东西扩大，取代从第二个角度来看待“基督教对宪政作用”这个问题，从而把中国宪政的希望建立于基督教的传播，客观上起到了把基督教强加给其它同仁的效果，它才招致这样多的反对。</p><p>与这件事比较，我的答案就很清楚了。如石勇先生那样，通过把人性一般化而构造出一个理想社会，再通过论证推导出民主价值的普世性(这个普世的含义与他的知识和论证相关，不可单独理解)，从而给自己一个追求民主的理由，这种思想是值得尊重的，并且从逻辑上它是合理的，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最终走向，我从没想过需要去反驳这种思想。但我同样尊重那些因为无法影响村务而失去可能的收益的村民，因为他们的处境而产生的民主诉求，我并不认为与石勇先生的民主诉求相比，这种具有明确功利性的民主诉求有什么高下之分，不认同如草根民主之类的说法所带有的贬义含义，相反，我认为民主化是一个过程(从西方社会历史中归纳而来)，这个过程中，对利益的集团化表达、基层的民主诉求处在前面，它们是产生石勇先生那样的民主诉求的条件(当然在西方是这样，在现在的中国不是这样，比如通过知识传播，石勇先生就已经有了这种诉求)，更是实现那种民主的一个必备过程。也就是说在现阶段的中国，从策略角度，我们应该追求利益整合、利益的政治表达(政策)、以及具有实际意义的基层民主。</p><p>前文一直在这个角度来阐述，并没有涉及理想社会，文章中的普世性，是从对社会历史的经验认识角度来谈的。文章所批评的，不是说理想化的民主观念有什么错，而是他们如上面说的基督徒一样，想以他们内心的价值和论证取代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认识民主，想以他们的精英化诉求取代来自民生的民主化诉求，而客观上压制了这种诉求。前文列举的种种方面，正是这样一种表现(最突出的是愚民论)。事实上如上所说，他们的“普世”以他们的知识体系为基础，存在于他们的认识中，当涉及民主化问题时，因为缺乏理论资源，他们不自觉把“普世”外在化了，所以普世所修饰的民主价值转变成了对别的社会成员的要求，具有了道德属性。我想“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观念就是如此导致前文所说的那些问题的吧。再次强调，这种批评当然建立于“我们”基础上，建立于我们共同的追求和努力基础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此文毫无意义。</p><p>无论这个普世指在真实世界中还是在理想社会中，它都不应该成为民主化的一个必备条件，如txdymn说得好---“不用上帝帮忙也能谈民主建设的必要性”，这应该是“民主不是普世价值”的真实含义。我需要为我没有清楚表达道歉，也需要为投机行为道歉。最后还是希望本文把问题说清楚了，更希望有更多的人看到、了解我的想法。<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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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民主不是普世价值(及讨论--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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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6-06-20  10:51</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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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民主不是普世价值”的标题给人哗众取宠的感觉，因为“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获得广泛认同。但是，细细辩来，无论“民主是普世价值”还是“民主不是普世价值”，它们都是相当模糊的观念，本文取此名意在指出从“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模糊观念中推导出的一些错误认识。</p><p>价值与人们的需要、追求相联系，是外在事物对人们的意义，说民主是一种价值，指民主有利于人们实现自身的需要，所以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民主本身不是人们的需要，它是因为人们的内在需要而被赋于意义的。那么辨析民主这种价值，就必须要明确它与人们的什么需要相关，以及如何相关的。</p><p>民主是一种政治关系，是政治这类社会关系的一个规范形式，那么只有与社会关系相关的需要才可能与民主有联系了，也就说，只有通过社会性活动才能满足的需要，才是民主的意义所在。如果一个人主要靠自己的劳作来生存，民主对他是没有意义的。古代社会的自然经济形态中，人们对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的依赖较多，而对相互交易的依赖很小，而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中，人们生活的几乎每个方面都依赖于市场，依赖于交易关系，那么现代的市场经济形态下，民主对人们的意义就远远大于古代社会。</p><p>民主是如何与人们的需要相关的呢？民主对人们需要的意义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作为一种工具，民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人们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这种有利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刀子可以帮人们完成很多工作，但也可能伤了自己，使自己受损，同样，民主这种工具是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联系现实条件具体分析。</p><p>现在我们可以来看民主是不是普世的了。从字面上理解，普世是指这种价值的普遍性，即它是所有人的价值，对所有人有利。上面说了，民主是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需要，需要联系现实条件具体分析，而这个现实条件，显然对所有人不可能完全一样，因为社会本来就是一种分工体系，人们在社会中的位置并不一样。那么对不同的人来具体分析，民主就可能具有不一样的意义。对有的人来说，民主有利于满足他们的需要，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民主可能使自己利益受损。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民主并不直接针对社会财富，不会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大幅变化，那么对于那些在与民主相对立的政治形态中处于优势，获取超过其它人的利益的人，过渡到民主政治形态中显然会使其利益受损。</p><p>这是比较明显的一种情况，它主要指那些专制政治下的既得利益者，但还有不太明显的一种情况。不管民主还是专制，都是一种具体的政治过程，都由一些具体程序组成，而这些程序并非人们社会生活的全部，它们只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然而人们的需要却不是完全由政治生活来决定，政治生活、民主程序只是一个方面。通用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给了人们选举权利，但却不保证被选择者中有符合人们利益的主张，也不保证人人都有足够的理性，可以把真正符合自己利益的政治人物选择出来。保证人们的理性和被选举人主张的普遍性的是别的一些制度和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并不能达到我们的要求，那么显然，民主程序的结果并不一定使大多数人获益，那些在专制政治下处于弱势的人们，到了民主政治下完全可能变得更加贫困。</p><p>以上这些例子说明，民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人有利，所以它不是普世价值。</p><p>但是上面我们只是在字面上理解“普世”二字，把它理解为所有人，但这种理解对不对呢？这里就是“民主是普世价值观念”最模糊的地方。即使把普世理解为所有人，也存在“当世所有人”、“历史上所有人”、“所有人的未来”等多种理解法，其中按“所有人的未来”来理解，你就不能说普世一定错了，既然指未来，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而你现在是无法证否的。还有一种理解方式是把普世理解为人类，而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是具有历史和未来趋势的整体。从社会形态角度，民主是所有社会的共同归宿，民主社会才是能够保持长久稳定的社会，而稳定对所有人都有利，所以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p><p>无论把普世理解为所有人的未来，还是理解为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都是着眼于未来，而未来是否对所有人有利，则并不是唯一由民主来决定。从政治的角度，一种政治规范形成和达到符合人们要求的效果，依赖于其它条件，并不是无条件的，所以认为普世意味着无条件，把民主价值绝对化，看着先验的存在，并不符合现实。</p><p>虽然并没有多少人说，普世价值价值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价值，但实际上很多人的观念就是如此，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对待民主的态度上看出来。</p><p>第一个表现是，在他们那里，民主制度就是一切，有了民主制度，什么都有了，没有民主制度，什么都没有，所有民主宪政之类的口号成了他们以不变应万变的对策。事实上民主制度只是政治制度的一种，其任务与各种专制制度一样，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民主制度之所以要成为我们的追求，是因为从长远来说，从概率角度来说，民主制度下的政府可能作得更好，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是在统计上体现出来的。所以并不能说民主制度好，就一定要在所有具体职能和具体关系上体现出来，以致无视专制制度下的社会进步和一些民主国家存在的问题了。</p><p>第二个表现是忽略民主价值的工具性，把民主作为至上追求。他们认为民主价值是普世价值，就应该成为每个人的追求，如果有人对民主无动于衷或者反民主，就要在道德上打倒他。比如认为专制政治下的统治者是邪恶的化身、认为忙碌于生活的普通民众愚昧、素质低下等等。在这些人眼里，政治就只具有他们能够想到的那些内容，统治者的日常工作就是如何镇压愚弄国民，维护统治。如果他们能够换位思考，是否会意识到自己玩的只是无知的小儿科游戏呢？</p><p>第三个表现是过于突出自己的民主诉求，忽略了更根本的东西。人们之所以追求民主，是因为它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社会大众的利益，才是作为公共价值的民主意义所在。但有的人脱离了这个基础，甚至把民主问题与民生问题对立起来。他们不知道民主化的动力在于非民主的政治格局对普通民众利益的侵犯，在于普通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所以他们的着眼点不在民生，不在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政策问题、官僚行政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他们自己把自已隔离于这个活生生的社会之外，非要把风车当作魔鬼，以自己单薄之力与之对抗。</p><p>第四个表现是其观念化、理想化倾向，不愿踏踏实实进入现实的政治过程。如上所述，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并非全部内容，要通过这种制度达到某种目的，还依赖于其它条件。在成熟的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形态中，与完善的民主选举程序相对应的，是政治多元化现实，是成熟的政治党派，民主制度与政治多元化如同人的两条腿，缺一不可。我们的民主人士也组党，也追求政治上的开放，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政党意义并不在几个人身上，政党并非由几个人组成，而是代表一种社会利益格局，政党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权力，而是完成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目标，对权力的追求是派生的。</p><p>民间的政治化诉求，是民主化过程中的必然，但我们的民主人士却走错了路，他们认为政治化就是对权力的追求，就是打倒风车。事实上政治活动总是起因于利益诉求，没有利益诉求支撑的政治活动是浮在空中的，是不健康的。台湾政治生活中的不成熟，并不在民主制度上的缺陷，而在于政治多元化上的不成熟，政治党派与社会利益诉求之间存在断裂。民间走向政治化诉求，始于民间利益整合，市场化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出现分化，使得一种政策取向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产生不同效果，这时候就需要人研究利益格局、政策，提出有利于某个群体的政策主张。为了实现这种政策主张，就需要利用各种可能的政治渠道---舆论、与统治者的私交、贿赂、有限竞选等等途径，如果这些途径被少数人垄断而没有效果，自然需要明确提出共享权力的诉求，提出民主化的诉求。但是显然，这种政治诉求是由利益诉求派生的，并且是由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派生，虽然由政治人物操作，事实上是社会利益群体的诉求。分享权力的要求是建立在一种政策主张基础上的，如果不能提出有明确代表性、具有操作性的政策主张，其权力诉求必然缺乏支持者，所以一个政党的成熟，首先体现在其政策水平上。但我们看到，那些追求民主的人士，并没有多少人愿意从利益群体的整合、政策研究入手，溶入现实的政治过程中来。</p><p>第五个表现是把追求民主的行动道德化，过分拔高。如上所述，对民主的追求，是有着现实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利益分化和政策诉求。但他们没有看到这才是民主化诉求的真正动力，而把观念上的追求、利它主义当作了民主化的动力。即使对民主化诉求的具体操作者---那些政治人物、公众人物来说，其行为也不是完全建立于道德意识基础上，因为公众人物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生存方式，人们其实不应该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他们，真正关系甚大的是他们的知识基础、行动能力、决断力和勇气。</p><p>民主化最好是看着一种政治格局的结果，看着利益多元化基础上的政治多元化的需要，而不是个人或哪个群体主动追求的结果。半个多世纪之前打出民主口号，激励了众多仁人志士为之献出鲜血的人，结果却使我们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是他们道德败坏吗？他们是恶魔吗？也许可以这样说，但只能使我们如同乱麻的思想更加混乱。</p><p>综上所述，一种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观念虽然看似冠冕堂皇，却导致我们的方向性错误，中国民主运动越来越走入死角，越来越脱离现实，与这种观念上的错误是分不开的。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的追求、我们的认识了。<br /></p><p>--</p><p>以下是讨论。</p><p>=======</p><p>『关天茶舍』民主当然是普世价值――简单驳一下统计局的 </p><p>&nbsp;作者：石勇- 提交日期：2006-6-20 14:54:00&nbsp; </p><p><br />“统计局的”先生发文认为“民主不是普世价值”是一种“模糊观念”，从它当中可以推导出一些“错误认识”。以我看恰恰相反。<br />　　<br />　　统计局的其实没有必要忌惮于“‘民主是普世价值’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获得广泛认同”。拥趸众多不必然说明一种观念的正确，所谓的“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更是一种恫吓之辞。一个独立思考者尊重的是逻辑、理性，而不是“大众意志”或“主流观点”。哪怕“虽千万人”，他也要“吾往矣”。<br />　　<br />　　然而在“民主”问题上，玩“民主不是普世价值”的“个性”却是一种“错误”。统计局的错误根源于他的“认识”。<br />　　<br />　　一、统计局的对“价值”的认识存在错误。他认为：“价值与人们的需要、追求相联系，是外在事物对人们的意义”。这不全面，只是道出了“外在价值”的真相，而人还有一种“内在价值”。不错，从概念上考察，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它内在于主客体关系中，从而，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望等从客体那儿提炼，体现在客体身上的。但是，价值既通过这种主客体关系体现在客体身上，也可能同时被纳入了人的心理结构，体现为其“自我价值”或“存在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有的价值只具有工具性，只是一种手段，而有的价值则是内在价值，其本身就是目的。也有很多价值同时兼具工具性和目的性――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人的效用上，而且它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如果不说是人之为人的需要的话。<br />　　　<br />　　否认价值有“内在价值”，统计局的自然而然地得出结论：“民主是一种价值，指民主有利于人们实现自身的需要，所以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民主本身不是人们的需要，它是因为人们的内在需要而被赋于意义的”。这句话自相矛盾：民主本身不是人们的需要，又如何可能是内在需要？且不管这个。统计局的在这里把民主只是看成了一种人用来干什么的工具性的价值，忽略了它对于人来说的内在价值的特征。下面的推导出现谬误，是其逻辑结果。<br />　　<br />　　但事实上，在一个政治共同体里，人们既需要民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界定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主本身就意味着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尊严――无民主则无尊严。不错，因民主体现为一种关系，它只可能在二人以上的社会出现。而我们也完全可以说，在二人以上的共同体中，无民主人则无对人的尊重。一个政治共同体是庞大的人的集合，其运转具有统治（支配）、管理（控制）特征，就人的存在尊严来说，没有谁有权在未经别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以权力支配的形式对他人施行统治和管理。<br />　　<br />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每个人既参与所在社会的创造（社会资源，特别是权力等稀缺社会资源就系由此出，社会一崩溃，权力这种体现为关系的不对等的东西也就烟消云散），同时也参与了对政治共同体的建构，每个人对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因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涉及到每个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它必须置于每个成员的控制和监督之中。因此，统治本身只有获得“同意”，即一个政治共同体只有实行民主制度才具备合法性。如果不实行民主，即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在不经“同意”的情况下就施行统治和管理，则不仅是对参与社会资源的创造和政治共同体的建构的成员的权利的剥夺，更是对作为一个有主体尊严的人的他们的侮辱。就此而言，民主不仅仅具有人们用来维护自己利益权利的“外在价值”，它本身就是一种“内在价值”，是生活于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人必须获得的对应于尊严的一种权利。<br />　　<br />　　如果民主只是一种外在价值，是人为了某种需要（比如经济发展、维护权利和利益）而追求的一种手段，那么它的确不是普世性的。甚至可以说它可要可不要，一切视具体情况而定。工具之间的优劣对比只是它们的效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比民主制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的话（能否做到这还是个疑问，不过我们姑且这样假设），那么，的确可以不要民主。然而千万别忘了，即使这样，被排斥于政治领域之外的人仍然只是被支配的客体而根本不是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主体，他在别的方面有尊严（比如有钱、利益也得到了维护）并不能掩盖他被人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支配和控制他的带有侮辱性质的事实。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内在价值和目的本身，民主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或（和）完善它的问题。把民主只是界定于“外在价值”的狭窄层面，就将人性剥离，把人抽干，界定于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且这种“社会关系”居然还仅仅是外在的利益和权利关系，没有涉及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和尊严上的联系！<br />　　<br />　　二、统计局的对“普世性”的理解有误。他写道：“从字面上理解，普世是指这种价值的普遍性，即它是所有人的价值，对所有人有利”。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概念在嵌入某种言说情境中时总是制造出一个语境，同时它也受一个或隐或显的语境的限制（这种限制给其指出了边界，或对其加以说明）。我们一般所说的某种东西是普世性的，并非指它在所有的领域和层面都适用，或可以囊括一切而具有规范权力，而是指它在某个领域或层面内，它的逻辑指向是可以囊括的，既适用，也有规范权力。其次，普世当然是指某种价值具有普遍性，但它并不是指对所有人有利（价值与利益并不完全对应）；而说它是所有人的价值，是就“应然”，就人的内在需要而非“外在需要”而言。<br />　　<br />　　由于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资源的稀缺、意志的指向不同，以及由心理欲求所制造并加剧的心理竞争等，人们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很多利益冲突又和权利冲突有关，没有一种可以影响到利益和权利的东西能对所有人有利。实现了民主，统治者就不可能为所欲为，其利益就大受限制，因此民主不是对每个人都有利，也不是每个人都喜欢（起码在一个非民主的社会中可以从既定利益结构中获益的人就不那么喜欢）。但是，“实然”如此并不能说明“应然”如此，或者说存在的并不都是合理的（尽管是有理由的）。首先从哲学上考察，“实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本身并不能自足地论证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它对自身的论证的根据必然逸出自身之外而借助于“应然”的观念。它可以通过自身的存在为“应然”的观念对自己的合法性论证提供证据（比如一个社会在某方面的运转良好，可以通过这样的事实来支持“应该继续如此”的判断），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则它构成了对自身的存在合理性的否证。就此而言，“实然”在本质上不是评判的最后标准。<br />　　<br />　　说民主因对某些人不利，从而不是普世的，根源在于两点：一是仍然将民主只视为一种外在价值，一种利益博弈的手段；二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局限于“实然”这个表象并不顾逻辑地使其否定“应然”。不错，民主的确对某些人不利，不是这些人的需要，但严格来讲“不需要民主”不是“人”的需要，而是“利益人”，或者准确地说人的利益属性的需要。这一点根本不能证明作为一个“人”，这些人就不需要民主，或者说民主对于这些人来说，没有普适性。实际上，在一个非民主社会的利益结构中获益的人，其对民主的“不需要”的意志诉求本身就建基于一个对“无权力者”构成侮辱的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基础上，其意志诉求因合理化这种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身还需要打上疑问。就参与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来说，并没有谁有天然的权利在对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发言中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否认这一点既是对别人作为一个有主体尊严的人的不尊重，同时通过人性的联系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别人既然只是一个可以支配的客体，那自己同样也不是一个“人”，而不过是一包装满了利益、支配欲望这些货色的“东西”。民主将一个政治共同体还原到承认每个人对它的创建作用和因这种创建而使其必须尊重每个人的意志的层面，它是普世的。<br />　　<br />　　这种“普世”并不像统计局的那样理解。他说道：“把它（指普世――引者）理解为所有人，但这种理解对不对呢？这里就是‘民主是普世价值观念’最模糊的地方。即使把普世理解为所有人，也存在‘当世所有人’、‘历史上所有人’、‘所有人的未来’等多种理解法，其中按‘所有人的未来’来理解，你就不能说普世一定错了，既然指未来，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而你现在是无法证否的。还有一种理解方式是把普世理解为人类，而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是具有历史和未来趋势的整体。从社会形态角度，民主是所有社会的共同归宿，民主社会才是能够保持长久稳定的社会，而稳定对所有人都有利，所以民主是一种普世价值。”<br />　　<br />　　这是故意把水搅浑。民主的普世性指的是在世界上不同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内它都可以并且应该适用，作为一种规范，它指向的是当前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它的规范既不是过去也不是未来（未来只是这个规范的期待结果）。这以人――而不是政治共同体――来作为民主的普世性的承载体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如上所说，民主对于人来说只有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不是人承载它与否的问题，承载它的对象是社会（政治共同体）。所谓的“还有一种理解方式是把普世理解为人类”这种表达本身就是错的，但我们可以不管。民主的普世性的确有“全世界”（而不是所有人类）的意思，但它并不是指全球都弄成一个民主社会，而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社会（政治共同体），都适用民主制度，因为全球还没有变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政治共同体。<br />　　<br />　　此文只是批驳统治局的对民主这个价值的片面理解和对普世性的错误理解，驳到这儿，打住。<br />　　<br />　　最后想说的是，尽管统计局的对民主和普世性的错误理解影响了他一些判断，但他在民主化的问题上还是提出了一些清醒而中肯的看法。这些看法会给人们的思考提供帮助。我反对统计局的给民主“去道德化”，但他对民主化路径的一种视角无疑非常理性。当然，我不是很赞成他的“中国XX运动越来越走入死角，越来越脱离现实，与这种观念上的错误是分不开的”这个判断。恐怕让其脱离现实的主要不是这种观念，而是其它可能对民主都不那么尊重的观念。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原因，我不说谁都知道。<br />　　<br />---------<br />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6-6-20　18:47:12　&nbsp;&nbsp; <br />　　民主是不是普世价值，确实不是可以轻易说清楚的，拙文里打了个马虎眼，用一个“模糊观念”想混过去，看来没成功：(<br />　　<br />　　有一点没法退让，无论什么问题，首先进入我头脑的是实证角度的探讨，包括实证与规范、事实与价值这些对立范畴本身。按我的理解，无论实证性的认识还是规范认识和价值观念，都首先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相关学科主要是心理学、语言和逻辑学等(当然这也是传统哲学最主要的内容)。如果从心理学角度，人的任何心理状态都必然与外界(心理状态之外)有关，外界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的输入或输出。这里人的需要，就是对人的某种心理状态(一种认识，比如“民主是什么”)的一种输入，这种输入是先于心理(认识)的，所以它是“超验的”，并不可能在心理(认识)中得到证明。<br />　　<br />　　不过不幸的是，虽然人的需要并不能在当事人的认识中来验证、推理，却能够在现在的我的认识中得到认识，事实上我现在正在站在我自己的角度上来命名那个东西---“需要”，如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他可能要把它命名为“内在价值”了，如石勇先生文中那样。<br />　　<br />　　这个角度的区别，可能导致鸡同鸭讲的结果，但我还是希望把这种角度区别表达出来。在我的角度，我根据是否涉及当事人与其环境的关系而区分了两个概念；“需要”和“价值”，而作为当事人来说，他完全不必作这样的区分，谁说穿衣保暖就一定比人的尊严更基本呢？为了某种信念而献身，并不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以石勇先生的角度来谈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谈它们之间的转换，以及谈某种价值观的必然性、绝对性、“普世性”，我觉得没什么问题。<br />　　<br />　　只是在我的角度看来，这些认识、信念什么的，都具体地属于某一个人，而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人的认识必然是极不不同的，那么从我的角度，从经验认识的角度，我需要去统计，有多少人具有这种认识，有多少人具有那种认识，各种不同的认识分布状态(好象也叫意识形态)可能产生的社会变迁，这个就是政治学(而不是政治哲学)的视角吧。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普世”，完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说的，而你之所以用“普世”这个词，主要意图可能是希望加强自己的信念。<br />　　<br />　　从这个区分来看，我觉得那些与石勇有着一样的角度和观念，但具体地把自己的信念转化为策略或行动的人，也就是拙文要驳的那些人，所犯的错误就在于，他们的“普世价值”，只是他们自己的，只在他们自己的认识中，在他们的认识中它可能非常崇高，不可侵犯，但在你自己所生活的这个世界---而不是如石勇先生所虚构出来的那个世界---一种规范理论中的政治共同体中，你不能把你这个崇高价值强加给别人。<br />　　<br />　　希望这个回答不会被认为在回避问题。<br />　　<br />=======<br />『关天茶舍』 [人文]不用上帝帮忙也能谈民主建设的必要性 </p><p>&nbsp;作者：txdymn 提交日期：2006-6-20 17:50:00&nbsp; </p><p>我一直以为“要不要民主”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所以写了《白话民主》的帖子，着重点在探讨如何实现民主。现在发现还是需要谈，而且是要说给赞同民主的人士听。<br />　　<br />　　先说认识误区。是不是预设真理的思维方式已经深入到中国人的骨髓？在谈如此现实的问题，居然还是要靠上帝式的先验真理来帮忙？如民主是普世价值，所以如何如何等等。其次就是谈民主的美好，将民主架上道德优越性的高台，一点不担心现实中这种“美好”往往上演高台跳水。最后就是把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混为一谈，将现代社会的大众性需求偷换成谁赋予谁的福利，其中上帝赋予人民是最高形式、而美国给中国人民带来民主制度是最低等的论述。<br />　　<br />　　如果我要谈中国需要实现民主的必要性，上面的都可以不涉及，却可以更有说服力，时间所限，不写论文写简单提纲：<br />　　1、 世界发展简史<br />　　2、 世界民主发展简史<br />　　3、 提炼民主的共性：如是全社会成员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共性诉求，本质是为了实现权力制衡等等等等<br />　　4、 论证现在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得出民主进程是中国的必然选择<br />　　<br />　　西方国家的草根阶层并不是因为民主是什么普世价值才选择了民主制度，而是在多方博弈和妥协中得到了民主，他们的基点是“我要争取我自身的利益”，只有“为民主而民主”的口号派才会论证民主的先验。“为民主而民主”的口号其实对民主进程伤害最大，因为社会学中的形而上学理论在回归现实时，会因为出现的反差导致社会性的全面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尝试就是明例，这在系统论中被称为抑制环。<br />　　<br />　　所以根本无需告诉别人诸如“你需要民主”、“天赋你民主权利”之类的废话，争取自己的利益是个人的内在需求，不靠上帝帮忙，靠自己。当这样的思想成为大众性的共识时，民主也就不远了。<br />　　<br />======</p><p>作者：中年悍妇　回复日期：2006-6-24　23:10:22　&nbsp;&nbsp; <br />　　 哈耶克在其&lt;自由秩序原理&gt;中将之划分如下：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系统；一为思辨的及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系统。前者即为英国传统(但孟德斯鸠、贡斯当、托克维尔等几位法国人是属于英国传统的)，后者即为法国传统(但托马斯潘恩、杰弗逊是属于后一传统的)。前者是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而后者是自由主义的激进派。书中引用一位德国哲学家的话：“高卢自由，乃是那种试图在统治或治理中寻求的自由，然而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真可谓找错了地方，因为在这里根本寻求不到自由。高卢观点的必然后果，乃是法国人在组织中寻求最高程度的政治文明，亦即在政府组织做出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求政治文明。而这种干预是暴政抑或是自由的问题，完全决定于谁是干预者，以及这种干预对哪个阶级有利。然而根据盎格鲁的观点，这种干预永远只能是极权政制或贵族，而当下的极权政制，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贵族政制。”<br />　　<br />　　 此为转贴。原贴请看&lt;英国现代自由与民主史(及论)&gt;的最一段(不是最后一个回复)。<br />　　 这即是民主不是争取来的原义。<br />&nbsp;<br />作者：中年悍妇　回复日期：2006-6-24　23:13:32　&nbsp;&nbsp; <br />　　补充：虽然与楼主并无私下的交往，但相信他的意思就如我上文所说。<br />------<br />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6-6-25　10:02:33　&nbsp;&nbsp; <br />　　<br />　　我觉得这里的关系很复杂。我所批评的人中，大多数都是持盎格鲁一支的观点，以英美自由主义为自由主义之正宗，但在对待民主化问题，他们走到了他们自己的对立面(这里有阐述<a href="http://wandoujia.bokee.com/2921539.html">http://wandoujia.bokee.com/2921539.html</a>)。<br />　　<br />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我认为他们忽略了一个角色转换问题，行动者和认识者是不一样的(<a href="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79145&flag=1">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amp;Key=0&amp;strItem=no01&amp;idArticle=179145&amp;flag=1</a>)。如果坚持自己的进化论、渐进论观点，那么作为社会变迁的推动者之一，他应该成为自己理论中所描绘的那种知识不完备、以现实目标为行动方向的人，然而他们不愿放弃自己的精英立场，不愿放弃因为他们的知识而具有的超然性、优越性，结果就走到他们所批判的人那边去了。<br />======<br />作者：常山赵子龙 提交日期：2006-6-24 19:38:00&nbsp; </p><p>原贴后的跟贴已经太多篇幅太长,就开个新贴吧.<br />　　<br />　　 也来反驳一下《民主不是普遍价值》一文 <br />　　 读完统计局兄的《民主不是普遍价值》一贴，感觉颇为失望。本来嘛，象这种命题式表达的题目在论述与推断过程中应该有比较严密而充分的逻辑应用。然而综观全文下来，却遗憾地发现文章在逻辑上至少有三处明显的硬伤，从而使作者的言说很难成立。<br />　　 硬伤之一，概念的混用。<br />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同作为政治制度,是两回事。作为价值简单说就是让每个人成为他自己,作为制度当然主要表现为体现一定公意的选举和程序，通过对权力的限制以保障个体以及群体的自主自治权利,包括对少数人的相应保护。应该看到民主的制度往往并不一定能很好地体现民主的理念本身,甚至往往被误用或利用从而不是沦为多数人的暴政就是法西斯政权的台阶。这里面的原因自然千条万条，但无论如何这首先不是民主理念本身的过错。自由常被罪恶借假其名而行,但自由本身并没有过错。错误的仅仅是理性的如何运用而已。民主作为工具本身肯定不是万能的，民主制度也当然并不就是一切，不等于“有了民主制度”就“什么都有了”。正如程序正义并不能一定保证实体正义一样.但是这并不影响民主的价值和理念之普遍适用。可是看作者以及文章后面的相关跟贴却经常把两者混用起来。比如作者说的“民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人有利，所以它不是普世价值”。这里的“民主”显然是指民主的制度而非民主的理念。制度是制度，价值归价值，前后两者间的概念首先就没有对应起来，又如何能作逻辑上的推断，并证伪后者的普遍意义呢?这应该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br />　　 硬伤之二，价值观存在差异性不等于不存在一致性。<br />　　 统计兄把价值看成是相对于个人的主观&quot;需要&quot;的某种可欲性，这本身没什么错。对此统计兄在事后的讨论中作了如下一段补充论述：<br />　　<br />　　 “按我的理解，无论实证性的认识还是规范认识和价值观念，都首先属于人的主观认识......这些认识、信念什么的，都具体地属于某一个人，而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人的认识必然是极不不同的......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普世”，完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说的，而你之所以用“普世”这个词，主要意图可能是希望加强自己的信念。<br />　　 从这个区分来看......具体地把自己的信念转化为策略或行动的人，也就是拙文要驳的那些人，所犯的错误就在于，他们的“普世价值”，只是他们自己的，只在他们自己的认识中，在他们的认识中它可能非常崇高，不可侵犯，但在你自己所生活的这个世界---而不是如石勇先生所虚构出来的那个世界---一种规范理论中的政治共同体中，你不能把你这个崇高价值强加给别人。”<br />　　<br />　　 应该说,价值作为主体对客体属性的评价和应用,自然有一定的主观差异性.但如果就此认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和主观判断,所以价值就不存在普世性的话.那么就很有逻辑上的破绽了.因为人的观念和需要再怎么因人而异,也不影响人类依然存在着某种普遍一致的共识.简言之,存在A不等于不存在B.因此,由不同价值主体存在着主观差异性并不能在逻辑上推导出不存在某种客观的共同性,以及在这种共同性基础上的普世性.比如美学理论中的&quot;共同美&quot;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美的主观性或审美趣味和标准的个体差异并不能推导出&quot;共同美&quot;的不存在.再比如我们以前曾同样为之激烈争论并经常挂在口边的超阶级的&quot;共同人性&quot;\&quot;人情味&quot;等等,也是如此.事实上如果某种价值基于人类本性为一个人所欲,而对其他同等主体来说只要他是人,只要他符合人之为人这个规定的条件,就必然会同样被需要.而只要存在这种共同的价值选择与需求,那么你就无法否认其客观存在的普遍性.换句话说,如果要想逻辑自恰地证否普世价值,就必须首先证明不存在任何人类共性,而不是去证明存在差异.<br />　　 这里顺便提一下伯林的多元主义.尽管伯林一贯主张价值多元声称不存在任何至上的\普世性的价值,但同时他又始终坚持个人自由的价值优先.这种内在逻辑结构上的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明了伯林根本就无法取消普世价值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也正说明了由多元主义理论本身是无法证成普世价值之不成立的.因为很显然的,并不是人类所有的价值并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都是相冲突的.不同的善,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不可公约并不等于也不足以证明人类就没有共同的理念和利益存在.因此,所谓价值多元并存以及在此基础上断言不存在任何普世价值的信念,仅仅适用于价值冲突的领域,却并不同样成立于价值不冲突或不应冲突的领域.比如对父母的孝顺,对老人的尊敬,对儿童的爱护以及对他人的诚信,等等,都是人类一些最一般的共识,为任何时代的人们所共同遵从.这种人类终极性的共同底线就只能是一元的而不应有任何价值上的冲突.一元论本身并不就等于意识形态专制.正如德沃金和内格尔等人对伯林所批评的那样,不能因为价值一元论可能为专制暴政所用而认定它必然如此.因此价值冲突的不可公约性并不是我们这个世界的全部.一句话,否认或放弃任何一种来自普世性价值的终极信念应当只限于多元主义理论适应性约束条件之内,而不应当越过它自身的边界成为涵盖整个人类生活全部的普世性表达.不然的话多元主义倒恰恰会成为另一种新的普世主义价值,从而走向自己的反面.<br />　　 硬伤之三,对普世性(普遍性)的机械理解.<br />　　 普世性或普遍性不是一个数理统计概念,不应作精确的数理统计分析和考量.不过这并不是主要的.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统计兄在此基础上把普世性转换成&quot;所有人&quot;的概念来考量.这看似在作&quot;去模糊化&quot;的推敲,实际上却隐含着一种价值虚无的表达.比如有人在文章后面的跟贴中表达了与作者相近的推理:民主不是普世价值,因为从历史看民主不是从来就有,在今天也并未被所有人接受,至于将来就更不用说了,谁都不是未卜先知的神仙.这种推理初看起来似乎颇有道理,但实际上却是很荒谬的.因为照这种逻辑不要说什么普世性价值了,甚至人类一切的道义\价值和尊严都将被消解或者都成了问题.既然我们无法预知未来,那么谁说人一定要有权利?要有自由?谁有资格可以宣称我们的子孙后代一定会要求着尊严而不可以丧失人格\泯灭良知?不可以选择象狗一样地活着?我们有资格作他们的代言人和未来的预言家吗?<br />　　 这样的推论所显示出来的荒谬性无疑说明了上面这种企图从&quot;所有人&quot;角度去证伪普世性其实是徒劳的\不成立的.因为这种企图根本就无视人这个概念事物的基本属性规定.而事实上只要他是人,不管他是哪年哪月哪朝哪代,他都有着人之为人的一般特性.只要人之为人的本质性规定条件不变,那么某种最一般的超越任何时代和地域的共同人性就必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人一样适用于普世性的条件.除非人的生理和智能结构在将来哪天发生了根本性变异从而使人成为妖人,原来的对人的规定性条件不复存在.那么才可以另当别论.<br />--------<br />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6-6-24　22:25:58　&nbsp;&nbsp; <br />　　请楼主移步此帖<br />　　<a href="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52686.shtml">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52686.shtml</a><br />　　<br />　　“如石勇先生那样，通过把人性一般化而构造出一个理想社会，再通过论证推导出民主价值的普世性(这个普世的含义与他的知识和论证相关，不可单独理解)，从而给自己一个追求民主的理由”---常兄的帖子正属于这种情况吧，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样的人性支持着民主的普世性。但我想，这里需要一个很强的假定，比如象石勇帖子中---“就参与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的“人”来说，并没有谁有天然的权利在对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发言中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否认这一点既是对别人作为一个有主体尊严的人的不尊重，同时通过人性的联系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别人既然只是一个可以支配的客体，那自己同样也不是一个“人””---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很强的假定呢，举个例，中国城市中生活的贫困家庭，一般从事低成本买卖、回收业等职业，其生活环境很差并且也构成对城市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影响。这里城管们(背后可能还有生活环境受到他们影响的其它城市居民)显然就构成了对他们“主体尊严”的侵犯。但是他们意识到这个侵犯了吗？平等和受到尊重的权利成为了他们的追求了吗？没有，“尊重”、“不受支配“的需要并没有体现于他们的意识中，在生存压力面前，即使可能被鄙视、被抓被判型，他们仍然要干那些事，那些使他们的“主体尊严”被侵犯的事。为什么？因为“主体尊严”是我们的，我们赋于给他们的，而对他们---从广西上映乡温江村，以及其它千千万万穷乡僻壤出来的那些少年那里，“被侵犯”、“主体尊严”、“被凌驾”、“权利”是全无意义的词，或观念，对他们来说，只有计算、如何有利于生存或物质享受的计算，那些观念是我们这些人为他们创造的，是我们认识的需要、是我们产生一个意识、一个(关于他们)的观念的需要，实质是我们成为我们这样的人的需要。如果把这些观念一般化，请问，阿星们是人吗？<br />　　<br />　　在整个中国历史上，中国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都没有成为他们的明确追求，仅仅在西方民主自由理念传入中国之后，才在知识的影响下产生了这个追求，并且很显然，这仍然是很小的一部分人。现在你要把它一般化，当然这是一个很强的假设了。有了西方的经验，我们现在可以推测什么时候这种人性会具有普遍性：如西方社会那样，人人都被当作一个独立个体而成长起来，在人人都必须为自己的生存、需要、理想等等负责的社会中，那样的追求、意识、权利成为了他存在于这个世界中的必备条件时，他们就具有了一般性。不可否认，这种被一般化的人性，以及建立于它之上的普世民主价值，都是理想，是目标。<br />　　<br />　　“硬伤之二，价值观存在差异性不等于不存在一致性。”这一段好象有问题，你省略掉的几句话---“那么从我的角度，从经验认识的角度，我需要去统计，有多少人具有这种认识，有多少人具有那种认识，各种不同的认识分布状态(好象也叫意识形态)可能产生的社会变迁，这个就是政治学(而不是政治哲学)的视角吧。”---正好说明我没有把差异性当作必然，“而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人的认识必然是极不不同的”只构成要去统计、去作实证分析的理由，而不是说必然得出一个多元主义的结论。<br />=======</p><p>作者：中年悍妇　回复日期：2006-7-2　23:56:57　&nbsp;&nbsp; <br />　　TO：楼主。<br />　　 请问楼主：你认为最好的政体是什么呢？不是理想中的，而是以目前中国的状态。<br />&nbsp;</p><p>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6-7-3　10:00:06　&nbsp;&nbsp; <br />　　我觉得“最好”是对一种均衡状态的概括，包含了最稳定的意思。最稳定不一定“最好”，但最好一定是一种均衡。所以对静态的制度形态的评价一般用于理想状态，目前可知的最好制度形态当然是从西方社会概括出来的宪政民主制度。<br />　　<br />　　对于正处在变迁过程中的中国而言，只能在最好变迁路径角度来讨论，但没有一个主体可以左右路径，所以对我来说，只有最可能而没有最好。我觉得以目前情况看，最可能的路径仍然是东亚权威政体、拉美各国已经重复多次的道路，当然对中国来说这个过程会短很多：<br />　　<br />　　首先由社会危机或政改推动建立一个具有符合西方标准的宪法，以及多党竞争框架的政体，然后因为缺乏制衡力量，力量最强的政党长期把持政权，并通过各种偷鸡摸狗式的小手段来压制其它政治势力，象现在的新加坡一样。如果党内也缺乏力量，也可能形成苏哈托式的独裁者。然后是随着其它政治势力的强大，经过印尼98式的政变而进入事实上的民主政体。</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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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上帝与自然之争及其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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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 /><p>在人类的知识中，上帝与自然是一对对立的范畴。上帝对应着设计、预定、固定不变等观念，自然对应非设计的、从低到高自我完成、开放、变化等等观念。自然与上帝之争的主战场是世界、生命和人类产生问题。一般认为这个战场上是自然节节胜利，上帝逐渐败退的形势，但可能并非完全如此。</p><p>简单回顾一下进化思想史。开始当然是上帝的天下，我们看到的这个世界，是上帝的杰作，一成不变。请注意，有两个概念：“我们看到的世界”、“上帝的杰作”。后来，大约十七、十八世纪从地质学、生物学上种种发现表明，一成不变是不适当的，地质学上有水成论和火成论之争，生物学上化石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很快出现了新的理论，新的理论仍然把这些许变化看成上帝的功劳，认为不是“我们看到的世界”，而是我们根据经验的地质研究、化石等得出来的那个有着某些规律的世界，是上帝的杰作。随着规律越来越多，接着出来一个集大成者---自然神学的现代形态。这是一个以不变就万变的理论，不管你通过经验研究认识到多少规律，并认为是那些规律而无需有了个造物主造就了“我们看到的世界”，我都可以把你得到的东西只看成是上帝的方式，“自然”的那一套成了上帝的工具而已，它们显然已经不是平等的了。</p><p>在上帝的仆从们看来，只有用奥卡姆剃刀之类耍赖皮的手段，才能把上帝驱逐出去，上帝显然不可能再与自然形成一对对立范畴，自然论者已经无法奈何上帝。但在关于“我们看到的世界”的产生上的争论中，明显它们是对立的，这又是为何？</p><p>在自然神学的观念中，上帝已经远离了远古时期人们赋于它的那些属性，比如固定不变、“我们看到的世界”的原因等等，“我们看到的世界”的原因让位于自然规律，上帝只在规律背后。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中，“我们看到的世界”、规律，与自然论者心中的认识是一致的，不存在分歧，只有那些顽固派，非要坚持传统的观念的人，才在“我们看到的世界”的原因这个问题上与自然论者对立。所以所谓对立，实质只发生在顽固派与自然论者之间，只发生在“我们看到的世界”的原因，也就是世界的产生这个问题上，而关于“我们看到的世界”，无论自然论者还是上帝的仆从，他们并不需要争论(看看教皇的表态就知道了)。</p><p>上面我们区分了自然论、(现代的)自然神学、顽固派三种认识，并且看到争论的实质在两方面：对奥卡姆剃刀的态度，和关于现实世界的生成方式。如果这个分析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得到三派的认同，那么这个分析所依据的知识就应该是大家的共识，它应该是更基本的东西。我们来看这些知识是什么。</p><p>“我们看到的世界”，显然是共同知识。“我们看到的世界”有成因，这个也是。合起来就是，世界分现状和成因两个方面，或两个部分，或两个维度什么的，这句话是所有人都认同的。</p><p>转到这个认识上来，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特征：上帝的仆从，特别是持自然神学观点的人，注重的是我们现实的世界，这个世界那么规则，那么与我们的内心相符，如果我们不把它神化，真的有点不甘心，试想所谓自然，那些低级的、乱其八糟的东西，如何能够与我们人的世界的精美相提并论？所以即使他们面对科学的不断进步，不得不忍受经验科学的蚕食，他们总不愿放弃上帝。上帝，其实就是这个世界的精美、规则的代名词。</p><p>而自然论者则注重产生问题，他们不断为现实世界的规则和秩序得到解释而兴奋、欢呼，因为这种兴奋，他们对长久统治人类的上帝极其厌恶，尽管他们无法从逻辑上驳倒它，但还是坚决地抛弃了它。所谓自然，这里其实并不取其本意，而是从自然中产生之意，重点是产生。</p><p>总结一下，对于世界的认识，特别是“我们看到的世界”，双方从来都没有过分歧，双方共享着知识，对于世界的产生，除了那些顽固派，其实也没什么分歧。那么分歧是什么呢？只是那个永远没有可能去证实的上帝的有无？我认为本质不在这里。从知识的角度来看两派给了我们启示：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只是个人认识世界的关注点、角度不同而已，因为这些区别而产生了不同的评价和情感(上面的“精美”、“规则”、“兴奋”、“欢呼”等词都是发生在认识过程中的评价和情感)，而所谓“上帝”和“自然”，则是这种评价和情感的概念化和体系化。</p><p>从认真从事认识活动的科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可以看出这一点。科学家中，有的有自然神的信仰，有的没有，没有的人也可以用上帝一词来表达他们在认识活动中的情感。科学家们其实并没有把这个问题当作多大的事，这个事之所以搞这么大，主要在两个原因上：一是关于人自身，关于人的内心的认识还不太科学，人们对此的认识就象几百上千年前对自然的认识那样，充满着神秘和敬畏，因此从认识的角度(“我们看到的世界”的产生角度)，上帝还有必要存在(来作为现状的原因，比如人内心的价值追求，这个东东现在就很难解释它是怎么产生的，所以人们很干脆地把它赋于上帝)；二是科学家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人并不从事认识活动，科学家因为内心被认识这个目的占据了，上帝的地位也就成了无所谓的事，而对于其它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内心没有被认识所占领，就只好用上帝和自然两个词来占领了，于是上帝与自然的问题被放大。<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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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中国大陆思想界的分裂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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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深化的过程，社会舆论及思想界也日益活跃。一方面，社会舆论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面貌；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和思想界本身也体现出一个多元化的趋势，思想界的分裂越来越明显，思想上的共识在减小，而争论越来越激烈。</p><p>九十年代末自由主义者与新左派之争，是一系列思想争论的开端，这场争论围绕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中国社会的走向展开，但它体现得比较意识形态化，比较注重宏观性问题、方向性问题。在这场争论之后，思想和舆论界的争论主要围绕具体问题或事件展开，比如关于民族主义之争，关于国学之争，围绕产权改革的系列争论，医疗、教育体制改革引起的争论，三农和土地问题的争论，以及由法律问题引起的争论，如信访条例修订和目前关于物权法的争论等等。虽然争论的对象越来越具体，但争论的内容却一点也不具体。从一个具体的政策问题、法律问题出发，甚至如农民工王斌余个人遭遇这样的具体事件，也会引发出关于政治制度、社会价值层面的讨论，其深度和激烈程度并不亚于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p><p>一般认为，舆论和思想界的分裂和多元化趋势，可以看着社会改革的一个结果。中国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国有回归民有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意味着由国家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解体，利益格局的多元性日益体现出来，社会利益格局出现一个分裂趋势，而舆论和思想界的分裂，则是利益格局分裂趋势的一个体现。</p><p>但这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首先，争论者本人不会认同这一说法，比如围绕经济改革政策的争论，一方的杀手锏就是把支持现有经济改革政策的经济学家说成是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说成被利益集团收买，而经济学家一方则觉得莫名委曲，他们认为自己代表了理性的声音，是中国发展方向的正确指引，他们不是代表利益格局中的哪一方，而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言人。</p><p>其次，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思想争论中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每一场争论都没有局限于问题本身，而涉及了社会价值层面，每一方都以一种公共的社会价值标准，如民主、自由、权利、公平等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这些社会价值标准本身是普世的、共有的，并不存在多大分歧，然而从这些标准出发，其结论却如此迥异，以致被人们看着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显然无法以有人故意曲解公共价值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来解释。</p><p>思想界和舆论的分裂并不仅仅是利益格局分裂趋势的反映，它也反映了中国思想界在认识上的分裂。这个分裂主要不是关于价值问题的分歧，而是在社会价值如何实现问题上的分歧，是关于中国发展路径问题上的分歧。虽然社会发展路径并不是唯一的，但它只与社会价值和现实条件有关，争论各方在价值上的同一性说明认识上的分裂并不是必然的。</p><p>如果把前述各种争论划分为政治、经济和法律三个方面，从这三个方面的分歧中可以归纳出一个共同点：即它们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目标与条件的分歧。政治问题上的分歧主要发生在自由主义与左派之间，自由主义强调制度问题，认为政治民主是实现其它社会价值的前提，而左派立足现实问题，强调公平价值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围绕这个分歧，双方从多个角度展开论战。经济改革问题上的争论发生在三方之间，自由主义中的右派以一部分经济学家为主，主张加快市场化改革，以西方道路为模板，主张通过建立自由的市场制度推动社会进步并最终实现各种社会价值，这种观点完全是从理想目标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为此他们有意无意地弱化现实问题。自由主义中的左派提出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而好坏取决于政治制度，因此他们的诉求转移到政治方面。而各种左派人士则强烈反对目前的改革政策，他们以现实为标准，认为市场化改革是导致目前所有问题的原因。这方面的争论因为包括了对于市场经济之争和对于目前所进行的经济改革之争，显得异常复杂，但其中对现实改革的期许和对市场经济的期许都明显地包含了一种理想目标在里面，而反对者无不以现实为出发点。法律问题上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别则表现得非常明显，因为法律本身是社会理想的体现，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和法律条款上存在一个比较明确的目标，而对于这个目标的追求成为以制度渐进为特点的理想主义者的主张。但任何法律又都是现实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于某种现实目标，这两个目标就可能形成一种冲突，并表现到思想界中来。</p><p>我们以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之维来考察目前中国思想界的分歧和争论，就可能认识到争论各方存在的问题，看到思想融合的可能性。因为无论社会发展路径还是行动策略，都必然立足于目标与现实条件两个方面，只从一个方面出发，必然出现曲折，导致不可预料的问题。从理论角度，只能看到一个方面，而不能把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以针对现实条件的措施作为趋向理想的步骤，则反映了思想界还没有一个合适的理论框架来作为讨论的共同基础。</p><p>作为理想的社会目标和价值系统显然是自由主义给出的。左派在社会实践上的失败，是对其思想体系的沉重打击，所以目前的中国，左派的着眼点并不在理想的社会目标体系上。在自由主义思想中，社会生活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属于个人自由范畴，另一个部分叫公共领域，其中第一个部分是基础和前提，是公共领域各种规范的来源，而自由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则集中于公共领域的规范问题，集中于论证如何保障个人自由。也就是说，个人自由是一种无需条件的存在，重要的是如何保障它，而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规范就是宪政民主和市场经济制度。因此，个人自由既是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又是它们的目标，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则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方式、工具。</p><p>对于个人来说，自由就是个人选择的自由，它包含两个层次：选择，以及如何实现选择。如何实现选择的问题与社会制度相关，社会制度实际是一种关于个人选择的机制，自由主义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在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下，才能获得最大的选择自由，也就是说，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是最好的选择机制，因此应该成为我们的目标。</p><p>然而这其中却存在一个问题。自由是对行为状态的一个归纳，并不是行为本身，人首先是一个选择者，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问题，而选择的方式，即选择机制问题总是取决于对自己选择状况的反思。也就是说，选择和选择机制，对于选择者来说是两个问题，每个人都是选择者，但是否意识到选择机制，以及以哪种选择机制为目标，对不同的人却不一样。</p><p>比如对于市场经济这种具有高度竞争性的选择机制，它使得个人选择行为本身极为重要，而每个人的选择又依赖各种各样的条件，如家族状况、个人知识和能力、制度环境等，这些条件的差异使得不同的人的选择能力体现出很大的差别。显然，任何社会中那些选择能力较弱的社会成员都会支持一种低竞争性的选择机制。又比如政治民主本身只是一种选择机制，而不是选择本身，站在选择者的角度，选择权利上的平等并不是全部，有了选择的权利，更加重要的是是否有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对象。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存在弱势阶层的代言人，民主选举的结果总是符合强势者的利益，那么对于他们来说，选举制度不会是一个好的选择。</p><p>所以，虽然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机制，但选择机制却不是全部，它只是实现选择的一种方式，而从选择者的角度，除了实现选择的方式，他还要考虑其它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选择的现实条件，也构成他们选择选择机制的条件。中国的自由主义所缺乏的，就是对于选择的现实条件的考察，对于现实的选择如何进行的考察，他们看到了作为理想的选择自由，并提出实现理想的路径：宪政民主与市场经济制度，但却没有看到这种路径如何为现实的选择者们所追求，没有把这种路径与选择本身结合起来。当市场经济制度作为社会发展路径展开时，它远离了现实的选择自由，以致形而上的自由价值观念在人们心中日益彰显的同时，现实的自由却沉沦了，而自由主义者被指责为其罪魁祸首。</p><p>与自由主义者对现实的忽略相对应的，是左派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因为思想体系上的问题，左派本身处在一个分化过程中，他们所提出的路径主张并不统一，着重分析现实的社会矛盾，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追求是他们的共同点。</p><p>站在选择者的角度，他总是希望自己的选择获得最大的收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需要改变约束自己选择的各种条件，扩大自己的选择自由。然而在资源有限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竞争性，导致选择的现实条件并不平等，这意味着部分人的选择自由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也意味着现实的自由问题并非一个一般性的问题，而只能是某一具体条件下的部分人的自由问题。</p><p>因此一个现实的自由主义者，必然去寻找现实中的不自由，分析约束他们自由选择的现实条件，并为改变这些约束条件而努力。因为约束条件意味着不公平，因此社会公平自然成为他们的主张和追求。于是这些现实的自由主义者自己，成为那些不自由的选择者们的代言人，成为他们实现自由的一个条件。我们看到，在思想界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的左派，恰恰是符合这样的现实的自由主义者标准的，左派并不以其思想，而是以其行动与自由主义的价值和追求融合了起来。</p><p>一个社会总是存在选择机制和参与人两个方面，选择机制并不是全部。站在追求宪政民主和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看，现实选择中的约束条件也构成了选择选择机制的约束条件，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机制和宪政民主来实现自由，依赖一定的条件，因此追求这两种机制的同时也不能放弃对它所依赖条件的追求。</p><p>具体来说，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自由所依赖的条件，是约束选择自由的那些条件的公平性，比如基本生活条件的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平等接受制度约束等等。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才可能获得自由的最大化。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选择来实现利益均衡和约束执政者，以实现自由的最大化，对于选择者来说，除了选举，还有两个方面是重要的。其一是政治主张的多元化和力量均衡化，必须有代表各种利益诉求的备选对象，而不能使民主成为强势群体的游戏或民粹主义者的乐园；其二则是选择者们的判断能力。第一个条件要求知识分子们放弃“社会利益”，放弃宏观的普世价值，去身体力行实践自由；第二个条件则要求知识分子们担负起传播知识和先进思想观念的启蒙重任。</p><p>知识分子、思想界的核心是思想和认识，而不是利益，利益的对立难以调和，但思想和认识却是趋向统一的。思想界的分裂不应该是一种常态，严重的对立并不利于知识分子群体完成它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所以中国大陆思想界有必要寻求共识，加快融合，以求在这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发挥更大的作用。<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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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建设新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应该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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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6-04-7  08:33</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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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连续第三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今年的一号文件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题，突出了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令人映象深刻的是，此次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不仅对政府2006年农村工作作出了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还比前两个一号文件更加重视到三农政策的实施层面。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提法把三农政策与宏观财政政策明确联系了起来，更加重视财政政策对于三农政策的重要性，预示着要从宏观财政角度来统筹三农政策，通过财政体制的改革，以保障三农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是文件以单独一个部分的篇幅来提出农村社会体制变革(见文件第六部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其中还专门提到乡镇机构改革和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问题。有关三农的政府机构和财政制度是实施三农政策的基础和前提，这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也在三农政策中处于基础地位。提出政府机构改革，说明政府更加关注到政策的实施问题。</p><p>应该说对于中国这样的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大国，农村和农业问题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上世纪80年代，曾经出现一连5年的一号文件都与三农有关的情景，说明了中央对与三农问题的重视。在那以后，虽然经济改革的重点转移到城市经济和工业上来，但每年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不少关于三农的政策，作了不少的工作来建设农村，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但是，近两年中央来对三农的特别关注却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和农业产生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到了不着手解决不行的地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p><p>从产业结构角度，在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必然会变得相对弱势，处于萎缩过程中，而工业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将大幅提高，这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原因。但显然也还存在另一方面的原因，从政策角度，这个方面的原因更为重要。</p><p>产业结构上的变迁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不可人为改变。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问题，平稳实现社会的转型，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则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个基本目标。也就是说，实现社会的转型，农村社会的同步发展，有赖于政府的职责。但实际情况却并不一致。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中国政府努力的结果，具体说，经济发展与大规模的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对社会投资的引导高度相关，一定程度上，政府投资的方向决定了经济发展区域分布上的差距。从这个角度来说，三农问题的产生、农村与城市之间日益严重的分化，是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倾向性的结果。也就是说，虽然中央针对三农领域制定了不少政策，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财政政策以及财政体制方面的改革措施的配合，这些政策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政府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调整措施没有到位，导致农村和农业与城市和工业之间的差距拉大。</p><p>更进一步看，政府行政方面的问题对三农领域的负面影响还不仅于此。为促进农村发展，中央关于农村和农业的政策越来越多，基层政府担负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然而因为没有相应财政政策的配合，基层的财权与事权对财政的要求之间存在一个差距，在追求政绩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就存在一个自发的财政扩张的动力。正好在历史遗留下来的财政制度中，给乡镇留下了一个自筹部分财政资金的职能，于是随着90年代初乡镇行政职权的扩大，乡镇机构的扩大，这个制度漏洞就酿成一个大问题，导致农民的税费负担日益加重，以致到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地步。</p><p>由此可见，制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经济和文化政策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需要着眼于政策的执行环节，在基层机构、财政体制方面制定相应政策和改革措施，以保证农村发展政策的落实。基层行政机构、财政体制都属于政府的行政体系，行政目标产生了，政策产生了，还需要一个有效率的行政体系去完成。如果行政体系存在问题，那么政策执行的结果不但达不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产生新的问题。九十年代三农问题变得严重，就是一个例子。</p><p>我想，正因为看到了这个问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文件中提到，要“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2006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这个改革来自于稳定农村社会，提高农民收入以及发展农村经济的现实需要。如前所述，之所以会产生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的情况，是因为财政政策的滞后，导致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脱节，而财政体制又存在问题。现在因为农税费改革断了基层政府的一部分收入来源，问题就必然要转移到乡镇政府。一号文件中提出的那些措施，比如“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比如“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比如推进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又比如解决基层政府负债问题等等，都是围绕基层事权财权脱节的问题而制定，主要为解决基层政府财政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今年一号文件体现了一个更加理性化的过程，它不仅包括发展农村和农业的那些措施，也考虑到这些措施实施上的问题。</p><p>顺着以上的思路，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考虑这个问题。一种以公共需要为目标的政策，必须有一个有效率的行政体系来保障，否则并不能保证达到政策的目标。今年一号文件还体现另一个特色，这也是这几年农村政策的一个明显趋势，即为了减小城乡差距，发展农村地区，政府日益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按照文件中的说法就是，“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政府对农村投入的增加，当然要通过农村的政府机构来完成，它也意味着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政府要担负更大的责任。那么目前的行政体系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个政策目标吗？</p><p>按照这些年媒体所反映的情况，和学界的调查研究看，情况恐怕并不乐观。从文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也可以看出来这一点，一方面是“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村公共品严重缺乏，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政府普遍沦为“吃饭财政”，并且留下庞大的债务，不得不依靠中央来收拾残局。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财政政策滞后的原因，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效率低下。</p><p>按照公共行政理论，政府的行政目标与其财政能力严格对应，保证这种对应关系的是公共预算制度。公共预算制度一方面保证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均衡，另一方面提供了对政府行政的严格监督评价机制，是政府行政效率的制度保障。然而中国各级政府不仅缺乏财政预算的公开性，而且越到基层，财政预算越流于形式，对政府的约束力越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会产生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严重脱节，并且其增收行为完全得不到约束而造成农民沉重负担的现象。</p><p>按照今年一号文件的部署，将有大量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进入基层财政，这些资金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呢？显然，没有公共预算制度，我们没有其它的途径来保证这一点。也就是说，有了九十年代农村税费失控的经历，在没有任何针对基层行政效率的改革措施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完成今年一号文件的政策目标表示乐观。</p><p>从这个分析来看，虽然一号文件已经涉及了行政改革的问题，提出了乡镇体制改革和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政策，但这个改革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调控力度的加大，各级政府所担负的职责有扩大趋势，在这个背景下，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政策的落实成为最关键的问题。所以在目前的局势下，行政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所有其它政策的前提，它应该走到各项改革政策的前头。</p><p>农村税费改革无疑是在为以前的改革失误收拾残局，目前的政策转变也可以看作政府改革过程中的一次试错。但总通过试错来获得正确的方向显然代价太高，并且也难以保障政局的稳定，保证改革的延续性。近十几年的农村政策变化也说明，在关涉全民利益的改革方面，政策应该有一定的前瞻性。<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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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实行地方民主自治才能走出集权分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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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去年底《瞭望》周刊刊登文章，重提中央与地方关系，承认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博弈，并提出要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维护政令统一。文章还为建立新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开出了药方，认为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权力，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p><p>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题</p><p>中央与地方关系，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它贯穿于49年后的中国政治格局演变中。在改革开放以前，每一次行政体制的改革，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格局的变化都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建国后，在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下，中国建立了行政体系和经济体系高度结合的社会制度，其经济结构附属于行政结构，经济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行政体系的职能。因为走高积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需要集中配置经济资源，客观上要求国家管理权力的集中，因此从建国到57年，大致体现出一个权力集中的过程。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指出：&quot;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quot;根据这一讲话精神，57到58年开始了分权改革。</p><p>这一次改革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quot;大跃进&quot;掀进的政治狂热中，各地官员追求不切实际的经济指标，利用手中的权力集中资源，争相上马基建项目，致使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基本生活资料匮缺，出现全国性饥荒。到61年，中央不得不决定收回权力、强调统一，重新集权。第二次放权发生在文革中，因为对国际局势的错误估计，为了备战(第三次世界大战)备荒，要求各地建立独立作战的工业体系，建立所谓&quot;工业省&quot;，于是从70年开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把一大批中央直属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下放到地方，并扩大了地方的财政、计划管理、物资分配等方面的权限。</p><p>长期作为中央政策执行机构的地方政府并无管理大型企业主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经验和能力，这次放权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企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并因地方分割而影响了全国宏观经济目标。文革中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文革结束后中央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重新集权，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并上收了部分财政、税收、物资管理权。</p><p>综观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过程：集权的体制存在官僚病、僵化、缺乏效率、职能简单化等问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目标的变化，因此每次社会经济目标的改变都要求下放经济管理权力。但在政治权力格局并无大的变化的情况下，下放的行政权力失去了监控，权力被地方政府滥用，使得结果都远离了改革的初衷，引起了某种程度混乱，最后又不得不重新集权。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分权与集权，主要指社会管理方面的权力分配，而政治体制本身并无大的变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控制本身也随着分权和集权而变化，所以分权就意味着失控，而失控又必然要求集权，从而出现&quot;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quot;的怪圈。</p><p>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与当时一体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目标来自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中央政府根据政策的执行结果考核地方政府，考核标准体现为几大经济指标，无需其它考核指标。在集权时期，地方政府的行为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行政权力一下放，它必然利用这个权力追求作为考核标准的经济指标，而在指标之外的社会目标则受到损害。文革后，随着高层政治权力的稳定，中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政治经济结构一体化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民经济逐渐具有了独立性，使得行政体系的经济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也就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表现出新的特点来。</p><p>经济体制市场化产生分权的要求</p><p>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承认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生产自主权，84年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又逐步加强企业的自主权。宏观上，国家通过放弃生产生活资源的计划调配、开放价格等政策确立了市场的自主地位，国民经济日益成为一个自行发展，对行政体系的依赖逐步减小的经济体。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较，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政治结构中，经济发展目标来自于政治目标，同时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与行政体系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各个方面都依赖于行政体系，依赖于政策；市场化改革使得经济发展的动力转移为社会自身，经济发展是社会的目标，国民经济中任何一个指标都首先依赖社会条件，而不是政治。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民经济调整与行政体系间的关系出现何种变化呢？</p><p>最明显的变化是国家的&quot;经济管理职能&quot;的改变。因为经济运行的独立性，国家不可能再参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而只能在其中某些环节发挥有限的影响，因此国家的&quot;经济管理职能&quot;被一些具体的、相互关联性不高的职能取代，比如市场秩序的监护人、国民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以财政和金融手段调控经济周期等等。国家的经济职能的转变使得行政体系与国民经济间不再是一种单向作用关系，政策所作用的经济领域不再唯一受政策的影响，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政策要达到其目的，必需结合影响经济领域的多种因素。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政策与具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高度相关，</p><p>如果说计划经济中，政策可以主要由领导人头脑中的蓝图或理想决定的话，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政策就不再可能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制定。因为政策目标本身依赖于经济环境，所以决策必须要分散化，落实到相应的行政主体身上去。这成为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对行政体制提出的要求，这个要求也是一种压力，推动行政体系内的权力分化。随着决策权力的下放，行政体系内部也体现出分化和独立趋势，上下级之间的考评和控制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是不同于以前任何一次分权改革的。</p><p>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瞭望》周刊文章提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变化。文章指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不再只是完全的从属关系，而是&quot;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quot;，这说明地方政府具有了一定的利益主体的地位，有了自己独立而不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要求。因为这种变化，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利益博弈，地方保护主义、围绕中央调控政策的博弈、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反中央政策、政商勾结等现象，则是一种体现。</p><p>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仍未摆脱分权集权困境</p><p>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的变化放到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过程中看，就有必要问，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否已经摆脱了集权与分权的困境？虽然我们说形成&quot;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quot;的局面与改革前国民经济与行政体系高度结合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但具体来说，之所以导致一分权就混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评价与考核地方政府的机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得不到规范所致。市场化改革改变了行政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关系，提出分权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行为必然得到规范。</p><p>《瞭望》文章列举的地方政府损害中央政府权威的种种行为，说明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分权化，仍然没有避免改革前的局面，仍然导致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并且在二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这种集权分权的循环也有所体现：随着分权范围的扩大，地方政府在财政、投资、立法等方面权力的扩大，80年代末90年代初逐渐出现各地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中央对于经济的宏观控制能力降低，经济发展有失控倾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94年实行了分税制改革，财政分配上向中央倾斜，中央财政力量加强，这一措施实际使得财政权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权力相对减弱。随后随着经济升温，又出现征地拆迁中的种种问题、官商勾结以及围绕中央调控政策的博弈。</p><p>针对市场化环境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变化，《瞭望》文章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必需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与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文章中也指出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措施：要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提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五原则，强调建立合理分权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p><p>仅仅着眼市场化提出的分权要求，着眼地方政府职能的独立性，文章中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并无不妥之处，但联系到分权可能出现的权力失控问题，则可以看出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上所言，所谓&quot;地方利益&quot;，地方政府的独立性，来自于地方政府完成社会管理职能时环境条件的独特性，也就是说，在实现地方上的社会目标方面的独特性。这个利益实际指地方社会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然而我们在地方政府的种种不当行为中却看到，无论征地拆迁，还是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实际都形成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而这种侵害却&quot;影响到中共和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quot;，需要通过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来解决。这里明显出现了一个悖论：在地方与中央博弈时地方代表地方社会的利益，而在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的利益却是由中央来代表的，那么地方政府究竟是不是当地社会利益的代表呢？由此可以看出，按照文章中开的的药方，并不能摆脱困境。</p><p>完善地方民主自治机制，规范地方政府行为</p><p>其实围绕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来考虑，问题就很容易理解。在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的地位确实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执行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另一方面，它是地方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者。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可以通过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来实现，但在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地方政府的行为由谁来规范呢？</p><p>在现有的体制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起着规范地方政府在完成公共事务方面的行为的作用。如果这个监督是有效的，很明显，地方政府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应该得到制止，而不至于被中央政府作为一个严重问题。现在《瞭望》文章提出要通过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关系来解决这个问题，说明了目前的地方民主自治机制出现了问题。</p><p>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者，而中央政府则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地方民主自治机制的重要性并不明显。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决策权力的下放，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规范越来越困难，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强地方民主自治来实现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而相应的地方民主自治机制却仍然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实质的加强，这导致分权过程中对地方政府权力的控制愈来愈弱。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在&quot;地方利益&quot;的名义下与中央对抗，另一方面又在经济发展的幌子下侵犯社会利益。《瞭望》文章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方面，但仅仅这一个方面是不够的，要解决地方政府忽视人民利益、官员腐败、政商勾结以及政策倾向性导致社会不公的种种情况，最迫切的应该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地方民主自治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再流于形式，起到它应有的作用。<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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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对维权活动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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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6-03-25  16:38</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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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近几年，中国社会的维权行动如火如荼，大有燎原之势。随着维权事件的增加，维权活动的扩大，其影响力也日益增加，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此局势下，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于维权活动进行深入探讨，以明晰中国社会维权活动的走向，并提供实践策略的支持。</p><p>一、维权活动的结构</p><p>讨论维权活动，首先需要对维权本身有一个认识，作为讨论的基础。维权并非以一种正常需求为目的的独立行为，它只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反应，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维权活动必然伴随着侵犯事件，而侵权事件并不一定导致维权活动，维权活动的产生还有赖于其它条件。侵权行为是维权活动的必要条件，所以不能离开侵权来谈维权，维权活动，首先体现为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p><p>某一事件中是否存在侵权，首先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只有在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就此达成一致时，它才上升为公共性的认识，从而对于个人来说，侵权成为一客观事件。判断，是对事件的认识与某一标准比较的结果，是否侵权，依赖于两个方面：事实和判断标准。如果说对事件的认识可能通过沟通而达成一致，那么是否能就侵权达成一致，关键就在于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否一致了。</p><p>判断侵权的标准也就是对于权利的规定。我们知道，权利的观念来自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另一种是存在于意识形态中的权利观念。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所以也很容易达成一致，而意识形态中的权利观念则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不太容易达成一致。因为无论法律还是意识形态，对于个人来说都是一种知识，所以还存在个人的知识水平对于侵权判断的影响，相对来说，知识分子更容易认识到侵权，更容易产生维权意识。</p><p>因为这个原因，维权者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被侵权者，他们因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而维权；另一个部分是知识分子，相对来说，知识分子更容易获得社会资源，权利不容易受到侵犯，但他们因为自己的权利观念而产生维权意识，因为他们的认识而参与实践，于是他们参与到维权的行列中来，成为维权者的一部分。</p><p>对于侵权的判断产生维权意识，但侵权并不一定导致维权行动，维权行动的产生还依赖于社会提供了维权的路径。我们知道公共权力的一个目的是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公共权力规范的对象，所以公共权力提供了维权的首要和主要路径。这一现实决定了公共权力必然成为维权行动诉诸的对象。</p><p>公权救济是维权行动的首要路径，但其一，公权救济路径存在一定的门槛，比如需要相关的信息、组织和经济资源，其二，公共权力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并不平等，所以公权救济并非总是有效的。当公权救济失效，将导致维权行动出现两个方向的转变，一是公权救济转化为自力救济，二是维权诉求中派生出对公共权力的某种要求。</p><p>无论自力救济还是对公共权力的要求，都是一种双方博弈关系，其结果依赖双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而社会影响力来自双方成员数量和组织水平，所以这两个方面的行动引发对沟通和组织的追求。因此公权救济的失效，总是会导致社会自发组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p><p>总结以上，维权活动中存在多个主体：侵权者、维权者、政府，其中维权者又分被侵权者和知识分子。维权活动由几个重要环节组成：侵权行为、判断侵权的标准、公权救济、自力救济、对公共权力的某种诉求。以下根据这个结构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维权活动和维权话语。</p><p>二、对维权活动的划分</p><p>维权起因于侵权，因此不同的侵权关系是划分维权活动的最重要依据。</p><p>侵权并非一抽象概念，而是一具体事件，侵权事件中的侵权者可能是任何一类社会成员或组织，其中包括政府和政府成员。通过对具体侵权事件的归纳，我们可以把侵权者分成如下几种：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地方和基层政府及政府行政机构、各级政府官员、政府。不同的侵权者侵权行为不一样，被侵权者范围也不同，其导致的维权活动也各有特点。</p><p>1、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权利关系，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不大，它主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所以除了立法方面的问题以外，一般不存在对侵权判断不一致的问题。针对这种侵权关系的维权活动，首要路径是司法(及行政)救济，当司法(及行政)救济无效，可能导致自力救济。但因在不同的维权活动中维权者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有必要对这一类维权活动作进一步划分。</p><p>普通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侵权关系，又需要区分为两类。一类侵权关系是指被侵权者人数较小，损失比较严重，被侵权者有较强的维权意愿。这种情形中因被侵权者人数少，社会影响力较小而缺乏自力救济能力，所以对公权救济的依赖性很强。当公权救济失效，被侵权者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沿着公权的来源上溯，继续寻求公权救济，这条途径产生了数量庞大的上访族；另一条途径是获得舆论界和知识界的帮助，扩大维权队伍，扩大社会影响力，以求影响公共权力，改变现状。当这两个途径都不能获得，则被侵权者只能因失去权利而利益受损，生存空间被压缩，以致到一定程度，失去生活信心而走上绝路。王斌余的遭遇可以看着这种可能性的一个典型。</p><p>另一类侵权关系指被侵权者人数较多，而可能产生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情形。因为社会影响力不仅仅来自成员数量，也来自组织水平，而不同的情形下维权者的组织水平并不一样，所以其结果也不一致。被侵权者分散的情形中，如某类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其组织成本极大，很难形成统一的社会影响力，被侵权者只能以个人方式进行维权，影响很小。目前这一类型的维权，实际是以舆论界和知识界为主，以推动立法和司法进步的方式进行的。在被侵权者相对集中的情形下，因为被侵权者容易形成组织，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在维权诉求没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大多会进行自力救济，使得矛盾激化，引起舆论和知识界的关注，从而迫使公权介入，因此此类维权是目前最容易获得支持，获得成功的一类。浙江东阳工业污染引起的维权事件是典型事例。</p><p>2、目前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和政府行政机构(包括司法系统)一方面是政府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律和职能定位执行来自中央的政策，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机构的侵权行为中包括了中央政府政策导致的问题，也包括地方政府自主行政中的问题。我们把执行中央政策形成的侵权放到政府侵权一类中，这里只讨论地方政府自主行政中的侵权。</p><p>公共治理是政府的职能，无论从意识形态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机构的侵权都是容易判断的。因为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行为由中央政府来规范，所以如果其行为形成侵权，其原因必然是两个因素之一：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违规，或者缺乏相应规范。</p><p>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纠正，仍然可能形成两个方向的维权：自力救济和对公共权力体制的诉求。自力救济方向的维权集中体现在国企产权改革事件和征地事件中，和上述以东阳事件为典型的集体自力救济维权类似，如果容易形成组织，这种维权努力也很容易使得矛盾激化，引起关注。但是这类事件却不象东阳事件那样容易迫使上级权力机构介入，以纠正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这里的侵权主体与上级权力机构从属于一个权力框架中，存在多个方面的互动，上级权力机构所受约束较多。</p><p>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力或者规范缺失，那么这首先是一个行政问题，所以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构侵权引起的对公共权力的诉求首先是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但行政体制从属于政治体制，现有政治体制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操作空间，它可能对某些方向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形成制约。所以特定的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也形成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力量，维权的要求最后可能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一般不能直接对被侵权者有所帮助，所以这个方向维权的主体并不是被侵权者，而是舆论界和知识界。</p><p>3、政府官员可能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源，追逐个人利益，形成对其它社会成员的侵权，即公权私用形成的侵权。这种侵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特定对象的权利，被侵权对象是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另一类是侵犯公共利益，形成对所有社会成员的侵权。这两类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是清晰的，并不存在多少争议。针对前一类侵权行为的维权活动与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侵权类似，形成上访和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两个方向的努力；针对后一种侵权行为的维权活动因为没有具体的被侵权者，实际只存在于舆论和知识界，但因缺乏维权渠道，这种诉求也派生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诉求。</p><p>4、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与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相抵触，因此政府的政策可能形成对某些社会成员或全体社会成员的侵权。这种侵权体现在两个方面。</p><p>一个方面是政府为维护政权稳定，限制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限制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个方面的侵权在中国社会表现得非常明显。广义上，因为法律和司法体系也是政府政策的一个部分，对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政府自身需要的体现，所以如果判断社会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其判断标准大多不是来自具体法律，而来自意识形态。但是即使从意识形态角度，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也是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共识，所以对于侵权本身的判断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因为某些法律条款对政府的正统意识形态的背离，对于维权者来说，就存在一个以法律还是意识形态为标准的问题。</p><p>政治权利主要是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与公共事务相关的职业大多对知识和能力有较高要求，所以政府对政治权利的限制更容易使知识分子利益受损，虽然政治权利的被侵害者是全体公民，但知识分子对政治权利有更迫切的要求。因此，在维护政治权利方面就第一次体现出被侵权者和维权者之间的一致性，政治性的维权必然体现出一个小圈子、精英化的特点。同时，政治性维权所面对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这种维权也是力量差距最大，最不容易取得成绩的一种维权。</p><p>政府侵权的第二个方面很容易被忽视。公共治理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履行职能的过程也涉及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如果政府政策执行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获利远远超出了另一部分人，使得大部分社会成员得出了不公平的结论，那么政府的行为实际侵犯了部分社会成员的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比如政府对公共品的投入偏向于城市和东部地区，就侵犯了农村居民和中西部居民的权利；又比如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中，如果政府执行效率优先的政策，减小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降低社会保障水平而使得低收入群体过于贫困，则侵犯了他们获得公共救济的权利。对于这一类权利的判断虽然并不存在明确的标准，但政策本身就应该是各种利益诉求的一个综合，而弱势者对公平权利的争取则是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弱势者的声音和代表他们利益的舆论和知识界的努力程度，则决定了他们在利益格局中的位置。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对于获得公平待遇权利的诉求，都存在这样一种维权，区别只在于这种诉求的表达渠道的不同和多寡，从而在一个社会中表现得强势或弱势。</p><p>因为政策倾向性所导致的侵权，其被侵权者数量庞大，几乎不存在组织起来的可能，所以也不可能产生自力救济，维权者以舆论界和知识分子为主。因为不存在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无法通过制度途径来纠正政策倾向，这种维权行动最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民间的政策研究和评价，民间研究的结果通过舆论体现出社会影响力，以求影响政策制定；另一个方面是对影响政策制定的制度渠道的诉求，进而体现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诉求。</p><p>三、有关维权策略的几个问题</p><p>1、维权策略的行为主体</p><p>维权策略产生于对维权行动的反思，以上探讨维权活动的一个目的就是制定维权策略。但在维权行列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可能反思维权行动，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的维权行动产生于维护权利保障利益的需要，其维权行动根据利益情况的改变而调整，不太可能持久，所以一般不需要制定维权行动的长期策略。只有以维权为目的的知识分子，才是维权策略中的行为主体。</p><p>之所以这样，其原因在于两种维权者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并不一样。被侵权者只有通过他们的维权行动，才能使得侵权行为被暴露，使得社会中的矛盾体现出来，但因具体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者人数有限，被侵权者的维权行动并不可能产生太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太容易达到目的，只有舆论界和知识界的参与才会使得维权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大幅提高，增加成功的可能性。在维权活动中，被侵权者其实只是一次维权行动的参与者，而知识分子则会不断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在众多公共领域发挥作用。所以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反思维权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而对于知识分子来说就不一样了。另一个方面来说，反思只会发生在认识领域，只有知识分子才更可能反思和交流反思，就如本文读者只会是知识分子而不会是底层民众一样。</p><p>2、知识分子的理想化倾向</p><p>区分两种维权者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被侵权者和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其实有着不同的目的，这个区别本不至于形成分歧，但如果因为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动上的偏差，则可能产生一些无中生有的问题。被侵权者的目的很简单，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但知识分子的目的则不止于某一个人或一部分人，他们希望达到一种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都不受侵害的状态，简单看，这是一个量上的不同，是一个量上的积累达到质变的过程，但在知识分子中却有一种理想化的倾向。我们都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加一是大于二的，权利问题上也是，所有人的权利获得保障并不是一项项的维权事件积累的结果，而是依赖于各种制度的保障，也就是说除了单项的维权事件相加，还需要制度的进步，最终每个人权利获保障的状况与完善的制度体系相联系。</p><p>于是，完善的制度体系成为知识分子的目标，他们的目标就超出了维权，于是在具体的维权活动中，被侵权者的目标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个目标就形成了一个对照。我们只看单个人的权利获得保障与大家的权利都获得保障，两者之间也看不出存在什么冲突，但如果把大家的权利都获得保障的理想状况，也就是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样一个庞杂的目标来与目前被侵权者的权利获得保障来对比，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比如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我们的一个目标，但在某种现实条件下市场化的推进却可能使低收入者陷入绝境，那么低收入者的维权就与那个理想状态之间有冲突；又比如理想状态中政府的权力是受严格约束的，但在现实的维权目标中，却可能要求本不受约束的中央权力更加集中，这种目标就可能与某些理想主义者的目标相冲突，或者与他们以地方分权来制约中央的策略相冲突。</p><p>所以过于理想化的知识分子与被侵权者的目标是存在冲突的，这个冲突在现实中有所表现。我想其中最为明显之处在于，中国的知识界和学术界存在一种对待维权的泛政治化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追求维权的政治意义，从而对于各种维权有所取舍。比如维护政治权利的维权事件，在中国社会维权事件中的比例与它所受到的关注相差悬殊；比如政策倾向导致的侵权，如三农问题、东西部差距、社会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存在时间很长，受侵害者范围极广，但发现其中的权利问题和为之呼吁的知识分子却是最近才多了起来的。另一个方面的表现是在维权活动中忽视被侵权者的利益，以政治目的为中心，以致在参与的知识分子与被侵权者之间产生矛盾。这种矛盾，也转移到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中来，使之出现分裂的倾向。</p><p>我认为这种冲突的存在，与部分知识分子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有关。知识分子追求终极价值，这符合自己作为认识主体的角色定位，但在现实中，知识分子并非完全是一个认识者，特别是在社会制度相对落后、社会分工体系并不完善的中国。在中国，知识分子也担当着社会实践者的角色，知识分子广泛参与维权，就是这种角色的体现。</p><p>但是在认识者和实践者角色之间，是存在相当大的区别的，认识者追求的那种终极价值不可能直接体现到实践者的追求中来，过于理想化的目标不可能形成实践策略而指导实践。对于实践者来说，他的行动目标与现实条件相关，也就是说，其行动目标是为了改变某个现实条件。实践者是否能够实现目标，取决于目标本身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取决于对现实条件的认识。由此我们看到，认识者着重于最终目标，而实践者着重于对现实的认识。</p><p>正是对于现实的忽略，才导致部分知识分子的理想化倾向。我们的社会可以用专制来概括，但专制不是一切，在专制这个概念之下，还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只着眼于“专制”，则心中只有政治，这个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和他们之间的冲突、经济形态、政策、行政体制等等问题一概被忽略，政治民主成了最高目标，民主自身的目标---民生问题，却反倒要为民主让路了。</p><p>3、维权活动对社会变迁的影响</p><p>上述部分知识分子的理想化、政治化倾向，更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对维权活动究竟会如何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认识不清。维权起因于侵权，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广泛的侵权行为，那么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的结构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调整革新。但革新的动力是什么？正是由侵权引发的维权意愿得以体现出来，表现为行动，维权是否成功，就意味着社会结构的革新是否成功。由此我们看到，维权行动是一个社会演化发展的基本环节，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变迁的前奏，而被侵权的弱势阶层，则是社会结构变迁的原始动力，被侵权范围的大小，人数的多寡，体现了动力的强弱，也体现了社会结构变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p><p>社会结构变迁的动力也就是要求改革现实的社会群体的社会影响力，但社会影响力的大小并不只取决于社会群体的人数多寡，也体现为其组织性，只有群体成员采取共同行动时，才可能对其它社会群体产生更大的影响和压力。一个群体的成员形成共同行动，依赖于维权意愿的沟通、行动意愿的沟通、对现实条件的认识等等多种条件，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对这些条件的依赖性就越大。为实现这些条件，需要群体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工，并且这种分工对成员的知识和能力有较高要求。于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分工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里，知识分子的角色就显得格外重要，在维权行动中，知识分子起到了一个使得各个具体维权活动联系起来，体现出共同诉求、甚至产生共同行动的作用。</p><p>无论是被侵权者还是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都只代表了被侵权的弱势者的利益，这种利益诉求并不是社会结构的唯一来源，社会结构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但维权群体的出现和表现出新的社会力量，却使得社会结构发生变迁，变迁的路径则是维权群体与其它群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维权行动引发了社会变迁，但结果却不唯一由维权行动来决定。</p><p>4、知识分子如何在维权活动中发挥影响</p><p>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出知识分子的具体作用和发挥影响的方式。首先知识分子是以帮助被侵权者的姿态加入到维权行列中来的，那么维护被侵权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是知识分子的目标。这一点不仅体现为知识分子应以他所帮助的对象的需要为中心，更体现为知识分子自己的那些目标，其实是从被侵权者的目标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变革的目标并不是政治制度本身，而是政治制度所作用的社会众生，自由、公平等价值的意义并不在那个乌托邦似的虚拟状态，而在于界定出不自由和不公平，然后产生社会实践。</p><p>自由、公平价值，以及宪政民主政治形态，都存在于我们的认识中，在实践上，这种价值的获得，政治规范的实现却并非任何个人或群体追求的结果，因为这个世界并不存在那样的个人或群体，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愿意来塑造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始终都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之所以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选择宪政民主，是因为在现实条件下，这种制度更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宪政民主其实是现实政治局势的结果，是不为任何人主导的客观现实的结果。</p><p>所以对于实践者来说，问题本无那样复杂，他不必也不能直接以那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为目标。实践者必然是具有某种具体目标的行动主体，维权的实践者所面对的是权利多一些或少一些的问题，是具体的权利关系，而不是那个终极的价值和宪政民主制度，如果维权走向政治，那也是具体策略的需要，而具体策略中政治性也并不是直接体现出来的，中间还有个行政环节。</p><p>知识分子在维权活动中的意义在于寻找有效维权的路径。公共权力是维权的首要和主要路径，而目前大部分被侵权者却缺乏获得公权救济的能力。知识分子的目标首先是使得那些得不到救济的具体维权事件上升到行政层面，然后通过知识界学术界的研究来获得相应的行政规范，并以此为标准推动行政体制改革，进而使问题在政治层面体现出来。</p><p>侵权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涉及多种主体、各个层面的问题，维护被侵犯的权利，实际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由法律来规范的关系，需要推动立法和司法进步，以逐步减少侵权事件；由政策方面的问题产生的侵权，需要清楚问题的本质，需要提出新的政策主张；与行政体制效率有关的侵权，需要提出一个行政规范作为标准，并且需要有具体的行政改革主张；当行政改革遇到政治体制方面的限制，则需要根据现行政治体制提出渐进可行的改革之路。对于以维权为已任的知识分子群体来说，他们实际面对一个如何完善政府效能，通过推动政府在各个方面的点滴改革来实现政治革新之路的问题。这样的工作，并非个人或某个群体可以完成，它需要各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分子通力合作，甚至形成某种组织形态来进行。不同观点主张的知识分子将形成不同的研究组织，代表了社会上的不同利益诉求；而随着知识分子群体在政策和行政方面的经验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它会越来越类似一个在野党般的角色。到那个时候，无论政府的改革走到什么样的地步，单从社会角度来说，与宪政民主相适应的公民社会显然是在慢慢成熟起来。</p><p>如果这样的道路并不能得到执政者的理性对待，并不能对扭转社会上存在大量侵权事件的现实有所帮助，那么维权的努力必然转向自力救济，社会结构变迁可能以别的方式表现出来。而这个区别，就是渐进与激进之别。同时我们也看到，不把目光紧盯着政治，这个社会也不再是一个被先验地割裂的分裂体，“体制内”、“体制外”之类概念失去了意义，大家都在为自身目标努力，只要保持理性，却走向了一个共同的结果。</p><p><br />通过社会博弈走向文明社会，需要各种利益和行为主体的理性行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知识分子的参与和努力。站在民间立场上推动政治进步的右派知识分子是令人尊重的，提供决策支持和默默推动行政和政治改革的“体制内”知识分子也值得尊重，代表弱势者利益，为弱势者参与博弈提供渠道的左派知识分子同样值得尊重。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来说，认识的意义可能并不是那样重要，实践才是更重要的。而对于实践来说，各种各样的利益立场都是合理的，知识分子所代表的利益立场并不重要，知识分子的理性能力，以及作一个真正的、超越了自身利益的知识分子，才最重要。显然，按照这个标准，目前中国的知识界显然口水太多，对自我角色的认识存在严重问题。<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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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近来《瞭望》周刊刊登文章，强调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维护政令统一，无疑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博弈，并且地方政府的作为已经越过中央的底线，到了必须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地步。这一现象反映了改革开放给中国政治带来的新变化，由此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导致问题的原因是什么？</p><p>中国政治格局中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演变，基本上可以以“集权或分权”来概括。一九四九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经历了多次从集权到分权，再到集权的反复，虽然每次分权过程中所下放的权力侧重有所不同，但结果却相似，基本都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混乱，结果不得不重新集权。</p><p>从建国初期建立起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后，第一次放权发生在1965年，到58年走向了极端，在“大跃进”掀起的政治狂热中，各地官员利用手中权力集中一切资源，追求空虚的经济指标，导致基本生活资料匮缺，出现全国性的饥荒，到61年，中央不得不重新集权，收回各种权力，强调统一。第二次放权发生在文革中，为了备战(第三次世界大战)备荒，建立各地独立作战的工业体系，短期内把中央企业下放到地方上管理，并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果造成地区分割，管理混乱，地方无力管理大企业，文革结束后，中央重新收回权力，并调整企业的归属权。</p><p>经济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处在一个不断分权的过程中。从更宽广的视角来看，经济改革以来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处于政府与社会关系不断调整变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是一个自我维持稳定，自我发展的经济系统，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政府对于社会经济的责任和权力相对大大缩小，因此市场化的经济改革，意味着政府权力缩小，社会自主性的增加。在这个背景下，中央政府从社会经济运行中抽身，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社会管理方面不再是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社会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不断转移到地方政府。</p><p>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复。随着经济职能向地方政府的下放，地方政府在财政、投资、立法等方面权力的扩大，逐渐出现各地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中央对于经济的宏观控制能力降低，经济发展有失控倾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94年实行了分税制改革，财政分配上向中央倾斜，中央财政力量加强，这一措施实际使得财政权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权力相对减弱。</p><p>从《瞭望》刊载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出现的新变化，基本上仍属于“集权或分权”的问题。文章中指出，在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一些举动已经损害了中央权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延缓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一宏观目标，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完善造成了损害；其二是在强烈要求扩大财源的动机下，在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关心群众利益不够，影响到中共和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其三是面对宏观调控等大的经济调节动作时，依然有地方试图“暗渡陈仓”；其四，一些地方出现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政商勾结，使得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被掏空。可以看到，目前出现的问题仍然由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得不到监控引起。</p><p>“集权或分权”，反映了中国政治格局中的一个现实：地方政府的权力唯一来自中央政府的授予，地方政府担负的责任，由中央政府规定和考核监督，这种关系符合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中央政府是委托人，地方政府是代理人。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下达责任指标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如果这种关系中可能出现代理人不符合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一般是因为委托人的有限理性和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有限理性主要体现为制度和政策不合理，委托人不能有效控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指代理者违反制度或利用制度缺陷的自利行为。那么中国政治格局中的中央地方博弈是这种原因引起的吗？</p><p>我们从代理人的行为开始。几次分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除了文革中那一次外，都与地方政府的某种主动性执政目标有关。“大跃进”时期，各地政府为追求体现为几大工农业产品产量指标的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了下放的权力，调动起全国人力物力，形成全国性混乱。但是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并非直接为了自已的利益，而仍然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下达的责任指标，通过正式的奖惩制度途径以获得回报(职务升迁)，问题的原因首先不是代理人违反制度的自利行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这样的特征，比如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及为了经济发展而导致的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以及违背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行为，其背后都包含地区经济发展这一目标，而经济发展显然是中央政府下达给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指标。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行为所导致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为完成经济发展指标而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说，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过程中方式和手段“不当”而产生的问题。</p><p>如果中央下达给地方的责任指标包含了完成主要责任指标的方式和手段，比如规定不得虚报产值，并辅以严格的监督和奖惩，以及规定如何促进经济发展，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国民利益的关系，那么地方政府的这些行为显然就是违规的、“不当”的。现在我们看到，在规定经济发展指标的同时，中央政府并没有对其它责任指标进行严格考核，也就是说，中央对于作为代理者的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是不完善的，正是这种不完善，导致了地方政府单一追求，而损害了其它政策目标。</p><p>所以，问题似乎应该归之于委托人的有限理性，是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才导致了诸种问题。的确，在五十年代的放权过程中，委托人不理性表现得十分突出，国家权力集中于几个人手中，领导人的一个意念就导致全国性的变化，国家大事如同儿戏。这样的局面下，单一领域的放权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谁都无法预测，产生这种史无前例的人为饥荒也就可理解了。</p><p>但是，从文革结束后，中国政治领域变化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对集权体制的改革，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文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弊端主要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原有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总病根”。针对这种状况，改革以来中央决策层的变化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人决策向“集体领导”模式过渡，决策圈子有所扩大；其二是决策的“科学化”，也就是智囊团、决策支持机构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两个方面的变化说明，改革以来中央决策机构正在从不理性向理性过渡。</p><p>提出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以及随着经济改革而出现的从中央向地方的分权，就是决策理性化的表现。无论从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还是根据经济学理论，我们都能看到原有的集权体制不利于市场经济，必须进行改革。因为政府与社会不再是从属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是市场体系运转的结果，而政府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影响：市场监管人和通过积极的财政金融政策调控经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细微而复杂，不再象集权时期那样，仅仅体现为几大经济指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能再以中央出政策，地方政府执行的模式来完成，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于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体现出一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分权的过程，随着权力下放，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有所变化，中央政府对几个宏观经济指标进行考核，而为完成这些指标的方式、手段则不在中央政府的考核范围内。</p><p>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从中央向地方的分权，新的考核评价体系没有完善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国民利益、与中央调控政策对抗等等诸种问题呢？确实，《瞭望》周刊的文章提出了建设新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设想。针对出现的问题文章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利益日益凸显出来，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演变为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因此需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权力，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文章并提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五原则，强调建立合理分权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p><p>《瞭望》周刊文章提出的方案以及其实施，可以看着中央政府决策的进一步理性化，如果仅仅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于委托人的有限理性，那么这些措施的实施，应该能够解决问题。但是这些措施是否能够有效，通过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否能够解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p><p>我们可以看到，文章提出的几大问题中，出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比如在征地、拆迁等问题中，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又如官商勾结违反现有政策，导致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矿工生命受了忽视。按照现行政治制度，中央政府代表着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如果因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而导致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受损，那么规范地方政府的责任在于中央政府。按照委托代理模型，我们可以把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看作造成问题的原因，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理性化解决问题，然而这种想法却有悖于经济改革和分权的现实。</p><p>如上所述，因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细致而复杂化，导致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规定的责任指标只能限于少数宏观性指标，不再可能在实现宏观指标的方式手段上规定责任指标，也就是说，中央把如何实现宏观指标的财政和决策权力完全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出现了与中央利益相对立的所谓“地方利益”，而地方政府正是“地方利益”的代表。现在，因为地方政府完成宏观指标的“方式不当”而出现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如果要依赖中央政府来解决问题，就意味着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完成宏观经济指标的方式手段进行监督，这也意味着中央政府需要重新集权，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那么，地方政府究竟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还是代表与中央利益有所对立的地方利益呢？这里显然出现了一个分权和集权的悖论。</p><p>委托人理性化，也就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对于中央紧缩经济的调控政策、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性、地方官员腐败等问题则摆脱不了分权与集权的困境。按照《瞭望》周刊文章，中央政府的职能在于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精神与内容自主地决定本省市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但是与群众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政策属于宏观调控还是具体实施方法呢？“具体实施”过程中损害了群众利益，中央政府如何去纠正？如果地方政府的政策出现倾向性(比如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与地方政府政策倾向有极高的关联性)，中央政府如何纠正这种倾向性？文章提出司法独立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改革方向，但法律只是规范关系的一个平台，纠正一种现象并非只靠法律。比如地方政府内部的官员腐败损害了社会利益和群众利益，但腐败问题属于政府组织与组织成员关系范畴，如果没人为组织负责，司法独立和法律的完善并不能解决问题；又比如政策的倾向性使部分群众受损，但即使有完善的法律平台，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也不成对手。</p><p>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变化，要求政府贴近市场，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主体转移到地方政府，中央减少对地方的控制，减少考评地方政府的责任指标；而地方政府处于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制于中央政府，为规范地方政府，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要求，又需要制定明确的责任指标，加强对地方行政过程的控制。这就是出现问题的原因。我们看到，着眼于中央与地方委托代理关系，必然产生悖论，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p><p>跳出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看到存在两级委托代理关系，一是社会管理关系中的社会与中央政府，当社会管理关系中出现问题，社会会把责任归之于中央政府，因此才会“在(地方政府)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关心群众利益不够，影响到中共和中央政府的整体形象”；另一级委托代理关系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中央把社会管理职能委托给了地方政府，并通过宏观经济指标来考核地方政府。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中央向地方分权，以及中央承认“地方利益”说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不可能覆盖社会管理的所有职能，中央不可能具有对所有问题的考评指标，因此中央放弃了对部分职能的考核，把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p><p>然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评价几乎唯一来自中央政府，虽然在制度上建立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缺陷太多，并且对于地方政府责任人的主要奖惩措施--人事任免权仍然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起到作用，于是导致社会委托给中央政府的部分责任，比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等等失去了控制者，当这些方面出现问题而引出中央政府重新集权以加强监督的决定时，地方政府就可以在“地方利益”名义下进行对抗，从而出现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纵观《瞭望》文章中列出的种种问题，这才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实质。</p><p>虽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的任务，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却已经超出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范畴。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中，地方当然有地方上的利益要求，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这种要求却并不是完全由地方政府来代表，一部分要求反而转移到了中央政府身上，由中央政府提了出来。这说明所谓“地方利益”这一提法，在目前来说还存在问题。如何使地方政府代表地方，这属于地方民主自治范畴，因此目前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关系，以及解决地方政府存在的诸多问题方面，不能仅限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而需要联系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联系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重大课题来谈。</p><p><br />====<br />参考文献<br />郭为桂:《中央与地方关系50年略考》,原载《中国政治》2000年第5期<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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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三农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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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6-01-6  21:5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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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在《从宏观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看待&quot;三农问题&quot;》一文中，我们通过对历史和社会变迁的分析，提出三农问题产生于两个阶段：五十年代的工业化阶段和九十年代后的改革阶段。并且提出&quot;三农问题&quot;并非产生于一种社会变迁，而是产生于一种社会变迁---工业革命不能顺利完成，因为存在诸种影响社会自发变迁的因素，导致工业化停滞于某一阶段，从而产生&quot;三农问题&quot;。也就是说，社会本身处在动态变化中，并且存在变化规律，如果人为的影响不符合这一规律，阻止或扭曲了这种变化，就会出现问题。</p><p>按照产业结构理论，产业之间出现发展潜力、发展速度上的差异，并在平均利润、产业规模上产生差距，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市场环境下，这种差距会成为动力，推动产业调整，通过调整，通过产业规模的相对变化，以减小农业和非农业、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这个过程是市场作用下的自发变迁，不需要以政策为变迁动力。</p><p>从以上可以逻辑地推出，既然市场作用下的自发变迁可以自动调整产业规模，减小三农和非三农领域之间的差距，而&quot;三农问题&quot;的产生，又与制度和政策阻碍了社会的自发变迁有关，那么减小制度与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恢复市场的作用就是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个思路，应该是解决&quot;三农问题&quot;的总方向，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就应该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以缩小差距解决&quot;三农问题&quot;，应该围绕这个问题来考虑。</p><p>发挥市场的作用，就是政策的目标，但对于制定政策来说，却不仅仅基于目标。执行政策是为了减小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一种政策的产生，必然基于现实和目标两个因素。我们说恢复市场的作用是解决&quot;三农问题&quot;的途径，是在假定市场能够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但事实上我国正处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现实的市场环境并不规范，完全按照市场自发变迁的结果不一定符合我们的期望；并且按照经济学理论，一个规范的市场也有它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政策的配合。所以，究竟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政策，也需要考察现实条件。</p><p>《从宏观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看待&quot;三农问题&quot;》一文中说明，&quot;三农问题&quot;首先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市场已经开始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对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上。也就是说在市场的作用下，中国社会的城市化体现为原有城市的扩大。</p><p>表面看来，以发展小城镇农民就地转化的方式，集城市化与农村建设为一体，更适合我们的目标，但这个选择可能与市场的选择冲突，冲突将表现为，具有巨大优势的城市会把投向农村的资源重新吸引回去，使得向农村地区的投资并不能达到效果。鉴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承认发展原有城市，进行大规模人口迁移是产业调整和城市化的主要方式。承认了这一点，关于农村建设的问题就变得清晰起来，它实际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从基础建设角度，需要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农村地区的公共设施水平、人均受教育水平、政府运作效率等等，以弥补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方面的差距，然后在市场的作用下，最终消灭城乡差距，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二，城市化涉及城市与农村在经济格局中的重新定位。因为城市化、人口转移会改变农村基本面貌，所以我们无法在目前的格局下进行农村、农业的重大政策调整，应该尽快完成城市化，完成人口转移，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规划农村和农业发展问题。</p><p>所以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转移问题。这个方面市场的影响早已体现了出来，即投资向城市集中和农村人口自发向城市大规模转移。《从宏观产业结构调整角度看待&quot;三农问题&quot;》文中分析了制约进入城市的农民身份转变的因素，它既有制度和政策上的也有宏观经济方面的。制度因素主要指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使得农民与非农业人口之间出现了身份区分，这个区分是其它所有不平等制度和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农民受歧视现象的基础。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各地政府采取了限制农民，倾向于城镇人口的经济和文化政策，这些政策提高了农民在城市定居的门槛，阻碍了农民人口向城市转移。</p><p>既然目标是完成人口转移，完成城市化，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停止执行制约农民身份转变的政策。因为造成身份区别的户籍制度是产生倾向性政策的基础，一个顺理成章的推论是废除户籍制度。但是在逻辑上，这个推论有点问题，身份区别对农村人来说意味着不平等，对城市人则意味着优越地位和利益，所以根本原因并不在户籍制度而在政策的倾向性。当年正是为了阻止农民大规模进入城市，冲击城市秩序而影响到工业建设，才产生了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起源也说明，它只是为执行不平等的政策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需要改变的是倾向性政策，是否废除户籍，应该根据政策的需要来确定。当然从长期来看，任何倾向性政策都应该改革，户籍制度必须废除。</p><p>制约农民身份转变的第二方面因素在于宏观经济方面，我们还是从农民角度开始分析。从进入城市工作的农民角度，城市与农村的生活，在收入和生活成本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城市可以提供比农村更高的收入，但这种收入不足以支撑他们和自己的家人在城市生活，其家人只能生活在农村，于是这些农民工变成了两栖人。可以看出，在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之间，存在一条比较明确的界线，即以家庭为单位，城市生活的收入是否大于支出，如果大于，则可能在城市定居，如果小于，则只能以两栖人方式生存。</p><p>因为城市生活的收入和支出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目前的状况已经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所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只依赖市场。那么政策可以如何发挥作用呢？需要从政策手段与经济手段两个角度来讨论。</p><p>首先谈谈政策手段。进入城市的农民在城市定居下来，意味着他们达到城市最低生活水平，转移到社会角度，是指这部分人在城市的生活有了保障。我们知道市场没有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再高也不能保证不会有人冻死，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目前我国国民社会保障的现状是：大部分具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已经建立起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则在这些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外；农民按照户籍所在地，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土地提供农民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现有的土地制度取代了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着极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现在我们提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问题，实际是指为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或者能够在城市生存下来的社会保障。</p><p>我们先来分析为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问题。以最重要的养老保险为例，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归纳为&quot;取之于民，用之于民&quot;，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中明确规定，&quot;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quot;，&quot;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quot;。也就是说，社保资金来源于社会，而不是国家财政。因为关系社会稳定，现有的社保支付标准不可能降低，这一政策意味着，新纳入社保范围的人口，其收入必须能够支撑现有社保支付标准。那么农民的收入能够支撑现有社保标准吗？</p><p>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农民平均收入为2936元，而仅以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游的湖北为例，其社会平均工资为13818元，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水平为每年2322元。也就是说，农民不可能加入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如果以国家财政支持来提供农民的社会保障，那么出现两个问题：其一，财政是否有这个能力；其二，这也意味着必须在城乡居民间实行倾向于农民的区别性的政策，户籍制度仍然需要保留。</p><p>如果国家没有能力提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那么还可以提供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的保障水平。实行这一政策措施与以下两个方面有关。第一，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个社会存续的基础，如果有一部分社会成员不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因此关于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必须实现平滑过渡，也就是说，在新的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现有的土地制度，不能有太大的调整。这个要求意味着，土地私有化改革之类的激进措施必须在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后才能实施。第二，现有的土地制度实施的基础是户籍制度，维持土地制度稳定也意味着需要保证户籍制度的稳定。同时，提供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基于城乡身份划分，因此现有的户籍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当然为了减小对于人口流动的阻碍，也需要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p><p>从经济手段角度，解决农民在城市定居问题可以分解为提高收入和降低城市生活成本两个方面。收入方面，因为历史原因造成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处于就业结构的最低端，而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国民收入差距悬殊，贫富分化过大，使得农民的收入大大低于原城镇居民。就业结构问题只能靠普及义务教育和就业培训解决，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来说，利用政策和制度的经济调节功能，实行福利化和增加就业的经济政策，以减小贫富分化，才是最重要的。</p><p>城市生活成本方面，一个人的生活支出本应由他的收入来决定，有什么样的收入就有什么样的支出，一个城市的居民支出状况，应该由这个城市的居民收入状况来决定。现在我们看到因果关系反过来了，进入城市的农民不能承受城市生活成本，这只能说明一个道理：城市的功能和居民生活条件被人为控制，低收入阶层被排斥，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被破坏。很显然，是政府对于城市的定位，对于城市建设的规划行为，排斥了低收入的&quot;农民工&quot;。目前对于拉美以城市贫民窟为特征的城市化，国内大多持负面评价，但这显然是站在城市居民的立场上看问题。对于农民来说，城市贫民窟生活也远好于农村生活，也是他们所向往的，如果以人人平等的立场，减小城乡差距的城市贫民窟并非坏事。所以对于降低城市生活成本这个目标来说，需要政府对于城市的定位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城市不是高收入阶层的城市，而是所有人的城市。</p><p>国民收入格局和对城市的定位都是政府以经济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政策的产物，为了经济发展，需要吸引资本，为了吸引资本，一方面不惜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在制度、政策以及执行上倾向于资本所有者；另一方面在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名义下，在展示经济发展成果的名义下，人为分割农村和城市，扩大城乡差距，才形成目前的局面。所以作为对策，目前所需要的首先不是什么主动的策略，而是改变政策取向。经济建设是为人的生存服务的，而不是相反。</p><p>以上从福利政策和经济政策两个角度探讨了实现农民身份转变的对策。无论福利政策还是经济政策，都是减小农民和城镇人口收入差距的必要措施，收入差距的缩小，将大大加快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又使得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减小，现有土地政策所负担的责任降低。这个条件下，就可以实施土地私有化等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措施，辅以政府在农村地区基础条件方面的投资，以加快农村地区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最终解决&quot;三农问题&quot;。这样一种策略，不是囿于静止的社会格局，就事论事地谈对策，而是着眼于社会的自发变化，着眼于全局看待政策的作用，提出解决办法。只有以这样的视角来看待&quot;三农问题&quot;，才能够分清长期和短期策略，制定阶段性政策，使问题简单化，只有这样，才能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p><p>但是，从前文的分析我们看到，&quot;三农问题&quot;的根源主要在于历史和现实中的政策倾向。从现实来看，无论是收入差距过大还是城市生活成本过高，都是政府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政策取向的结果，目前的政策不仅没有促进人口流动，促进产业调整和城市化，反而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了解决问题，则不仅仅需要政策取向的改变。因为长期不平等政策的执行导致农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如果现在提出城乡平等面对市场，农业与非农产业同样引入市场机制，结果并不能改变城乡差距过大的状况，短期来说，还需要有倾向于农民的政策。这种要求对于政府来说，意味着180度的转向，反差实在过大，这个局面下我们完全有必要问，政府如何可能实现这个转向？导致目前政策取向的原因和决定它发生转变的条件是什么？并且我们也需要看到，相比较来说，中央政策更重视三农领域，在近些年的中央政策中，并不存在对于城市的过多倾斜，但为什么在地方政府的政策中，这个倾向性变得如此之大？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脱离了&quot;三农问题&quot;本身，进入政治领域，不过这也说明，无法只限于产业调整和城市化来谈&quot;三农问题&quot;，&quot;三农问题&quot;的对策，不仅仅是个政策问题。<br /></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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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般来说，我们说一种社会现象中存在某种“问题”，是因为这种现象偏离了我们的某种评价标准，也就是说一个“问题”的产生，依赖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问题所指向的社会现象，其二是我们用以评价这一现象的标准。那么在“三农问题”中，问题所指向的社会现象和我们的评价标准各是什么呢？对于“三农问题”所指向的社会现象，人们大致有相同的认识，“三农问题”是对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总称，这些问题包括农民收入问题、税费负担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土地制度问题、农村金融制度问题、农产品流通问题，还有农村市场消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以及农民自组织等等。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大的方面：农村、农业、农民，因此被称为“三农问题”。但是对于我们评价农村、农业、农民的情况所用的标准，却不大为人重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个方面。</p><p>虽然我们知道，对于社会现象和个人生活的评价标准并不统一，存在若干不同的标准，但对于“三农问题”来说，这个标准并不复杂。“三农问题”是在比较意义上提出来的，我们之所以要从所有社会问题中区分出“三农问题”，在于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这个差距反映到人们头脑中，才导致“三农问题”这一提法。所以在“三农问题”中，我们用以评价三农领域各种现象所用的标准，其实来自非三农领域，也就是说，来自城市、第二和第三产业、非农业人口的现实状况。</p><p>经过这样的分析，“三农问题”转化为在中国社会的某个时期，在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三农问题”的成因，就是这个时期里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巨大差距的成因，“三农问题”的对策，就是解决这个差距的政策措施。</p><p>虽然三农领域包括经济产业、地域、人口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形成一个整体，但是这个领域的核心应该是经济产业，农村与农民是因为产业而区分出来的，没有产业的区别，并无农村与城市、农民与非农业人口的区别；而产业的转移，则意味着农民身份变化和农村的城市化。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三农问题”实质是产业结构问题，是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关系问题。</p><p>根据经济学中的产业结构理论，在大多数的历史时期里产业结构的变化非常缓慢，只有发生了产业革命，才会出现剧烈的产业调整，而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出现调整，则是因为发生了工业革命。产业结构理论也揭示了工业革命发生的原因和动力：传统农业与新兴工业的生产效率不一样，工业经济的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农业，使得工业经济快速扩张，产生了生产要素从农业领域转移到工业领域的要求。在市场环境中，因为工业经济相对于农业经济的高效率，工业产品的平均利润率高于农业产品，工业的快速扩张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导致生产要素自发从老产业向新产业流动，从而实现产业调整。产业调整的结果，使得新老产业之间重新得到平衡，人均产出、收入等趋于一致。也就是说，两大产业生产方式、发展速度上的差异导致两个领域之间产生了巨大差距，这个差距形成一种压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以减小差距。</p><p>所谓“三农问题”，应该放到工业革命这个大背景下来理解。正是工业革命导致了工农业之间的差距，这个差距，以及由它推动的产业调整，是关于农村、农业、农民各种现象的成因。但是我们也知道，中国的工业革命主要发生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家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手段以及前苏联的帮助，在强制剥夺农民的产品剩余的基础上迅速实现了工业的原始积累，短短几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工业体系，初步实现了农业国家向工业国家的过渡；而所谓“三农问题”，则主要在九十年代后浮现出来的，如何理解二者在时间跨度上的不一致呢？</p><p>五十年代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与西方国家工业革命的意义并不一致。西方历史上的工业革命是在自由市场基础上完成的，工业革命的结果是建立于市场机制上的工业生产体系，而工业革命的效果来自于两个方面：工业生产与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如果以这个作为标准来看待中国的工业化，五十年代的工业化显然是不完整的，它相当于人为地把市场机制与产业结构分开，通过计划手段完成了产业调整，而市场机制则没有恢复。从这个意义上，七十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改革，可以看作中国工业革命的一个子过程，是五十年代不完整的工业革命的继续。</p><p>我们分别考察两个阶段里三农与非三农两大领域的关系。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工业化，必然造成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非农业人口之间的差距，这个差距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工业的生产效率高于农业；其二，国家通过税赋、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等形式实现农业剩余向工业的无偿转移。这两个因素使得工业经济出现一个快速发展和积累过程，体现为工业体系的初步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出现一个飞跃，城乡差距拉大，对于城乡居民来说则体现为教育水平和福利、收入差距。也就是说事实上，五十年代的工业化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城乡差别。</p><p>按照产业结构理论，因工业发展而在两大领域间产生的差距会形成一种压力，推动生产要素从农业向工业转移，以实现产业调整，并使得新老产业之间差距减小，但是产业结构理论主要基于市场环境，而当时的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体制下，产业调整不是通过市场手段，而是通过政策手段完成的，在五十年代出现了大规模的农业人口向工业人口的转移过程，人口转移满足了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却没有减小工农业、城乡之间的差距。</p><p>我们说“三农问题”产生于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的巨大差距，在五十年代之后，中国社会的城乡差距巨大，为什么并没有人提出“三农问题”呢？虽然“问题”的基础是差距，但一个“问题”浮现出来，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这种差距，并产生评价。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把全国人口按农村和城镇两种身份划分，人为划分出两个阶层：农民和城镇人口。这个划分使得人们在评价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时采取不同的标准，这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关于城乡差距的评价标准，他们只把这种差距看着一种现实环境。所以那个时候“三农问题”并不存在，或者说“三农问题”隐性存在，没有产生社会影响，没有在社会生活中浮现出来，因此城乡差距并没有形成推动社会自发变迁的压力。</p><p>七十年代末，开始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因为五十年代的工业化不是完整意义的工业革命，它只是建立于计划体制上的工业化，这个不完整的工业革命造成了一个后果：工业经济的效率受到严重影响，远远低于在市场环境下的水平。所以客观上，七十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得工业经济的效率在五十年代工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虽然我们知道，农业的生产效率也大大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同样使得农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但工业经济，以及在工业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潜力远远高于农业，在计划向市场转型、给社会经济松绑所带来的效率提升减小，也就是八十年代的商品化完成之后的九十年代，第二和第三产业必然会继续快速发展，把没有发展潜力的农业远远抛在后面。于是从九十年代开始，社会就出现与五十年代工业化阶段相似的情形：在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出现了差距扩大的趋势。</p><p>与五十年代的情况不一样的是，市场化改革对社会制度提出了要求，在这种要求下，城乡二元化的制度框架逐渐被打破，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性增加，等级观念逐渐消退，平等观念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以相同的标准看待两大领域，在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进入人们视野，“三农问题”产生了。因为在两大领域之间产生差距主要发生在两个时期，一是五十年代的工业化，二是九十年代以来，但第一个时期并没有引出“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在等级结构逐步解体后进入人们视野的，这就使得在第二个时期浮现出来的“三农问题”其实是两个阶段问题的结合：历史原因导致的问题和现实原因导致的问题，“三农问题”因此而复杂化。</p><p>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与五十年代工业化阶段的另一个重大区别是，经济转型的方式由完全依赖政策调整转变为市场自发变迁与政策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这个转变的意义更为深远。按照产业结构理论，在市场环境中，当工业以及基于工业发展的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时，将导致传统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差距扩大，这个差距成为一种压力，推动生产要素从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动，以减小差距。进入九十年代的中国已经初步成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产业调整的规律也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体现出来，社会资本投入自发向工业倾斜，以及劳动力自发从农业向工业转移而形成的“民工潮”，就是这个规律的体现。</p><p>也就是说，中国工业革命的第二个阶段里，由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所导致的自发产业调整已经体现了出来，它正在改变三农领域与非三农领域的对比，也在改变三农领域的面貌，按照产业结构理论，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过程。但是，为什么“三农问题”恰恰是在这个时候浮现出来的呢？为什么产业调整没有使得两大领域差距缩小，问题反而严重了呢？</p><p>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指产业规模比例上的变化，但产业调整的过程并不仅仅局限于产业本身的变动。按照产业结构理论，与产业调整相伴随的是城市化进程，而城市化则包括了人口流动、地域景观、经济产业、社会文化等诸多内涵。按照“三农”的划分方式，我们分别考察农村、农民、农业三个方面的变化。</p><p>从地域上来看，城市化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农村地域的城镇化，二是通过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来吸纳农村人口。因为城市化的核心是产业调整，所以这两种方式实际意味着非农产业的扩张发生的地域差别，第一种方式下，非农产业的扩张主要发生在原农村地区，第二种方式下，非农产业的扩张发生在城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城市化进程可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发展小城镇，就地转化农业人口为主；第二阶段是九十年代以来，城市化体现为原有城市的扩张。</p><p>我们知道，产业发展的动力是资本流动，城市化方式的变化只能通过投资方式的变化来理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投资的决策主体经历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的转变过程。在八十年代，投资的决策权力集中于中央，投资方向更容易体现政府意志，而以发展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正是政府的主导政策，所以八十年代里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为一大特色。进入九十年代，随着与市场经济改革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地方政府权力逐步扩大，政府投资的决策主体转移为地方政府，加之民间资本的比重增加，外资大举进入中国，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变化巨大。无论地方政府还是民间资本和外资，其投资行为都更容易受市场左右，政策性远低于中央政府主导的投资，这个时候，社会原有的地域差距对投资方向的影响体现出来。</p><p>原有的地域差距产生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早在五十年代的工业化时期就已经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其二是因改革开放政策差异造成的东西部间差距。因为这两个原因，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东部和西部之间，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思想观念以及政府行为诸方面存在显著差距，这种差距使得九十年代以来的投资倾向于城市和东部，城市化体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也使得原有的的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农村建设停滞不前。</p><p>以发展原有城市，而不是以发展小城镇就地转化农村人口方式来城市化，就存在城市吸纳农村人口，农民身份转变的问题。如果这个转变过程实现，就可以顺利完成城市化和产业调整(当然可能导致大城市病，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根据目前的三农问题研究，农民身份转变过程并没有完成，存在多种因素阻碍农民向非农业人口转变。把进入城市谋生的农民称为“农民工”的独特现象，体现了这一现实，界于农民与工人之间的这一称谓，形象地反映出农民身份转变过程中的尴尬。</p><p>目前阻碍进入非农产业的农民身份转变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制度和政策因素，最为明显的是，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至今仍未废除，它使得城镇可以轻松区分出本地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给予不平等的制度和政策限制；又比如政府行为缺乏制度规范，不容易受到监督，使得其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又比如中国城市普遍拒绝低收入人口，以城建名义清除低收入人口居住区；等等。</p><p>其二，从制度角度来说，并不是完全堵死了农民身份转变的通道，一方面城市并没有拒绝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另一方面还存在以经济手段调整户籍比例的政策，农民可以通过“买户口”方式实现身份转变。但是转移到农民角度来看，其意义并不一样，没有城市户口的城市生活，以及“买户口”进入城市，意味着增加了进入城市的成本，从农民角度，身份转变主要是个经济成本问题。</p><p>既然是经济成本问题，经济上的因素显然会成为影响农民身份转变的重要原因。吴思先生的《城乡身份推算》①一文可以给我们启示。农民即使没有城市户口也可以进入城市，但大多数农民并不能在城市定居下来，他们进入城市的目的是寻找工作机会，从城市获得收入，如果不能获得收入，城市的过高生活成本就会迫使他们回到农村，与他们的家人一起生活。他们的这种生存状况，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成本过高所致，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他们的收入过低。</p><p>历史上的城乡差距，除了使得农民在社会保障、全民性福利分配中得不到公平待遇以外，也使得他们缺乏教育和技能培训。进入非农产业的农民在城市经济的劳动力结构中处于低端，其收入过低，又与宏观经济有关。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虽然仍然保持高速经济增长，但增长的实质已经发生变化，与八十年代不一样，这个增长主要是投资拉动的，也就是说，资本对于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经济增长在政府政策中的重要性，为了争取资本，各地政府争相出台有利于投资的政策，使得宏观上国民收入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畸高，贫富差距拉大，这种局势下，农民的收入根本不能支撑他们象一个城市人那样生活，这样的收入水平甚至难以维持人口再生产。而同时在农村，相对稳定的土地占有则为他们提供天然的生活保障。</p><p>正是在经济收入和支出对比上，农村生活和城市生活之间存在巨大反差，才使得农民不能完成向城市居民身份转化，变成了界于之间的“农民工”。造成这种反差的因素有政策和制度上的，也有宏观经济上的，但制度的改革相对容易，经济上的原因可能才是影响农民身份转变的关键因素。</p><p>在目前的“三农问题”研究中，关于农业的问题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但如果从产业调整的视角来看待“三农问题”，农业问题则成为一个结果，其重要性后置。目前农业的主要问题是人多地少，农业担负了作为大多数人口生活保障的重要任务，这种局势下任何农业调整措施都很难进行，又如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因此不能完成进入非农产业的农民身份转移，还谈不上解决农业问题。还有关于农村建设的问题也与此类似。</p><p>以上我们考察了“三农问题”所涉及的各个历史阶段，这个考察是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是核心环节，是我们认识“三农问题”的关键。但是目前来说，导致“三农问题”的原因并不在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正在进行，而使得产业结构调整不能顺利完成的那些因素，才是“三农问题”的成因。具体来说，目前的产业调整在产业间人口流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农民身份转变不能顺利完成，才导致我们称为“三农问题”的各种具体问题。导致农民不能完成身份转变的原因又是复杂的，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有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的原因，还有中央政策的原因。这种情况下，单纯地提出某种解决方案已经难应对“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依赖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迁。</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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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组织产生的行为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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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br />我们来讨论一个组织的自发产生问题。</p><p>任何人都生存于组织结构中，我们谈的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的生成问题。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任何组织，都由组织成员的某一类行为来支撑，比如党组织，如果成员不参与党内活动，也不交纳党费，这个党就名不副实了。还需要清楚的是，支撑组织存在的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不断的某类行为，这些行为的中止，意味着组织的解体。也就是说，在行为学意义上，组织的存在指存在某类持续的集体行为。</p><p>于是我们就可以说，所谓组织产生，其实是指具有某种社会影响力的行为，在一个群体内产生，并在一定条件下持续下去的过程。任何人的行为都必然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虽然极少数人支撑自己行为的价值观并非排它性的，而是建立于大众利益之上，但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一般来说，这两种人对于组织的贡献不一样，但可以确定的是，第一类人并不是构成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第二类人则是组织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个人的价值观难以判断，但什么样的行为有利于行为者的利益，对于所有人来说大抵是一样的。基于这两点，我们忽略第一类人，只基于自利行为来分析组织的产生。</p><p>一个群体的成员采取某种集体行为，是因为行为的结果有利于他们每个人的利益，但因为行为的结果不可能为行为人所完全预期，大多数情况下，也存在损害其利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于行为人，其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实际上，行为人是根据对行为收益和风险对比的评估来作出决定的。</p><p>对行为收益和风险对比的评估依赖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这可能使我们的分析无法继续，但这只说明了所有行为一个共同点，而集体行为中的风险评估有其独特之处。这个独特之处是，集体的规模大小对于个人的行为收益和风险有极大的影响，并且对这种影响的评估并不需要复杂知识的支持。集体行为的收益是复杂的，并不一定随集体规模的增长而成比例增长，不同的收益情况对于组织产生不同的影响，详尽的分析应该划分各种情况。这里我们忽略集体规模对收益的影响，只分析集体规模对风险的影响。</p><p>一般来说，随着集体规模增长，集体承担的总风险并不随之增长，即使风险增长，对它的评估也依赖一定的知识水平，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意识到这种增长。但集体规模增长同时也带来另一个影响，它使每个成员所分担的风险不断减小。总的风险不增加或增加很慢，每个人的风险却随集体规模增长快速下降，这个道理即所谓“罚不责众”，它是人人尽知的。这就意味着，无论集体成员具有何种知识水平，随着集体规模增长，他们都会越来越倾向于采取集体行为。</p><p>既然集体规模与集体行为的产生，也就是组织的产生是正相关，就需要考察什么因素决定集体规模。一般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各具针对性，目的也不一样，集体行为的产生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具有了共同的针对性和目的。为什么他们需要针对共同的目标？原因只有一个：他们面临相同的处境，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陷入某种困境，并倾向于以某种行为来改变处境时，集体的(潜在)规模就壮大了。</p><p>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困境，显然是社会利益格局演变的结果，这种演变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渐变的。但并不是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演变，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困境，集体行为就必然会发生，因为“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困境”这一信息需要为人们所知，才能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采取集体行为，而实际上，“陷入困境”本身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交往的匮缺，信息的匮缺。所以，在社会利益格局演变，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困境到采取集体行为之间，还需要一个信息沟通环节。</p><p>如何实现沟通是一个分歧。一般来说，人们关注共同的目标，并具有沟通渠道，就更容易实现沟通，并产生集体行为，所以由单一原因引起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益格局演变，更容易引发集体行为。比如汉源抗争中，建坝移民是造成利益格局演变的原因，它是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信息沟通相对容易，集体行为---推举上访代表---就很容易产生。又比如浙江东阳环保问题所引起的集体行为也属于这种情况。</p><p>但大多数情况下，信息沟通是困难的，即使人们付诸行动的愿望很强烈，也会因风险预期过高而忍受。这种情况下，突发事件就产生了一个替代作用。突发事件可以使人们注意力集中，大量信息得以在短时间内传播，使得人们获得关于其它集体成员行为倾向的信息，从而产生集体行为。池州、万州事件等属于这种情况。</p><p>以上只分析了集体行为的产生，出现了集体行为，并不意味着组织的产生，集体行为必须能够持续，才可能产生组织。那么什么条件下集体行为能够持续下来呢？如上分析，出现集体行为，依赖于人们关于其它集体成员行为倾向的信息，只有在了解到集体具有一定规模后，人们才会降低对行为风险的预期，付诸行动。按照这个道理，只有当这种信息沟通得以经常性的进行时，集体行为才能够持续。</p><p>有两种情况可以保证信息沟通的经常性。一是具有发达的信息环境，比如互联网，集体成员可以随时运用互联网实现信息沟通；二是出现一个中间机构，负责信息沟通、协调行动。第一种情况中，集体行为转变为简单的单层次组织，第二种情况中，产生多层次组织。第二种情况下的组织正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组织结构。</p><p>信息沟通又带来新的问题。无论是简单单层次组织，还是多层次组织，为维持信息沟通，都需要一定成本付出。单层次组织中的信息沟通要求通畅的沟通渠道，这种渠道需要集体成员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支撑，而实际上很多集体成员并不具有这种经济能力；多层次组织中依靠中间机构来负责信息沟通、协调行动，中间机构本身会带来成本，这种成本必须能够在集体内分摊，然而因为不可能界定集体行为的收益，难以消除搭便车行为，成本分摊的难度很大，导致中间机构难以维持。这是产生多层次组织的一个主要困难。</p><p>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集体行为的反馈问题。人们采取一种行为，是因为预期这种行为可以改变自己的处境，可以获得利益，但行为的结果是不可控的，行为人还需要根据行为反馈进行调整。有两种情形可能导致行为人放弃集体行为：一是集体行为无效或效果低于某种非集体行为(比如制造公共事件)；二是集体行为达到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组织产生还依赖一种持续的对抗性。<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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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经济学家要不要讲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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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11-27  10:51</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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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u><font color="#0000ff">薛兆丰说：不要寄望于经济学者的道德(<a href="http://www4.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o01&flag=1&idArticle=200757">http://www4.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o01&amp;flag=1&amp;idArticle=200757</a>)；陈永苗说：我越来越倾向于自由主义是一种立宪的技术。西方的自由主义是西方文化语境下的立宪技术，中国的，也应该是如此(<a href="http://www4.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o01&flag=1&idArticle=177115">http://www4.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o01&amp;flag=1&amp;idArticle=177115</a>)。</font></u></p><p><u><font color="#0000ff">薛兆丰是针对人们从个人道德角度批评中国经济学家而作的申辩，陈永苗的话是对自由主义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一个回答。虽然他们从不同的方向接近道德，一个是从经济学与道德关系，另一个从政治哲学角度，但无疑都涉及道德问题的核心：在社会宏观层面，道德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二人的观点是有联系的，并且只能基于一个共同的模式来理解他们的观点。</font></u></p><p><u><font color="#0000ff">按照经济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宏观经济现象只能基于人的理性行为才能够理解，这个社会的宏观秩序(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也包括政治秩序)建立于人们的理性行为基础上。也就是说，在经济学中，社会秩序并不需要建立于复杂的人性假设之上，并不需要一种复杂的道德理论就可以理解秩序，理解社会，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是否遵从共同生活中形成的那些美德，对于社会宏观层面来说并不重要。</font></u></p><p><u><font color="#0000ff">但是以上是经济学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行为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把人简化了，人并非完全理性的，在经济过程中人的行为偏好处于一个学习过程中，也在变化，这个变化过程会在宏观上表现出来，使实际的经济过程与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模型有所区别。按照行为经济学的理论，人的经济行为中不仅仅存在利益计算，也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影响(<a href="http://www10.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00914.shtml">http://www10.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00914.shtml</a>)，这样，通过人际互动形成的公共道德就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经济学与道德是有关系的。</font></u></p><p><u><font color="#0000ff">但是行为经济学也认为，其理论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反动，而是对它的修正，其结果只是对效用曲线的等细节的修改，并不影响新古典理论体系的完整。这个怎样理解呢？行为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派简化了经济人，并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经济人模型，新的模型中人受到环境的影响，行为可能偏离标准模型，但长远来看，行为还是会趋向标准模型的，这说明这种修正类似爱因斯坦理论对牛顿理论的修正，人主要还是趋利的，不太严格的情况下这个说法没错，严格一些说，人也会受到公共道德影响、学习过程等也会使人的行为取向发生变化。</font></u></p><p><u><font color="#0000ff">这样，薛兆丰说不要寄望于经济学者的道德，我们就需要知道，应该严格看待经济学家的行为取向问题还是不需要严格看待？答案是显然的，牛顿理论只适用于宏观、低速、大量粒子系统，但经济学家可不是大量粒子系统，经济学家只是个别人，象丁教授说的，中国经济学家还不到5个人，才全国人口的两亿分之一，这种情况下能用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标准来考察经济学家吗？不能。事实上经济学家的那个领域，和其它所有什么什么家一样，与别的领域还相当不同，作为公众人物，个人道德对他的影响远远超出干别的什么事的人，如果你不讲道德，立马被唾沫淹死，还当什么什么家呢，作为公众人物，显然对自己的道德形象格外重视。</font></u></p><p><u><font color="#0000ff">薛兆丰其实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人”这个概念是相当复杂的，不同的语境下所指不同，经济学中的人，是大写的人，指一般意义上的人，认识按其本性，会对它归纳简化，把细枝末节丢掉。但经济学家这个人，却是一个真实的个人，虽然绝大多数人是趋利的，但肯定有少部分人比较理想化、道德化，或者要用理想和道德来掩饰自己的趋利性。符合一般性的普通人，你可以说对他过高道德要求是不适当的，而经济学家正好是第二种人，你就不能这样说了。</font></u></p><p><u><font color="#0000ff">陈永苗虽然和薛兆丰一样，认为道德对于宏观领域的影响很小，但因为他们针对不同的问题，就使得其意义不一样，也就体现了两人不同的智慧水平。自由主义主张宪政民主，主张程序正义，但宪政民主和程序正义如何得以可能，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如何建立，以及如何稳定，显然就与人们的行为选择有关了。有人说只有人们主动去选择它，以一种符合道德的行动去争取，才能得到这种制度，并使它稳定运行。一般来说，这种人不懂经济学，如果学了经济学，他就应该想到宏观的社会制度与经济秩序一样，是所有人非有意识行为的总体结果，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得以形成和稳定，源自它能解决问题，以后大家也没必要违反它，而不是人们出于公共角度考虑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理解，陈永苗说的很正确，把自由主义看成一种行为规范的来源，想用它去规范人们的行为，那是多此一举。</font></u></p><p><u><font color="#0000ff">但鉴于薛兆丰所犯错误，我们还有必要对陈永苗的观点发挥一下。虽然宪政的建立与稳定，与一般人的行为取向没多少关系，但宪政毕竟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模式放在那里了，我们也相信这应该是这个社会的未来形态，我们就不可能还象几百年前那样，等它慢慢成熟，条件慢慢具备。那么对于我们这些相信它是中国的未来的人来说，就需要有主动的行动去争取这个未来，而不是再等几百年，那么对于我们这些人来说，宪政这个目标，就意味着一种特定行为取向，意味着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行动。</font></u></p><p><u><font color="#0000ff">这种意义上的行动，就与泛道德化的自由主义有了两个区别，其一是道德的规范对象不一样，一个是自已，另一个是所有人；其二是，泛道德化的自由主义会把宪政看成自己的事，把自己所关注的方面看成宪政的全部，而我们所说的那种意义的行动，会使我们保持清醒：宪政是每个人的宪政，我们的行为影响他们，最后宪政成为大家的选择---宪政不是我们建立的，是我们推动的。</font></u></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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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权力代理模型与中国现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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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一书中，把皇帝和官僚组织的关系归结为一种权力代理关系，通过对这种代理关系中双方的不同利益取向，来分析社会秩序的走向，并把由此导致的一种社会结构现象，称之为“潜规则”。“潜规则”一词，把握了中国社会政治现象的一个关键，为理解现实的中国政治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视角，因此，一些学者倾向于利用权力代理模型分析中国现实政治格局，窥探政治黑箱的奥秘，以求理解现实社会，并提出自己的规范性主张。</p><p>但是，权力代理模型基于传统的政治格局，它必然存在隐含的前提，这些前提规定其适用范围。现实的政治局面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社会，这种分析方法是否还能够应用于现实社会呢？有必要对这种分析模型作进一步的分析。</p><p>权力代理模型是关于统治者与其权力代理阶层，也就是统治的执行机构的关系模型，这个模型中，各级代理阶层都是独立利益主体，其行为动机确定无疑，可变的是他们的策略。这个模型中，统治者也是一个确定的主体，其行为取向是确定的：维持统治。在两个具有确定行为取向的行为主体之间，如果存在利益对立，就形成一种博弈格局。这种博弈格局的结果，由双方的可选策略和信息分布决定，在一种具有确定策略集和确定信息环境的格局下，产生哪种博弈均衡也是确定的。</p><p>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家天下”式的政权模式。王权不受制约，在王国内皇帝可以随心所欲，整个国家成了皇帝的私产；并且王权只在家族内传承，不落外人，王权带来的好处也惠及整个家庭。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的王国的利益，比如国家强盛、政权稳固等，与掌握绝对权力的皇帝的利益是一致的，皇帝是整个国家结构稳定的责任人，其行为取向明确。</p><p>为了运用自己的权力统治王国，规范王国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持王国的稳定，皇帝拥有一个庞大的、分层次的官僚组织。皇帝把自己的权力分解，同时也把自己的统治职责分解，授予官僚组织，利用官僚组织来施行对王国的统治。这个官僚组织就是皇帝的代理者。官僚组织的成员并不象皇帝一样，直接享有权力的好处，在王国内还建立了一套评价和奖惩制度，通过这一套制度来把官僚组织成员的工作与他们的利益挂钩，官员们通过完成职责、获得皇帝嘉奖来实现个人利益。但是，权力的本质也带给了官员们另一种策略选择：利用权力的强大影响力直接获取利益，而不是按照正式的评价和奖惩制度来获取利益。这种策略选择形成了一种非制度化的社会秩序，这一现象吴思先生称之为潜规则。</p><p>两种社会秩序状态，分别产生于皇帝和官员的利益取向，维持评价和奖惩制度所规范的正式规则，还是以潜规则取而代之，取决于皇帝和官员们的博弈。如上所述，博弈均衡取决于双方的可选策略和信息分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员的策略选择比较简单，各种腐败行为的社会影响趋于一致，我们把它归于一类：腐败策略，官员的腐败造就“潜规则”。另一种策略就是清廉奉公，遵守法纪。但皇帝的策略选择比较复杂，皇帝总是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控制方式，但什么是有效的控制方式呢？整个官僚体系是一个组织系统，皇帝所面临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管理学问题。我们知道，只有到了二十世纪，科学的管理理论才真正发展起来，在古代社会，管理只能是经验性的，皇帝策略的有效性，对皇帝本身的经验依赖性很大。这就说明，中国古代社会中，皇帝对官僚组织的控制并不总是有效的，潜规则是广泛存在的一种政治现象。</p><p>另一个方面是信息分布。按照博弈理论，皇帝的策略选择也取决于他对官僚的行动策略的了解，并且皇帝控制策略的实施过程中，也包含了信息渠道的问题，信息分布和传播，对博弈均衡影响非常大。信息分布和传播，除了与科学的信息技术本身有关外，还与组织水平相关，古代社会的信息技术发展缓慢，关于组织技术的经验增长相对较快，信息与社会组织技术对博弈的影响是共同发生的，难以区分开来。</p><p>通过分析中国古代政权的内部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关系，我们厘清了一个分析框架，利用这个分析框架，就可以对照分析现实的政治局面。</p><p>要利用统治者代理者模型，一个前提是找到一种博弈格局，在这个博弈格局中，双方的行为取向是确定的，可变的是其策略选择。我们知道因为中国古代的“家天下”式的政权模式，导致统治者的利益取向与某些为社会成员所认可的整体性指标，比如国家强盛、人民拥戴、政治稳定等等一致，这种利益取向与官员们的利益取向发生冲突，并不可调和，从而形成双方博弈。显然，这里“家天下”的政权模式构成了代理关系的一个前提。正是“家天下”的政权性质，使得统治者与代理者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这就产生疑问，已经脱离了“家天下”模式的现实政权格局中，是否在统治者与官僚阶层间仍然存在难以调和的对立关系呢？统治者和代理者关系模型是否还有效？</p><p>如前分析，如果现实政治还具有统治者和代理者的关系模式，那么它产生一种基于对立利益关系的博弈格局。这种博弈格局中，博弈均衡取决于双方可选策略和信息分布。官僚组织成员的可选策略很简单，而统治者的策略与社会组织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有关，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p><p>一九四九年以来的政治格局可以证实这种发展。如果说传统社会中，因为统治者鞭长莫及，而形成了乡村自治组织的话，那么四九年以后，这个限制条件就不再存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组织水平的发展，使执政党轻易组织起强大的基层政权，以及对基层政权的控制体系，这个组织体系在很短时间内就取代了传统的社会组织。新的基层组织不仅能够完成传统自治组织的职能，更表现出强大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完全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并不存在违背制度的“潜规则”。由此可见现代社会组织技术的力量，这种力量为统治者所掌握时，对统治者与其代理者间的博弈均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p><p>然而我们知道，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始，中国社会逐渐从被高度控制的形态回归，许多消失多年的现象和事物重新出现，这其中就包括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及潜规则的盛行。政治组织出现潜规则和腐败现象，说明统治者和官僚阶层的博弈格局发生变化，而我们按照权力代理模型的分析，并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四九年后的情况才是正常的。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p><p>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并非只是一种经济改革，它也包含自觉的政治改革。政治改革措施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集权体制的改革。为了防止再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对于任何一个阶层来说都是一种灾难的局面，执政党开始在党内建立一种相互制约的集体领导体制，最高权力掌握者的个人权威被大大削弱。并且在实际运作中，权力核心的终身制也趋于解体。</p><p>这种变化带来两个结果，其一，权力核心的权威性降低，其权力执行的效率降低；其二，权力核心成员的利益分化，其利益取向与社会整体性的指标的关联性降低，导致其政策取向变得模糊和复杂起来。</p><p>第一点正是腐败泛滥、潜规则盛行的原因。任何一种现代政治形态，都必然通过制度的形式实现统治，无论通过官僚组织进行的社会治理，还是对官僚组织的规范，都是以制度的形式来实现的。制度是正式的规则，违反制度而形成的非制度化的规则，是社会的潜规则。统治者制定制度，官僚组织执行制度，统治者的权威降低，意味着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也意味着在制度之外，在官员们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形成了新的规则，这个社会中出现了潜规则。</p><p>那么为什么权力核心的权威性会降低呢？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权力的应用对象的不服从，二是权力核心自身的变化。改革过程一直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我们并未看到新的力量冲击其权威，权威降低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变化，也就是说，在于削弱个人权威、实行集体领导制所导致的权力核心成员利益分化。这种分化使得权力核心失去了规范官僚组织的强大动机，使得权力核心成员与社会的整体性指标之间的联系减弱，其政策取向变得复杂。于是，当官僚阶层腐败泛滥，社会中潜规则盛行而危及政治稳定时，我们并不能看到统治者及时采取有效策略控制局面，以消解危机，维护统治。</p><p>以上分析说明，虽然现实政治中也存在广泛的潜规则现象，但这一现象的成因与传统社会是不一样的。传统社会中统治者行为取向明确，与官僚组织间具有明确的代理关系，是统治的技术手段限制造就了潜规则现象；现实政治中，无法再利用统治的技术手段限制来解释这一现象，现实政治中的潜规则现象，来自统治者自身地位的演变，以及由此产生的政策取向的复杂化。</p><p>那么在现实政治中，影响统治者政策取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呢？集体领导体制下的权力核心，是统治的决策机构。从一个人到一个组织，使得决策程序发生巨大变化，也使得影响决策的因素发生了变化。因为信息匮乏，我们很难对此作全面的分析，现实的复杂性也使我们难以看清全局，以下对影响决策的因素作一简单分析。</p><p>1、无论哪种政治形态中，制约官员、消除腐败和潜规则现象都是统治者的职责，它仍然作为主要的因素，在宏观制度层面和意识形态方面影响统治者的政策取向。</p><p>2、如前述，因为个人权威的降低，以及终身制在事实上的解体，使得统治者与宏观政治指标之间的关联性降低，政权的远期发展趋势无责任人。那么在新的形势下权力核心成员的行为动机可能与哪些因素产生关联？一个可以辨识的环节是统治者对个人权威的追求和维护，决定其个人权威的因素将对权力核心成员的行为取向产生影响。在集权政治中，权威的获得和巩固主要取决于前任统治者，在集体领导体制下，前任统治者的影响大幅降低，特别是对权威的维护，大多取决于内部政治斗争。那么这种情况下，权力核心成员必然也受制于其下层官员，官僚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显然也影响统治者的决策。</p><p>3、现代政治的一个特点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统治者建立起庞大的智囊团，决策支持机构和技术权威的影响力日益增加。技术权威成为一种新的影响渠道，他们一方面提供决策支持，另一方面又直接与社会生活相关联，成为直接联系统治者与社会阶层的一座桥梁。技术权威的背景复杂，我们从技术权威的身后，可以看到各种影响因素：西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示范效应、社会经济领域的强势阶层、舆论等等。</p><p>4、集体决策必然影响决策效率，没有明确程序遵循的集体决策更使其难以应对现实需要。集体领导体制下，决策机构对于容易达成一致的问题的反应速度高于对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的反应，从而使得决策出现一种倾向性。比如因为弱势阶层缺乏影响决策的渠道，当冲突在弱势者和强势者之间发生时，如何限制强势者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结果往往是牺牲弱势者利益。</p><p>5、社会生活的开放，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舆论环境，信息社会中舆论成为社会对于统治的反馈渠道，从而影响决策。</p><p>虽然相对于现实这个归纳是远远不够的，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出一个新的变化：与传统政治形态不一样，对统治者决策取向产生影响的因素不再单一而确定，统治者主要不是为自己，而要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决策，统治者成为各种利益阶层发挥影响的对象。对于各种利益阶层来说，出现了一种新的博弈，统治者成为一个博弈平台，成为各利益阶层争取的对象。这种局面下，政策的方向不再是确定的，而成为一个动态过程的结果，政策取向决定于各种利益阶层对于统治者的影响能力。这个变化可以从现实政治中得到印证：随着改革导致的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中央政府的政策取向也在发生变化。</p><p>我们再回到统治者与官僚组织的关系上来。虽然统治者的权力是单向的，其影响力针对官僚组织的成员，但因为在统治者和官僚组织成员间产生了一个新的回路，官员们可以通过站队支持来影响权力核心成员，就使得统治者的决策必然包含官员们的利益。腐败还是清廉，对官员们来说也只是个利益计算问题，其选择取决于腐败的风险与机会成本之比。针对官员们的腐败行为，统治者只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官员腐败行为的风险，就可有效控制腐败，消除潜规则。但这种政策取向也反过来影响到决策者：它将使决策者失去官员们的支持，在内部权力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被竞争者取而代之，失去权力。</p><p>这种反馈关系产生了一个后果，使得统治者与官员们的利益渐渐一体化，统治者与其代理者的关系模式转化为统治集团模式。当然这个视角也只是一方面，如上所述，现实政治中统治者的政策取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利益群体都有或强或弱的影响渠道，统治者与官僚组织成员的利益取向不可能一致，他们之间的博弈关系不可能完全消失，把他们看着统一的统治集团，也只相对于传统政治形态而言。</p><p>现实中国处于一个复杂的转型时期，我们的认识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变化。以上分析可以说明，从动态的角度，而不是囿于某一静态关系来分析社会，才可能使我们理解现实政治，理解这个社会，权力代理模型可以用于分析传统政治，对于现实政治来说过于简单化。<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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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教育问题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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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11-7  10:28</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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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br /><br />中国教育存在严重的问题，这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共识，但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显然还不一致，不同人看到了不同的方面，或者有人看到表面问题有人看到深层问题。众说纷纭，很给人迷惘的感觉。<br /><br />专家的意见不统一，信不得一家之言，莫办法，只好自己来观察、总结。我总认为，在认识不容易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问题背后的原因一定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不能首先把教育问题的成因归于一种。不同的原因会形成不同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把教育问题分解，通过分解问题来追溯其成因。<br /><br />如何分解问题呢？凭自己的生活经验。我对后代的教育问题有过两个方面的忧虑，第一个是教育成本负担的问题，在国家还没有关于控制教育收费的政策措施的时候，我与周围大多数人一样，也在考虑子女的教育给我带来的经济负担。因为生活在城市，随着中小学教育收费的下降，当我觉得这个费用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时，我的忧虑转向了另一个方面。<br /><br />因为以前曾经看过一点心理学方面的书，知道人的成长主要是一个心理发展过程，所以我对教育目的的认识可能与一些人不一样，我觉得教育应该是个体心理、生理成长的一个辅助手段，即使存在社会对于人的某种素质要求，这种要求也是通过人的社会化目标体现出来的，而不是直接加之于教育，所以来自社会的要求与个体的心理发展是统一的，并不冲突。<br /><br />但是我知道，中国的教育并不是那么回事，自己的经历中对此就有很深刻的体验，来自社会的要求(通过学校、家长、舆论等)，与自己的个性、兴趣之间的冲突在中学就一直困扰着我。近些年来，通过互联网，我对于西方社会的教育状况有所认识，这些认识使我更加觉得，中国的教育与人的身心发展有着严重的冲突，这必然使我对于后代的教育方式产生强烈的忧虑感。<br /><br />网上的交流，加深了我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的体验。在教育目标方面，我遇到许多有着同样忧虑的朋友，现在的学校教育对于学生成长发育的不利影响不仅为大家切齿痛恨，也日益成为一个公共话题，不时见诸正式媒体；教育费用方面，虽然出台了一些国家政策，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趋势有所控制，但一方面其影响已经形成，中国农村一代人的教育几乎落空，另一方面目前的教育收费仍然大大偏离人们的预期、改革前的现实、以及与它国横向比较形成的标准，虽然城市居民的压力有所减轻，农村居民却仍在体验这个压力之沉重感，仍然在受到教育高收费之危害。<br /><br />从我自己的体验，教育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上所述的两个方面，当然上面的叙述中也包括了中国教育的另一个大问题：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不公平，但为了理清头绪，我想不公平的问题还是放到后面来说。下面先就这两个主要的方面谈谈我的看法。<br /><br />二<br /><br />前面的叙述已经说明，我以及其它人对于两个方面问题的体会，并不是同时的。对于我来说，教育目标的问题从我自己上高中时，就已经在头脑中形成，目前因为面临后代的教育问题，它再度为我所关心，但在社会层面上，这个问题无疑一直存在。教育收费问题主要出现在九十年代以来，我记得我上大学时只用准备生活费，后来的学生学费就连年上涨，直到逼死了家长学生。这两个问题出现的时间差异，说明它们产生的原因是不一致的，也支持了我对教育问题的这个分解方法。现在我们先看看教育目标问题。<br /><br />按我的想法，个体的社会化是一个基本事实，是人类社会运转的一个基本环节。而教育，则是人类能动性的体现，其目标就是个体发育，人的社会化。这个意义上，教育是全社会的要求，而不是任何一个部分的要求。就象从自然获得粮食是全社会的要求，而不是某一阶层的要求一样。<br /><br />获得粮食，并把它分配给每个人，有两种办法来完成，其一是市场机制，其二是计划经济体制。我们都知道，在资源分配方面市场机制的效率高于计划体制，但是市场机制的高效率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以及符合公平原则。对粮食的交易符合这两个条件，所以粮食问题是市场来解决。但教育问题不同，恐怕没有人会同意可以完全依赖市场来解决教育问题，其原因在于，教育服务的需求者和提供者双方信息不对称，需求者无法以自己的选择来实现对提供者的约束，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教育服务提供者无法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br /><br />所以世界各国都把提供以及分配教育服务当作了一项公共事业，使得它成为政府的职责。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教育的目标和定位：对教育的要求来自个体发展与社会化，而与某个现实的社会目标无关；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率和公平的教育服务。这里的分析提供了我们考察中国教育的坐标，我认为这个定位才是合理的，不会产生严重的问题，而现实的问题来自对这个坐标的偏离。<br /><br />中国的教育也是政府控制和实施的，而不是完全以市场方式来提供和分配，但是与我们的定位不一样的是，政府不仅是教育的实施者，也取代了社会自身，成为教育目标和方针的确定者。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除了教育系统的官员，并不存在民间的影响渠道，来对教育方针的制定产生影响，这个社会其实在被动地接受政府加之于教育的目标和方针。那么政府制定的教育方针合乎我们对教育的定位吗？容易想到的是教育的意识形态化问题，它明显是政府在教育中夹带的私货，但问题不是这样简单。<br /><br />我们对比西方教育。西方教育的的特点是倾向于提供适应现实社会可能需要的各项基本能力的培养，尽量不提供思想和价值上的倾向性，也就是说，西方教育对于受教育者人格的影响范围是有限制的，它的目标是使个体适应社会生存，但不影响他如何去生存。但中国的教育显然不一样，中国教育力图影响个体人格的各个方面，在各个方面都制定标准，减少个体发育中的自由度。<br /><br />在可以更多地影响个体人格发育这个前提下，并没受到其它因素约束的政府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制定人格标准，把这个人格标准加之于教育，作为教育的目标。我们应该看到，政府作了两件事：一是在教育体系中尽可能多的控制个体的人格发育；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施政需要制定不同的人格标准来作为教育的目标。其中第一个方面是不变的，而第二个方面则在不断变化。<br /><br />从这二十多年的改革史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变化。从一开始，教育中的人格标准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治上的要求是教育目标的首要来源，然后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个时候人的心理成长要求被严重忽视；随着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转变，意识形态对于教育目标的影响开始减小，一方面经济发展政策的要求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受开放的影响，现代教育思想也进入教育体系，对个体发育要求有所重视(当时提出了“三个面向”)；九十年代以来，意识形态的影响日趋薄弱，经济发展要求对教育目标的影响成为最重要的方面，并形成对个体发育要求的压制。<br /><br />那么政府的经济发展要求对于教育目标的影响是如何实现的，又如何会压制个体发育要求呢？<br /><br />经济发展要求对于教育目标的影响渠道与意识形态的影响渠道是不一样的。意识形态对于教育目标的要求，根植在教育系统内部，在教育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改革开放虽然没有过多改变这种结构性的影响渠道，但因为整个社会的开放，客观上意识形态的影响趋弱。但经济建设对于教育目标的影响渠道与意识形态不一样，这种影响并非政府强加之于教育系统，而是通过社会对于教育对象的要求的形式体现的。个体的社会化，也是个体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社会经济生活对于教育对象的要求应该是一种合理的要求，有利于个体的社会化。但是因为政府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控制，因为社会经济脱离了人的真实需要而成了政府自身的某种需要(比如为体现执政的有效性)，这种要求可能被扭曲，或者它并非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要求。<br /><br />社会对于教育对象的要求，是通过提出明确的人才评价标准，以及教育对象之间围绕这个标准的竞争而实现的。我们可以看出，人才评价标准，以及教育对象之间的竞争性，都与政府的政策紧密相关。教育对象之间的竞争性由社会的就业率决定，就业率越低，竞争性就越强，社会的人才评价标准就越容易成为人们自发的追求；反之，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就越多样化，与个性发展的冲突越小。目前由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显然忽略了社会的要求，忽视了就业率等基于社会成员真实需求的指标，它使社会成员承担了沉重的就业压力。社会评价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必须真实反映社会生活对于人才的要求。市场经济中，这个标准是动态的，市场化的，并不掌握在政府手中，然而在中国，它却一直为政府所垄断，并且还看不到社会评价标准市场化的可能性。人才评价标准之所以要市场化，是因为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使社会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现社会的真实需要，现在这个标准被政府垄断，就使得它日益僵化，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也就是说，由政府提供的人才评价标准(各种职业证书以及荣誉证书等等)日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种情况下，社会怎么办？唯一一个可以为社会所信任的标准---学历，就担当了它不应担负之重任，对于教育对象来说，高考成为独木桥，这个沉重的压力压偏了家长，压偏了学校，最后的结果是学生成为畸形儿。这就是目前教育压制个体发育要求的原因，它根植于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教育的功利化。<br /><br />三<br /><br />第二个问题是教育收费问题。以上我们已经分析，世界各国都把教育当作一项公共事业，由政府来实施，提供和分配有效率的教育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既然是政府实施的公共事业，那么社会成员就已经通过税收形式支付了成本，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教育服务应该是一项福利。现在教育收费太高，首先说明一件事，政府没有尽到它应有的责任。<br /><br />表面来看，导致教育收费过高，是教育机构的功利化所致，但为什么公共服务机构会成为一个功利化的组织？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政策，正是政府放开了教育机构的收费限制，并且放开了社会资金进入教育服务领域的通道，使得教育服务领域成为一个逐利场，成为一个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领域。教育服务的市场化，是导致教育高收费的原因。<br /><br />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定位明确的教育服务领域会市场化呢？难道中国的政府官员不知道这一点？显然不是，只能是在他们面临一个重大决择时，权衡利弊之后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对于政府来说，眼下的中国，最重大的事莫过于经济改革，使得他们作出教育服务的市场化决策的是经济形势。我们可以从教育服务市场化所带来的影响来推测这个政策的目的和原因。<br /><br />教育服务市场化所带来的一个主要结果，是本该由政府支付的对教育服务的投入，转移为社会支付，通过这种转移支付，总体上来看，社会财富进一步转移到了政府的手上。转移支付也带来一个后果，在支付转移前，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过低，导致教育服务与政府的经济改革政策不匹配，教育系统不能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支付转移后，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教育教育，促使教育出现大跃进，至少在教育投入上满足了经济发展的要求。<br /><br />有人说教育服务的市场化可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这种说法有掩人耳目的意思。如果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也能够达到市场化后的投入规模，那么通过缴税后由政府来投入，与通过市场化的形式由社会来投入有什么不同呢？恐怕最大的不同在于分配上，而不在投资与需求的比例上。所以即使教育服务市场化可以扩大内需，也是因为以前政府投入不足所致，扩大内需并不是教育服务市场化政策的根本原因，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需要转移支付。<br /><br />教育服务市场化的另一个后果，是降低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平等。这个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它进一步的影响是使得贫困家庭更加贫困，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我们不能说决策者忽略了这个问题，把问题归结为人的智力和道德都是幼稚的，作为理性的个体，导致他们作出这种决策的因素可能有两个：一是无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负责；二是在转移支付与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平等之间，转移支付的要求占了上风，也就是说，政府的财政是更为现实和重要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牺牲分配的不公平，毕竟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眼下的困难。当然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因素是统一的，第二个因素是第一个因素的表现。<br /><br />我想这就是教育服务市场化政策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我们可以结合其它的改革政策来看待这一点。与教育服务类似的是医疗服务，通过市场化，本该由政府承担的医疗服务投入转移到社会；资本市场也可以看到这种景象，为维持稳定而支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的任务，通过股市落到了社会身上；以前终生为国家付出，积累了庞大国有资产的企业职工无缘享受国有资产，他们的养老任务居然由后代们来承担，而代管国民积累的国家反倒不用支出了；房改更加明显，作为国民积累的房产，要大家再出钱买回去……(请参考老田的帖子《分析“医改、教改、房改、企改”没有失败的共同原因》)。所有这些改革，使得全社会的财富大量集中到了政府手中，那么它又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个是我们都知道的，还有部分国有资产还在政府手中，以及通过所谓MBO方式被改没了的；另一方面可能就是我们不容易知道的了，这个效率低下的政府消耗了大量的财富。市场经济中，财富当然不会无端消失，财富在政府手中没了，它又会在民间出现，只是它只出现在某些固定的阶层手中。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充当了一种分配工具而已。其实我觉得说政府搜刮财富的说法有些冤了它，因为我们知道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一直是紧巴巴的，哪里都要花钱，哪里都要钱来抹平，应付财政困难一直是政府大事，我觉得这些改革政策都与财政压力紧密相关，毕竟其它事都还远，财政没钱了什么事都干不了。<br /><br />所以政府消耗大量财富，应该只是这样的制度下的必然，而决策者的制定政策并非为了搜刮财富，而是为应付制度所造成的财政紧张，才形成各项改革措施中都大量转移政府应负担的支出，并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局面。我觉得目前在分析政府行为上，过分强调了政府的自主性，强调了政策的目的性，其实可能责任人缺失，才是中国政治的最大现实。<br /><br />上述两个方面之间也有相互影响。一个市场要形成，需要有买和卖双方，上面只分析了卖方如何产生，如果没有买方，教育服务也不可能交给市场来完成。但上面我们谈到，经济建设对教育的要求是通过社会对教育对象的要求体现出来的，具体形式就是学历成为人才评价的最重要标准，这个局面下人们迫不得已要去追求学历，要去购买教育服务，教育市场的买方自然就有了。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家长和社会把学校逼成应试教育的工具，把学生给毁了的，持这个观点的人应该不用为后代的就业费心。<br /><br />四<br /><br />解决了两个主要的问题，我们再来谈谈教育服务的公平问题。教育服务的公平问题显然是存在的，它体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但只要把问题转移到城乡差别的问题上来，又无法单独考虑教育服务的公平问题了，教育的公平显然是从属于城乡差别的一个部分，无法单独理解其成因，因此这个问题也就不在本文中探讨了。<br /><br />五<br /><br />还有人认为实施教育的各级官员的腐败，导致了教育的种种问题，比如侵吞了教育经费，又比如打压民办学校之类。其实教育的问题远不是官员腐败所能解释的，官员腐败的效果是扭曲政策和制度，其动力在于官员追逐自身利益，但是，如果政策和制度本身有利于官员利益，它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在教育问题中，官员腐败主要体现在扭曲了教育服务市场，一方面限制了社会资金公平享有投资教育的收益，另一方面使得不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更加不公平，而中国教育的问题并不是教育市场的不公平，而是政府没有尽到它应有的责任，或者说，该交给社会、该市场化的部分(人才评价标准、教育目标)它不市场化，不该市场化的部分(教育资源的提供和分配)它要市场化。<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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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利益集团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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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利益集团”这个概念近年来开始在学界走红，是国内学人从西方理论中引入的一个分析工具。利用利益集团理论，学术界得出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结论，有助于我们认识改革所带来的复杂社会现实。</p><p>国内对于“利益集团”一词的看法和态度，大都在于纠正以前在规范意义上作为贬义词的用法，在正视其现实意义后，主要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来使用，而利益集团作为一种现象也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肯定。</p><p>但是，即使在这种实证主义立场上的理论研究，中国的学者也摆脱不了过分依赖西方理论，脱离中国现实的弊病，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理论实践在中国的情况类似，他们熟读西方理论著作，熟悉西方理论界的热点和讨论主题，并把西方的语境移植到中国，试图以此理解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p><p>社会经济改革，并不象以前想象的那样简单，只是个经济问题，它实质是一项社会变革，那么中国的经济改革所对应的，就不只是关于市场经济的学问，它对应的应该是政治经济学。所以中国的学者引入了西方热门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成果来分析中国社会和改革，并提供政策建议。利益集团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一同进入中国理论界，利益集团作为一社会现象，也得到正视。</p><p>在国内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中，利益集团的意义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在于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影响，通过这种影响途径来理解现实；其二在于利益集团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以及它对于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意义。第二种意义上，对利益集团给予了正面评价，它甚至进入政治变革的路径认识中：这个社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围绕公共政策博弈，并形成博弈规则，宪政民主也就产生了。</p><p>这种探讨是符合新制度学派的理论的，然而它却不符合中国现实，由利益集团而产生的美好想象却是一种幻觉。我们从利益集团的定义开始：“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阿尔蒙得)，就是利益集团。按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利益集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提供利益的多元化格局，并提供共同利益者之间的联系渠道，从而产生利益集团。制度是关于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存在政府和制度的情况下，利益集团必然通过影响政治过程来影响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p><p>以上阐述中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制度是关于人际关系的规范，政府是制度的执行者；第二，利益集团影响对象是政治过程中各要素，特别是制度，即公共政策。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二元结构：社会利益格局与政治制度，它是利益集团理论的依托，没有这种二元划分或划分不明确，利益集团概念就无用武之地。</p><p>好在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给予了保证，在西方社会中政治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界线一直是可以辨识的，这个传统孕育了现代宪政制度，形成政治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关系。宪政背景可以看着利益集团理论，甚至整个新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础。</p><p>然而，中国学者们对理论的移植过程中却不大愿意重视这个问题。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我们都没有一个清晰的二元结构，政治权力的强势使得我们难以离开政治来理解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如何组合起来的，目前的中国社会中，有符合以上定义的、独立的利益集团存在吗？</p><p>“利益集团”概念被引入后，各种利益群体轻易被冠之以“利益集团”：房地产利益集团、煤矿利益集团、国企负责人利益集团……。这种划分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这些强势利益群体之所以强势而表现出集团性，并非市场经济本身所造成，而主要是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并且直到目前，他们仍然维持着这种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存在政府和制度的情况下，任何利益群体都希望影响政治过程，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利益集团主要是通过影响公共政策来实现利益的。但房地产商、煤矿业主、国企负责人这些所谓的“利益集团”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影响政治过程的呢？他们并非以一个统一体来影响政治，而是通过与政治组织中的个人的利益联盟来实现自己利益的，他们是一个集团吗？不是，他们只是以我们的主观标准划分出来的一个群体而已。你尽可能地YY，说他们以后将按西方社会历史那样，形成组织参与政治博弈，进而形成政治多元化事实，然而现在没有，他们没有按西方理论中规定的方式出牌，对政治进程产生影响，相反，他们把我们的公仆扑通扑通地拉下了水，不仅没有推动民主化，也没有推动任何有人希望的一种什么化，他们只是在挖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墙角而已，瓦解了政府权威，瓦解了公共政策对社会的规范作用，他们使得我们这个本来就缺乏二元结构的社会更加模糊、混乱、规则缺失而潜规则泛滥。</p><p>人人都能联想到这个词：腐败。就是腐败，西方政治学中不起眼的一个领域，才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市场化改革，或者说建设“公民社会”、“利益集团政治”之路最大的成果。西方的理论没多讲这个问题，只是从技术角度，从权力代理角度理解腐败，所以中国的学者们也没想到自由化之路的结果会是这样的局面，他们甚至不愿承认：中国已经是世界最腐败的国家，他们认为那只是自由化的小小代价。</p><p>按照西方的理论，按照具有宪政传统的西方社会历史，市场经济→利益集团→公民社会→利益集团政治→政治多元化→民主化，这一系统概念的就是他们的历史经验，然而这个经验是建立于宪政传统之上的，没有这个传统，没有明晰的政治、社会二元结构，跟在市场化之后的不是利益集团、公民社会，而是潜规则、腐败、贫富分化和对立、拉美化、政治动荡。这个世界本来由一百八十多个国家组成，但中国学者们的眼里只有西方社会，只有西方经验、西方理论。我也是自由主义者，我也认为产生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是我们的归宿，然而这个世界仍然有多种发展模式，目标是同一的，路径却不一致，同样是市场经济，拉美与西方并不能相提并论，市场可能产生利益集团但也可能只有散沙状的腐败群体。只盯着西方，不好好研究自己，别人的教训就是我们的前景，甚至还不如他们。<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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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从社会的角度看王斌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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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9-18  01:22</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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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把王斌余案归之于“失去理智”、“残忍”是没用的，“残忍”不过是事件在我们心中的投影，是我们从事件本身出发反推回去的，我们的内心与王的内心大不相同，站在王的角度，重要的是如何生存下去，这一点无论发不发生事件都一样，只是对于我们，因为发生了事件，我们才把他看得与众不同。所以，本质在于事件，不在于王斌余的品质。</p><p>我们是因为事件而关心王斌余的，而事件实质是一种关系，一种人际关系。我们对此事件的关心和言说，包含了如下结构：第一，无论有无此事件，我们的心中存在一种人际关系规范，比如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不能杀人，又比如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等等。第二，王斌余案发生后，我们要用自己心中的规范与事件对比，通过对比，产生一种评价，比如罪行多严重之类。第三，需要付出某种行动，比如一种处罚，通过这一处罚，来达到某一目的：使未来的社会运行于规范秩序中。</p><p>以上的结构大家都能理解，但这事并不仅仅如此，还存在一个结构，这个结构中包含了我们自己的言说的意义：第四，每个人心中的人际关系规范并不一样，评价和处罚的尺度也不一样，它是无法实施的，所以产生了社会的法律系统，它通过事前的互动和立法，来产生一个公共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以及处罚尺度，并成立专门机构，把整个程序作为其职责，通过这样的设计，使得这一社会功能专业化而把普通人排出在外。当然普通人并不完全被排出在外，但他们的作用只体现于事前的互动和立法，那属于政治领域。第五、我们如此大规模地介入王斌余案，是想影响对王案的专业处置过程，之所以想影响，是因为对于那个专业领域不再放心。第六，因为社会已经设计了普通人影响上述过程的方式---政治制度，我们的介入也意味着我们认为这个影响途径被阻塞，正因为我们无法从正常的途径影响人际关系规范和规范过程，这种要求就转移到专业领域里来，形成民意对司法的干涉。第七，当“民意”的影响日益突出，部分持保守态度的人出于其某种考虑，认为现实的法律体系需要尊重，维护法律体系的专业性，反对民意的干涉，于是形成一场争论。</p><p>第七，换一个说法，把所有的人际关系规范综合起来，抽象出来，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公正，各人的公正是不一样的，需要通过交流互动，形成一个重叠领域，以这些重叠共识为基础，形成公共权力机构。所以，公共权力机构是公正的化身，它的地位来自交流互动(博弈)。当然这里同样意味着，谁参与博弈，并认可结果，它就代表谁的公正，而无法参与博弈的群体，他们的公正并不体现于公共权力机构中---除非他们的公正与某些参与博弈的群体间具有共同性。现在的情况是，这个社会的一部分人认为公共权力机构---具体来说就是司法部门无法代表社会公正，而他们又不能参与政治博弈去影响立法，去规范司法，没有别的办法，于是他们对自己(或别人)的公正的追求力图以各种途径体现出来：高一飞等法学界人士希望以影响立法和司法规则、影响法律规范的形式发挥影响；左派人士直接通过舆论的影响形式(这是他们目前唯一的影响方式)，意图给弱势群体以公正；陈永苗等右派人士则从决定公共权力机构代表性的政治角度来考虑这件事。当然更多的人综合了几种想法，所有这些人的基本认识和意图是：现有公共权力机构(政治、立法、司法等任何一方面或全部)不代表他们心中的公正，所以他们要干涉此事。</p><p>我们一厘清与王斌余事件相关的社会结构，事情就很清楚了。以下就相关讨论作一分析。</p><p>其一，讨论由王斌余与其它人的人际关系而生，这个人际关系是，处于极端精神压力之下的王斌余与五人的争吵、凶杀。不能单纯从个人的角度来为以后的评价和定罪找依据，比如王的凶残不是定罪依据，凶残只是对人的一种综合评价，王杀人才是罪，没有被杀者，引不出后面的问题。所以人们说王凶残，真实的含义应该是：王连杀四人，并回头捅第二遍，这个情节在我们看来体现了他的凶残，根据以个人动机、主观意图定罪的规则，凶残者应从重定罪。这个说法的明显错误是，凶残是我们的评价，是我们仅仅从事件出发加之于王斌余的，之所以要从事件推断他凶残，是因为要从他的主观意图定罪，要了解他的主观方面。然而，决定人的主观意图的最重要方面并不仅是人的个性、性格，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现实条件，既然要依据他的主观意图定罪，为什么只考虑他的性格个性因素而不考虑现实条件呢？性格因素可以入罪社会条件为什么不能入罪？事实上在这个案例中，王斌余个性方面并无什么特别的缺陷，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外界条件。</p><p>其二，“被害人该不该死”到王斌余的定罪之间，并不是一个简单推断关系，如果我们从被害人不该死推出了王斌余该死，就意味着事先承认在杀人及后续判处过程中存在不同人的生命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以命偿命的规则。民间自发产生的规范意识中有这种观念，但如上所述，它并无什么意义，现在已经不是侠客的天下，不是江湖时代，裁判机构是法律系统，这一点是所有人的共识(没有人否认这一点，激进者反对的是某一法律体系，而不是反对使用法律体系作裁判)。既然是法律问题，就不用多说，如何决定相关法律和司法原则，高一飞先生已经谈了很多，反驳者只能从社会责任和主观责任的角度去谈，而“王斌余不该死，那被害人就该死吗”(在现代社会里)是个伪问题。</p><p>其三，社会公正是讨论的一个中心问题。正如上述结构所示，法律体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作为公正的责任人一样，根据自由主义理论，公正只能体现于程序中，民意不能干涉程序，除非程序已经有规定。但这只是一种规范性认识，对于这个规范，并没有多少分歧，分歧在于对现实的法律体系的认识，在于现实的法律体系与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主持判死刑的人大多具有自由主义思想，他们在看待现实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关系时，持一种渐进论主张，他们把制度看着一盘散沙，可以通过量的积累，在任何一个案例---包括王斌余案---都努力去推动法治，就可以达到目的。所以他们把现实的法律体系分割看待，把不同的案例独立分析，因为公正之标准是唯一的，在每一个案例中都存在一个明确的公正之标准。</p><p>但反对判死刑的人---也就是“民意”的组成者---的视角不一样，他们的出发点不是制度，不是观念中的社会公正，而是现实的生活。他们从现实的生活中提炼出公正的标准，这个公正标准绝不是普遍的，因为现实中没有普遍参与的博弈，没有全社会的重叠共识，他们只能代表自己和弱势者的公正。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用他们的有色眼睛来区分现实，归纳造成现实不公正的原因，然后针对这些原因来产生自己的主张和行动。王斌余案就是按照他们的公正标准选择出来的案例，不管王案在法律上有多简单和明确，但他们的目光已经超过王案本身，超过王本人的遭遇，其目的已经越过了法律。所以把目光局限于王斌余案，他们肯定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可能从法理上找到依据，这种法理也还未成为现实的标准，围绕王斌余案，他们明显有所“违规”---以“民意”破坏程序公正。</p><p>但是，两种主张是对立的吗？不是，自由主义者提出了实现人类公正的根本途径---实现程序公正，这一点正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理想是一方面，认清现实更重要，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程序正义，即使所有的程序都到位了，程序中也存在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对于裁判者的制约，正义一样不可得。现实的问题是在大量的判决中体现出来的倾向性、体现出来的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有着显然的、共同的原因，也就是说，现实的不公正是整全性的。不能把目光局限于制度，制度只是社会之一方面，它受制于政治形势。没有根本性的制度作保障，制度变革就不是一点一滴的积累所得，而是政治博弈的结果。所以最终意义的程序正义在目前来说并无多大意义，社会不是你的画布，不是依葫芦画瓢画出来的，没人有那个本事。不能由目标决定策略，只能由现实决定策略，这是常识，现实是变化的，策略也是变化的，现在的要点不是扯喉咙喊“冷静、冷静”，而是看清楚谁才有冷静的必要，无需你喊，打老婆的恶汉肯定比他老婆先冷静下来。</p><p>对于王斌余案，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分歧，一方强调应该按大家都认同的程序判决，另一方强调此案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社会责任，双方着眼于不同的方面。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自我闭塞，在于认识的惰性，只能局限于自己的认知结构去理解，而不能从对手的认识中拓展自己的理论，增加理论的解释力。左派看不到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理论的日新月异，死抱着被历史遗弃的幻想；中国的右派还未摆脱西方著作的书卷气，还没给中国现实划出一个道道来，在他们眼里中国社会就是一片朝气朦胧的大地，一片肥沃的土壤，任他们去播种，什么东西都能顺利生长出来，他们没看到已经快崩盘了，一个四分五裂的社会，你站那样高有什么用？书本收起来，不要提什么公正、正义，为穷人呐喊吧。穷人没那么可怕，权力才可怕，真正的策略不是当普世观音，而是让弱者变强，真正要防备的不是穷人闹革命，而是闹革命的土壤---强者更强，肆无忌惮。</p><p>在我看来，王斌余案中双方的讨论是［A，b］对［a，B］，大写代表大嗓门。说的本是差不多的意思，只是强调的方面不一样，在认识上本没多大的对错，只需要相互理解和溶合。只有把大嗓门看着行动，不在认识而在实践上来理解，才能给出一个评价标准：你的嗓门对谁有利？这个方面来说，我的立场非常坚定，羽戈们错了，你喊得不是时候。<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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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理智走到尽头后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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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有一个流行的说法叫“失去理智”，这个说法很成问题，因为它所表达的含义是模糊的，不能有效地把表达者的意思传达给对方，甚至对于表达者来说，他的意思也是含混不清的。</p><p>除非在心理学中，一般在考察人的社会性行为时，理智不能独立看待，对于人来说，理智是对一个人行为的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运用理性能力作出的对外输出，人都有理性能力，而理智，是对这种能力的应用情况的一种评价。我们说一种能力，总是针对某一目标，不然就不叫能力，而叫力量、能量之类。比如火山爆发，它的能力很大吗？除非我们假想它有冲破地壳的目的，才能这样表达，否则我们只说能量很大。所以一种行为，总是针对一种目的的行为，而理智，总是针对目的而对理性能力的运用。</p><p>理智，只是针对具有理性能力的人的目的而言，不是针对别人的目的，也不是针对大家的目标---除非他的目的和大家的目的一致。这是确定无疑的，语言已经决定了这一点，如果我们要表达针对别人目的的能力，必须要发明另一个词。所以我们说某人的理智，只是针对他的目的而言，我们考察一个人是否理智，或者理智的大小强弱，需要明确他的目的是什么，然后我们设身处地地想想，在同样状况下我们会作出什么选择，然后再来和他的选择对比，来确定他是否理智。显然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判断，与我们是否设身处地，考虑是否周全是有关的，只有我们的考虑很周全，我们自己更理智时，这种评价才有效。虽然一般认为旁观者清，从当事人之外的角度考虑会更理智些，但事实可能并不如此。</p><p>我们用王斌余案作例子来分析。有人认为王斌余失去了理智而杀人，这个评价就很模糊，并且包含有错误。我们先要分析其目的，王斌余的目的是什么？当然不是杀人，如果一开始他的目的就是杀人，他当然是不理智的，这个大家都能达成共识。开始他的目的是要回工钱，然后回家，用工钱给父亲治病，然后修房子，娶媳妇，等等。他的目的很多，并且相互也有关联，我们把这些目的归纳起来，概括为一个：活着。这样说也很模糊，我们不能用一个泛泛的“活着”，他没有想要带花园泳池的大房子，没有想要模特或选美冠军作媳妇，我们不能把自己的目的加给他，从中国人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他的目的只是象人一样活着，并且是象农村人一样的活着，再具体一些，是象他的左邻右舍，他的打工同伴一样活着，我们的农民素质低、比较卑贱，一般来说他们没有什么高尚的追求，和公正、民主什么的没有一点关系。</p><p>然后我们看，他的行为理智吗？如果我们处在那样的境地---要不到钱，家里又急的很，我们会干什么？我想到两个办法，一是找管理部门、法院，二是找一帮老乡朋友，把包工头揍一顿，强迫他把钱交出来。当然要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比如我根本不懂哪个部门管这些事，甚至不懂还可以找政府，就没有第一条选择，但这不能说是不理智，可以说因为知识水平低，所以理性能力差。又比如我这人内向、朋友少，或者胆子小，不敢打架，第二条也可以PASS。从现有信息看，我们可以合理估计，他不是个会打架的人，可以PASS第二条，那么按我们设身处地的理智选择，我们要选第一条，选第一条是理智。那么王是理智的吗？显然是，他找了劳动管理部门、法院，并且找了多次，他是理智的。</p><p>但是他为什么还要杀人？首先，他选择的行为没有成功，没有达到目的---要回工资，象别的农民工一样活着。那么这个时候，又怎么办？如上分析，他是理智的，但理智也不是万能的，任何个人都不是世界的主宰，比如你遇到海啸，你再理智也是没用的。王斌余的情况我们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理智走到了尽头。理智走到了尽头又怎么办？这确实是个问题，好象没什么人思考这个问题，我也不知道怎么回答。我们不知道怎么回答，就说明对理智走到尽头的情况，我们没有一个评价标准。没有评价标准，我们就不能再评价，不能再说什么好坏，王斌余又作了什么事，没有好坏之分。我们用别人死了来评价王斌余是没用的，这种评价只是站在活着人的立场上，为了活着的人活着的风险小一些，这和王斌余没什么关系。</p><p>那么，杀人就是一个偶然了，没什么必然性，王斌余就象块被抛下的石头，怎么滚、滚到哪里去，根本不可能预测，可能他自杀了，无声无息，这个社会气泡都不会冒个，可能他流浪，最后饿死，这个社会同样不会冒个泡，但对他来说，自杀、饿死，又有多少区别呢？其实区别只在于别人死了，别人死了才产生了意义，和王斌余有什么关系呢？社会是关系的集合，王杀人只在社会关系中有意义，对王来说，毫无意义。但是我们的媒体上的大量作者不是这样认为，他们非要到王身上找毛病，他们不认为这只是个社会问题，非要把社会问题分解到人头上，然后心满意足地走开。</p><p>当然，当这块石头碰到一个尖角，走上杀人一途后，可能产生另一个理智问题，他为什么不会杀包工头，要去杀一个劝架的工友，并且还要捅第二遍？他还理智吗？他理智地杀人了吗？也许有人觉得这个问题有意义，但事实上这些人根本就没搞明白是谁的目的，杀人是他的目的吗？可能是，但这个目的如同石头的飞行路径一样，是偶然产生的，而不是如大家一样，精心策划的---为了报复？为了公正？为了自由的明天？无论为了什么，都是扯QIU蛋。</p><p>其实，这个问题也不是和王斌余没关，如上所说，一个人知识水平低、理性能力低，他就不知道怎样去要钱，他可能是个任人欺负的人，因为他没能力。能力，首先就是个人的问题。理性是一种能力，理智，是对理性的一次运用的评价，理性是长期的、综合的，理智是现实的、短暂的。王斌余理智，但理性能力差也是事实，他想不到“民主”，想不到“公正”。可是，他的理性能力差是什么原因呢？是他自己的原因？不是，他上不了学，是因为他没钱，他没钱，是因为他父母没钱，他父母没钱，是因为他父母没文化……毫无意义的循环，根本的原因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这个社会的不公平。</p><p>理智走到尽头，就与本人不再有关系，对王斌余指点、评论是毫无意义的，这只是社会的责任，是个社会问题。理智走到尽头，就要把目光转到社会，在王斌余身上打转，又有什么用呢？</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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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中国思想界的左右互搏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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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周伯通的左右互搏之术之所以是独门绝技，名震天下，是因为平常人作不到左右手为敌，达不到这个境界。左右手都是人的肢体之一部分，受神经中枢控制，它们只可能相互配合，完成统一的任务，要作到左右为敌，必须先让自己精神分裂。</p><p>把它与我们对社会的认识相对比，左手和右手分别看着左派和右派对社会的认识，神经中枢看着社会统一体，那么目前左派右派在认识上的对立局面，无疑反映了对社会统一性的割裂。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先谈谈我对一个社会统一体的认识。</p><p>如果忽略国家之间的互动，那么一个国家就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个社会统一体就是一个完整的国家结构体。那么一个完整的国家结构是什么样的呢？首先它由一群人组成，如果只是个体的集合而已，它与大兴安岭孤独的东北虎们也没什么区别，之所以成为社会，还在于其成员间具有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是如何产生的呢？东北虎之所以孤独，是因为他们很少，分散在广大原始森林里，各自狩猎，各人过各人的日子，无需有什么往来。但如果它们生活在非洲草原，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非洲草原上的狮子，环境比较好，狮子比较多，相互天天打照面。当狮子多到食物不是张口就有时，他们之间就可能发生关系了。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作关系，比如集体狩猎，通过联合提高狩猎的成功率，以保证食物供给；第二类是争夺关系，抢夺其它狮子口中的食物甚至把别的狮子当作食物，对于强者来说总是有诱惑的。</p><p>第一类关系，只要能够解决好分配问题，它总是为狮子们欢迎的，这种关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除非资源条件改变)，它形成最早的社会结构。第二类关系虽然是破坏性的，但它也有形成稳定关系的可能，其一是因为长期的争夺对于任何狮子都是一种风险，他们希望稳定；其二如“血酬定律”所述局面，强者总有依赖于弱者的方面，他们也希望形成稳定的欺压关系。</p><p>这时候的稳定关系是一种合作生产和分配关系，也就是一种稳定利益关系。但也不仅仅是利益关系，因为分配问题始终存在，争夺的可能性不会消失，为保持稳定，其中也夹带了暴力威胁或一种道德自律。暴力威胁或道德自律的作用总是有限的，一旦它们失去作用，结构就可能解体，大家又可能回到黑暗的丛林时代，这对于已经在享受稳定关系的好处的人们来说是很可怕的。“不能回到丛林时代”，这渐渐成了最重要的要求。怎样保证这一点呢？加强暴力威胁或道德约束的作用，措施是加强执行这个职能的机构。也就是把把首领扩展为一个机构，机构的职能是制定人与人之间的规范关系，并保障这些关系，以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p><p>于是国家便形成了。虽然在此后还有一些重要的变化，但我们这个社会还停留在这个阶段，那些变化还没有发生，暂且不说。现在我们考察，这样的社会里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社会是人们持续不断的行为的结果，如果人们以一种固定的模式对外界信息作出反应，比如老百姓总是压缩自己的开支来满足国家的纳税要求，比如掌权者总认为自己的地位高枕无忧而不改革，比如农民总是上访上访上访而不思或不能变个花样……，所有这些情况综合的结果：社会是稳定的。因此，所谓“社会发生变化”，实质是人们不再按照原固定模式对外界信息作出反应，它指人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现在我们要问，如果社会要变化，首先是哪部分人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呢？</p><p>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很多，考察这个问题必须先按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来对人分类，但如果这样分析本文就会变很复杂。我们只综合左派和右派的认识，把这个社会的人分为三类：利益格局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富人)、利益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穷人)、掌握权力的人。必须通过上面的国家结构来理解三类人：它们分两个层次，“利益格局”主要指社会经济结构，不管有没有政治机构，一个社会中总是要分为富人和穷人的，富人和穷人的关系总是比较紧张的，一紧张，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所以就产生了第三部分人：掌握权力的人(政治机构)。政治机构最重要的职能，就是规范富人和穷人的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当然不同的政治机构用的手段不一样，有的用警察军队，有的用道德教育、意识形态，有的干脆让大家自己定规则。</p><p>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三部分人中，哪些人的行为模式最可能发生变化呢？虽然我们的分类非常粗糙，但下面的说法应该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穷人最可能变，即使富人中有很多人也可能主动发生变化，但一方面他们不是富人的主流，第二方面，他们对于自己能承受的变革成本的预期是远小于穷人的，以至于变革成本高时他们这种愿望失去了意义。</p><p>虽然我们说的是个人的行为发生变化，但穷人不是东北虎，没生活在原始森林里，他们的行为变化，将导致他们与其它两类人的关系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必然是希望稳定的人所不欲的，于是这里很容易就变成一种对抗。那么他们与谁的对抗？左手说，是他们与富人的对抗，右手说，是他们(其实右手不太在乎贫富问题，所以这里是富人与穷人一起)与掌权人的对抗。我觉得，这里体现了中国知识界的精神分裂。</p><p>相对来说，左派考虑的简单一些，他们的目光主要落在贫富问题上，也就是说他们只重视第一层关系，他们把掌握权力的人看成富人们的工具、富人们的附庸。既然这样，穷人们成立自己的工具，打倒富人，均贫富，然后用自己的工具维持贫富均等的局面，问题就解决了。左派没想到贫富问题只是表象，一个社会建立于分工合作基础上，分工的基础是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形成极端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是不可控的，它只能是一个自生组织，市场经济才是社会的常态，人们只能就贫富问题达成协议，而不可能消灭贫富问题。左派也没想到权力的力量之巨大，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又造成新的贫富问题，造成新的不平等，新的不平等下又要建立新的工具。不把目光转移到工具本身上来，就形成一个没有尽头的循环，苦难始终要伴随我们。所以，贫富问题并非始终是最重要的，当大家在自主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关于合作和贫富的稳定格局时，最重要的工作就转移到权力上来。</p><p>右派的问题复杂一些。右派看到了左派没看到的问题：一是贫富问题不可能消灭，更关键的是，就象哲学上你找不到真理的标准一样，决没有评价贫富关系的绝对标准，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就分配问题达成一致；二是掌握权力的人不是工具，也是人，这里是三方关系而不是两方关系，其中掌权人一方是关键，是解决贫富问题的关键。</p><p>应该说，右派的问题不是理论问题，而是理论适用的问题。右派的理论已经揭示出了这个“三方两层”的关系，但在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现实和提供策略时，他们看到的是两方关系：社会与掌权者的关系，他们忽略了另两方关系---社会的贫富对立问题。在西方社会，经过工人运动，其政治机构基本上是社会主要利益阶层政治竞争之结果，那么政治机构在规范贫富问题(及其它社会问题)时所用标准，是已经经过大家争论了的，这种规范下的贫富之结果，不会有多少人有意见，反倒是掌权的那些人，是永远要警惕的，西方社会里人们关注的重点，就是社会与掌权者的关系。</p><p>但我们这个社会却不是这样，无论贫富分化是市场的结果还是权力滥用的结果，贫富问题---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你可以说，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政治机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政治民主化，但是，穷人正在受到的实实在在的伤害却不完全是权力滥用造成，那些伤天害理的事也是富人们干的，或他们勾结掌权者干的。如果要先解决民主化的问题，是不是就要穷人们先忍受着富人对他们的侵害？当然你要说，右派们没这样说，但我在这里只是想指出右派忽视了贫富问题，并且确实还有很多人还在大谈什么“暴民政治”、还在警惕什么法国式道路，这种态度无疑具有反对穷人改变秩序主张的潜在要求，因为对于弱势者来说，谈论采用什么方式的问题对他们来说是奢侈的，他们首先要求生存下去，要求改变，任何限制这种要求的主张，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形成一种对立。</p><p>右派们最明显的问题，是对于非民主政治下的市场化改革，对于私有化改革的支持。按照他们的想法，市场经济会推动政治民主化的，把社会从极权者手里一点点解放出来，这个社会日益独立，“国退民进”，它自然会产生改变的要求，自然会推动政治的变革。“建设市民社会，推动政治民主化”。我不否认这个说法，市场产生出来的能量是巨大的，问题是他们中有多少人想到，非民主政治下的市场化，几乎必然是巨大的不公平，必然产生庞大农民阶层、国企工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结果？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竞争性关系，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贫富分化，没有一种公平制度来保障，没有任何制约的社会中，它也必然意味着拥有资源优势的富人对于穷人利益的侵占，使他们陷入生存困境。也就是说，没有民主制度保障的市场化，必然造成严重的贫富对立局面，造成社会的分裂。这种局面下，右派们的政治民主化，就不能再泛泛地说是市场经济推动的，因为社会已经分裂，有人受益于现有政治格局，也有人受损，并且受益者恰恰是右派们寄予厚望的主导市场经济秩序的富人们，以及所谓的中产阶级，这就产生矛盾，你们究竟指望谁来推动政治民主化呢？</p><p>朗顾之争的结果，经济自由主义者在道义上被审判，但普遍存在于右派思想中的这种路径主张却未被反思，一种模糊的“建设公民社会”的路径主张广为流传。这种主张来自西方经验，来自对西方社会几百年历史的总结，然而这种照搬是有问题的。何清涟女士、秦晖先生等人的研究说明，我们的这场改革并非自由主义在这个社会的扩张，而是另一种方式的掠夺，这样的改革必然造成社会自身的分裂，但他们的研究却并未给人以警示。分裂的社会并不是权力的对立面，它无法推动政治进步，相反却让弱势者走入深渊。想以“公民社会”对抗权力，结果可能是对弱势者的抛弃。</p><p>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权利，权利是一种关于个体与其社会环境关系的价值，它来自于个体对自身与社会环境关系的经验认识，并非什么超验的东西，一个人的权利观念必然需要按照关系的性质分类。按照上文的“三方两层”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待权利，一是基于人际间关系的权利，二是与权力相对应的权利。人首先生活在人际关系中，人际关系中的权利是根本，而与权力相对应、由权力来保障的权利具有工具性质，它是对第一类权利的一种保障。既然如此，对于个人来说，第二类权利---存在于制度中的权利并不具有优先性，当权利受到侵害，个体的反应只依据有效性原则，什么样的手段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而不是仅仅期待权力的介入。根据这样的认识，当权力不能为权利提供切实保障时，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是不能被忽略的，也就是说，贫富对立的问题应该为右派正视。</p><p>在对待具体社会问题，对待现实矛盾时，右派往往把自己放到一个超然的地位上，放到一个超越个体和局部利益、代表社会公正的地位上，因此他们容易忽略贫富分化，忽略社会利益阶层之间的对抗性，以及忽略影响社会成员行为取向的各种现实条件。他们的兴趣集中于制度问题，或者由制度问题衍生的政治行动。如前所述，人际关系中的权利才是根本性的权利，制度和对权力的规范是为了保障这种权利，如果跳过权利本身，为了制度和权力问题而不顾权利的要求，那是一种什么立场呢？正是自由主义者非常熟悉的建构理性主义。按我的理解，哈耶克强调的“自生自发秩序”，重点在于“自”，社会并非具有自主性的行为主体，这个“自”，实质指社会成员源于自身需要和理性能力的自发行动。一个真正“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的追求和行动，一种社会性变革之所以产生，在于社会成员不满于现实秩序。所以，一种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的制度，其源泉乃是社会成员对于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追求---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追求，而是丧失权利的那些人，别的人没什么好追求的。那些丧失权利的人不是暴民，无论他们打砸抢，还是被鼓动被欺骗而激进，那都是他们基于现实和希望所作的理性决策。“自生自发秩序”只用于解释秩序之来源，并不说明渐进之必需，新的秩序如何产生，全由社会局势、资源条件决定。不分析现实社会，预设渐进、保守之路，实质和他们批评的建构理性主义并无什么区别。</p><p>综上所述，右派们为了其政治主张，为了建构宪政制度的目的而虚构的“公民社会”是不存在的，与波兰不同，这个社会并没有随着市场化改革而走向公民社会，只有改革的受益人和被侵权者，没有公平可言的市场中，改革的受益人决不会自行追求公平、民主、宪政，在这个问题上这个社会是分裂的。右派本无必要支持这样的市场化改革，无必要使自己在市场化和穷人们的生存困境之间处于两难境地，虽然市场经济是自由和权利观念的逻辑必然，但少数人决定和主导的市场化道路却无法使自由增长、使权利得到保障。右派们不该表现得过于聪明，不该为了宪政民主去设计什么路径、道路，只需踏踏实实从最基本的价值---自由和权利出发，去研究权利、追求权利---当然这个权利不是抽象的，它指失去权利者的权利。维护被侵权者的权利，为弱势者讨回权利，使缺少自由者获得自由，这才符合自由主义之本义，才是一个正宗的&lt;b&gt;中国&lt;/b&gt;自由主义者的主张。</p><p>以上讨论简化了对左派的分析，着重于分析右派的一些认识，原因是左派的问题是明显的，而右派的问题却不太明显。虽然左派在理论上的缺陷更多，但他们对现实的主张却更得人心，这不是“愚民”们的问题，而是右派自身的问题。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无论在理论认识上还是现实主张上，左派右派都有着很强的互补性。我们面对的是同一个社会，同样的现实问题，认识上的分歧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你错我对，如果更踏实一些，真正从现实问题出发，而不是以理论和观念代替现实，就不会有这样大规模的左右对立局面。知识分子是因为他们的知识介入社会的，知识并无立场之分，只有对错之分，右派不比左派聪明，左派也不见得比右派更正确，我们的思想界本不该上演左右互搏的。不过好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知识是用来应对现实问题的，问题不是从理论产生出来的，而是从现实中产生的，无论左派右派，都不断有人面向现实，研究现实，或站出来参与维权行动。接触现实社会，面对现实问题，用知识去帮助弱势者，这应该是中国思想界的方向，希望看到左右人士联合起来，为这个社会的进步起到更大的作用。<br /></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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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认识的结构之三：理论与实践问题，兼谈“陈永苗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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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9-2  22:18</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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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用函数A=Fn(Fn-1(…F3(F2(F1(A1)))…))(谢谢luckydog2的意见，修改了等式)来表达认识的结构，是想说明任何一种知识，都是一个认识过程的结果，知识必然依赖于认识过程，认识过程中的各种要素：认识方法(语言、逻辑、数学等等)、认识者立场、理论前提、理论范围等等必然体现在知识中，所以对于知识以及对自己认识结果的表达，应该把这些方面完整体现出来，理解知识、理解别人的观点，也应该尽力去理解观点背后的东西，这样的理解才可能完整。</p><p>这里再谈谈任何一种认识都必须具有的一种立场，这个立场与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关。</p><p>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是谈认识问题，而不是实践问题。对于那些埋头干事的人，我怀有十二分的敬意，但这里与他们无关，只与讨论实践问题的人有关。任何一种具体认识活动，都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只有两类：为了认识对象世界，或者为了实践。有人要说，认识的目的就是实践，怎么又会有两类目的呢？从人类的宏观角度来说，认识确实是为了实践，但因为认识有认识的要求，它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所以对于具体的认识者来说，认识世界也可能是他唯一的目的，而和实践问题无关(为了“认识”世界的目的而“认识”，两个层次的认识，不要混淆了)。这里我们所谈的认识者的立场问题，也就是指认识者的目的是什么，指他是站在认识者的立场上还是站在实践者的立场。</p><p>以实践为目的的认识，还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研究怎样才是好的，研究价值和规范问题，另一类研究如何实现价值，达到人的目的，也就是研究策略问题。策略研究直接提供行动计划，提供对行动的支持，价值研究则提供行动计划中的目的。也就是说，策略研究与实践更近一些，价值和规范研究与实践的关系远一些。</p><p>以认识为目的的研究(因大家都可理解的原因，我们改称经验研究)、价值及规范研究、策略研究，这三种认识形成了考察认识活动的一个维度，这个维度就是认识与实践维度。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具体的认识，它或者是经验认识，或者是价值和规范认识，或者是策略认识，它必然其中之一，必然有这样一种立场在其中，我们考察它，不能把这一点漏了，把不同立场的认识混到了一起。而当我们在这一维度上比较两种认识，也必然会得出哪认识偏重认识者立场，哪种认识更偏重实践者立场之类的结论，比如一个价值和规范的研究者与策略的研究者比，前者就是认识者立场，后者是实践者立场。</p><p>既然划分了这样一个维度，在这个维度上的不同立场必然是有区别的。那么认识者立场和实践者立场，其主要区别是什么呢？先看看认识者。任何一个人，都会在生活中产生无数具体的经验认识和追求，而一个认识者，则不会满足于这种具体的零碎的经验和追求，他们与普通人之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会把这些具体经验和追求归纳、总结、抽象，以提出一个更一般的、覆盖更多人认识的规律或价值观念，用它去解释社会现象或要求社会成员。对于一个认识者，他们的认识是总结性、概括性的、脱离现实生活的，一般化是主要特点。实践者与他们不一样，实践者以其行动影响改变或维持现实，这种行动实施的前提是，现实和目标是明确的(事实上有的行动者目标可能是模糊的，但具有对现实的认识则是必须的，虽然这种认识可能并不正确)，只有对现实有明确的认识，才可能产生一种策略。但我们知道，现实是具体的，它与认识者那个一般性的世界不一样，它必须是由你我他这些具体的人组成，行动的策略不具体到确定的人和群体，这样的策略无法实施，它也不能被称为策略。同样，认识者的世界中价值观可以一般化，可以是普世的，但这个价值观不是无条件地普世的，对于认知者，这个普世的价值观其实是他们心中的理想状态，而因为现实的复杂性，现实中任何价值观都不是普世的、统一的，面对现实的行动策略中，任何一种具体的价值观都必须要对应于具体的人或群体头上。也就是说，在策略中任何价值观都不能无条件地成为行动者的目的，策略中的行动者往往并不具有共同的价值观，策略必须考虑他们现实的价值观问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概括认识者立场和实践者立场：认识者立场上的认识具有一般性的特点，强调共性而忽视区别；实践者立场上的认识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它越接近现实的多样性，其策略其具有可行性。</p><p>下面再谈“陈永苗悖论”。</p><p>自由主义在中国，主要体现为关于价值和规范的观念，也就是说，我们划分“自由主义者”，主要看他是否持有自由价值观念，是否主张实行宪政、民主。这是个基本的区分标准，虽然可能在其它理论观点上有分歧，但一方面自由主义内部派别林立，观点分歧较大，另一方面分歧也可能来自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不一样，而这个方面不能作为划分标准。</p><p>按照这个标准，陈永苗先生当然要被划为自由主义者，在价值规范方面，他的观点是明确的。退一步说，即使现在有人怀疑陈先生是否还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在他提出引起争论的一系列观点前(见《自由主义如何对待民族主义抗日运动》等文)，并没有人有这种怀疑。现在我提出问题，为什么陈先生提出关于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关系的观点后，会引起这样大的争论，会出现对陈永苗自由主义者身份的怀疑？或者我们换一种表达方式：提出“宪政爱国主义”观点之后的陈永苗先生，还是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呢？鉴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致的回答，双方几乎不可沟通，我把它称为“陈永苗悖论”。</p><p>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现状有关。从社会运动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种认识的目的都在于实践，一种社会性思想必然伴随着社会实践，相应地在这种思想体系中，就应该存在实践者的立场，包括相应的实践策略。根据上文的观点，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其认识者的立场和实践者的立场应该有所区别，认识者的立场上，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价值的普世性，主张超越于利益之争的宪政民主制度；而在实践者的立场上，自由价值、宪政民主政治规范只具有指导性的作用，真正的实践策略或政策主张，是和现实问题相联系的，它不是指“要限止政府权力”这样的主张，而是“增税还是减税？”“财权给议会还是给国王？”这样具体的政策或制度主张。我们看到，在认识立场和实践立场上，自由主义面对的是大不一样的问题，作为实践者的自由主义者，他提不出一种惠及全社会的策略，因为在绝大多数现实问题上，并不存在全社会一致的价值取向。</p><p>这里也许有人要说，“不存在实践立场上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主义是超越政治的”。自由主义思想史大多以自由主义观念变化为线索，展示其思想发展过程，仅有少量篇幅涉及其实践问题。在西方历史上，自由主义观念和实践主体存在一个分离的趋势，因为很早就产生多党政治局面，产生职业的政治家，使得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并不需要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实践他们的政治理想，自由主义思想是通过影响政治党派的政策主张，来完成其实践的。这种局面下，因为思想家与政治家显然的区别，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领域，使得人们容易把他们看着两个独立阶层，在这个独立性的基础上来探讨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影响，而作为自由主义的认识和实践主体这样一种关联性反而不为人重视了。于是在人们的眼中，“自由主义”这个概念被局限于思想领域，受其影响的政治党派被忽略了，这些政治党派的政治策略不是“自由主义的”，它们只服从政党竞争的目的，不是自由主义的策略主张。</p><p>思想家的目的是认识，政治家负责现实的政治运作，他们之间这种显然的角色区别，使得其认识者立场和实践者立场的区别十分鲜明，自由主义在西方并不存在认识立场不明的问题。但在中国的情形却完全不同。中国并不存在受自由主义影响的政治党派，也就是说，在中国没有自由主义的实践主体，实践的任务靠不得任何人，在“空谈”、“脱离现实”的批评之后，传承西方自由主义思想者衣钵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们发觉，他们没有西方老师那样逍遥，自由主义的实践，除了他们自己亲自去干，没有别的办法。但这里出现问题，它使得自由主义的认识者立场和实践者立场集于他们一身，这种情形造成一个很大的问题：自由主义者出现角色混乱。</p><p>有一部分自由主义者发觉了自己的实践者角色问题，这其中包括陈永苗先生。因为陈先生的政治化主张而要把他开除出自由主义阵营的人是没道理的，因为陈并不是反对其它中国自由主义者的主张，而是进入了一个他们未曾涉足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内提出自己的主张。他的主张并不象他们认为的那样，是对自由主义的背离，他们对陈的批评，并不是基于共同的背景。</p><p>首先他们认为自由主义不该政治化，这个主张是有问题的。如上所述，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并不只体现于其观念变迁，而应该包括受自由主义观念影响的政党的政策及制度主张，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只继承了自由主义的观念，不代表中国不需要自由主义政治实践，陈永苗提出来这个问题，不能因此把他开除出去。其次，他们对陈永苗的反驳，并不是站在实践者立场上的反驳，他们认为陈的实践主张，可能导致中国专制社会的又一个轮回，这不是从实践角度考虑的，而只站在认识者角度，从历史经验出发来预测陈的主张的一个可能结果，这个角度的反驳是无效的。一种有效的反驳是策略对策略的反驳，既然陈的策略可能有问题，就应该提出新的策略，以避免问题，如果如批评陈的人那样，对任何政治建构主义反感、害怕，其结果只能是一种放任自流、无所作为的主张，而这种态度其实已经被实践的主张者抛弃。</p><p>“陈永苗悖论”---由他的“宪政爱国主义”所引起的分化---说明，中国自由主义者在认识的立场这个维度上的考虑是不够的，即使在主张自由主义政治化的自由主义者那里，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认识者立场和实践者立场上的巨大差异，他们很容易把认识者立场上的那些普世的，宏大的观念用到现实中来，从而造成一种两难的局面。比如陈永苗在《自由主义如何对待民族主义抗日运动》中说，“自由派的使命应该是整个民族的发言人”，他说这话时就没想到三个戴表所受到的耻笑，也没想到这话对于他的政治化有什么意义。又比如陈永苗要联合民族主义者的主张，就是缺少对现实的分析，没认清这种所谓“民族主义”的面孔的表现，自由主义的实践究竟能依赖什么样的力量，需要有什么样的策略，依赖于对现实的清楚认识，现在还没有多少自由主义者在这个方面有所建树。又比如在如何对待条例的问题上这种困难也有所体现，条例可能有利于几陷绝境的群体，但它不利于一种法律正义的确立，那么自由主义者是支持它还是反对它(羽戈《饮鸠止渴的信访制度和迟到的正义》)？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者把法律正义和条例孤立出来看待了。在目前的局面下，不存在一种公认的法律正义，这里的法律正义只是自由主义者的，但自由主义者的法律正义只能建立于宪政政治制度下，没有宪政民主制度，哪里有什么法律正义呢？和法律正义相关联的是政治制度，区区一个条例与那个正义的联系微弱得可以忽略不计。条例其实是社会过程的产物，是现实和舆论的压力下，统治集团的一种反应，是一个互动的结果，是三方博弈的结果。真实的东西是引出条例的那个过程，这个过程中自由主义者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立场，不能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讲话，因为你不是他们的中间人，作不了裁判。自由主义者只能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去思考条例本身没多大意义。</p><p>“陈永苗悖论”这个现象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越来越多的自由主义者不再空谈，担当起实践者的角色，参与到行动中来，这说明“从认识到实践”的规律正在发挥作用。但行动是一方面，我们还是要明确这种行动的本来意义---它是根据现实制定的行动策略，而我们暂时放在一边的普世价值和一般规范，则是它的最终的目的。<br /></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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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超女现象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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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br />超女的疯狂自然引起众多评说，众多评说与超女一起造就文化大观。不过看到这样多评论，大多数人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超女现象的结果、意义、影响等等方面，少有人探究超女现象的成因。如何了解到其成因，又会有怎样的评价呢？</p><p>超女火爆后，有消息称超女模式只是对海外娱乐圈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的克隆，这种模式以前不为大陆人所知，它在海外的规模和影响也远远赶不上大陆，超女在大陆的火爆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它为何就独在大陆火爆上了呢？</p><p>很容易联想到如下事例。近二十年前一位海外二流歌星上了春节联欢晚会，马上红遍大陆，在大陆的影响反馈到海外，甚至提升了他在海外的名气；几年前，一部垃圾影片第一次借鉴海外的商业模式，进行全方位包装后推出，最后获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成就：超亿元的票房，这是中国电影界没敢想过的事；2001年，一不知商业诚信为何物的公司运作一款二流韩国网络游戏，这款游戏改变了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使网络迅速普及至穷乡僻村，也在很大程度上拯救了奄奄一息的互联网产业，顺便造就了一个新的暴富神话；去年，一位叫木子美的女人使用在国外稀松平常的招术，成为“网络名人”，轻松把自己推销了出去……。很多的例子，只举几个显眼的吧。</p><p>超女和以上例子显然具有一个共同点：在海外稀松平常的东西到了我们这土地上就变得不寻常起来，形成波及全社会的文化现象。那么这块土地具有什么样的神奇魔力，能产生如此大的能量呢，这个社会又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把这些事例联系到一起，揭示出它们的共同性，答案就很明显了。只看费翔一例，我们很容易想到费翔成功的原因：因为大陆文化娱乐生活的贫乏，可能任何来自港台的歌星都能够成功，没有费翔登上春晚的幸运，邓丽君、张帝等一样红遍大陆。《英雄》的成功，也有相似的原因，市场化的推进，使得市场与文化的结合成为可能，一种新的运作模式造就的效果在人们眼里焕然一新，成为沉闷现实生活中的一道亮点。</p><p>这些例子说明，超女的成功，不在于它包含“民主”之大义，而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项新的生活内容，一种新的生活形式。这个形式之新颖独特，它对于人们的影响大小，在于它与人们现有的生活形式多样性之比较，人们的生活越单调，它的影响就越大，人们的生活方式越多样化，一种新的形式之影响力就越弱。</p><p>这样看待超女现象的成因，我们就会发觉，有关超女的所有那些联想都显得自作多情，显得不切实际。超女确实包含民主的形式，但并不是这种形式导致了其火爆，而是这种形式所带来的新奇感受，更重要的是，它遇到的是干柴---处于饥渴状态下的观众---才会燃起熊熊大火。</p><p>超女现象还带给我们别的信息。一个基于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社会中，多元价值观是常态，除非一件事关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经济事件或政治事件，一个文化事件要想吸引如此众多的眼球怕是很困难。但在中国大陆，这种事却显得那样容易，它如此频繁的发生，显然说明了一个事实：人们并不具有太多的需求，人们其实很容易满足，他们还处在被给予的阶段。社会并不是他们的，不是大家的所有日常行为的总和；社会的变化也不是人们追求的结果，而是被慢慢放气的气球---不是你橡胶皮有多大劲，都是拿气球的手说了算。</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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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宪政与超验之维关系之争及其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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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把信仰和政治形态联系起来，需要一个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的讨论才有意义，才可能有结果。但感觉目前双方是自说自话，各自的出发点并不一样。究其原因，应该在于正方---主张“超验之维”的一方---没有提出一个强的理论模式，其陈述是零碎的，体现为史实、零散的引文，而缺乏严密的论证，其主张并没有形成一个因果构架，从而使得反方也无从着力，争论明显散乱而无中心。(当然需要说明，正方的观点其实是两种，分布于两个层次，其一主张“超验之维”，其二主张基督教与宪法之间的关联性。因为“超验之维”的主张也主要依据基督教与宪证的关系，所以也不能把两者截然分开)。</p><p>试举例。1、“超验之维”的主张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信仰(无论什么信仰)是重要的，没有信仰(或信仰弱)的社会难以产生或支撑宪政。这层意思应该针对理性主义来说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政治形态都与一定的价值基础对应，宪政也一样。那么价值基础来自什么？他们认为是信仰，是“超验之维”，所以一定的政治形态对应一定的信仰和宗教，只把宪政研究建立于个人理性基础上是不行的。第二层意思是，宪政当然也建立于一种价值基础上，而价值基础又是信仰提供的，从历史来看，这个信仰就是基督教。即使宪政的价值基础不唯一来自基督教，也应该分析自身文化，寻找一种适合宪政价值基础的信仰，(然后再来塑造它)，而不是一钉钯打倒。当然这里要预设，任何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它总有适合宪政的一面。</p><p>目前的讨论没有区分这两个层次，正方的论述是笼统的，逻辑链条并不清晰，两个层面的论证相互交错。这种情况下，反方也抓不到要害。</p><p>2、正方以宪政产生于基督教社会为证据，这个关联性相当弱。对这种观点，几乎无法展开论述或反驳，因为基督教是统率西欧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而政治形态的变迁当然会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些联系肯定无法用“促进宪政化”来概括，它也不能用任何单一的观点来概括。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一个经济子系统，不能用三个子系统建立起动力学模型的情况下提出基督教与宪政的关系，尤如说文化会影响政治形态一样笼统而无意义。</p><p>3、政教分离，学界对政教分离与宪政的正相关有比较高的认同，但它不能拿来作正方的证据。政教分离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宗教现象或文化现象，宗教与文化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存在，因此政教分离在任何社会都可能出现。把政教分离来与基督教联系也是不对的，这个联系只有上帝的一句话：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如果是基督徒，把这话当回事还可以理解，从学术、理论角度把它当作证据，那就太随便了。西欧社会出现政教分离这一现象，是政治、经济文化三子系统互动作用、变迁的结果，不是上帝安排的，所以不是基督教自已的功劳，不能作为基督教与宪政关系的论据。即便退一步，认为上帝起到了某种作用，也需要建立互动模型，确定基督教的独有特征所起的作用，并考察这种作用能否被其它宗教替代。</p><p>4、从基督教内部组织结构中寻找与宪政的关系。其一，基督教内部的结构特征没有对宪政产生明显的影响；其二，传统社会中宗教信仰与权力结构有一种相互关系，一元化的政权大多需要某种宗教的支持，只有到了现代权威政治中，才大大减小了对意识形态的依赖，而把专制政权的稳定性建立于权威的强制手段的基础上。基督教社会政教分离的特点，使基督教并不具有对权力的支撑作用，“一个教皇统治下的“国度”，似乎理所当然在政治上就是政教合一的了”(王怡)是没有理由的，如果基督教内部是政教合一的，是一元权力结构，那么就必须产生另一种形态的宗教来保证这种权力结构，事实上没有，基督教还是和一元化的权力结构没什么关系。既然这样，基督教内部就不应是一元化的权力结构，它具有宪政的某些特点是可以理解的，而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在于政教分离。</p><p>5、认为基督教对于统治者形成一种精神上的约束，在这种约束之下，西欧社会产生了宪政民主。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传统社会的演变动力主要在于不受制约的专制的危害所引发的变革要求，如果统治者能够听从上帝，自我约束，这个社会将很难产生变革动力，那么旧的政治秩序得以保持下去，又何以产生新的宪政民主制度？宪政的本质可不是制约，宪政是一种制约机制---相互制约，不是你听从上帝，自己制约自己，而是你制约我、我制约你。谈宪政没必要对统治者作特别的规定，统治者是理性动物，这是宪政的前提，这个前提是符合现实的。</p><p>根据以上分析，我试图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把正方的论证过程明晰化，同时也作为反方指出其观点中的问题。</p><p>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这里首先是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关系。同时这个探讨需要把政治稳定性与政治变革区别开来，分别讨论意识形态与宪政稳定性(合法性)的关系，以及意识形态与宪政民主化的关系。</p><p>探讨意识形态与政治形态的关系，实质是要建立一个意识形态与政治结构的关系模型，这个模型是由意识形态与政治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组成，研究这个关系，必然需要厘清两者间的影响渠道，并在模型的基础上，探讨其变迁模式。我们从政治形态开始。一种政治形态，代表了一组稳定社会秩序，这些稳定的社会秩序，不是指社会成员的所有社会生活，它只指社会生活的政治方面。也就是说这种秩序，它主要与权力有关，它所涉及的，包括社会权力结构组成成员的社会生活之主要方面，以及普通社会成员与政治权力有关的方面。</p><p>社会秩序，也就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指在人与人之间持续发生，并保持稳定形式的行为关联。那么这种行为关联，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一种特定行为规范。于是需要提问：是什么原因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那样的规范呢？</p><p>政治稳定性和政治变革对个人行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行为规范产生的原因又不一样，我们需要先区分这两者，然后分别讨论。保持宪政民主制度稳定性，要求社会成员不违反一种既存的规范(即使履行规范的外部条件已经改变)，要求他们保守、忍受，作大多数；而民主化则要求社会成员改变行为方式，要求他们反传统、激进，这两种要求明显是对立的，不能混洧。民主化的要求还应该区分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改变既存行为方式，第二个层次是追求另一确定行为规范，这种区分是有必要的，历史上的社会变革，动力主要来自并无明确方向的那些群体，而变革的方向则依赖少数精英的行动。</p><p>先看看什么因素影响社会成员，使得他们按照宪政民主制度规定的规范行为，以保持宪政民主制度的稳定性。人的行为，就是特定目的支配下的对外输出，人的目的外化为具体的价值，人的行为也就是对价值的追求，人的价值观决定了人的行为取向。于是，问题就变成，是什么原因影响人的价值观，使得人的行为符合宪政下的行为规范呢？</p><p>价值观有两个来源，一是人的理性能力，二是宗教信仰，我们大致可以把它们看着对立的两个方面。有一种认识认为理性的强大，造成价值观丧失，人被物异化，这种表述是不对的。除非人出现精神障碍，任何时候人的行为都受价值观的支配，现代化所造成的不是价值观丧失，而是新的价值观背离了我们认为应该是的某种状态。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理性对价值观造成负面的影响，是因为我们已经把来自信仰的价值观看着了正常，但这种观念并未被分析。</p><p>因为理性和信仰对价值观的影响是对立的，是你多我少，你少我多的关系，正方显然就面临了一个强劲对手：理性主义。(当然它们只在这个问题上成为对手，经济学方面理性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的基础，这里也反映了有的自由主义者的一种分裂状况)。但我觉得正方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也许会说，理性主义之下可以建立宪政的价值观基础吗？可以，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觉得可能是对罗尔斯的忽视，使得他们如此重视宗教信仰的作用。</p><p>再来看什么因素影响社会成员改变行为方式，追求变革，追求民主化。前面说，民主化意味着行为方式的改变，意味着反传统、追求激进，什么是导致这种追求的主要原因呢？观念化的自由主义者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他们认为是一种价值追求，导致人们要求改革，并且是这种价值追求把社会带入宪政秩序中，所以这种价值追求是宪政民主化的基础。于是他们就不用区分宪政合法性的基础和宪政民主化的基础，而把它混为一谈。人其实都是保守的，因为专制工具给人们带来的行动风险，以及其它原因，人并不容易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成为特立独行的人，即使现实对于他们的追求很不利。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产生了改变现实的动机，首要原因是他们再也不能忍受，也就是说，他们要求的是改变，其要求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秩序(宪政下的社会秩序)，而是改变为其它任何秩序---只要比目前的好。</p><p>这就说明宪政民主化的首要条件不是一种价值观念，而是一种社会形势。一个开明专制的社会中，并不存在民主化的条件。我们探讨价值观之于民主化的关系，需要在社会成员普遍受到专制之危害这样一个前提下来进行。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信仰对于民主化有意义吗？</p><p>如上分析，必须区分两个层次两种人，一个层次是普通社会成员的变革动力，第二个层次是追求自由追求宪政民主的精英。对于第二个层次来说，宪政的价值基础(自由、权利观念)是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主要原因，基督教信仰有利于他们坚持自己的价值观，所以基督教对于中国民主化是有利的。但把基督教或其它的什么超验之维看着必要因素显然不对，如上所述，理性也能提供这样的价值基础，追求自由民主的同仁们中，具有某种超验信仰的反而是少数。</p><p>对于第一个层次的普通社会成员，什么因素使得他们的行为取向有利于宪政民主的建立？前面说了，宪政民主的产生条件应该分解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改变现实的动力，其二是方向性(追求宪政秩序)。现实条件下，不可能指望知识的普及，普通社会成员不可能具有完备的现代政治知识，他们的变革要求还不能体现出方向性，他们的要求就是民主化的动力。然而，导致他们这种变革要求(“改变为其它任何秩序---只要比目前的好”)的恰恰不是信仰，而是对自己处境的理性判断。在一个充满不公平的社会中，任何的宗教信仰，都具有一种麻痹性，它使人保守，忍耐，有利于现实的社会秩序而不利于宪政民主化。</p><p>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正方的错误有如下几点：第一，基督教即使有利于形成一种作为宪政支撑的价值观，它也是一个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并且这种影响越来越小，因为个人理性而追求那样的价值的人越来越多。为了这种未被证实有效性的关联而不顾成本地推销基督教，有这个必要吗？第二，宪政的稳定和宪政民主化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意味着完全不同的要求，宪政的基础和民主化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它们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一样，不能笼统的谈。第三，一个人作出一行动决策，他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的价值追求，二是对自己的现实环境的判断，正方显然对第二个方面的重视不够，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毛病。即使在宪政民主秩序之下，人们遵守政治行为规范的主要原因也不是他们的价值观念，而是他们可以通过这种秩序解决他们的任何问题---没必要违反它，也就是遵守它。不管你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只要你不是个蛮人，知道什么对自己才是真的好---理性人，你都会遵守宪政秩序---一种博弈规则的，这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p><p>宪政建立于个人理性+互动、博弈，类似罗尔斯“重叠共识”的基础上，而不是任何特定价值观基础上。</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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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认识的结构和经验与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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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从方程“A=(F1(F2(F3…Fn(An)…)))”可以看出，每个人的任何一种认识，都是某一层次的F，他认识的结果，并非独立于他的认识过程的A，而是Fn(An-1)，我们理解他的认识，不应是对他观点的照搬，而应该同时了解他的认识方法、观点的视角、立场、理论范围、前提等等。</p><p>为什么要这样呢？解释这个问题需要一个假设：世界是统一的。只要我们有世界统一的信念，那么自然就可以推出，至少在目前，任何一个人的认识都是不完备的，任何一个人的认识都只涉及了统一世界的一部分，对于世界的认识，类似于用手电筒去照亮一个不知边界的对象。</p><p>用手电筒来作对比，就比较好理解要把一种认识结果看着Fn(An-1)的问题。以一只小手电面对无边黑暗，你如何了解环境呢？手电可以给你提供细节，但在细节之外，只靠手电光提供的内容是没用的，拿着手电乱舞一气，对你的处境没有任何帮助，这个时候，你学的参照系的知识就起作用了，通过一种坐标系，把细节组织起来，才可以得到对环境的总体映象，才能够达到目标。这里的坐标系，就类似我们的本体观、认识方法，利用坐标系对某一细节的定位，就是观点的视角、立场、理论前提。从这个类比可以看出，只要认可世界是统一的，一种认识中包括的认识方法、视角、立场、理论范围、前提等等比观点本身更重要，这些东西里面包含有统一世界的结构知识，对这些内容的探究，在目前来说更为重要。</p><p>对细节的探究，大致可以归于分析一类，通过探究观点的立场、方法、前提来得到一个宏观的认识，是一种综合方法。这两类方法都是必要的，是我们趋向真理的必备工具，但在人类认识的历史中(当然主要指西方)显然更重于分析，即使到目前，综合方法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各种观点、理论之类相互批评、打仗，是这种情况的一个反映。</p><p>比如社会理论中的经验与价值之争，就有些迷糊人。对经验的重视，导致实证主义立场，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他们认为道德、价值判断的真理性不能被验证，因此它们是无意义的，只有能够实证的陈述才有意义。另一边，捍卫价值的哲学家道学家们暂时处于守势，他们认为价值问题不同于经验问题，道德和价值观念中仍然存在确定、客观的的基础，不管这个基础来自神还是自然还是直觉，反正它们是不可置疑的，实证主义者的怀疑是愚蠢的。他们认为实证主义者在社会理论中的立场方法，会导致环境对人的决定论，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造成道德评价、政治评价上的相对主义、历史主义，使得任何评价、行动策略和政策变得毫无意义。</p><p>如果只着眼于双方的观点、主张，这样的争论结果只能是一笔糊涂帐，没有任何结果，好在争了数百年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问题不是这样的谈法，经验和价值本来就是两个领域(比如语义分析学派认为它们分属两个语言区域，直接拿来比较是不合适的)，各自提出的问题大多无可比性。</p><p>联系我们上面的观点，无论实证主义者还是主张道德、价值问题的超验性的人，他们的认识必然存在一些前提、立场上的区别，这些区别其实是更为根本的方面。经验问题上，如上所述，显然存在一个前提：任何知识都具有真理性；价值问题上，也有一个前提，价值是先于认识和实践的。这里的问题是，这两个前提是矛盾的吗？</p><p>如果认为是矛盾的，显然，那人想把对真理的追求和对价值的追求来比个高低，也就是把真理和价值放在一起比个高低。这个比较让人迷糊，它们两个到底哪个高？我相信不会有人把这个问题理出个道道来。但是如果我们简单一点，不把自己脑袋搞的那样复杂，这个问题不好理解吗？任何一个人，不都有追求真理的时候和追求价值的时候吗？当我们追问苍穹的奥秘时，没人会想到苍穹的价值(当然有“追问”的价值问题，但这是另一个问题)，而对于一种价值观来说，可以指出它与我们的某个目的之间的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说它合理不合理，但是它并不存在“真理性”。</p><p>承认真理问题和价值问题各自的合理性，是基于这一维度：人的存在模式，因为无论真理还是价值，都是针对人而言，离开了人，既无真理也无价值。人的存在模式是个科学课题，不是哲学问题，哲学家们习惯于探求终极、本原，人的存在，在他们眼中是个玄而又玄的问题，思考这种玄学问题，七绕八绕又绕回真理和价值问题上，别想指望他们能让事情变清楚。从科学角度，人的存在模式清楚明白：人是个目的性结构体，因为人存在于环境中，由人的目的产生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环境对于人是一种价值关系，并由此产生人的行为动机。人具有认识能力，人认识环境和自身，因此认识活动对人的目的性行为具有意义。认识就是追求真理，虽然人的认识活动与价值有关，但认识中的真理性却与价值无关，认识因此而成为人类相对独立的一类活动。</p><p>人是一个过程，按照控制论，它还是个反馈循环的过程，这个过程由许多环节组成，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认识，那不是人，那是动物；如果没有目的和价值，只有认识，那也不是人，那是镜子。按传统的哲学认识，人还有个本质，还有个终极的存在，在科学这里，没有这些问题。过程就是全部，它不能再分解，按现代科学认识，过程、模型、关系具有本体地位。</p><p>所以追求真理和追求价值，是人的两个方面，不能承认一个方面否定另一方面，真理问题的评价标准不能用到价值上，从价值也不能推断经验认识的意义。所谓“历史主义”、“相对主义”其实是从价值角度来评价经验认识，对于经验认识来说，追求真理，也就是追求社会的规律性，规律可以使我们预测未来。经验认识只在自己的领域里说话，这些表述毫无问题，是哲学家道学家以为经验认识要抢自己的地盘，才给经验认识戴这样大个帽子，然后想找机会一棒子闷死。</p><p>因为人是一个过程，人的认识活动与追求具有一种固定关系，这个关系就是，通过经验研究，通过对未来的预测，使得我们的追求更合理，更容易实现目标。一个人，其实是不断在认识者和追求者之间转换角色，通过这种转换来实现人的过程。哲学家和道学家们的问题是没有意识到这种角色转换，他们把认识者与追求者的角色混为一谈，把经验认识想当然地直接转化成价值主张，才会出现“历史主义”、“相对主义”之类的可笑评价。聪明人才不会干这种事，聪明人会充分利用经验认识的成果，利用那些社会发展规律、“决定论”的经验知识来武装自己，来为自己的价值追求提供合理性，而不是一味地靠上帝。这种人比如罗尔斯。<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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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认识的结构，及对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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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认识有两种含义，一是个人的认识，二是人类的认识。个人的认识，主要是一种心理活动，研究这种心理活动的科学是认知心理学；人类是人的集合，但人类的认识却不是个人的认识活动的总和，因为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所有个人共有的认识才能算作人类的认识，但共有的认识只能通过信息沟通才能实现，于是一方面，人类的认识不止与个人认识活动的总和有关，它还与信息传播有关；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只从个人认识间的共同性中体现出来。</p><p>个人的认识和人类的认识其实是两个层次的问题，这两个层次之间具有一种关系。用一个比喻，向池塘扔石子，池塘里的会出现涟漪，涟漪是怎样形成的呢？在微观层次，所有水分子在运动的速度和方向上具有某种共同性，涟漪就产生了。涟漪只存在于宏观层次，微观层次上没有涟漪，只有一定速度和方向的运动。同样，人类的认识是宏观层次，它体现为一些稳定的，关于对象世界的图景，这些图景叫知识；人的认识是微观层次，人的认识不是知识，而只是由知识引起的一种心理过程。</p><p>就象涟漪和水分子的运动都不是独立的存在一样，个人的认识和人类的认识也不可分开看待，之所以区分个人的认识和人类的认识，不过是因为我们考察认识问题时的角度不一样而已。不是认识由个人的认识和人类的认识两部分组成，而是按照目前我们关于认识的知识，这个问题是从两个角度来考察的，比如我们作一个机械图时，一般要画三个视图。虽然机械是一个整体，但我们通过三个视图才能认识这个整体。另外，为了讨论简单，我们还把信息传播的问题忽略掉，假设相同的个人认识总是能够取得共同性。</p><p>我们从个人的认识开始。人是社会性的生物，一个人具有某种认识，这种认识必然是社会给予的，而不是他自己一系列心理过程的结果(那种认识的水平极低，如“狼孩”，并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认识)。那么，一个人因为人类共有的知识而具有某种认识后，会产生什么结果？只可能有两种结果，其一，他的认识完全是他获得的知识的结果，他的认识成为那种知识之共有性的体现。就如静止的水分子，在水波的作用下产生运动，而这种运动与其它水分子的运动具有一致性，它成为组成涟漪的一部分。这一结果形成了上述静止的认识结构，勿用多说。</p><p>随着时间流逝，涟漪会消失，涟漪并非一静止结构，它是演化的。同理，静止的认识结构不符合实际，人类的认识也是演化的，这个演化我们一般称之为人类认识的进步。人类认识的进步是上述个人认识的第二种结果，在这个结果中，个人的认识并非完全是他获得的知识的结果，他获得的知识在他那里产生了变化，成为与别人有所区别的认识，从而产生了新的认识。当新的认识具有了共同性，人类的认识就发生了变化。人类认识的进步就是这种变化的积累。</p><p>人的认识过程，就是运用认识工具来处理信息(知识)的过程，认识工具包括：逻辑、数学、语言、系统理论等等(当然还包括更基础的由神经学科所研究的一些信息处理模式)。我们假设知识为A，认识过程为F，如果认识完全是知识的结果，并未产生新的变化，则F(A)=A，人类的认识是稳定的；如果认识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变化，那么F(A)就不再等于A，新的知识我们以F(A)表示。但是，A本身不是无条件的，它必然产生于较早的另一认识过程，是这种认识之共同性的体现，那么它在任何人那里，必然体现为对更早知识的创新，即A=F1(A1)；这个推导可以不断进行下去，于是：A1=F2(A2)、A2=F3(A3)、……。把以上等式代入第一个等式，我们得到一个进化的认识的结构：</p><p>A=(F1(F2(F3…Fn(An)…)))。</p><p>这个An可以一直推导下去，直到第一个具有感觉能力的原生生物的感觉。当然以后还会有新的认识过程(F)加之于这个序列，并且这个过程可能是无限的，形成一个无限递归序列。</p><p>认识的结构讲完了，它最初是我从金观涛《人的哲学》中学来的。但看《人的哲学》的时间太长，那本书N年前就丢了，书上是怎样讲的记不太清了，所以以上基本上是我自己对认识问题的看法(顺便作个广告，哪位还保存有《人的哲学》的同仁，能否将此文借与我扫描，扫描完与邮资一并寄回。请有意者与我联系，谢谢!)</p><p>这样讲认识问题很无趣，干巴巴的。但无趣不是因为它无关紧要，而是它的意义并不为人所知，“哲学的认识论”还没有谢幕，“科学的认识论”还不为人重视。以下联系现实谈谈它的一个应用。</p><p>从方程“A=(F1(F2(F3…Fn(An)…)))”给我们的一个最明显的启示就是，任何知识都存在于人的认识过程中，没有一种独立于人的认识能力的知识，用语言所表达的那些内容只对于理解它的人有意义，因为表达者与理解者具有共同的认识模式，具有共同的认识工具，因此它能够达到沟通的效果。知识其实是包含产生(和理解)它的那个认识过程的一个整体。打个比方，我们说电脑显示器是17英寸的，这句话只是表达一种客观存在吗？它至少还包括这方面的内容：17英寸，只对于一种确定的度量标准有意义，所以这句话还传达了使用哪种度量标准的含义，而度量标准却是人为的规定，与客观全无关系。</p><p>任何的知识，我们都必须把它理解为“某某人关于什么的认识”，而不能简化为“关于什么的知识”，理解它的基础是共同的认识方法、思维方式，所以面对一种知识，首先需要审视产生它的方法论、理论前提、立场、认识目的等等。创新是对原有认识的改变，但这种改变大多不是依据共同的方法、逻辑来发现其逻辑错误，而是对其方法、立场、前提的纠正。我们常说创新思维、批判的眼光、反思等，其实都是这种思维的一种表现。特别是反思，对于我们自己的思维过程，需要不断的追溯，通过这种追溯，一方面形成更有效的认识方法，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地接近那个An，无限地接近客观。</p><p>总是审视我们自己---我感觉对现实有特别的意义。社会变革的时代里，各种各样的主张、方案出台了，这些主张有的有某种主义的深厚基础，有的只是一家之言，但它们大都体现出一种急近功利和浮躁心态，没有经过反思，没有对自己主张的追溯。</p><p>我们说一种主张，也就是指为实现某一目的的行动规划，当我们提出这样的主张时，应该始终记住，这一主张是我提出来的，它是我的主张，而不是别人的认识，更不是整个社会的认识。有了这样的反思，我们就必须考虑，从“我的主张”到那个目的之间，需要有一个什么样的过程。这就是一种主张的可行性问题。我们还必须要思考那个目的，它是谁的目的？其现实表现？实现目的的决定因素？等等。</p><p>有了这些思考就会发现，我们的大多数目的，其实只来自一些形而上的思考。任何目的都有一个主体，深入的思考使我们知道，这些目的的主体是虚构的，我们不能通过统计调查把这些目的赋予这个社会的某个群体，也不能找到一个机构为这些目的而存在、而行动。社会公正、宪政民主、国家利益、个人自由，这些观念作为一个目的时，在这个社会其实都没有现实的基础，它们完全都存在于观念之中，只是人们对于未来政治机构的一种构想。只有我们把观念驱动行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考察时，它们才具有了现实意义，而观念驱动行动的那些人，主要是知识分子，所以这些目的其实都是知识分子在观念中虚拟出来的，然后通过现实的行动，使它们成为了一种目的，当然这个目的和他们虚拟的目的已经是两码事了，这个目的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是其它所有人的目的，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目的，而只是他们自己的目的，只是具有那种知识的人，只因知识而生的目的。</p><p>通过这样的反思，我想一种全局性的主张就不会这样随随便便地提出来，如果我的知识确切使我认识到那种状况是“好的”，它也只能作为社会演化的一种可能性进入思维，需要考察产生这种结果的条件和路径。而行动，则只能从我自己出发，通过我的影响范围，以及我的策略的行动主体的动机来考虑。于是在我们所考虑的那些社会问题上，认识和行动的主体不是统一的，从认识到行动策略之间存在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在观念中我们可以虚拟宏大的目标，可以考察实现目标的路径，但到实践领域，这些目标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我们应该收藏起那些目标，在一个必然充满矛盾和对抗的社会里，以一个具体的社会角色，来选择对抗、或妥协、或合作。真正有效的行动规划，应该是以理论认识，以对未来可能性的研究，来提供更有效的行动方式，这种行动策略是现实的、琐碎的、具体到人的，不是“谁谁谁应该怎样怎样，他会不会这样我就不知道了”之类。</p><p>自由主义主张保守、渐进，这种主张来自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我理解这个自生自发，是指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规划者，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目标，所有人的动机只来自自身目的，合作、共同目标只以自身目的为基础，宏观上的稳定秩序就如天上的鱼鳞云一样，只是由规律决定的一个结果而已。规律是什么？以前可能还不太清楚，现在有了基于统计学的多粒子系统的理论，有了耗散结构理论之类，就不能再说是“理性所不及”了。系统理论中有所谓分叉、突变、相空间之类，哈氏的渐进之路正是系统演化路径之一种，在不同的参数下，系统可能在分叉点上走向不同的道路，可能渐进，可能突变，也可能出现一种循环模式。自生自发，正说明了社会演化的客观性，但渐进还是革命，却和参数，也就是社会现实有关了。我理解的进化论的、反建构的主张，不是这个社会会不会发生革命，是激进还是渐进，而是我们不要去当圣人，不要去代表别人说话和行动，管好你自己，从你自己的实际出发。革命还是改革，不是任何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现实社会自发演变的结果。要影响这个结果，先称称自己值几两葱，也就是上面说的意思。</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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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关于淮生《中国农民的医疗卫生现状扫描》一文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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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ied>2005-08-25  22:33</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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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1、淮生文章的主题是对媒体对农村医疗卫生现状的相关报道的一个总结，以及自己的评论，它大致仍属于社会调查的范畴，是对现有信息的归纳总结。这类文章的意义何在？或者把范围缩小，对于关天来说，这类文章的意义何在？</p><p>认识的意义在于实践，关天的文章关乎国计民生的，其意义当然在于实践，即使是纯粹的理论文章，其背后也一定隐藏了这么个目的。除了实践意义，这里还包括一个意思，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实践主要是政府的事，我们认同政府的存在，主要基于这样的理由。但如这些年来，民间或说普通民众如此大规模地关注国计民生，关注社会实践，意味着什么？只能意味着一件事，我们对于现有的社会实践是不满意的，我们要或要求改变。这是认识，和我们在这里发帖讨论背后的另一个目的。</p><p>但如何实践呢？社会是由分离的个体组成，任何一种变化，也就是我们的任何目标，都是基于个体行为的微观变化的结果，提出一个宏观的目标，比如政治体制变革，不是说发起一场宏观的运动就解决了的，因为宏观的社会运动也是个体微观面的理性决策的结果，一个宏大的目标，必须分解为一些小的目标，分解为一个个小的变化，最后才能实施。也就是说，任何主张，都要考虑其可行性的。从可行性的角度，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了解现实是怎样的，没有这样的了解，就不可能提出可行的策略、计划，无论你要如何，还是要求如何，都会变成空中楼阁。</p><p>但现在的思想界以及关天，却明显的呈现出一个倾斜，大家都在谈目标，谈宏观面的东西，并为这些方面争的不亦乐乎，但如淮生这样的文章，却看不到几篇，也没多少人关注。这种情况概括起来，也就是说知识分子大多都在空谈，没多少可行性，也就影响不了现实。其实从基础的方面来说，要不要变，哪些方面要变，知识分子中有很高的共识，分歧主要集中于后来。如果大家把眼光集中于可行的方面，本没这样多争吵，现在的局面反倒是争吵过头，把本可能实现的合作机会都吵没了。共同底线是右派提出来的，这个共同底线本是指一个基础：权利，所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的状况、成因、改变的现实条件、策略等等，应该是左右两派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基于共同底线的共同行动，但我感觉没几个右派在这样理解，他们从权利两个字眼上轻轻掠过，又直奔那些宏大的主题，成为一个新的争吵点，反倒是左派的淮生，让我赞赏不已。</p><p>2、社会调查使现实呈现在我们眼前，但现实如何进入我们的思考呢？我想需要一个评价，使得形成社会问题，然后进入思想中。对于农村医疗现状的调查结果，是否足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与我们认识中的理想状况有关，这种理想状况，来自于对比，也来自规范理论。</p><p>农村的医疗卫生，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状况呢？我们知道一种社会需求，可以有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市场，另一种作为公共事务，由政府来操作。在工业革命前，作为特例，它是通过极有限的市场来解决的，在那个时候，这种社会需求其实很难被满足，人的生老病死，基本上是自然的状态。工业革命之后，人的生存状态大为改观，当然也不再满足于自然的生死状态，对于医疗卫生的需求大幅增加，到这个阶段，又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p><p>起先自然仍通过市场方式来解决，但人们很快发现市场的局限性，这个局限性就是交易双方在知识的占有方面极不对称，使得双方的理性能力产生极大的差异，结果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自然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为这个原因，几乎所有还在担负公共职能的政府，都慢慢把医疗卫生当作了一种公共事务，由政府接手或政府参与到交易中来以减小那个不平等的影响。</p><p>把政府定位于公共职能，是对政府的一种限定，这个限定具体到社会运行机制中来，就体现为政府对于国民的义务，也就是说，体现为国民的权利。如淮生文章中提到的现实，其实质是居住于农村的社会成员(以及文中未涉及的，为高收费所限制的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的丧失，这显然是一个社会问题。</p><p>现在我们转移到另一个方面：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但需要先谈谈由谁来解决。作为一项公共职能，当然首先是政府的事，但这里的问题我们已经分析为：政府应有的职能没有完成，才导致这个结果，只讲要政府来解决有用吗？没用，问题转变成怎样使政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里需要讨论政府为什么没有完成它的职能，但这个问题是复杂的，讨论的结果可能产生不了解决问题的行动主体，所以我们简化问题，把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看着黑箱，以我们自己为行动主体，要求政府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要求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把它作为推动力，来改变现实。</p><p>这里还存在一个误区，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来，上述的“我们”是模糊的，难以操作的，因为如前所述，“我们”已经知道，具有良好的医疗服务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但事实上，大部分的社会成员并不具有这种权利意识，特别是淮生文中的主角：居住于农村的人，他们几乎不把问题的根源归之于政府，而只看着自己没钱和医院的无德。这种情况下，“我们”和他们就不能产生一致的行动去解决问题。但是不要以为问题只靠具有权利意识的“我们”就能解决，“我们”还是幸运的，相比较来说身在安乐窝，“我们”这帮人其实难以产生改变的强大动力，特别阻力比较大的情况下。解决权利问题，其主体必然是权利受到了侵犯的那些人---这句话致精英主义者。</p><p>因为本文只能写给网上的“我们”，农民兄弟是看不到的，所以我的结论就是，为了解决医疗卫生服务这个权利问题，我们只能加强与农民们的沟通、交流，使得产生共同的要求，在这个基础上解决问题。这个过程中，主动的是我们---每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但我们首先需要改变自己，把那些宏观的东西先放下，站在被侵权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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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维0行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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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如前两文的分析①，维权者有两个来源，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在现实利益格局中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社会群体，其二是因为所掌握的社会知识，以及由此而生的情感，使得他们关注针对自已和其它社会成员的侵权行为，而参与到维权活动中来的知识分子。两类维权者中，第一类人是维权行动的主体，在改革的现实背景下，这个群体日益庞大，虽然他们没有话语权，因为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文化上的限制而难以在社会认知层面上体现出来，但他们正日益以自己的行动显现出社会影响力，他们是维权行动得以推动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力。</p><p>但是因为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文化上的限制，这个群体本身难以得到整合，其行动限于个体和局部。他们缺乏反思能力，也不具有足以使他们共同行动的沟通渠道，所以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策略主体。本文的维权行动策略，只是对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而言，知识分子具有的反思能力使他们可以把视野扩展至整个社会，可以思考和规划行动的方向；知识分子内部的沟通和互动渠道又使他们可能形成共识和强大影响力，从而能够体现为一个统一的社会行动主体。</p><p>一、探讨维权的策略，着眼的是维权行动的社会影响，这种探讨的意义在于，它使得维权行动与一个具体的社会目标之间产生关联，即是说，通过有规划的维权行动，达到某一目的。这里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谁的维权行动？在《渐进如何可能---关于民主化的策略》中，我简单探讨了自由主义者对于组织化的不切实际的忧虑，自由主义者的忧虑还往往与他们的精英化倾向联系在一起，他们往往认为民粹主义是危险的，这使得他们不自觉地把自己孤立了起来。</p><p>这种孤立不仅体现于维权行动之外他们的言行中。近年来以自由主义者为主的民权活动似乎在改变其精英主义面目，使得自由主义者与民众的距离拉近，但其实不然。在自由主义者那里，权利是抽象的，主要来自自由主义理论和法律，因此他们的目标非常鲜明地指向制度和法律，他们对于维权行动的理解和参与与制度问题的热点相关，并注重具体行动的象征意义。这些特点使得他们所主张的维权与那些广泛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区分开来，极大数量的维权者默默无闻，他们无法进入自由主义者的维权话语，更无法与自由主义者的目标有什么联系。</p><p>我认为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之争是无意义的，历史上的社会变革，无不体现出一种结构性，精英与民众并非正反的两面，他们只是按一种稳定的形式结合起来发挥作用，有意义的探讨是认识精英与民众的关系，以及不同的关系下他们如何推动社会变革。因此，我认为维权行动的主体不应被分割，当我们给维权行动赋予重任，所有维权者都要对于那个目的产生影响，我们探讨的维权行动不应是知识分子的，或者是民众的，而是所有维权者的。</p><p>正视了这个问题，就不应再把重心落到维权之外，不能只从自由主义者自己的角度，把维权行动当着制度变革的工具，而应该回到维权的核心问题：权利被侵害。当知识分子围绕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思考时，他们已经与被侵权者站在了一起。当这个转变成为现实，知识分子的维权行动，从认识上就更容易抛开各个派别间的思想分歧，更着重于对现实社会的实证研究，对于弱势群体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从实践上，知识分子将深入到被侵权群体中去，成为他们的沟通纽带，从而使得这个庞大的维权群体脱离个案的限制，基于其共同利益或诉求目标，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使得维权行动更具效率。有了这样的局面，维权行动将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的强大力量，与我们的理想和那些宏大的构思联系起来，成为走向未来的具体道路。</p><p>二、权利被侵害，并非一简单事实，任何社会事件都不是孤立的，它或者是对一连串事件的概括，或者是一连串事件的结果。对维权策略的探讨，需要深入认识权利的相关过程。</p><p>任何侵权事件，都存在于一种社会关系中。对于被侵权者来说，侵权者可能有两类：普通社会成员和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集团成员。在普通社会成员与被侵权者的侵权关系中，虽然侵害发生在普通社会成员间，但由此产生的争端，也就是维权行动却并不针对侵权者，与动物世界不一样，人类社会以公共权力机构来规范人际间关系，对人际间关系的判定和纠正是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公共权力机构能够有效解决争端，就不存在维权的必要，之所以需要维权行动，在于公共权力机构不能有效解决争端。因为这个原因，维权的诉求，其实是针对公共权力机构或者说执政集团的。</p><p>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是解决争端和完成其它公共事务，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它与社会成员之间也产生相互关系，在这种相互关系中也会产生侵权行为。当然因为再无一个独立机构来处理这种侵权关系，这个职能仍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承担，但公共权力机构因此而具有一种内部结构。</p><p>公共权力机构规范两类关系，是通过制度来实施的。制度是规范的文本，是对两类关系的判定标准，当现实的关系偏离制度时，就通过制度的实施来纠正，以解决争端。对于维权者来说，是否存在保障权利的制度，以及制度是否被执行，是维权的关键。正因为制度是维权的关键，主张维权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大都出于对制度的重视而关注维权。但从这里的分析也说明，制度并不是全部，制度只是公共权利机构实现其职能，或者说权利被保障的一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制度自身的稳定和进步依赖一定条件，除了专家的设计外，还有更重要的方面。</p><p>一种既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一种静止的，无条件的存在，无论最初它有多完美，运行有多规范，它都必然受到多种外部压力，在种种压力下发生缓慢的改变。以我们的进步标准来考察，保障制度的执行以及制度进步的因素是什么呢？只有其利益与制度息息相关的人，才会产生影响制度的强大动力，对以保障权利为职能的制度来说，只有有保障权利的迫切需要的人，才是制度进步的积极推动者，也就是说，广大维权者应该是制度进步的积极力量。</p><p>然而，如《维权行动的由来》中的分析，一种保障权利的制度体系必然建立于某种权利观念之上，而社会成员的权利观念主要是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赋予的。我们这个社会的普通成员关于政治的知识主要还是原有的意识形态给予的，而知识分子们所追求的制度形态却建立于庞杂的自由主义观念之上，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大多数维权者所要维护的权利与参与维权的知识分子们所要维护的权利显然还有不小的差距，广大被侵权者采取上访方式来维权，知识分子把这看着上访者自己的事，他们之间还没有什么关联。这种状况下，自由主义者们所倾心建立的制度，依靠谁来保卫和推动呢？只靠他们自己吗？不知精英主义立场的知识分子是否思考过这个问题。</p><p>我想这个社会中不可能再找到其它的保卫和推动保障权利的制度的群体，以制度为已任的知识分子只有把自己的理想建立于权利受到侵害的群体的维权斗争，现实的差距面前，依赖他们的努力去弥补这个差距，这个努力就是社会启蒙。社会启蒙是一场全方位的运动，是所有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的共同行动，而不是一个学术课题。停留在书本，以学术的名义反启蒙的人只是空想家，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让“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这样的观念变成振人耳聩的声音。</p><p>三、只有其利益与制度息息相关的人才会具有影响制度的强大动力，但还有一种影响制度的强大力量往往不能被部分自由主义者正视，这种力量就是未受制约的权力。具体的侵权事例中，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只有两种：缺乏相关制度或制度得不到执行，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力是这两个原因背后的原因。</p><p>如上分析，因为两种制度的区别，公共权力机构内部存在一种结构，这个结构中，对于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行为的规范是通过专门的制度结构来完成的，这种制度就是政治制度。但是，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又形成另一层次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又由什么来规范呢？我们知道，宪政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出现的，到目前为止宪政是权利的最终保障。宪政与权力的不受制约状况正是对立的两面，权力的不受制约必然使它努力去加强自己，这个努力形成制度建设的强大障碍；不受制约的掌权者也必然使得制约官僚系统的动力不足，造成权力在社会中泛滥，腐败盛行，权利被权力侵犯。权力的不受制约，正是权利得不到保障，形成广泛侵权现象的根本原因，它使得执政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权利和制度的对立面。</p><p>因为着眼于制度建设，自由主义者是保守的，他们承认现实制度框架的合理性，主张以制度的渐进改革为社会变革的方式，然而分析阻碍制度进步的原因，我们却重新看到一个整全性的因素。历史的经验中，这个阻碍因素大多是通过突变、以激进的方式改变的，而这个激进的道路，正是民主主义者的主张。自由主义者的渐进主张无视宪政道路上的巨大障碍，民主主义者的激进之路不仅无法解决可能的社会灾难，这一主张也无视现实社会环境与历史的区别而显得空洞，这就是在自由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之间的激进渐进之困局。</p><p>根据前面的几篇文章的分析②，维权是符合这个社会的现实的变革之路，它并不预设虚无的“社会整体利益”之前提，以社会成员的权利作为出发点，努力维护个人权利，以推动社会进步。但如本文的分析，维权之路存在一个巨大的障碍，权力的无制约状态是对宪政目标的否定，致力于维权行动，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个障碍。</p><p>在权力的问题上，执政集团并非如其它问题体现出的分裂性，在这个问题上执政集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对于维护权利的社会成员来说，他们需要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需要具有参与博弈的资格，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当前的主要任务。在这个任务面前，社会需要统一，需要围绕一个中心一致行动，这个中心就是权利。从这个角度，知识分子围绕制度的努力，就不再以制度为目标，而必须把它作为一种手段，作为一种参与博弈的方式。更重要的工作，则是知识分子抛弃门户之见，在为权利的斗争中联合起来，以他们的共同行动，使这个社会整合为一个整体，以跨越那个障碍。</p><p>注释：<br />①《渐进如何可能---关于民主化的策略》、《维权行动的由来》两文，见BLOG：<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a><br />②见BLOG</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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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思想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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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商店里商品琳琅满目，每件商品都包含丰富的信息：物理性状、成份、生产工艺、产品、厂商、性能指标、价格等等。这些信息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的人对于商品信息的需求也不一样。事实上人类的知识总量总是大于个人的知识量，个人不可能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个人也不必掌握其全部信息。因为商品信息对于不同的人具有针对性，人们设计出商品标签，通过标签为特定的人群提供商品信息。比如针对仓库管理员的标签，包括商品品牌、型号的信息；针对顾客的标签，包括品牌、型号、重量、价格等信息……。总之标签相对于商品本身，总是根据标签针对对象来提取商品的有意义的信息，用这些有意义的信息来标志商品。标签是商品信息的不完全版本，其作用是为了标志商品。</p><p>人的思想是复杂的，思想作为思维的产物，要受到思维方式、个人经历、信息渠道、现实利益格局等因素的影响，一个社会中的思想总是千奇百怪，各人的思想要具有同一性，至少目前还看不到可能性。为了认识各种思想，需要我们深入到思想产生的环境，了解思想者的思维方式、经验基础、理论基础、社会环境等等，认识一种思想，需要我们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当然人也不必深入认识所有的思想，对于大部分的思想，我们只需了解其主要观点和主张，我们只需要知道它与其它思想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我们只需从林林总总的思想中把它区分出来。为了区分出一种思想，我们把这种思想的主要观点和主张提取出来，以“XX主义”命名之，“XX主义”就成为一个代号，代表提取出来的那些主要观点和主张，“XX主义”和它所代表的观点和主张，则成为我们掌握、讨论、传播一种具体思想时用以标识它的工具。也就是说，虽然我们针对的是一种具体思想，但我们在掌握、讨论、传播中却使用的是我们称之为“XX主义”的那些观点和主张，因为我们首先已经认可，这种主义就是对我们要针对的具体思想的标识。</p><p>商品和思想当然是不同的东西，但在人的认识面前，它们又有共同之处，这个共同处就是，人们都用标签的方式来认识它们。商品的标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各种标签都能明确对应它所标识的商品，并能够针对我们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以至我们把标签和商品看着同一的东西，无需在意识里把标签和商品区分出来，我们甚至难以意识到标签的存在。这种状况也延续到思想领域里来，因为思想的复杂性，我们也有一个复杂的标签库，其中各式各样的主义标签随时供我们帖到认识对象、讨论对手、或者我们自己的思想上。对标签的娴熟运用使得我们几乎忘了标签的存在，很多人毫无担心地就把自己心中的某个主义看着了对手的思想，并据此来批判或反驳或赞同；而同样多的人也并没有区别自己的思想和那些标签，或者他们心中并无思想只有标签化的认识，他们不能把对手帖来的标签与自己的真正想法区分开来，以至交流中的歧见越来越大。</p><p>我们通过标签来认识商品和思想，反映了认识的规律，但商品和思想的区别却使得两种标签化认识各具特点，我们承认认识的规律，但也应看到两种认识间的区别。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标签的忽略，基于标签与商品的明确对应性，现代科学使我们对各种物品，特别是商品这类人造物品具有深入、全面的认识，关于商品的知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一个群体的所有人都是确定无疑的，根据这些知识产生的标签与商品之间的关系也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思想领域却不是这样，思想本身并不象商品一样，可以长期保持同一性；思想作为认识的产物，它与我们当下对它的标识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缠绕在一起的，它并不具有商品那样的“客观性”。这些特点使得思想的标签与思想本身的关系并不如商品那样明确，它们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确切说，对于变化万端的真实思想界，主义标签总是不够用的。</p><p>标签的一个作用，是使我们面对的浩瀚知识和信息得以简化，主义标签的目的也是为使得我们在面对变化万端的真实思想时，对这些思想的认识成为可能。但因为主义标签与真实思想之间的差距，我们不能象商品一样，把标签看着商品本身，把标签这个中介忽略掉，标签的简化作用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在我们运用主义标签认识和交流思想时应该考察，我们所针对的思想，是否在主义标签所包含的观念域之中，如果真实思想超出了主义标签的内容，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这种思想，避免预先把它归入某一主义，然后重新提取其主要观点和主张，来予以标志化。这个过程，就是对思想和商品的标签化认识之间的区别，这个区别，也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对于主义标签的作用，我们应该随时保持警惕。<br />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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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维0权行动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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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本文不打算从词源学角度探讨的由来，也不着重于分析历史和现实中的行动，本文只从学理上，运用行为主义方法探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产生的社会条件。我希望在这种现实的社会活动与关于宪政、自由之类宏观理论之间，找到一条联系通道，以期对中国的自由主义理论与现实之间脱节的问题有所裨益。</p><p>对于者来说，活动的前提是在现有社会秩序中，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从而对他们的生活甚至生存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活动的产生，可能是两种变化的结果：其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其二，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得以成为现实，妨碍行动的因素减弱或消失。这两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是行动产生的必要条件；第二个因素只存在于部分社会形态中，例如一个以强制力维持秩序的社会中，当强制力减弱，就可能产生行动。现实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凸现于近十几年间，行动正是伴随社会公正问题而产生，这说明对于我们来说，第一个因素是产生行动的主导因素，以下主要就第一个因素探讨活动产生的社会条件。</p><p>者大抵无需给自己的行动找理由，只要存在侵权事实，行动就是合理的。在者那里，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就是行动的唯一理由，与大多数的中国自由主义者一样，他们认为权利是无需置疑的，所以也没有深入探讨的必要。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是行动产生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条件，也是政治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里的常态，我们把它作为行动的第一个由来。但仅仅这一理由显然是不够的，站在我们的角度，任何专制社会都存在广泛的对于个人权利的侵害，而行动却并不普遍，这说明行动还存在别的现实条件。脱离者的角度，当我们扩大视域，考察一个包括者和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宏观社会结构，我们可以看到，者是行动产生的重要一环，而把行动与其现实社会条件联系起来的，正是隐含在者行动中的，者对于的自我意识。</p><p>这种意识中，居于核心的是关于权利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作出的策略选择的主要原因，我们有必要问，关于权利的观念如何产生？虽然每个人的答案只源自自已的知识和经验，可能是各不相同的，但我们还是可以把它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关于权利的观念由某种社会性的思想来支撑，其二，来源于现有的法律和各种制度。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其中社会思想是核心。</p><p>因为权利概念在自由主义思想中的核心地位，自由主义者对于权利问题的特别关注，大多数人会认为支撑权利观念的社会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但这个认识与现实是相背的。虽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秉持自由主义理念的知识分子参与到民权运动，参与到底层群体的行动中来，但也不能忽略这种参与的背景：广大被侵权的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以及他们正在进行的行动。被侵权的弱势群体才是行动的主体，而非持自由主义理念的知识分子。作为一种知识的自由主义思想总是以精英化的面目出现，它不应该是，也不太可能成为被侵权的弱势群体权利观念的来源，有必要探讨行动中，者权利观念的真正源头。</p><p>与知识分子不一样的是，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基于真实生活、基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它体现为生活中与公共权力机构规范关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中，公共权力机构并非以一个整全的权力体系(民主主义者眼中的政府)或者一个制度体系(自由主义者眼中的政府)存在，它只限定于与自己具有现实往来的政府机构。普通民众对于他们与政府机构之间规范关系的认识之来源，只能从现实社会中寻找，如上所述，这种认识具有两个方面的来源：其一是一种社会性的思想，其二是现有的法律和各种制度。</p><p>在社会思想方面，虽然我们感觉正处在一个让人眼花缭乱思想乱世中，但有一个现实却普遍被人估计不足：这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与其它领域间存在脱节问题。知识分子们所总结出来的社会思想现状，大都是他们对思想领域的归纳，对于普通民众这些思想意味着什么，却不太为人重视。这种脱节状况，使得一方面出现思想文化领域里的百花齐放，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关于政治规范的认识还停留在二十年前。确切说，普通民众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与民众关系的认识，仍然主要来自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p><p>这里有必要提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传统的儒家政治观念之间一个重要区别。儒家政治思想中，天道是政治体系逻辑结构的核心和出发点，个体的人是被规定者，只需要去实现自己的道德角色，并不存在个体的权利问题①。作为辛亥革命和五四文化运动对于传统政治和文化的颠覆的结果，新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中，个体的地位上升了，在逻辑上个体的人的存在成为政治体系的前提，政治体系成为了被规定者。虽然借助民族战争，这种有严重缺陷的政治思想的实践成为现实，造成了新的专制政治---极权政治，极权政治不仅完全控制了社会组织，也使得社会思想和人们的思维处于掌控之下，社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稳定，但是不可否认，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其实践结果--专制政治之间始终存在矛盾，当专制政权的控制力减弱，这种矛盾就会表现出来。</p><p>所以与儒家政治观念与传统政治结构之间的自洽关系不同，仅仅依据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就可以从个体出发提出对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规范标准，从这种规范可以产生个人与公共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关系与专制之实必然产生矛盾。也就是说，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本身就包含某种形式的权利观念，当专制政权不能再控制人的思维，即使社会还处于其意识形态笼罩之下，普通社会成员也会产生权利意识，而这种权利意识，正是支撑当下民众行动的思想源泉。</p><p>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不如它在思想文化领域和政权体系中体现出的溃败局面，它仍然是大多数人关于政治规范的基本知识。一方面它可以使普通民众产生维护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它也提供政权的合法性。在普通民众观念中，公共权力体系并不以整全的面目出现，自身权利被侵犯并不影响政权合法性，其行动针对对象仅限于现实中自己面对的具体公共权力机构，而其上级机构仍然具有合法性。正因为这个原因，成为普通民众中最为普遍的行动。</p><p>关于政治的社会性知识和观念对于人们评价公共权力体系，以及被侵权时的策略选择有着极大的影响。同样是专制政治，传统的儒家政治观念影响下，人们只能有两种选择：顺从或武装斗争；而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多了一种可选策略：体制内的。所以与传统专制社会不一样，现代专制社会大多存在一个合法抗争的空间，生存在这样的空间里的社会成员，在面临侵权时，抗争是其首选策略。这个区别---根本上来说是意识形态中人的地位前移---可以看着行动的第二个由来。</p><p>但如前所述，以及我们对于现代极权政治的分析②，现代专制社会还存在一个可能：人们的思维被控制。也就是说在意识形态之外，专制政权对于社会的控制水平是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行动的另一重要因素。当控制水平很高，因为无法自由思维，或对政治的恐惧心理影响策略选择时，顺从是大家的一致选择，只有当执政者对于社会的全面控制被放弃，对于人的行为的直接影响大幅减小，人们可以根据其知识和经验，以及自己的现实处境独立作出决策时，前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下的权利意识和行动才可能表现出来。</p><p>极权社会里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被放弃，意味着控制手段的改变：法律取代行政命令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相对于别的任何专制形态，现代专制政权在放弃极权政治后，法律的重要性前所未有的凸现出来，而经济的市场化所导致的社会关系复杂化趋势，更加强了法律的重要性。</p><p>法制化除了标识着执政者对于社会的控制水平降低外，它也直接对行动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专制社会里影响法律体系的因素极为复杂，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意识形态的具体化。法律使得上述意识形态中包含的权利关系得以明确化，从而对于行动有着极重要的影响。根据法律，社会成员的权利有了清晰的规定，针对侵权，者得以提出明确的诉求，使得诉求对象具体化。法律加强了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并使得者更易于产生行动策略，使得行动能够可行性，大大提高了社会的行动规模。</p><p>把无孔不入式的行政控制模式向法制化的控制方式的转变对于行动的影响，和法制化本身对于行动的重要影响综合起来，我们把法制化作为行动的第三个由来。这三个由来，就是现实社会中日益的高涨的浪潮产生的社会条件。</p><p>思想与理论必需立足于现实。当行动成为广大饱受苦难的下层群体的主要选择时，它必然存在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该为理论所追随，并把其策略主张建立于这种现实条件之上。无视下层群体的现实状态，依据自己狭窄的理论视域提出的任何极端主张，都不具现实意义，只能沦为空谈。</p><p>注释：<br />①借用了杨阳先生在《极权政治的逻辑原点与价值基础》一文中的观点，原文见<a href="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866&strItem=no01">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amp;idWriter=0&amp;Key=0&amp;idArticle=109866&amp;strItem=no01</a><br />②请参考BLOG中(<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a>)《对毛时代的理论解释》一文<br /></p><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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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对市场经济与暴力革命的关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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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7-13  07:58</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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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 /><p>在《尼泊尔的启示，宪政化进程中市场经济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反抗的组织形式及影响》、《渐进如何可能---关于民主化的策略》①等文中提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依赖其它人提供生存条件，没有一个人能够完全依靠自己生存，而组织起来进行军事反抗将破坏现有的、高度协作的经济秩序，使得大部分人失去生存条件。这种状况可以为人们的理性预期，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激进的暴力革命主张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市场经济社会里难以再产生暴力革命。这一结论意义重大，对于民主化的策略认识的影响尤为重要，但对于这个结论的论证却有些薄弱。</p><p>任何一种理论模型，如果其理论前提相对比较简单，其论证也就比较容易，但这种论证中肯定有预设的前提未被分析，其结论也有所遗漏。在以上论证中就存在这样的前提未被分析，这个前提是，我们已经预设，市场经济使得一个社会成为一个共同体。</p><p>关于民族国家的理论研究说明，虽然统一市场的形成是一个民族国家产生的主要因素，但这种因素的影响是持久而缓慢的，特定社会中，还可能存在其它短期影响因素，使得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出现反复，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内部的民族分裂，国际关系的影响等等。那么这些影响因素是如何作用于共同体的呢？它们与市场经济这个主要因素是如何共同发挥作用的呢？</p><p>以上对于市场经济与暴力革命的关系分析仍然是简单的，还有一些重要环节未能展开。我提到，因为暴力革命对于市场秩序的破坏，从而对于绝大部分人生存的影响可以为人们所预期，使得激进的主张得不到支持。这里说明，市场秩序的存在是一种博奕均衡，任何人采取非合作的策略，结果都可能使得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坏，所以采取合作策略维持市场秩序成了人们的选择。从控制论角度看，市场秩序对于人们生存的的重要性与人们的行为选择形成了一个反馈循环，市场秩序的稳定意味着产生关于人们行为选择的负反馈循环关系。但是，无论博奕均衡还是负反馈循环关系的形成，都依赖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可能是外部的，也可能是内部的，外部条件的改变或内部条件的变迁，可能会改变均衡，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市场经济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其内部变迁。</p><p>如前述，人们选择合作策略，是因为他们对于市场秩序的依赖，但市场秩序并不只受人们的策略选择的影响，它还要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果其它因素使得市场秩序本身出现问题，人们对合作策略的选择就失去了意义，人们的理性就不再支撑他们对合作的选择，这些因素就是博弈均衡所依赖的条件。从外部来说，影响市场秩序的因素可能有两种，其一是民族(或宗教)矛盾的激化。民族和宗教情绪大多是与个人理性相悖的，它一般不受前述负反馈关系的制约。一个国家存在内部民族矛盾，如果要维持统一国家，大致需要专制暴力的支撑，当专制政权控制力减弱，就可能爆发民族冲突，这种冲突破坏市场秩序，又使更多的人卷入冲突，可能形成军事对抗。当然因为市场秩序的丧失，爆发以民主为目的的暴力革命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p><p>另一种因素是国与国之间的对抗对于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国与国之间爆发战争，必然影响到国内经济运行，它或者导致政府采取战时经济政策来控制经济，或者使国内经济水平下降，国民生活水平下降。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广泛的不满情绪，也可能引发暴力革命。</p><p>我们着重分析内部变迁产生的影响。以前的文章中我也分析过，专制政治下的市场经济，因为权力得不到制约而在市场中泛滥，必然使得市场运行效率低下，以及贫富分化加剧。效率低下的市场经济不可能长期稳定，必然会导致经济危机，加剧社会矛盾②。这个过程，就是专制政治下市场经济社会的内部变迁，那么它会对社会成员的策略选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p><p>贫富分化以及社会矛盾的加剧，必然使得更多的人---主要是那些处于弱势经济地位的人---对自己的现实环境产生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有的有具体的指向，如指向自己利益关系中的当事人、指向地方政府、指向“城里人”等等，有的并无具体指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带来的人际间的复杂关系，弱势阶层中已经很难产生一个共同的“敌人”。</p><p>这是市场经济社会与传统农业社会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因为广泛发生的经济往来大多在社会成员间自发进行的，政府不再作为一个普遍而重要的影响因素存在，使得不满情绪不容易集中于一个整全性的政府。对于弱势阶层来说，政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市场经济秩序本身具有合理性，而这个秩序是由政府来保障的，因此政府以及政府的稳定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个人经济上的弱势以及遭遇的不公平大多与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的泛滥有关，弱势阶层的不满又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于政府。这种两面性造成政府在社会成员认识中的分裂：中央政府代表政府存在和稳定的合理性，一切由政治权力带来的不合理由地方政府承担。这种分裂是形成庞大的族的原因。</p><p>这种状况还是形成下述两种趋势的主要原因。第一，对于现实的不满必然导致针对诉求对象的行动，但因为诉求对象难以统一，以及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本身的认同，行动的倾向难以进一步组织化，产生明确目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它只是一种机会性行为。这种行动缺乏事前的规划，缺乏组织者，一般由突发事件诱导发生。它一般也带有暴力性质，但有必要把它与暴力革命区分开。所谓暴力革命，无论对组织本身还是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具有事前的规划，也针对明确的对象，并具有后续行动策略，这些特征与突发性的社会行动正好相反。</p><p>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权力不可能再建立于某种支持绝对权威的意识形态之上，它至少要在名义上承认共和或民主观念，这是社会成员认同政府和政府的稳定的一个原因。专制政府在在名义和实际上的分裂，以及政府在社会成员的认识中的分裂，给予了社会成员一个合法抗争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的行动，就是社会成员的行动。显然，行动是非暴力的，它不把政府看着一个整全性的对手，而是承认其某些合理的部分，者所要维护之权力，正是由现实政治或意识形态所认同的部分。行动乃是建立于现实的“政府-市场”共同体基础上的理性实践行动。</p><p>总结以上，如果把具有确定目的，具有一定规划的组织性行动看作理性的，那么首先存在理性的社会行动和非理性的社会行动两大类的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的加剧使得产生自发的社会性行动的可能大大增加，这些行动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这个社会中，非理性的社会性行动爆发的频率和规模的增长趋势显然是越来越明显了，、安徽池州是这个趋势的证据。理性的社会行动，包括暴力革命和行动两类，如上的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政府在社会成员认识中的分裂，已经不再以整全性的面目成为社会成员的诉求对象，因此把政府看着一个强大的、整全性的对象的暴力革命主张已经不大可能得到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抗争，其实正是这个社会风起云涌的行动，而不是暴力革命的主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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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哈耶克到罗尔斯：自由主义的一种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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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7-3  12:27</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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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自由是出发点，而现实政治状态被当作了前提条件。如果我们用经验研究中的模型方法来与之作对比，可以这样看待哈耶克的理论：在经验模型中，只存在方程和变量，出发点和前提条件首先都可以看着变量，之所以要区分出阐述的出发点和环境条件，在于论述的方法。在概念为中心的理论体系中，核心概念是理论的逻辑出发点，但因为这样的推理总是不完备的，所以在出发点之外又存在理论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哈耶克的理论中，个人自由并不是变量，而是一个常量，也就是说，哈耶克的主要研究可以看着给定一个目标---个人自由，在现实政治的基础上，通过推理和论述，得到社会和政治规范或政策。</p><p>这样的研究中，因为目标---个人自由在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个人主义方法上的限制，使得推理难以远离这个核心价值，规范难以成为理论的另一个中心，规范自身的整合性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对规范的表述是依托现实政治的(事实上他一生都在和各种主义作斗争)，而现实政治本身只是作为理论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经验的体系存在，从而使他的理论带有强烈的保守主义色彩。</p><p>在哈耶克那里，政治权力是从属于自由概念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性，相互带来的压迫和对于自由的限制，使得政治权力成为必要。但是政治权力本质上也是对人的约束，是对自由的限制，两种不可避免的限制使得自由主义的自由成为一个相对的概念，于是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自由主义的自由呢？</p><p>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于是问题就转化为：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必须的呢？法律，或说政治权力的界线又在哪里呢？哈耶克到英国传统中去寻找资源---“如果要对那种在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被使用、描述了自由状态的意义上的法进行规定的话，那么这些由政府所实施的规则就必须拥有像英国习惯法所必须拥有的那样一些特定特征：它们必须是个人行为的普遍准则，运用于所有未来的相似情况，规定了受保护的私人领域，并且在本质上说是自然的规定（The nature of prohibitions ）而不是具体的命令”。显而易见，这个问题是复杂的，因为自由是个高度概括的概念，相对应，作为对自由的界定的法律也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要得到这样一个明确的法律体系---这个说法简单化了，其实是一套政治理论---来给自由确定一个边界，显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p><p>在这样一件对于自由主义极其重要的事情面前，哈耶克选择了投机取巧，他发明了“自生自发秩序”的概念，却又不对它作出清晰的阐述，反而归之于理性所不及。于是对于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我们失去了使它清晰化的机会，也就是说，在理论的现实应用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将大打折扣，并可能导致新的问题。</p><p>我想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看哈耶克理论的局限。其一，有了罗尔斯的研究作对比，我们可以轻易看出哈耶克的一个局限：从哈耶克的理论中，得不出一个整全的规范理论体系，我们不能给政府划出一个明确的界线：它存在的理由何在？边界何在？政治权力是社会成员让渡权利的结果，而这个让渡的界线在哪里？因为依托着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哈耶克可以以保守、渐进论这样的姿态来代替回答，而没有自由主义主义传统的国家呢，又应该怎么办？</p><p>其二，如果用专业性--普遍性，明晰--模糊这两个维度来作为区分科学和哲学的标准，哈耶克的理论比较哲学化，而这，与人类知识的发展趋势是相背的。因为其理论的模糊性，我们甚至无法把处在两个极端的两种政治思潮区分开来：根据哈耶克的提示，我们把民主主义和极权主义看作了近亲---因为它们都是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p><p>哈耶克的信徒们可能忘记了一件事，哈耶克反建构理性主义，反理性的自负，是基于上面的第一点：哈耶克把给出自由的边界这个任务转化为了对英国传统的探究，而这个探究又没有深入进去，所以它最后变成了一种保守主义，变成了以姿态代替回答。也就是说，反对建构理性主义，担当了一个重任：用来界定自由，而这里的逻辑，是建立于对英国历史的肯定基础上的。于是1、这个经验只能局限于英国；2、保守主义、渐进论都只能是哈耶克个人对于自由主义的阐述方式，不能以渐进论-建构论之尺来衡量别的自由主义理论。</p><p>我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就是对“自由之边界”这一重大问题的反应，而这种反应，是在哈耶克基础上进行的，它又是对哈耶克的超越。如上所述，自由是由法律体系及它所依托的政治制度来界定的，因此自由问题也就是权利问题。但关于权利，却不似高度抽象的自由概念那样可以从西方哲学传统中寻得资源，却不能通过哲学的、思辨的语言来阐述。关于权利的理论不可能再以保守主义，以渐进论来敷衍，在现阶段，关于权利的理论必然是建构主义的。</p><p>按照这个逻辑，自由主义必然需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这样的整全性的规范政治理论，这种理论不是反自由主义的，也不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反动---它们的任务不同而已。哈耶克的保守，只因他暂时还不能回答自由的边界这个重大问题，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因为这是个自成一体的庞大体系，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解决不了这个问题。</p><p>罗尔斯首先意识到，政治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自由主义的问题只能限定在这个领域内，在价值观和道德方面，自由主义不应该是一种普遍而完备的学说。政治的建构，是以独立的政治价值为核心的，这个核心不再是个人自由，不再在政治之外起作用，而只是公平的政治正义观念。</p><p>政治的正义价值观问题始于价值多元社会的冲突，政治建构的目的在于多元社会的稳定性。这里其实规定了一个范围：它只与可能产生冲突的领域有关，而与纯个人的方面无关，这个领域一般称之为公共领域。但“公共领域”的说法仍然模糊，因为冲突并不限于关涉政治性的方面，社会道德问题也具有冲突的一面。怎样区分这一点呢？罗尔斯把自己的政治自由主义建立于实践理性原则和观念之上，他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只基于这样一种领域里：个人无法逃避的、存在强制性权力的领域内。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总是假定，公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完备性的，另一种是政治的；而他们的总体观点又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并恰当地相互联系着”。又因为对多元社会各价值主体的理性预设，使得总存在达成“重叠共识”的可能，于是一个理性多元论基础上的立宪政体得以产生政治的正义观念，并成为其合法性基础。</p><p>罗尔斯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自由主义政治规范的基础---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系。与别人不一样的是，他的政治正义观念并非一种先验的预设，而有着经验的基础。但我们也看到，这个经验基础乃是西方社会的现实经验政治和理性多元论事实，与哈耶克一样，罗尔斯的理论存在一个局限性：对于非宪政民主社会，政治的正义观念意义何在？</p><p>回到前面的问题上来。我认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主要还是在于通过从价值领域里把政治问题区分出来，而得以使政治规范建立于一个明确的价值基础上，进而得到一个关于权利的理论体系，使“自由”变得更清晰。虽然罗尔斯的理论有囿于西方经验之嫌，但他确实给出了正确的方向。</p><p>我想，顺着罗尔斯的方向，这个问题是有可能变得更清楚的，这个方向就是，通过经验分析，使得政治领域得以被界定出来。我们都习惯于使用模糊的“公共领域”概念，甚至在先验的意义上使用，对这个问题的追究，可能对于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个人自由的界定大有帮助。罗尔斯使用了对政治领域的划分和重叠共识的达成这两点来作为政治自由主义成立的条件，我对这两点稍作发挥，来作为划分公共领域的标准。1、当我们不再把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先验的观念，而用来指称一种事实时，我们可以把所有政治性的事务称着公共领域。这个标准就不再在规范的意义上使用，也不专指立宪政体中的政治性事务，它也包括了非立宪政体中的政治性事务。当然这个答案不是最终的，我们还可以追问政治性事务何以产生，对政治性事务的划分，最后只能基于一个经验的社会模型(请参考<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669882.html">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669882.html</a>)。2、第二点不应被忽略掉，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产生政治的正义价值之必须，那么重叠共识作为一个过程，显然应该包括在政治领域之中。这一点使得我们对于公共领域的划分不再基于一个静态的社会，而是作为一个运转和变迁中的社会。</p><p>可以想象，所要达成的共识并非孤立个人之政治观念，在政治性事务中，个人只是被动的被规范者，一种观念，只有上升为群体的、组织的层面，才可能作为重叠共识之一方。一个群体的或组织的观念何以产生？依赖沟通和信息交流。于是一个社会之公共领域，就建立于其特有的组织状态和信息环境之上。</p><p>我们来考虑当下中国的公共领域。把西方规范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概念照搬过来会产生诸多问题，按上面所理解的公共领域概念，当下中国显然还应包括仍笼罩于政治权力之下的社会思想文化、道德领域，政治权力的扩张使得思想文化和道德中的边界模糊，一个敏锐、着眼生活的作家或艺术家，大抵会在某种程度上关涉政治；社会性组织方面更加明显，因为政治权力对于任何自发性组织的警惕，使得真正私人性组织几乎不可能---他们也总会成为公共领域之一方面。</p><p>规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概念并不适合于中国这样的非宪政国家，经验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概念则基于现实的政治环境。“公共”得以可能的途径是社会的沟通和组织化渠道，这个渠道才是理解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之关键。也就是说，对于一个非宪政国家，你无法找到或衡量一个规范的公共领域，也无法确定一个政治正义之标准(当然更加无法知晓“个人自由”在哪里了)，对这样的国家，现实的政治分析才是最重要的。<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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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规则，以及基于规则概念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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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规则一般表示为“如果……那么……”一类的句式。在社会领域，所谓行为规则，指在某一环境条件下，人们的确定性行为或行为倾向。这里有两个要点，其一，规则必然依赖于具体条件，没有明确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规则。这个具体条件指什么？它主要指某种社会现实，或某类社会性事件，不管社会现实还是社会性事件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因此规则可以视作行为(或事件)之间的关系。当然规则一词着重于行为的角度，把视线转移到关系上来后，我们一般使用“秩序”一词，也就是说行为规则和社会秩序，它们只在描述者着眼的角度上相区别。</p><p>确定性是规则含义中的另一要点，它指确定条件下行为或行为取向的确定性。但作为一种属性，确定性与其它属性是有区别的，其它属性，比如物体的形状，我们一般认为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或者认为是物体本身的某个原因使得我们产生关于物体形状的一致认识，我们关于物体形态的认识只是物体内在原因的结果，认识并不会反过来影响这个原因。但规则的确定性不是这样的属性。</p><p>与形状一类属性一样，确定与否是一个评价(或判断)的结果，它依赖评价人(及其评价标准)，所以完整地说，规则指某人认为确定的一种行为关联。这个“某人”，就给规则所应用的场合带来一个划分标准，确切说，有两种应用。第一种，这个某人指正在考察行为关联或社会关系的我们；另一种应用指我们考察范围内的某人或某些人认为确定的行为关联。第一种场合下，我们说行为规则，指一种事实，也就是一种(我们认为)确定的行为关联或社会关系，它与“我们认为蓝球是园的”之类表述并无多大不同，是事实描述。</p><p>第二种场合下就没这样简单了。不简单的原因来自对确定性的评价难以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哪个行为并不能在所有人之间达成一致。当出现不一致时，认为某种确定行为的人就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产生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反作用于行为本身，使得确定性评价不再是事实描述，而转变为持此观点的人的价值规范，这种情况下，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的意义一致。</p><p>当行为规则变成一种规范时，它成为对行为人的要求，这种要求作用于行为，影响行为的取向，行为取向又影响人们对确定性的判断，从而影响规范，这里形成一种反馈关系。在某些条件下，反馈关系最终形成稳定结构，控制论揭示这是一种负反馈调节关系。</p><p>我们可以对这些稳定结构分类。第一类是行为人自己评价为确定的某种行为，因为其它的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取向产生波动，使得其行为不能完全一致，于是他的评价成为自己行为的规范，在社会领域里这种规范也就是道德。这里揭示了道德的自律性，因为道德规范首先是一种行为规则，在所有社会成员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所以它也必然是社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仅仅通过舆论、人际关系等渠道体现。</p><p>另一种重要的结构因为它的重要性和不依赖行为人自律的特点而区分出来。上面说了，这些结构是反馈关系循环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动态平衡，是一种均衡。均衡关系可能因为环境涨落---比如某人情绪不佳而违反了大家共同的行为规范，他变得言而无信---而被打破。道德结构中，均衡被打破意味着社会道德沦丧，虽然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社会还能够运转，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偏低。但另一些行为规范，比如使用什么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之类的重要性就比较高，如果有人使用抢劫杀人之类方式而得不到制止，最后结果必然是抢劫成为主要的博弈手段，人类分工合作体系的瓦解---因为它危及每个理性个体(确定性的评价者)的生存，这一类行为规范的重要性非常高。</p><p>极重要的规范就不能通过自律的方式实现其确定性，必须有一种万无一失的方式来保障，这种方式就是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惩罚，通过惩罚来提高规则的确定性。于是具有惩罚权力，作为维护重要规范的工具的国家就产生了。由此产生的结构是制度结构，它包括制度---即规范、制度的制定人、惩罚的执行人。</p><p>制度结构中存在多个环节：社会运作(社会秩序或行为规则)→制定制度→执行制度→社会运作，这是一个反馈循环。但是这个循环不是完全封闭的，特别是中间的两个环节除了与社会运作之间产生互动，它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所以这个结构的最终均衡状态中，还包括其它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指影响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的其它因素。</p><p>如果分析一种具体的专制制度结构，这些因素是很明确的。比如当下的中国，影响制度制定的因素主要来自思想文化领域，以及权力核心的意志；影响制度执行的因素主要是权力核心对执政集团的控制能力、执行者的个人利益、大众舆论等等。当影响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的因素不一致时，还形成潜规则现象。</p><p>由此我们看到，关乎每个人生存的合作秩序依赖制度体系来保障，而制度体系---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本身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关系经过反馈循环达到均衡状态后，变成了另一层次上的秩序---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的稳定间接成为人类社会合作秩序的保障。</p><p>但是如社会中的合作秩序一样，政治秩序的确定性并非无需考虑，在专制政治中，政治秩序经常受到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而丧失，比如权力核心的政变、权力核心个人因素导致对执政集团控制能力的丧失等等。政治秩序的丧失导致社会秩序的丧失，带来巨大的灾难。所以为了减小灾难，在社会分工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的行为规则变得复杂而丰富的情况下，逐渐发展出保障政治秩序的制度---政治制度，这种制度结构就是宪政。</p><p>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合作秩序是自发产生的，其中部分秩序比较重要，因此发展出一套制度结构来保障秩序。制度结构形成另一层次上的秩序---政治秩序，使得社会合作秩序的稳定建立于政治秩序的稳定之上。为了保障政治秩序的稳定，又发展出另一层次的制度结构---宪政。由此可以看出，专制有关于社会秩序的制度结构而无关于制度结构的政治制度结构，宪政不是政治制度而是政治制度的结构，因此现代专制国家有“政治制度”也不能算宪政。从这个角度，专制也不是一种制度，而只是一种政治秩序，所以不能称为专制制度，只能称为专制秩序；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秩序，也有保障秩序的有效制度结构，所以可以称宪政制度。</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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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也评评“私有产权和民主转型的“70大限””---王怡们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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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6-17  21:04</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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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可以明确的是，王文中的主题是制度，他要揭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土地使用权上的70年限制使用房屋产权得不到永久性保障，导致1、国民财产权利受损；2、关于私产产权和交易体制的制度确立无法保障；3、“未来的宪政民主转型和整体上的制度安全”出问题。</p><p>我觉得着眼于制度，它首先是个制度设计的问题。任何政体中都存在制度设计，设计者一般是政客和政治学者，也就是说制度这个对象，操作者是首先是政客和学者。在设计阶段主要是个认识问题，在这个阶段要尽量考虑到各种情况，以提高适用性。当然说到适用性，也需要先明确谁来用，就是说你提供政策或策略，是向谁提供？他会不会采用以及有没能力采用。</p><p>那么王文的观点是对针对谁呢？我们都知道有两个主体，一是政府，二是不相信政府的民间，那么王文是对政府讲还是给民间讲的呢？如果是给政府讲，前面的好理解，但这句就不好理解了---“未来的宪政民主转型和整体上的制度安全”---这个政府应该从没有确立这样一个目标。既然这样讲，就不应该是对政府讲的，给一只猫讲如何作鸟巢，有用吗？那么是给民间讲了，或者是对一个虚拟的共同体---民族讲吧。我们假设是这样，于是逻辑上就要先确立一个前提：宪政是通过制度设计达到的，是通过修改“土地使用权”之类的制度达到的。以文中对七十年问题的强调和夸张用语，这个应该是作者的真实想法了。</p><p>这正是王怡们的问题所在：民主化问题上的制度决定论。一种政治现实，或一个政治目标的达成，主要是一个制度问题吗？从来自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角度，应该是，因为西方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和政治按照法律制度来运行，制度是对现实的高度概括。但问题是我们不是法治社会，既然不是法治，宪法就不能用来概括政治现实，产权制度就不成为财产格局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中国的制度不到位，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人治的本质，这个原因是外在于制度的。</p><p>可以用这样一个结构来说明问题。我把政治看着一种制度结构及其运转，制度结构由这样几部分组成：制度、制度制定人、制度执行人、影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因素，其核心是制度本身。这里有个“影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因素”，它指决定制定和执行制度者的行为取向的因素。在西方国家，这个因素是对权力的竞争格局和选民的意向。所谓对权力的竞争格局指存在竞争，如果一个人威信太高没有竞争，他就不必在意选民的意向了，所以是竞争格局和选民意向一起决定他的政治行为，也可以说是政党政治和民众的参与一起决定了政客的行为取向。</p><p>但在专制政治中就不一样了，相对来说影响制度的因素很多，很不单纯，比如外部示范压力等等都可能成为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制度的执行和制定毕竟是领导们来操作的，其它因素可能很重要，再重要也不大至于超过领导们的好恶、利益、三姑四姨等等，这些才是实在的，其它因素的都要过这一关。因此在我们国家，影响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就和西方国家不一样，导致制度运行的结果比较复杂。</p><p>一般来说，影响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因素也不一样。影响制度制定的因素有外部示范、知识分子们的唠叨、老百姓的冒失行为等，这个方面领导们不大好说话，所以他们就把自己限制在执行上，只在几个关键的制度上把把关。因为影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因素不一致，导致制度和领导们的意图也不一致，领导们只能在制度的执行上意思意思，这就使得中国的制度和西方国家的制度总体状况上不一样：西方的制度可以用来概括社会和政治本身，而中国的制度主要起羊头的作用，这种状况我们一般把它叫人治。</p><p>这就说明，决定制度如何起作用---也就是宪政还是人治---的是背后的“影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因素”，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决定“影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因素”的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但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制约却是外在于制度的因素---别搞晕了，只有在宪政国家里政治制度才用来制约政治权力，我们还在说中国，没说别人，别因为学的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就把西方的现实也搬到中国来，在目前的中国政治权力绝对是外在于制度的，只有权力不受制约的状况影响制度的运行状况，绝没有建立的哪个制度把政治权力约束住这回事。</p><p>王怡此文的错误就在于此，七十大限只存在于制度中，而制度是领导们来操作的，制度只是领导们的工具，如果工具顺手就拿来用，不顺手就放一边了。制度上有什么毛病并不重要，要看它的影响，如果它影响到领导们追求的稳定，不用你说，早变了，现在没变，说明它没什么影响。不要对这等事大惊小怪，更不要把它和宪政民主什么的联系起来，不相干。</p><p>制度只是结果，决定政治权力受不受制约的另有原因，和制度无关。你要追求“未来的宪政民主转型”，别老在制度上打转，别指望制度到了，目的地就到了，制度代表不了全部。如果只把这个路当着某个努力方向的策略，我没话说，只是看了王怡们这样多文章，没觉得他们只把这当着另一个目的的策略，而是象西方人一样，把问题化约为制度本身---宪法等等的规范上，甚至有人还一本正经搞个“政法系”出来，认为搞制度的那些人是我们未来的希望，这就比较可悲了---我并不认为你和领导们是一路货色，你却偏要混倒一起去~~~</p><p>======<br />下面是我在燕南的一个回帖，这个意思应该表达在主帖中：<br />　　<br />　　“本文只是从策略角度来谈的，这个策略主体是“民间”，所以此文与王文有高度一致的前提：目的、依赖谁等等，分歧只在怎么努力上。着眼制度，应该从体现民间压力，体现双方博弈的角度，否则是空谈。<br />　　<br />　　从效率角度来说，我认为目前知识分子群体应更加关注民间自身的整合问题，特别是缺乏沟通能力的工农阶层，波兰的经验应该在于此。当然这个意思不应针对王怡个人而言，每个都只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自己的努力方式，但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普遍缺乏向下的姿态也是事实。”<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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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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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6-11  16:33</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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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觉得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争在深入之后大体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争。这里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首先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就象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之类。在纯粹的价值观层面，无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自由主义还是民族主义，大概都不会否认个体价值的终极意义，只是有的极端集体主义把个体价值当作了一个未明的前提，在理论中的地位不太明显而已。</p><p>结合这两个方面，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分歧，主要在于实现个体价值的方式途径上。自由主义1、强调个体价值；2、否认存在整全的集体价值，认为对集体价值的强调必然损害个体价值。集体主义(这里用来与自由主义对立的轮不到民族主义了，民族主义只是其一类)强调整全的集体价值，认为实现集体价值是实现个体价值的前提，相应的，他们不太重视个体价值。</p><p>仅仅根据以上信息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确实看到了对集体价值的强调最终丧失个体价值的情形(多灾多难的中国人)，但同样也看到过缺乏集体价值导致个体苦难的例子(犹太人)，这说明还有一个重要参数我们没有考虑到，是这个参数决定个人主义占上风还是集体主义占上风。</p><p>这个参数是个环境变量，指个体之间的竞争性和因个体交往而形成的共同体与其它共同体之间的竞争性。共同体之间的竞争性导致民族主义(如殖民运动)，内部的竞争性导致其它类型的集体主义(如国共斗争)。总的来说，竞争激烈时，比如奴隶制国家之间的对抗，国家的沦陷意味着遭杀戮或沦为奴隶，那么这个国家里必然是集体主义主导的；缺乏竞争或竞争对个体的影响小于个体之间的竞争性时，比如托管期间的美国和关岛之间，又比现代国际环境，自由主义就占上风了。</p><p>除了这个因素外，还有个因素比较重要，影响比较大。上一段的推导中，我默认这样一种关系：个人主义、集体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都是一种社会思潮(或说广义的意识形态)，共同体选择哪种意识形态由共同体的环境变量决定。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个人类认识自身改造自身的过程，现实环境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关系早就为人类所利用，这种利用就是对意识形态的主动控制。主动控制的结果是公共权力来发起并保障的某种集体主义，这成为影响选择个人还是集体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大部分的专制国家里，这种因素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就是自由主义所指出的“走向奴役之路”的一个部分。这里也说明“意识形态”这个词不能泛泛地用，必须要区分为不受控制的和由公共权力保驾护航的两大类，或者干脆用两个词来表达：自发的社会思想与狭义的意识形态。</p><p>以上分析导致两个结果。第一，自由主义还是民族主义，如果排出政治权力的影响，决定因素就只有一条：国际关系中的竞争性，竞争性强时选民族主义，竞争性弱时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那么这个问题就转化为国际关系问题，必须考察国际关系的演变了。简单谈一下，这个演变轨迹大概是这样的：最初----那时甚至还不能叫人类----果子或猎物比较多，各人都能马虎吃个饱，这个时候就没必要搞个集体主义。后来果子和猎物不够吃了，为食物打的头破血流（还有个原因是人多力量大食物多），为了力量大抢得多或打猎猎物多，集体主义就变得重要起来。为了集体之间的斗争中占上风，争得的果子多，民族主义也变得重要起来。集体主义民族主义比较重要的时期很漫长，大概占了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只是近几百年，市场使得各共同体之间发展出了其它关系时，局面才有改变。这个改变按博奕论来说，就是产生了新的行动策略，策略集扩大了，于是产生了新的搏奕均衡，新的搏奕均衡下，共同体的策略不再由民族主义来支撑，而是由自由主义支撑。</p><p>第二个结果是，既然两个主义都有它们不能覆盖的地方，那么从方法上来说，两个主义都不完备。集体主义的整体主义方法的问题给自由主义者们揭露的够多了，这里不谈，只谈谈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存在的问题。</p><p>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价值的终极性，这个当然没问题，但是仅仅这一点是不够的。我们需要问，个人价值如何实现？自由主义提供了个人主义的认识方法。个人主义强调认识要从个人价值以及个人行为选择出发，对于社会问题的理解最后要落实到个人层面，因此在经济学上，他们主张根据个人行动去解释经济过程的结果，政治学上重视个人权利在政治构建中的地位，重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虽然他们力图把自已与社会问题上的原子论者区分开来，但有一点他们与原子论者是相同的：都认为社会的、集体的，与个体的层面是相通的，原子论者认为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关系，他们认为虽然没有一加一等于二这样简单，但总是可以理解的。</p><p>我要用到一个对比。人是原子分子构成的，大概没人否认了，但为什么生物学心理学等有关人的科学并没有物理学化呢？为什么还没有人能够用物理学的知识去解释人呢？你可能要说时候未到，但物理学上好象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拉普拉斯式的决定论，即使物理定律最后能够被用于生物学和心理学中，也不能把整体化归于原子吧，凭什么在社会领域就可以？我认为生物个体显然具有本体论地位，相应的，社会也应该具有本体论地位。</p><p>系统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不把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当作一个对象来研究，必然会丢失信息。相应的，如果不把社会本身当着一个对象来认识，而只在个体的工具意义上来看待，我们对社会的认识必然受限于人的方法。系统理论已经认识到，关于社会的理论只能以概率为基础，而不具有个体意义上的确定性，这个概率是本质意义上的，如混沌理论告诉我们的，它本质上不可能预测一样。</p><p>扯远了，回到题目的问题上来。自由主义在应对政治问题时重视个人权利，我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但只有权利就够了吗？自由主义者知道权利概念内涵外延都是相当丰富的，它包括各种各样的权利，涵盖了人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也不要忘了，权利是针对权力而言，没有权力就没什么权利，讲权利，也是为了规范权力。既然权利是丰富的，那么权力呢？权力绝对不是一个无需探究的黑箱，它具有一个复杂结构，说明了，它就是一个社会组织：国家。探究国家，方法上来说，必须把它作为一个对象。国家不仅仅是一个契约，它也是一个独立对象，具有本体地位，需要探究它和环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并考察其进化和变迁。忽略了国家的主体地位，只把它看着人的工具，这个认识就有问题，而由此形成的国家构架就有缺陷(当然我们看到新制度学派等正在溶合其它的思想流派，突破个人主义方法的局限，其前景不可小视)。</p><p>另一个问题是民主化。自由主义者的民主化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调对于公民权利的争取，但是如上所说，权利概念是丰富的，泛泛地争取权利的说法只能停在口头上。首先需要问，这样多权利中，争取什么权利呢？争取什么权利才能实现民主化？先争取什么后争取什么才有利于民主化？这些问题背后的认识是，各种权利与权力系统具有复杂的对应关系，也产生复杂的互动关系，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它们与相应政治权力形成交错影响作用的局面。</p><p>当然自由主义者不考虑这些问题，他们认为他们是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东西一概排斥。但正是从方法论上缺了集体主义这一条腿，他们无法面对怎样争取权利的问题，他们的视线只停在了要维权这一步，不探究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去维，他们也搞不清楚维权对政治权力那一边有什么影响，什么样的维权才能推动政治变革。</p><p>民间的维权产生了民间和政权机构之间的博奕，但这不是个人之间的博奕，而是社会层面的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必然建立在集体和组织之上。寻找民主化的途径，就必然脱离个体意义的权利，由个人权利的共同性和目标的共同性而转移至社会层面，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来进入与权力的博奕，由此产生民主化。这个过程中，个人主义必然让位于集体主义，个人主义的方法必然让位于整体主义。</p><p>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使他们缺少了应对整体性问题的能力，他们看不到维权与政治变革之间还存在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影响力，不能形成社会影响力的个体权利以及维权对民主化并无意义。社会影响力如何产生？无需学陈永苗要去借用虚伪的、产生于愚民教育的“民族主义”，个体权利不仅是丰富的，它也是复杂的、分层次的，生存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基础，物质层面的权利是其它权利的基础，基本的权利受到了权力的侵犯，从而产生的变革动力才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才是民主化可以依靠的动力，民主化其实与民生问题具有最大的关联。</p><p>因为个人主义方法而止步于权利观念的自由主义者应该醒醒了，权利与权力组成了一个整体，国家不是以权利为基点来构建的，而是权力与争取权利的努力之间互动影响的结果。象自由主义宪政派那样，只从权利去构建制度体系是一个方面，这个方面却不是我们当下的焦点。认识到这种互动影响，并把自己的立场落实到权利一方来，去认识权利，去了解民间真正的权利诉求，依照集体主义的路径，依照权利和权力的互动关系，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玩高雅和耍小聪明都是不对的。<br /></p><p>=======</p><p>自由主义、集体主义和虚假民族主义<br />统计局的（<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a>）</p><p>偏师侧卫的置疑使我认识到，必须把民族主义从集体主义从区分出来。如果把竞争性与集体主义联系起来，那么由竞争性来决定选择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但竞争性本身还有个区分，即共同体的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这两种竞争性是不同的，所导致的集体主义也有区别。</p><p>外部竞争所导致的集体主义倾向我们一般把它称作民族主义，其逻辑很简单：外部竞争导致的群体对立不利于个体。比如湘鄂民间宗族之间的对立中，竞争关系激烈时两族个人之间反目，相互形成威胁；竞争关系趋缓，相互往来如初。</p><p>内部竞争所导致的集体主义倾向所涉极广，所以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概念来指称，市场经济之前的大多数人类组织化倾向大概都可以划归此列，可以总称为集体主义。这种倾向来自个体之间的对抗性关系，对抗由相互力量对比决定，因此导致相互结盟以扩大力量，其结果是组织和集体的产生。</p><p>因此对一个现存共同体内的集体主义倾向需要作一个区分，它究竟是来自外部竞争还是来自内部竞争，也就是说要考察共同体内部和外部的环境。中国当下环境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与历史上对比，国际环境缓和，而国内受不受制约的政权权力泛滥之害，利益对立关系紧张。</p><p>但现实中的集体主义倾向可能与竞争性的对应关系不一致，因为如前帖所言，还有个受控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在受控意识形态的影响下，中国当下的集体主义倾向体现为对外的诉求，即民族主义，如果把现实的竞争性所导致的集体主义倾向看着“真”，那么目前国内的民族主义就是虚假的；在民间不受意识形态影响的思想领域里，主要因内部竞争性---国内紧张的利益对立关系的影响，产生民主化述求，而民主化却不能建立在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取向上，如前帖的分析，自由主义缺乏应对民主化的能力，所以产生了民主主义取向，以及自由主义者中以陈永苗为代表的政治化取向，因为自由主义自身缺少可用资源，陈永苗主张利用现有的虚假民族主义。</p><p>所以综合起来，就存在三种取向：一是受意识形态影响产生的虚假民族主义，二是由(专制引致的)内部竞争性增强所导致的集体主义取向，表现为民主主义者和陈永苗类主张，三是忽视国内与西方的现实环境差异，照搬西方个人主义立场的自由主义者们(我自己是第二种取向，但不认同民主主义者和陈永苗的策略)。</p><p>还有个民族概念，就是前帖回帖中wildrover所言---“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一块基石”，这个“民族主义”和当下所讨论的民族主义不是一回事，当下所讨论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是一种主义，而所谓西方的民族性、民族国家主要还是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一个结果，一个事实，它基于如下：市场化带来与竞争性关系不同的协作关系，协作关系使得共同体进一步增加，产生民族国家。总的来说这是西方人的东西，用在后殖民国家并不合适。<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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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渐进如何可能---关于民主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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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问题的实质</p><p>民主化问题上的渐进激进之争是相当糊涂的，糊涂到对渐进、激进两个概念的理解都没有达成一致。渐进，意味着循序渐进，逐渐、缓慢地前进，强调中间环节；激进，指采取激烈的方式来实现进步，有一步到位、忽略中间过程的意思。从字面理解，这个区分着重于路径的选择，着重于过程中的轻重缓急。但真是这样吗？</p><p>如果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形，比如从某处赶到某处来对比，渐进还是激进，不外乎从目的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先看我们的目的要求渐进还是激进，如果要求激进，再看其可行性。但在日常生活的情形中，还有一个方面并未在我们的考虑中，但它却非常重要。我们不考虑是因为它显而易见，是产生渐进激进问题的前提，无需我们考虑。然而在民主化问题上，这个前提却并不明确，造成讨论者在理解“渐进”、“激进”的概念时出现偏差。</p><p>日常生活中考虑渐进还是激进时，我们一般是针对一个人，或针对有共同目标的一些人，也就是说，前进者是谁是明确的。这个前进者首先有明确的目标，其目标和我们是一致的；然后前进者有前进的能力。概括地说，渐进或激进的主体具有前进的动力和能力，这是渐进激进问题的前提。</p><p>在民主化问题上，仔细地分析可以看出，这个前提并不明确。对于我们来说，民主化的目标是清楚的，目标是民主社会，也就是说前进的主体是社会。但是我们把社会当作一个主体来理解却存在问题，其一，社会有目的吗？其二，社会有演进的动力吗？这两个问题与如何看待社会的本质有关。我们考察两种极端化的社会观，其一是把社会理解为人的集合，其二把社会看着一个系统，一个基于关系的有机体。在第一种认识中，社会的目的和动力即指组成社会的个人目的和能力的统计平均，这种认识显然要把民主化建基于民主意识的普及、个人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认识导致民主素质论。但它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并无一个社会的民主化是通过全民性的民主运动实现的，民主化过程总有其社会的和经济的根源。第二种认识中，社会被看着一个有机生命体，有着自身的运动变化规律，这种规律使得社会的演进前景成为可以预测的，从而使社会运动表现出某种目的性。但是，它同时又带来困难，我们自己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并不能左右社会的演变方向，决定社会演变的只是其整体的规律，那么我们探讨渐进激进问题就只具有了认识意义，讨论渐进还是激进，并不如我们预先想象的那样具有策略意义。</p><p>那么我们还能如何理解渐进和激进呢？把社会理解为一个有自身演进规律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由所有追逐自身利益的个体组成，我们自己亦为其组成部分。虽然社会的演化方向并不由任何一个部分所左右，但我们的任何行动必然对社会的演化产生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的追求与社会自身的演化方向一致时，我们的行动将对这个演化过程，也就是达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产生影响。于是渐进还是激进，对于讨论者具有了策略意义。</p><p>讨论者的目的与社会的演化方向是否一致，并无一个判定标准，任何讨论都预先设定自己的目的符合社会演化方向，所以它不构成一个前提。但是不同讨论者的目标是否一致，却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如果持渐进主张和持激进主张的人目的并不一致，他们之间的讨论显然不会有结果。另外如上分析，作为策略的渐进和激进之争，只能基于具体的行动主体，讨论者不仅要考察自己所立足的行动主体的目的与自己是否一致，还需要考察行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目的本身对渐进还是激进并无什么影响，渐进还是激进主要是由行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决定的，所以所谓渐进激进问题，实质是讨论选择什么样的行动主体，以及行动主体的行为能力。</p><p>二、行动主体</p><p>我们假设讨论者已经就目标达成一致，这个目标是民主社会和宪政民主制度，那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行动主体是谁。</p><p>如果不同的行动主体具有相同的目标，不同行动主体之间又有沟通和联系，那么他们必然会结合起来，形成更大、更强的行动主体，以提高行动能力。如此，讨论者所主张的行动主体也将趋向一致，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我们看到，不同的行动主体并没有就民主化问题联合起来，持渐进主张和激进主张的人并不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那只能说明，不同讨论者主张的行动主体的目的并不一致，也就是说，总有一方并不以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为目的。</p><p>显然这一方指执政集团。大多数渐进论者把民主化寄托于政府的自我改革，他们却忽略其主张中的一个明显问题---政府改革的动力由何而来？有人认为为维持统治而作出的理性决策就是改革的动力，并认为它是二十多年改革的动力。这种理由太过勉强，其一，民主化的结果是统治者失去绝对权力，成为多元政治力量中的一支，这与其利益相背；其二，组织的理性并不同于人的理性，执政集团的理性选择如何实现需要分析；其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源于绝对权力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受到伤害的并不仅仅是社会，而且包括执政集团本身，改革势在必行；其四，任何为维持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改革都源于社会的政治变革要求，只有在形成社会自发的政治力量时社会的政治变革要求才可能体现出来，因经济危机而产生社会动乱的可能只会引发执政集团的经济改革，所以渐进论者必须分析执政集团与社会之间的政治互动，以及执政集团所受到的压力和妥协的可能性。</p><p>激进论者认为民主化的动力只存在于与执政集团对立的社会，认为社会是民主化的行动主体，这种主张也存在问题。首先，一个人产生民主化的政治变革诉求依赖他对民主政治以及政治运作的认识，而关于政治、民主政治的知识不可能普及，也不可能等待这种知识普及后再实现民主化，所以具有民主化诉求的人只可能是社会中的少数人(无视这个事实，而总想去“唤醒”大多数人是民主主义者的通病)；其次，人首先是理性的，人的行为选择主要依据是与其利益的相关性，然而因为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专制政治并非侵犯所有人的利益，民主化也不可能有利于所有人的利益，而在目前的严酷政治环境下，参与民主活动则直接影响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具有政治变革的诉求，并成为变革动力之组成的人只可能是部分人；其三，作为社会变革之行动主体，首先应该表现出社会影响力，社会影响力来自基于内部规划的一致行动，也就是说，它应该通过沟通和某种形式的组织化而表现为一个整体，但我们难以看到激进论者关于社会如何在现实条件下体现为社会力量的论述。</p><p>基于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激进论者的主张并不成立。从这里的分析也可以看出，组成民主化行动主体的人只可能是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他们因为两个原因区分出来，其一因为知识和由此而生的情感，其二因为在现实利益格局下的不利地位而产生变革的诉求。这两个原因，特别是第一个原因，使得这种区分并不完全与职业、阶级、政治权力等区分标准重合，主张民主化的人分散于社会甚至执政集团中，执政集团和社会之间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这两个原因也使得民主化的行动主体内部出现一种结构，因为经济利益而具有变革诉求的人，诉求大多停留于变革本身，一般不表现出明确的方向，这样一种变革动力可以为任何主张变革的政治派别利用；而民主化的变革方向一般由另一部分人掌握和决定，这部分人主要是知识分子。</p><p>三、行动主体的组织形式</p><p>以上分析只解决了行动主体的组成问题，一个社会群体成为追求某一目的的行动主体，必须能够体现出统一的社会影响力，那么民主化的行动主体如何作为一个整体体现出来呢？因为这个群体内部由两类群体组成，因此首先应该解决组成这个整体的两类人的关系问题。受哈耶克影响的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极端反感这种统一于某一目的之下的社会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也应该首先解决这个问题。</p><p>任何一种针对社会变革方向的诉求，都必然落脚于具体规划，并建立于其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上。中国的自由主义者的问题是对这种社会性行动不加分析区分，过于强调了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因此否定了这种行动本身，从而使自己对制度变革的诉求变得空洞，失去现实意义。由一具体政治目的而产生的社会行动可能导致组织目标异化，最后产生极权灾难，这是事实，但这个结果有其现实条件。站在现在的角度，形成这种后果至少依赖如下条件：1、意识形态以集体主义为主要特征；2、社会矛盾激化，走向军事对抗。在这两个条件下，产生极权灾难的社会行动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以强制权力为联系纽带，成员的加入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基于欺骗、暴力和信息控制。</p><p>由此可见，主张建立通过强制命令联结、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的组织，以暴力革命打破现有社会秩序是这种组织的基本特征。但是，任何社会组织的产生都依赖社会成员或某种势力的支持，虽然暴力组织可以依靠暴力来发展，但它的产生仍然要靠社会成员的支持。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暴力组织可能产生吗？</p><p>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纵观人类社会，我们难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暴力组织的例子，为什么会这样？市场经济也是工业经济，其基本特征是高度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以及极为精密的合作体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变得极为重要，任何人都无法把自己的生存条件控制于自己手中，任何人的生存都依赖别人，也就是依赖这个合作体系。因此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极为重要，这种重要性完全可以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预期，所以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暴力主张已经不可能被社会成员支持。</p><p>另一方面，专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不同于传统专制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之处还体现在，政权组织与社会之间也存在更加紧密的依赖关系。维持专制的动力在于执政集团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所获得的好处，传统专制社会中，专制集团对于社会经济状况的依赖程度低，现代社会中，专制集团获得这种好处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然而市场经济要求更为苛刻的外部环境，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市场经济要求执政集团控制权力的滥用。于是，专制集团内部固有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矛盾将被放大，在专制权力核心和其权力代理阶层之间必然产生更加严重的分歧。当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出现问题，或者社会利益群体的反抗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专制集团不再以统一的行动主体面对反抗。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制政权变得弱不经风。基于利益的社会反抗并不需要以暴力组织的面目出现，暴力组织反而使得专制集团统一起来而变得强大。</p><p>因此市场经济使得暴力革命主张成为无源之水，个人理性的张扬使得任何极端的主张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反抗组织不再可能出现组织目标异化而导致极权灾难。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诉求如何以一个整体体现呢？</p><p>如上分析，变革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因为对于民主制度的认识而产生，其二因为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不利地位而产生，两个方面的动力使变革的行动主体内部区分为两类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在利益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其经济上的弱势来源于其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如此，他们很难实现沟通，体现为一种社会势力，他们的诉求其实很难单独体现出来。一个缺乏沟通和组织化的群体，如果他们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这种意愿就可能通过特殊的渠道体现出来，这种体现是一种无序的爆发，由大量无规则的个人行为组成，它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灾难，这些人也被称着暴民。</p><p>但是，如果在他们内部存在联络渠道，有着充分的沟通，他们的利益以整体诉求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想至少可以作如下预期。</p><p>1、因为个人理性的作用，当存在更有利的诉求渠道时，应该不会有多少人选择高风险的打砸抢行为。暴民来自无组织，而非称着“国民性格”的个人性格因素，事前的沟通和组织化可以消灭暴民和无序动乱。</p><p>2、如果能通过沟通和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各种弱势群体(工人、农民、消费者、学生、个体从业者、失业者、生态难民等等)体现出社会力量来，将有利于提高他们在经济和政治博弈中的地位，改善他们的弱势地位，并对黑势力、官商结合的利益集团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贫困群体，这一途径更具有无可替代的人道意义。</p><p>3、社会中自发的势力形成针对执政集团和专制制度的极大压力，这个压力并非一种直接的政治诉求，而是通过争取权益，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来体现的。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市场经济)内相互依赖的对立双方，坦克等激烈手段已经不现实。只有这种基于利益共同体，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直接针对财富的激烈对抗的博弈，才具有双方妥协的基础，才是宪政和民主化的源头。这种博弈一旦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宪政也就降临这一片古老国土。</p><p>通过这个对比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国家的未来、民主化的前景其实在于被忽略的、有着强大变革动力的弱势群体。一个社会中掌握知识的精英阶层毕竟只是极少数，而这个阶层往往处于利益格局的上层，仅仅依靠他们并不现实。同时精英化的诉求也是一种直接的政治诉求，它带来的是激烈的政治对抗。而在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结果非常清楚。</p><p>但是以上分析也说明弱势群体成为一种积极力量的条件：必须通过沟通，使他们产生整体的利益诉求，并能够体现出共同行动来。在现实环境下他们并不具有这个能力，那么如何使他们产生这个能力就成为关健因素。</p><p>这就是上述两个群体统一为一种力量的意义所在，由此可以看到两种群体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关系。信息沟通正是知识分子所长，形式上来看，传媒、传统民间联络渠道、internet都为知识分子所掌握；内容上来看，理论、舆论、人际互动都是沟通的必要方式。只要在知识分子和弱势群体之间产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被固定于生产线或土地的、原子化生存的弱势群体就可能产生共同的利益诉求和诉求对象，两个群体就会逐渐产生共识而统一起来，并体现出力量。</p><p>与暴力组织等具有完整形式的组织不一样的是，这种群体是松散的、并不具有固定的形式。它有两个基础：自愿和共识。无论群体的形成还是共同行动的产生，都基于成员的自愿；而保证群体存在和共同行动的是共识。共识的形成依赖理论认识和沟通。理论认识使得群体内形成一种层次结构，划分出理论层、舆论层、行动层等，而联结各个层次的并不是命令，只是沟通。广义的组织并不只指规范的形式和固定的联络纽带，基于共识的共同行动也是自发组织的一种表现，也能体现为社会力量。一种社会运动，主要是基于沟通的自发行动组成，而非体现为完整的组织形式。因此，关键只在一点：有意识的、一切形式的沟通。</p><p>但这种构想中还存在一个问题。体现为整体的社会力量，首先依赖成员具有共同的诉求。民主化行动主体由两种群体组成：知识分子和弱势群体，那么它们之间有共同的诉求吗？现实情形很清楚，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共同体。但我认为，这与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整体上的认识错误有关，与他们对民主化过程的模糊认识有关。如上所述，民主化主要应该是社会自发演变的结果，而这个结果是我们基于世界各国社会演变的一个预测。既然民主化不是任何群体和个人行动的直接结果，那么我们只能在影响社会自发演变过程的意义上来讨论行动策略。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那么宪政就是政治博弈的规则，先有政治博弈，而后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是宪政产生的途径。根据这个认识，当前中国的民主化策略着重在于产生多元政治势力。民主化需要新的政治势力，弱势群体为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也需要形成社会力量，如此，知识分子策略意义上的诉求就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有了统一的基础。</p><p>知识分子追求自由，弱势群体需要权利，表面上看存在差距，但这个差距是人为的，是理解所致。自由可以看着个人的行为选择权，然而针对行为选择的意识只有在行为受到限制时才会产生，脱离了现实条件对行为的限制，对行为选择权---也就是自由的意识只能是观念的，精英式的。所以对于任何人来说，有现实意义的只有权利，弱势群体需要权利，知识分子所追求的自由体现到具体的行动，也只是权利而已。对自由的向往可以看着我们对未来生存状态的期望，而导向这个未来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对权利的争取。因此知识分子和弱势群体并不是不相干的两类人，或仅仅基于知识分子的人道精神而关联，既然针对共同的诉求对象，既然有一种前景可以作为我们共同的目标，为什么不能在策略意义上形成一个共同体？</p><p>四、渐进还是激进</p><p>现在我们再回到文首的问题上来，这样一种策略和路径，它是渐进的还是激进的？如上分析，如果主张渐进，把希望寄托于执政集团，就应该讨论执政集团与社会之间的政治互动，以及执政集团妥协的可能性；如果主张激进，就应该讨论社会如何在现实条件下体现为社会力量。其实按本文论述，我们已经无法把民主化完全寄托于哪一方，民主化产生于一种政治博弈格局，在这种博弈格局中各方不断根据对方的行动调整策略，当各方都选择妥协策略时，宪政就产生了。以上我们分析了各方妥协的基础---高度合作、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可是我们还没有进入这个博弈格局，之所以没有博弈，只因为可以参与博弈的那一方没有力量。基于这个现实，本文提出了一个启动民主化进程的思路，而这个启动者，正是我们习惯于当作民主化的主体的那些人---追求民主自由的知识分子。</p><p>社会的演进有自身的规律，这种规律在这个国家已经重复数十次。如果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它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导致政权的合法性丧失。合法性丧失最终以什么形式体现决定于社会的组织水平，在农耕文化下，社会只是专制政权的被动承受者，在专制政权的高度控制中，矛盾最后只能以无组织的动乱表现或被野心家利用而走向军事对抗。虽然市场经济中军事对抗的可能很小，但缺乏利益整合和自发组织化的社会却必然体现为无组织的动乱而形成灾难。高度协作的经济体系中任何宏观经济面的变化都必然影响大批的社会成员，这个贫富分化极为严重的社会已经如一张绷紧的弓，大量徘徊在生存线上的工人农民在努力工作，然而他们却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金融危机、世界工厂地位的丧失、政策失误等等都可能把他们逼入绝境，把他们逼为暴民。</p><p>现实犹如三方赛跑，一方是政府的改革，一方是危机渐进，还有一方就是通过有良知的知识分子、精英阶层来整合原子化的群体的利益，把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提升到政治层面来，通过互动缓解压力，推动政治变革。这个威信尽失的政府逐渐失去对局势的控制，没有行动能力的主体也无法作出妥协的决策，而民间力量的增长正好可以帮助中央政府恢复控制能力，从而产生良性博弈均衡。避免崩溃的唯一指望只能在于民间知识分子的努力，然而我们的知识分子还在大谈自由，大谈学理，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远离知识的本来意义---服务于实践，也没有意识到这个社会的危机。</p><p>按前文定义的“渐进”或“激进”已经没有了意义。如果仅仅从变革过程中变化的激烈程度来定义，最“激进”的应该是社会动乱的情形。社会动乱来自两种原因，一是组织化的武装革命，二是无组织的个体打砸抢行为。第一种主张不可能在现实条件下得到支持而成为现实，可能的动乱来自无组织行动。然而本文策略正着意于避免无序社会动乱，实现平稳过渡，按这个意义来说，这是一种渐进的主张。</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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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稳定的三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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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1、决定稳定的因素</p><p>稳定是好的。原因是不稳定是不好的。不稳定用于社会，指人与人之间出现对抗关系，在对抗关系中任何人都不大容易掌握未来，导致每个人风险增加，所以不稳定是不好的。</p><p>导致不稳定的原因是有的人的生存状况和他的期望值之间差距比较大，以致他在风险和维持现状之间选择了前者。一个社会中只要有一部分人选择了高风险，这个社会就不太容易稳定，所以不让任何人选择高风险是保持稳定的关键。为了保持稳定，产生了制度，制度的作用是维护稳定；制度也有失去作用的时候，当制度失去作用，就需要改革；但制度和制度改革是靠人来运作的，那么建立和运作制度、改革制度的那些人就成为稳定的保障；当然无端给任何人赋予重任都是危险的，所以西方人又建立了专门的政治制度，用政治制度来规范运作制度的那些人，并把决定权交给社会中的所有人，这样就比较保险了。</p><p>2、第一重境界</p><p>与稳定直接相关的是制度，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不稳定时，制度规定国家可以用警察，用枪，用新闻审查，用政工干部等等来维持稳定，这就是稳定的第一重境界。</p><p>为了维护这个稳定，需要完善控制社会的制度，建立建全军、警、政工队伍，当然首先需要保持政权稳定了。这个方面我们一个邻国作得比较好。</p><p>3、第二重境界</p><p>警察、枪、新闻审查、政工干部等手段有失效的时候，当这些手段失效，就需要修改制度，换个手段来维护稳定，这就是改革。通过改革，来消除人们生存状况和其期望值之间的差距，或者采用更有效的制度。</p><p>维持(或为了达到)这一重的稳定，前提是有一个政府来进行改革，政府的稳定是这一重稳定的保障，所以这个稳定也就转移为政府的稳定。当它被转移为政府的稳定后，社会稳定头上的一系列光环，也就转移到了政府稳定的头上，为了政府的稳定，当然什么手段有效就可以采用什么手段了。直到目前，这个方面我们作得还算可以。</p><p>3、第三重境界</p><p>社会总在变，总会不断产生不满意的人，所以改革应该是个常态。怎样让制度去追着社会的变化来改革呢？把制度的选择权交给社会，让制度和运作制度的人成为候选者，这就是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所维护的稳定，就是稳定的第三重境界。</p><p>这一重的稳定要求政治制度的稳定，但政治制度的稳定靠什么来保障？这倒是个麻烦事，大伙都在争吵，还没个结果。</p><p>西方的知识分子争吵，是因为他们面临这个问题，他们目前的那重稳定还有这么点问题。但我们知识分子也在吵这事，这有点意思。我们还处在第二重稳定里呢，但我们的知识分子已经看到第三重稳定上去了，由此看出，我们的知识分子是先进的。从相对意义来说，我们的知识分子是最先进的了。HEHE~~~<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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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为什么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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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妥协是眼下很热门的一个词，但好象还没人问过这个问题。并且妥协这话该向谁说好象都没搞清楚过。</p><p>老大和老二争苹果，老大胳膊粗，老二争不过。现在你要叫他们别打架，要让着点，你会对谁说这话？当然对老大说，这是常识了。少打架、要妥协是常识，谁该让着点也是常识，两句话连在一起也应该是常识吧。</p><p>现在我们要对老大说：要妥协。我们要不要先搞清楚他为什么妥协呢？要，当然要了，因为我们叫老大让着点，总得给他讲点道理，并且这个道理是从他自己的角度来讲的。老大为什么要妥协呢？我们换一种情形，比如狮子和鬣狗同时发现一头死牛，为这死牛打起架来了，狮子有可能妥协吗？没有，鬣狗要不识趣，小心也成了狮子的口粮。如果是在狮子群里，狮子们合作狩猎捕获了一头牛，在分肉时争执起来了，雄狮子可能和母狮子小狮子妥协吗？应该吧，这顿吃完还有下顿呢，下一顿还要靠大家一起狩猎；并且还有其它事要依靠别人吧。但是妥协是妥协，雄狮子总是要多分一些的。</p><p>现在我们知道了，妥协不是没原因的，它至少和两个因素有关了：一是双方力量大小比较，二是老大老二的合作关系。这两个因素应该是两个条件，它们一起起作用的。那么妥协和这两个因素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p><p>第一个因素很好理解，双方力量差距越小，老大对抗的成本就越大，他就越容易选择妥协。当然虽然好理解，虽然是常识，这年头越是常识反倒难度系数越高，所以我们还是得说清楚。</p><p>第二个因素合作，也就是相互依赖，我们知道老大会妥协，是因为他有事要求老二，而合作关系中双方相互的依赖性可能不一样，老大对老二的依赖可能高些也可能低些，依赖越高，老大妥协的可能就越高，双方平等的可能性就越大吧，这个道理，应该大家都同意。</p><p>知道了这两个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问了，以前没人提妥协，为什么现在要给你妥协呢？我想了好久，想到了一个理由。以前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各人过各人的日子，老大从每个人那里抽个头---也就是一点粮一点肉什么的，不复杂---只要人没死绝，老大总是有吃有喝的。老二生死比较重要，但活得好不好和老大倒没什么关系，反正我这一份先得保证。现在好象不一样，现在是市场经济，大家都不从地头里摘菜，要从市场上买，但市场上的菜又是从其它地方运来的，其它地方的菜又是别的大菜贩子收上来的……我们吃个菜都麻烦得不得了，完一中间那位菜老大不高兴了，要罢工那就麻烦，下游好些张嘴就BIA淡鸟。当然只是嘴巴BIA淡倒还可以马虎过去，只是什么东西都这样麻烦，那局面就不一样鸟。</p><p>老大也是人不是鸟吧，也要吃菜，所以老大也有求菜老大的地方，既然会求别人，自己就得学会妥协，要不然只有学项少龙回到从前---自己种菜去。当然你要说这里没菜买自有别处卖，但老大用的分身术，臭脚屁股能跑出去身子骨还是得留在这，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p><p>我就想到一个理由。但上面好象说有两个条件吧，是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不太清楚，既然不清楚，两个条件都有总比只一个强，可惜看不到，只看到了一个。</p><p>还有人会说，怎么看不到？那不是<a href="mailto:$^#%&^!%@%&*$%">$^#%&amp;^!%@%&amp;*$%</a>#@吗？这人眼睛不好使，你没看到上面说的，老大依赖的是菜老大，不是什么帮闲，只知道吵吵的人在老大眼里只是累赘，还给你妥协呢---杀，无赦!<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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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我们能依赖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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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任何一种认识，或者表现为概念体系，或者表现为数学模型，都免不了对经验材料的归纳概括过程，通过这种归纳，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模型，并以此来解释现象。虽然据此可以得出，任何归纳都不可能完备，任何理论都会受视域限制，但并不可因为相对而否定理论的意义。因为我们只有通过列举例外来否定理论的适用性，但任何可用的例外同样可以通过归纳进入理论，那么就无法根据任一经验材料来否定所有理论的适用性，总有理论可能包含你能列举出来的所有例外。因此相对主义并不能用于否定对手的观点或理论模型，还是只有通过列举例外来证否。</p><p>但是在社科领域，却不具有物理世界的确定性，社会的结构和规律是以概率来体现的，而概率依赖社会调查和统计，这就给证明或证否带来困难。所以争论的有效性，大概只能限于逻辑演绎部分，如果最后分歧只因为对经验的归纳不一致，那讨论可能就进入死胡同。</p><p>比如我们对现实力量的判断，就存在这个问题。下面先重新梳理一下，并力图把我们的分歧落实到对经验材料的归纳上来。</p><p>我们说立场，并不基于立场所涉的知识基础，因为知识基础是可以讨论的，而立场则使讨论停止。所以划分立场，最后的标准应该是利益和价值。但另一方面，在这里讨论政治，大家都会自认为自己的立场是整个社会，这说明大家的立场是一致。为什么一致的立场仍然不能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呢？我想与“社会的利益立场”本身的模糊有关。</p><p>完全否定这个立场肯定不现实，因为它实实在在存在于我们心中，是我们关心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未来的动力。但这个立场并非一种飘缈的观念，它应该落实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形态、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它们成为我们的目标和追求。并且它也不止表现为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还必须通过具体的策略规划，通过行动来实现。</p><p>于是立场就包括了价值目标和行动策略，包含了经验知识。如上所说，立场中经验的知识基础是可以讨论的，这就是我们看似完全不同的诉求得以交流争论的基础。</p><p>通过交流，我们大致对目标达成了共识，这个共识仍须一些说明。如上所说，社会的规律是通过概率来体现的，自由主义者说，宪政民主是我们的目标，其背后的认识应该是，宪政民主制度比其它已知的制度形态更有利于社会利益(他们把它落实为“自由”的最大化)的实现，这个认识与闲兄“未来是开放的，目前宪政民主最不坏”的主张完全是一个意思，这是我认为已经达成共识的原因。至于闲兄认为未来可能是别的制度形态，那是有可能的，但对现在来说并无什么意义，只有待社会形态有所改变后再说。</p><p>我们的分歧在于实现这个目标的路径、策略，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和个人立场的情况不太一样，个人的价值立场，对应个人的策略和努力，价值和策略的主体是统一的，但在“社会利益立场”上，价值和策略的主体却是分离的。就是说，一方面价值主体虽然是社会，但这个价值并不落实为所有社会成员的现实个人利益，从它到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间并不是线性关系，所以这个“社会利益”只能体现为一种社会形态和制度形态，无法直接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策略主体也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因为“一种社会形态和制度形态”，只会是一个社会中少数人的追求，而不会是所有人的追求，一个社会大多数人的追求应该是自己的现实个人利益，这种追求甚至与代表“社会利益”的制度形态是相背的。比如我们这个社会，如此普遍的官员腐败和寻租行为，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商业欺诈和权钱交易行为，都是符合个人理性的，但与“社会利益”相背。</p><p>因为目标一致，就不多说。为了达成目标，需要制定策略，又因为这里的策略主体不是所有社会成员，而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那么他们是哪些人，他们与其它社会成员之间又是什么关系？</p><p>我想以一种制度形态为目标，只可能是两种人，一种人因为他们的社会职业而产生这个目标，另一种人因为他们的知识而产生这个目标。前一种人是政客，后一种人是知识分子。当然两种人也存在交叉，知识分子有在野，又有在朝的。我俩的讨论中其实并不以这个标准来划分，并且在这里我们有一个分歧。我认为划分的标准是追求一种制度形态这个目标与个人的利益目标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的个人利益目标与他对制度形态的追求产生矛盾并影响这个追求，我认为这种情况是首先应该警惕的。因为在野的知识分子个人利益目标对他们的制度目标的追求产生影响的可能小，而政客的这种影响却极大，所以我把政客独立了出来，列为了一类。闲兄却忽略了这个影响，而是以现实条件下具有制度变革的操作能力为标准，把政客划分了出来。这里虽然我们都划分出“政客”这样一类人，但因为划分标准不一样，我们所强调的方面也不一样。</p><p>在以前的讨论中，我忽略了分析与“政客”相对应的另一部分人的结构。上面说了，只有以制度为目标的人才成为策略主体，但在以前论述中，我们其实都没有把与政客对应的另一部分人限制于知识分子，而扩大为“民间”。这个民间，包括了以制度为目标的知识分子，和以个人价值为目标的普通民众。然而我们所讨论的策略对普通民众并无意义，那么普通民众是如何对制度变革发挥影响的呢？</p><p>普通民众当然只关心个人利益，他们的个人理性使他们判断制度(这里忽略了制度的层次和结构)与个人利益(包括反抗带来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才会使普通民众(这个整体)得以影响制度，才会使他们产生制度变革的诉求：其一是制度和政权机构侵犯多数人的利益；其二是个人关于“侵犯”的判断得以沟通，并产生群体行动，从而使得反抗给个人带来的风险大大降低。第一个方面可以看着制度变革的动力，第二个方面是这个动力产生影响的方式。</p><p>我们都承认社会的自发变迁是制度变革的根源，制度不适应社会时就需要变革。制度和政权机构侵犯普通民众的利益，就应该是不适应的标准，而普通民众的制度诉求，应该是制度变革的动力，这一点不应否定。但是，普通民众针对制度和政权机构的群体行动并不必然导向符合社会利益的制度形态，相反这种群体行动产生暂时的严重后果，比如军阀混战，和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比如极权政治，这却是可能的，作为对这个过程的规划，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点。</p><p>那么谁来考虑，考虑之结果如何，这就涉及以制度为目标的那些人了。我认为在社会存在变革动力(上面所定义的)的情况下，只有依靠个人利益不影响自己的制度目标的那些人---体制外的XX主义者，才可以引导这个动力，导向制度目标(应该说导向制度目标依赖的条件：政治力量的多元化)，而引导的方式，就是以自愿为基础的沟通和组织化。其理由如下：</p><p>1、个人利益对制度目标的影响极为重要，判断依据是对历史经验的归纳。现实的执政者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在于维持旧制度，其产生新的制度目标的原因只在于社会成员的反抗压力，而在这种压力下依靠执政者产生宪政民主制度的例子好象还没有，即使有，概率也太低。执政集团只因其职业、其地位而产生制度变革要求(社会压力下)，而这种要求本身与其个人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特别是宪政化，这个变革的目标就是消灭掌权者的特权，如果把希望寄托于他们，岂非让黄鼠狼自己与鸡讲和？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无法依赖现实的执政者。</p><p>2、导致政权更替中的灾难后果的，有两个原因。其一社会失去秩序，处于无组织状态，这个无组织有两种意思，一是正常经济秩序丧失，产生饥荒，进而出现土匪、战乱；二是政治和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导致军事对抗或者导致打砸抢等无序行为。另一个原因是最后产生极权政治，导致社会的灾难。我认为现代社会的政权更替可能发生轻度的无序动乱现象，其它情况已经不可能。理由一方面是对现实经验的归纳，众多后极权、权威政治的转型(西班牙、葡萄牙、东欧、前苏联、南斯拉夫米洛舍维奇、菲律宾、印尼、台湾、韩国等等)皆符合这种情况，而非洲诸动乱国家在历史和现实条件上与中国差距太大；另一方面我也有一些推导论证，如《市场经济社会的崩溃问题》等文。其实即使是无序动乱现象，也不来自于社会的自发沟通和组织化，而是来自无组织无沟通，我的主张并不会导致无组织状态，只会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更为有序而消除无组织，反而是全力压制社会自发的沟通和组织化才会在矛盾再也无法捂住时造成灾难。我觉得闲兄可以具体提出可能产生哪种灾难，然后再来讨论。</p><p>3、对于为何知识分子引导下的宪政化不会走向极权的理由，这里单独说明一下(也可为驳朱学勤一文作点润色)。其一，这个目标是政治多元化，而非一元化，制约者始终是存在的；其二，作为策略来说，行动的诉求在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民权，而非某个脱离现实的观念；其三，极权来自组织化本身对目标的异化，这种组织内部依赖强制权力、谎言、等级利益和秩序来维持，一方面这种组织的形成依赖一个长期过程，另一方面，它已经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市场经济社会中人的相对自主性，只能支撑基于自愿的组织，而难以产生强制性的组织。</p><p>4、承认被侵犯的群体的制度诉求(变革动力)，乃是任何制度变革得以发生的基础。我所用的变革一词，并不排出闲兄的“改革”主张，因此这个变革动力仍然是改革得以发生的基础。其实改革过程，也就是社会压力与执政者改革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的压力通过畅通的沟通和组织化渠道体现到政治层面上来，指引着执政者的改革方向，这个过程就是渐进的过程，如台湾的80年代。真正导致革命的是，全力压制社会压力体现的渠道，使这个社会表面一派歌舞升平景象，给执政集团成员一个可以肆无忌惮的理由，如此短短时间内就败坏了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以致唯有以革命解决问题的结果。所以社会成员的诉求是不可忽略的，社会的压力不能以封、堵应对，改革还是革命，其实只是执政者的选择。</p><p>5、然而，执政者并非理性主体，否则我也无需如此强调社会的自发沟通和组织化。需要应对合法性危机的是中央政府，而造成合法性危机的是无需负担这个责任的各级官僚成员，于是执政集团理性化的唯一方式只能是中央政府遏制权力滥用并实行改革。但这里我们各自的主张都需要一个经验材料的支撑：闲兄必须证明中央政府的决策者具有了解社会诉求的渠道，并且影响其决策的因素只在他对形势的判断，而不会受到执政集团内部利益关系的过多影响；我需要证明影响中央政府决策者的主要是执政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而非来自社会的诉求，因此它作为一个组织难以理性。但是这里我们都无法取得经验材料的支撑，我唯有以它毫无变化的对社会自发趋向的严厉控制来作判断。并且我认为(通过沟通和组织化)社会压力的增加可以相对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可以使得执政集团理性应对社会压力实行改革的机率增加，所以社会自发的沟通和组织化(我所提倡的民权运动)反而成了现实环境下得以渐进的一个条件。</p><p>以上5点是我的理由，过于匆忙可能有遗漏，待闲兄指出后补充。</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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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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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想在政府和市场经济之间存在多种关系，这些关系分属不同层次，只有通过理论模型，才可理解它们所处的层次，从而抓住主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我归纳为如下几点：<br />1、市场对于政府的依赖性，最显著的，如产权制度，这一层关系决定政府的必要性。<br />2、在市场和政府的相互影响方面，谁是最终的决定者，即指社会是民主还是专制的。这个关系与社会经济形态间有个互动：专制社会中政府提供的产权制度是粗放式的，夹带了执政者的私货，这种产权制度只适合结构简单的前市场经济形态；而市场经济结构复杂，需要更为精致的产权制度，夹带执政者私货的产权制度必然造成市场的扭曲，从而影响社会大众的利益，遭致社会的反抗。<br />3、市场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波动，虽然市场自身具有反馈调节能力，能够回到均衡，但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其自发的调节，因为自发的调节必然是在波动已经发生才会出现，这已经形成损失；另一方面经济学的发展也为人为调节提供了可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甚至行政手段都是这样的调节手段。<br />可以看出以上三种关系的层次关系是从下到上的，也就是说下层是上层的基础。政府的存在是市场还是前市场、专制还是民主问题的基础，市场和民主是各种调节手段的基础。并且我们还可以看出，三种关系中，第一和第三种关系都是强调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只有第二种关系强调市场对政府的作用。<br />主帖的目的是区分第二和第三种关系，指出第二种关系是第三种关系的基础，并指出中国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建立第二种关系(市场加民主)的问题。但我看到无论是闲兄还是持反对意见的各位回帖者，都以第一或第三种关系中政府的作用来反对我对第二种关系中社会的作用的强调。<br />但问题还没有这样简单，如果是西方社会，以上概括已经能够说明问题。但现在我们是根据西方已经发生过的历程来设想并规划中国的事情。闲兄看到了西方在第二个阶段时，由社会(市场)来推动制度变革过程中曾经发生过暴力革命或动乱，所以要否定以上过程；而经济自由主义者觉得在后极权下推动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太小，因此也要否定上述过程，他们共同主张先进行第三个过程，然后再利用第三个过程后形成的某种事态(闲兄的中产阶级，经济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反过来推动第二个过程中的制度变革。即使因为没有民主的配合致使不公平、市场扭曲、拉美化，也在所不惜。<br />而我在主帖要指出的是，西欧的经历就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必然要经历这样的过程，现实中国的问题就是“市场(公平交易)→保证公平的政治制度”这个关系，而不是什么复杂的经济学问题；并且现代社会里这个过程产生的震荡和影响已经远小于历史上，所以闲言的忧虑是智者多虑，而经济自由主义者则是投机取巧，耍小聪明。</p><p>补充一点，政治自由主义者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以秦晖教授为代表)，但哈耶克，以及他们观念化、不务实的作风害了他们，所以他们一个个沦为精英、制度至上者、彷徨者。民主主义者不受哈耶克的影响，但过于肤浅，没有看到民主制度产生的动力机制，没有找准自己的切入点。</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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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参照系应该是怎样的---回冼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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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的意思是对现状的经验认识上共识性高，对现状和路径的评价分歧大。因为我有具体目标，而闲兄对这个目标的认同度比较弱(目前最不坏，但我们大致是有共识的)，所以我强调路径分歧而闲兄强调对现实评价的分歧。更进一步，之所以在评价上有分歧，原因主要在于评价所依据的规范和标准不一致。而对市场及政治演变的历史考察则是评价标准的来源，所以讨论要转入市场经济的问题。</p><p>这样讨论就越走越远了，远离了我更熟悉的领域，可能导致说外行话。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还请各位看官给我指出来，谢了先。</p><p>这个回复是两个人观点的结合，主要目的在于指出闲兄和qu5n兄在考察评价中国问题的标准时，对适用规范的选择错误。其中偏师侧卫指出两位以凯恩斯理论的应用(干预市场)来应对现实中国市场经济对于政治的依赖是不对的，受偏师的启发，我清理出一个西方社会演变的历史维度，指出我们评价的参照系的原点应该落在哪里。仔细想想，前面对于宪政和“等级民主”的讨论，其分歧正好也可以归纳为中国政治演变的参照系之原点，应该在西方社会的历史维度中的哪一点。闲兄认为在“等级民主”向全民民主的过渡；我认为在专制向宪政的过渡。</p><p>闲兄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市场对于政治的依赖性；二是国际经济往来中的竞争性的影响。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分立的，因为只有在证实国际经济往来中的竞争性必然不利于国内市场，成为影响国内经济不可忽略的因素的情况下，二者才联系在一起，成为经济对政治依赖性的共同支撑。如果国际经济对于国内市场的不良影响并未成为共识，两个问题就是分立的。</p><p>我们先考察第一个理由。闲兄提到西方经济学理论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再到凯恩斯之后各派理论这个发展历程，认为只有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所对应的那个时期才是“自由市场”的经济形态，然后因为劳#资对立，“撕去了温情脉脉的面纱”，以及经济的周期性危机的到来，使得亚当、斯密的理论不再适合现实而导致凯恩斯理论的产生。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在亚当、斯密的时代，资产阶级是“温情脉脉”的吗？那个时代没有出现劳资对立其原因是市场的自洽？而凯恩斯理论的应用又是因为不自洽？是凯恩斯的强势政府解决了不自洽？</p><p>其实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了。在讨论宪政和“等级民主”问题时提到工人运动，劳资对立来自于工人运动成为一个现实，来自于工人产生了抗衡的力量，而不是“不温情脉脉”了使他们产生对抗的动力。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而人必然是自私的，所以没有掌握经济资源的阶层必然处于弱势，这是资本主义血腥阶段的原因，也是亚当、斯密时期的现实。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工人阶级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加入以宪政形式规范下来的博弈中，使得“平等和效率”得以成为政府的选择题，从而浇灭了工人运动这团烈火。也就是说，不平等的问题一直存在，马克思时期才通过工人运动表现出来，最后是由宪政下的全民民主加强势政府(凯恩斯理论对各国政策的影响)来解决的。这里存在两个条件(宪政民主、强势政府)，两个条件属于两个层次。基础层次的问题是政府为谁所用，这个问题由宪政民主来解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取决于政府背后的决定者。宪政民主下政府是由全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那么政府应该什么样，该大还是该小，该强还是该弱，取决于选举人意愿的统计值，而专制政治下则取决于专制者的利益。政府为谁所用的问题都没有解决，你怎可片面强调政府强势是解决平等问题的原因？强势的专制政府会减小贫富差距吗？有可能，比如出现一位有能力、有仁德、有权威的君王，但一方面这种情况只能依靠上天赐予，另一方面好象整个人类历史上只有新加坡可以勉强作为一个例子吧？那么人类历史发展至此，人们究竟是只能祈望上天恩赐还是已经可以把这个问题掌握在手中了，我们还难以判断吗？</p><p>因此我们这里是在讨论社会(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关系，市场是不是自洽的，如果是，政府权力就应受到限制，应该实行宪政民主。这是为了解决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只有在这个层次的基础上，再来讨论这个政府怎么用、该强还是该弱的问题。在宪政下，该强还是该弱其实是社会(市场经济)的选择，社会通过选票来选择的，所以政府对于市场的作用其实是附属于市场的自洽体系的，市场的自洽恰恰表现在它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多大程度上需要政府，而不是由政府来为它决定。政府在这里完全是工具性质的，自洽社会之工具。所以可以看出来，闲兄在这里举凯恩斯的例子是不恰当的，凯恩斯理论在各国政策中的应用有个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宪政民主，而我们讨论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度只是为了解决要不要宪政民主的问题，闲兄把两个层次混淆了。在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是必需的，我并没有否定这一点，在《分歧何在》一帖的第一部分论述自由社会之构架时，里面有政府的身影，我并没有否定政府，而只是在讨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以市场是否自洽来决定宪政(有限政府)是否必须、向宪政过渡是否可以依赖社会的自发组织化(也就是说社会的自发组织化---具体说就是民权运动---究竟是良性力量还是灾难性的力量)。这个自洽着重于社会在没有一种人为的规划下，自发趋向稳定互利的均衡的能力，相对于社会的自洽，政府的作用是一种外部条件，而非动因、主因。</p><p>同样的道理，以上论述也适合于对以凯恩斯理论解决周期性危机的分析。运用积极财政手段来扩大需求，调节经济，与社会成员的要求存在一个强相关，这种调节稍有失误就可能导致执政党下台。正是在这种机制的保证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更高的概率体现了社会的需要，干预本身就是社会的选择；而没有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里，使用行政手段对经济的干预则没有这种保证(按闲兄的想法，存在一个类似血酬定律那样的保证手段：把社会养肥点有利于专制集团自己的利益，这种想法无疑是要把我们重新赶回丛林，去当小绵羊，用我们的数量来博得生存机会。这种想法绝不可取)，所以我们的情况和根据凯恩斯理论对市场干预也不存在可比性。</p><p>如果我们把西方社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作为考察的一个维度，这个维度包括哪些阶段呢？首先是工业化，工业化也是市场发育扩张期，同时又是资本集中的过程。因为“等级民主”的原因，造成国内贫富分化、内需不足，然后出现周期性经济危机(马克思的分析)。同时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和成熟，货币政策变得重要起来。对应这样一个过程我们来看看经济学的发展。最初是对市场机制的认识，即古典经济学，市场机制正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石，相对应，古典经济学成为整个经济学理论的基础。然后在古典理论的模型上加入了政府行为(凯恩斯革命)，然后资本和货币的理论(新古典综合、货币供应等)加入了进来……。可见并非闲兄所认为的那样：古典经济学让位给凯恩斯理论，凯恩斯理论其实是在古典理论基础上的扩展和深化，而市场机制始终是整个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我们处于什么阶段呢？凯恩斯？否，我们还处于市场机制的建立期，我们处于前亚当斯密时期，无论凯恩斯理论还是货币学派还是理性预期，都离我们很遥远。在这个地方的错误认识，不仅仅是闲兄的问题，也是经济自由主义者的问题，他们把外国的各种精致、先进的经济理论、分析工具搬到中国来，诸不知在中国，连初中生都学过的那个“价值规律”(市场机制)都没有理顺畅，市场机制所依赖的一个最主要的条件：政府的中立都没有建立起来。“价值规律”实乃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石，一切的一切都建立于之上，而在中国不受制约的权力使得市场象个跛脚巨人，走路都一拐一拐的，还讲什么别的？先把它脚制好，才是现实中国的核心任务，那些产权理论、WTO、货币供应什么的，完全都是扯蛋，那些经济学家们完全都是扯蛋，无视皇帝的衣服根本不存在，要去研究什么针织技术艺术图案，还不如三岁小儿。</p><p>通过这样的论述，我们现在是需要强调自由(市场机制)还是强调政府的作用也就清清楚楚了。</p><p>现在再来看第二个理由：国际经济往来中的竞争性的影响。对经济理论本身，我还是不太熟悉，但我记得关于国际贸易的理论中最基本的一条是，国际贸易必然是互利的，否则国际贸易不可能进行，如果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一方压倒另一方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类似垄断，通过对市场的占领来压垮对手。不过这种情况依赖全方位的产业优势和小范围的封闭性，也就是说人家美国人要打趴你，得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劳力密集、高技术等等等等各方面都比你强，windows你要买它的，衣服鞋子得一样比你作得好，否则它的windows赚你的，你又从衣服鞋子上赚回来了，那就打不趴了。但我们好象还没看到有那样厉害的一个国家，否则全世界人民怎么过？那么是否存在它在windows上赚的比你在衣服鞋子上赚的多的问题？我想多少存在这么个问题。但这是否就危及中国人的经济稳定、中国人的生存呢？我看未必。人家四小龙也是从劳动密集型走过来的，也存在被别人多赚去了的，它们现在不也走过了那个时期，成了“发达国家”了吗？以我有限的经济学知识，实在看不出闲兄所描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那般凶险的场景，非得再(通过强大的专制政府)集中倾国之力建造无敌舰队才能应付。并且闲兄把英国拿来与目前的中国作比，是否认为这几百年间国际关系和国际形势是停步不前的呢？</p><p>如上，这两个理由都有问题的情况下，闲兄对掌握强权的权威政府的辩护就显得很苍白。</p><p>闲兄又提到政权的有效性问题，看来闲兄忽略了以前的讨论中我对有效性和合法性区别的阐述---“有效性一词只针对评价者而言，是个主观的用语。在制度构建中有效性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公共的有效性标准。所以制度中只能处理社会成员的有效评价的集合，这个集合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来指称”。你以有效性来作为其合法性的支撑，那么有效还是没效谁说了算？很明显，现在我就不同意目前的统治是有效的。原因之一是我认为我自己在经济上的困境是和权力泛滥以及经济政策有关的，之二是我眼见这个国土遍地苦难，没法不把其责任归之于捆绑着社会的执政集团。勿用争论这些是事实还是癔想，只要存在着争论，就必须有一个判定，那么这个判定如何可能？由执政集团自己来判定当然不可能，否则成了笑话，如果以全体社会成员来判定，那么这个判定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全民公决？如果可能那不已经进入民主社会，我们还在这里讨论个啥？如果不能以全民公决或任何民主方式来得出有效还是没效，其它也就没有办法知道究竟是有效还是没效了。那么闲兄这个有效性还有什么意义呢？</p><p>但是如《如何评价政治制度》一文所言，我的“合法性”却是能够落到实处的。合法性指个人对政权的有效性评价的统计结果，这个统计虽然没有严格的社会调查来作支撑，却可以从个人的孤立社会经验以及通过交流得到的群体共识来判断：汉源、东阳、咸阳示威、广东罢工、各种民谣、越来越多的无家可归者、等等等等，这不是标识合法性问题又是什么？当合法性出现问题时，结果如何？甚至换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不都是很清楚的事吗？闲兄说---“伴随着既得利益精英这种利益得失计算的变化，来自多数人的反抗和压力必然迫使社会改变收入分配的机制、容许中产阶级的壮大和普及，促使经济社会结构向中产阶级社会转化，同时，催生出越来越公平、民主的制度形式”。看来闲兄也没有完全否定反抗，而是要反抗者们自觉点，要反抗，但不要过份。但这就给人出了难题：我这个度定在什么程度合适呢？闲兄觉得不需要解决这个标准问题吗？</p><p>当然闲兄要说社会现实是博弈的结果，是多种力量之合力作用下的必然。但这里我们不是判断事实，而是要找出社会进化所能依赖的力量。闲兄认为这个力量是执政者，但好象一直没有给出有力的证据，只以血酬定律一类的形式来作出一个不得已的选择。问题是牧羊人有这样理性吗？为了自己子孙后代也能骑人民脖子上拉屎拉尿，为了自己的天下如金太阳一样天长地久，他就会去平息民愤，去保护环境？可是太阳的时代毕竟过去了，已经不可能有哪个人能够把天下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与自己的子孙后代的利益联系起来。那么闲兄说是那个集团的利益？但我已经有过分析，组织的理性依赖组织本身的结构，在这个组织内部存在利益分裂的情况下，它如何理性？可是闲兄也没有给出应对来。闲兄一直把注意力集中于社会主导的变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了这个不利影响，不惜把几十年几百年前的社会条件搬到现实中国来，而在执政者实现这个变革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上，却一直不愿深究。闲兄批评观念决定视域，观念决定对事实的过滤和筛选，这个算不算呢？<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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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对与冼岩讨论的总结：分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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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之来源及两种价值观</p><p>是的，我们评价一个杯子好不好，如果想取得共识，第一需要两个人都围着杯子转上一圈或几圈，对杯子的相关属性得有共识；第二对杯子用来干什么，泡茶还是喝中药，要取得共识；第三，杯子用来干什么，还需要一些背景知识，泡茶用什么样的杯子好些(实质是研究什么样的杯子与味道好的相关度高些)，喝药用什么样的杯子好些(实质指什么杯子与病好之间的相关度高些)，对这些知识也得有共识。这些条件非常苛刻，但是必须的，否则达不到讨论效果。</p><p>已经进行的讨论主要是关于杯子属性的，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后两个问题就好办了。后两个问题其实是高度相关的，因为政治制度或政策的问题，并不象喝茶喝药这样简单，不会有人问你为什么要喝茶的，对这个问题有着天然的共识，但对制度或政策之目的就没有天然的共识。</p><p>以前也不这样，以前没什么争吵，“为了社会的利益呗，还用说”。但自由主义者经过仔细研究后他们说，政治问题上没有“社会利益”，这是个虚假的东东。社会利益是社会自己的事，社会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自己的事，来产生社会利益，市场是自洽的，与政治的关系不大。不仅如此，自由主义者还认为在产生社会利益的问题上政治不是起好的影响，而是干坏事，所以要防备政治，要尽量少让他们参与进来。在社会利益的问题上，怎样才能更好地产生社会利益呢？让每个人尽可能地活动，尽可能地追求，也就是说让他们尽可能地自由，自由越多社会利益在质和量上就越优良和越丰富---其实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利益早以超越了传统的任何认识，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利益包含了社会利益的一切形式和可能。</p><p>但人嘛，毕竟不是别的啥，同在一片屋檐下免不了磕磕碰碰的。你在琢磨你的一亩三分地，在研究科学种田，别人等你出成果了第三只手一伸，你的努力就白费。这可是打击人积极性的，要减少社会利益的，怎么办？这个时候就不能靠市场了，要靠市场之外的东西。最大自由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最大自由来自合理、适度的受保护的秩序。保护者是谁？主角出场了：政治制度及其责任人。</p><p>可以看到，政治的价值问题上有两种观念，一种是谁都想得到，但谁都没法把它落到实处的“社会利益”，这个观念主要还是来自非市场经济社会中，因为非市场经济社会是跛脚社会，离不了政治，虽然它吃香喝辣还骑头上拉屎拉尿，人们还不得不把“社会利益”安到它头上，以为能让它安分些；另一种就是上面自由主义者七拐八拐研究出来的这么个东东---消极自由。自由的观念其实来自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市场经济是西方人摆弄出来的，所以自由观念也是西方人发明的。在西方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大家都有切身体验，并且都不存在智力障碍，所以对这个东西的认同度很高，争论很少，而我们现在就不一样，我们的经济是个四不象，说市场嘛和别人不太一样，说计划嘛，早就不是了，这就带给人们困惑：是什么呢？学过外国人的经济学的一口咬定：自由---他们看的是未来；没学过的说什么也难理解：什么社会利益是虚假的，不靠政府，有社会利益嘛!神五怎么造得出来？这些年来我们的生活水平是怎么提高的？---他们看的是过去和现在。</p><p>闲兄可以看出来了，关于政治制度的价值问题和制度规范问题，虽然存在两类不同的观念，但两类观念都是有基础的，正是因为有基础，所以谁也说不服谁。但是自由的观念来自市场经济，理解自由观念需要认识市场经济，也就是需要学习西方经济学，所以如果承认经济变革的目标是市场经济，并且市场经济不存在什么什么特色问题，对政治的价值和规范的认识就应该一样。李宪源否认自由主义那一套，是因为他否定市场经济，闲兄不否认市场经济，但不承认政治变革的目标就是以自由为价值的宪政民主，我就不太理解了。我想是否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应只在观念上，如果承认它，就应深入学习？</p><p>二、民主政治的两个层次和政治与经济的对应关系</p><p>这里讲了市场经济和适应它的政治制度构建中的价值问题，当然这个价值所对应的制度形态没有讲，这个制度形态就是宪政民主制度。从自由到宪政民主，自由主义的大师们讲得太好，我就不卖弄了。我只指出闲兄前一帖中对宪政的错误理解，并稍微探讨一下实现自由价值的路径问题。</p><p>我们在很多地方使用“政治”或“政权”的概念，其实这是一种粗糙的用法，或者是只适应于专制政治的用法。因为专制政治是人治，其制度和专制者是一体化的，制度只是专制者的工具，我们没必要区分它们。在专制政治下，专制集团是个利益主体，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它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在法治，或说宪政下就不一样了，宪政下的政治不是一个整体，它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可以用在闲兄所有文章里对“民主制度(或宪政安排或权力或官僚)和资产阶级(或资本或工商阶层)关系”的分析，而另一个层次却不能。第一个层次是政治运作层面，具体体现为经济制度、具体政策等，这个层次处于执政者之下，由执政者决定，而执政者又由他背后的势力(投给他们选票的那些人)决定。这里的确体现了一种相关，在“等级民主”时期，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以及执政者)与有选举权的资产阶级之间的关联，使得这个政府体现为有产者的政府，这就是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所述的那种关系。但当无产阶级加入进来之后，这个层面就完全改观了，政府开始具有了全民性质，马克思的理论也就失去了解释作用。</p><p>但是，政府和政策却不是全部，政府是受制于法律的，政治制度，特别是以宪法表现的那些基本制度的性质却并不由这个关系来体现，也就是说宪政制度处于政府和政策层次之上。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选举权限制更应看作传统政治的一个遗留问题，宪政制度从它产生到目前有一个缓慢的发展完善过程，选举权的普及就是这种完善。选举权限制对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究竟构成了多大的障碍应该有不少研究了，也是个容易吵架的话题，但就从无产阶级运动在宪政国家和非宪政国家的不同命运，也充分说明了宪政制度对于各种利益的包容性，说明宪政制度已经超越于“政治与经济利益格局的关系”。</p><p>至于说宪政制度的产生，它也不体现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对立，并且其中我的博弈说和“动机”并无冲突。宪政产生时，首先在有能力体现为政治势力的利益群体之间，应该不存在太明显的共同利益，如果他们为对付无产者而结成政治同盟，也就不存在多种政治势力博弈的格局(博弈其实是在国王、贵族、资产阶级、手工业者等等之间进行的)，宪政也就不可能。事实上，那时他们根本不用考虑无产者的问题，宪政制度设计中也不应存在限制无产者政治权利的动机。其次，所谓博弈指有不同动机的人在利益对抗中的策略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动机在博弈之中，而无需在博弈之外再使用动机来解释。至于“利益”、“力量”更是博弈之一方面，无法独立于博弈格局之外。</p><p>闲兄的关键论点是要把经济利益格局(中产阶级社会)与政治形态联系起来，这一点我之所以没在上一帖中过多讨论，是因为“宪政政治形态”本身并未明朗。现在我们清理出宪政政治形态的两个层次，就可以讨论这个问题了。如上所言，宪政政治形态分两个层次，宪政制度是超越经济利益格局的，只有政府和具体制度政策层面才和经济利益格局相关，并且这个相关的途径只有一种：经济上的弱势对自发沟通和组织化的影响。如闲兄所言，“一是技术的进步使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只要取消“对公共领域的控制，对沟通和组织化渠道的控制”，下层阶级的自发组织已经相对容易；二是观念的力量，即“软权力对硬权力的塑造””。这个相关已经变得很弱，现代社会可以有其它途径来取代下层阶级自发沟通和组织化在经济上的依赖，而无需中产阶级社会，下层阶级形成自己的政治势力变得很容易，因此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经济利益格局与政治形态之间的强相关，也不太可能再经历“等级民主”阶段，宪政和民主可以统一。</p><p>三、分歧在哪里</p><p>但这不就是进步吗？宪政的建立就意味着宪政、民主兼得，我们无需再经历那个血腥的时期，这不就是社会的进步吗？难到说闲兄以为这种局面不能形成真正的宪政，只会变成权威政治的假宪政？这里闲兄有一个弯没有转过来。</p><p>在现代专制工商社会(权威政治)中，资产阶级还比较弱小的时期，资产阶级是通过裙带和权力寻租来与专制集团建立私下的利益同盟的，宪政化依赖资产阶级作为独立政治势力的壮大，资产阶级成为一种与专制集团抗衡的力量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就是权威政治存在的合理性，也是我们的共同认识。</p><p>如果只限于这一点，就无须过多讨论。但是我们前述的宪政化过程却没有规定必须由资产阶级来完成宪政化这个使命，现代社会的情况已经大大复杂化了，其实很多专制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过程并不是由资产阶级作为独立政治力量来完成的，波兰，抗衡者是工会，是工人的政治团体；印尼，真正使民众组织起来的主要是宗教组织，而在长时间内资产阶级一直作为独裁者的联盟面目出现；台湾民主化的动力更是覆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自力救济”运动、民权运动所推动的。我见识有限只能举这几个例子，但这已经说明，权威政治并不是我们的必然道路，极端贫富分化并不是我们必然要承受的。这个现状当然有原因，原因在于没有抗衡者，一支独大的局面造成了中国的权威化现实，我们都已经认同这个现实的恶劣，如果我们再看到这条道路并非走向光明前景的唯一道路，还有什么理由承认它的合法性，什么理由来为它辩护呢？民权运动，不仅仅是改变现实的恶劣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形成制衡者，达到光辉前景的最现实的道路(《维权有什么用》)。</p><p>在应该如何的问题上我们的分歧可以用《什么是社会变革》中的模型来解释。社会稳定可以作为我们共同的目标，社会不稳定的原因在于专制政治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市场化，同时也需要制度变革，这是我们的共识。我们的分歧在于经济变革及政治变革的顺序，以及整个变革过程对于现政权的依赖性。也就是说，你认为变革的方向是社会--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制度--执政者，因为社会需要在执政者的庇荫下变革、成长，所以现实的权威政治应该存在；而我认为变革的动力在社会，执政者是靠不住的，并且成本巨大，变革顺序是执政者--制度--政治与社会关系--社会。这其中还包括一个分歧：在目前经济水平上通过政治博弈的形式来实现政权变革、建立宪政有多大的社会成本，有多大的风险。</p><p>但这样仍然不足把我们的分歧表达清楚。按我的认识，最合理的社会变革模式是东欧模式，但是东欧式的变革动力不足使我们的社会发生政权更替，所以东欧模式其实是不可能的。按照极权--后极权--权威的规律，我们进入了权威政治形态，权威政治下一个主要特点是极严重的贫富分化和不公平，这带来新的民主化动力，也产生了我的主张，以维权整合社会，产生宪政化和民主化的共同条件：政治博弈。这个过程中，你没有把贫富分化引致的力量看作有益的力量，而当作了灾难的源头，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分歧，我认为这个分歧的背后还隐藏着对市场经济、对市场社会的认识，因为我特别看重市场经济的自洽性和整合能力。</p><p>虽然你认为变革顺序是社会--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制度--执政者，但最后实现制度变革(建立宪政)的方式仍然是政治博弈，这一点上我们是相同的。政治博弈意味着暂时的不稳定，但你认为通过充分的经济发展，大部分人变成中产阶级(中产阶级不仅依赖经济发展，更依赖分配公平，如何达致中产阶级你没给出过论证)后，政治博弈造成社会灾难的可能极低，而我认为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在高度协作的市场经济下灾难就难以发生，和利益格局的相关度低。这是第二个分歧，这个分歧仍然有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这个背景。再考虑前述对自由价值的认识，其背景也是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这里我得出了一个出乎意料的结论，对于市场经济(也就是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市民社会的认识不一致，这是造成我们赞同或否定自由主义理论，以及在变革路径上出现分歧的最终原因。</p><p>======</p><p>回帖：<br />举个例。跟前放了一个白瓷杯，现在我们来评价杯子好不好。这个杯子什么样的，形状、物理属性等等都有共识，杯子准备用来干什么也有共识，比如用来喝茶。但是对于什么杯子用来喝茶味道最好却没有共识，一方认为白瓷杯子最好，一方认为紫砂杯最好。本来对我俩自己来说，用白瓷还是用紫砂杯这事并不很重要，白瓷还是紫砂一方面是个很主观的问题，第二方面也是个很前沿的问题，科学家还在争论不休，我们怎么会有共识？对我俩来说重要的是得有个杯子喝茶。但是，因为提问的方式：好还是不好，也就是说白瓷和紫砂是两个人，他们都在问你他俩谁泡茶好，特别是白瓷，凶神恶煞地逼问你，“跟我还是跟他？”这个问题就被放大了，变成了立场的问题。</p><p>就这么回事，从纯认识来看，分歧只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从立场上看则是对立的。明白了这个道理，要解决分歧，就得用很精密的仪器，很先进的方法来研究，解决杯子属性到人的味觉之间的复杂关系。并且这种研究，一不留神就变成对方法和仪器的争论。</p><p>------<br />作者：黄昏放牛　回复日期：2005-4-25　15:17:07<br />　&nbsp;&nbsp; </p><p><br />　　统计局兄和闲言兄最近的系列讨论气氛非常好，也非常深入。有时间再慢慢细读。<br />　　<br />　　这样从问题出发的，开放式的，剥丝抽茧的讨论一多，那些满版的主义贴，呼吁贴，无病呻吟贴就立马显出其浅薄来。<br />　　<br />　　<br />　　统计局兄的这个贴我有个问题，也就是本文的立足点：“自由的观念其实来自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感觉似乎缺乏足够的论证。而且，在之前一段的前述说明里，自由观念的起源&lt;--&gt;市场经济的认识之间让人感觉是相互解释，循环论证的。这中间的路子是否可以再梳理一下。而且，即使不谈论证，光就这个立论而言，我的理解是，如果统计兄的立论成立的话，那市场经济肯定是先验于自由的观念而存在的。这样的理解至少对我个人而言感觉很别扭(也许我根本误解了统计兄的意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这里我就有两个具体问题求教：<br />　　<br />　　1。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个结论成立吗？<br />　　2。即使历史上的确是这样的路子过来的(在这点上我们甚至仅仅局限于在西方文明或资本主义文明的范围内讨论这个路子的有效性)，而对于其他文明类型，对于将来可能的社会发展路径和文明类型，这样的路子都是普适的吗？没有其他的可能性？<br />　　<br />　　在二位的讨论中，双方都在尽量地避免先验的，或者说先入为主的观点和结论。也尽可能地避免把具体的问题意识形态化。这样的争论对双方，对旁观者都是很有益的。期待闲言精彩的回复。</p><p>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5-4-25　20:59:29<br />　&nbsp;&nbsp; </p><p><br />　　作者：黄昏放牛　回复日期：2005-4-25　15:17:07　<br />　　<br />　　=====<br />　　市场经济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我给出过一个论证，请参考此文(我博客中的《从专制到民主》一文，现在打不开博客，抱歉不能给出地址)。市场经济带来自由的问题，它也就成为一种动力，对制度的推动力。我们换一个视角，从政治制度的规范来看，自由又成为一个目标，一个价值。所以循环是有的，但没有矛盾，因为我们自己的角度也在转移。<br />　　<br />　　历史角度，从市场到自由价值是一个规律，但这个规律并非来自简单事实的归纳，事实上从市场经济的发萌开始，直至自由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复杂的路径，这个路径中至少包括这些要点：市场本身的扩张；殖民地和民族斗争；自由观念的扩张；市场与自由观念的复杂关系……。路径的复杂使得西方社会与其它文明之间面临完全不同的初始条件，极权后极权、权威政治等就是为后进国家建立的分析框架，这里面的分析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市场和自由的关系。<br />　　<br />　　主帖分析市场和自由的关系，只是为了解决其中的价值问题。</p><p>------</p><p>作者：黄昏放牛　回复日期：2005-4-26　15:33:40<br />　&nbsp;&nbsp; <br />　　谢统计兄的回复！<br />　　<br />　　还是有疑问。。。<br />　　<br />　　主贴中：“自由的观念来自市场经济，理解自由观念需要认识市场经济”<br />　　回复中：“从市场到自由价值是一个规律”<br />　　又，回复中：“从市场经济的发萌开始，直至自由制度的最终确立”。<br />　　<br />　　这中间从“自由的观念”到“自由价值”再到“自由制度”，是否存在一系列的概念转换？当然，你还有另一个说明：视角的转移。可以部分解释我前面感觉困惑的循环论证问题。但是，基于这一系列概念转换而进行的论证仍然不能说是严谨的。而且，问题的关键是你整篇文章几乎是放在这个立论的基础上的。所以，这样的解释至少对于我来说，还是没有把问题足够清晰化。<br />　　<br />　　有机会去老兄的博克拜读大作，也许会澄清我的这些疑问。<br />&nbsp;</p><p>作者：统计局的　回复日期：2005-4-26　18:30:47<br />　&nbsp;&nbsp; <br />　　黄昏兄好感觉，这样的理论修养一直是我的追求，但我越来越觉得自己的局限难以突破。<br />　　<br />　　兄的问题也使我的思路更清晰了。因为环境限制，我对自由主义的经典并不太了解，头脑中的认识主要是自己思考的结果。对自由的理解上，一直有一个和别人(限于网络上)不一样的认识，我认为自由只是理论抽象的结果，它并不是个人的价值。自由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一个归纳，即制度给予的个人活动空间的最大化。<br />　　<br />　　在制度和人之间有两种关系，一是制度与个人的关系，这个关系我们以个人为原点来考察，它用“权利”来描述；但我们把视角转移到制度，就发觉“权利”一词无法完成对制度的归纳，制度面对的是个人的集合，它与个人的集合产生了无穷的权利关系，这就需要一个概念来对应所有的权利，这个概念就是“自由”。这里形成了两个层次，个人为实现个人价值，他需要权利，权利对个人有意义。为了保证权利，我们的视角转移到制度上来，制度需要尽可能地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也就是自由，于是自由成为制度构建的目标，成为了制度的价值。<br />　　<br />　　把个人与自由直接联系起来也不符合经验事实。自由只是个人行为的选择空间，这个空间其实难以成为个人的追求。首先对行为选择空间的知觉依赖知识的完善，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个人难以产生对自己行为选择空间的知觉，自由也就难以成为人的追求。人与个人行为选择空间的关联一般是在行为受到限制时产生的，受到限制的问题其实是权利问题，所以对个人来说，只会产生权利意识，只有权利才可能成为具体追求，对自由的追求只能是纯观念性的，它是空洞的，远离了生活。如果一定要把自由和个人联系起来，这个自由只能是一种事实描述，而不是价值。<br />　　<br />　　因此，自由对我来说，就是个制度的问题，我把它叫着制度的价值。虽然我知道很多经典也在这个意义上来论述，但不知道他们对自由与个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观点，所谓“制度的价值”这种说法存不存在问题。这个认识我在其它地方有过论述，但在主帖中忽略了，被当作了一个默认前提，这是我的疏忽。<br />　　<br />　　因此主帖中“自由的观念”只能看着关于制度规范的观念，“自由价值”只指以自由为目标建构起来的宪政民主制度。因为关于制度规范的观念并不出现在所有人的头脑中，只会出现在有制度诉求的人(具体说就是知识分子、政客)的头脑中，所以这里的“自由观念”并不是所有人的，而只是关心这个问题的人的。对他们来说，只有两个对象，关于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关于自由制度的观念，其关系由《从专制到民主》(<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669989.html">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669989.html</a>)一文来说明。因为我用词不严谨，并且以上背景认识不明，所以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幸好有兄指出，也使我得以对此问题重新考虑，使自己的认识也更清楚了。<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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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什么是宪政(回闲言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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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承认前文的后半部分比较草率，特别是最后两段不算什么论证，其中是夹带了情绪性的表达的。而前面部分的内容并没有把自己的论证完成，以至出了一些问题。对于观点的论证，我也认为那种孤立的“实证”式的方法并无太多意义，我理想中的方法是建构一个自洽的模型，它要尽可能充分地整合各种变量，然后通过代入不同的参数来生成不同的结果，而这些不同的结果则对应历史和现实中的具体社会、政治形态或发展趋势。</p><p>按这种方法，需要完成两件事，一是模型的构建，二是通过对现实的判断来生成参数值。前文要解决的问题是随着工商社会的到来，后极权政治如何变迁的问题。我的基本思路是：长期，随着全面控制能力的降低，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沟通和组织化得以缓慢发展，这种发展足以形成多种政治势力时，就产生了宪政化以及民主化的基础。但是这个过程也必然伴随着严重的权钱交易和官僚资本主义、裙带资本主义倾向(即权力和资本结合的倾向)，这个倾向带来合法性降低、政权稳定性降低的问题。短期，全面控制能力的降低也带来执政合法性的降低，这个降低产生两个影响：一是政权稳定性降低，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二是后极权政治权威化，向警察国家过渡。</p><p>综合以上趋势，我们总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拉美化(权威政治)，特点：1、腐败和官僚资本主义；2、警察国家；3、社会自发组织有缓慢发展的可能(可以参考台湾)，所以最后结局是宪政化和民主化。这个我们可以归结为中国的长期道路。其二是短期趋势，拉美国家的示范效应、腐败以及官僚与资本的结合带来合法性降低、全面控制减弱带来的合法性降低这三大因素导致政权不稳定。</p><p>以上两个方面仍然存在互动关系，其一，短期趋势本身并不大可能颠覆长期道路，相反它是长期道路得以展现的具体形式：合法性降低对应自发沟通和组织化的发展，不稳定促成向警察国家演变；其二，短期趋势所带来的社会反抗压力加速了社会自发组织的发展和成熟，将大大缩短长期趋势的演变时间，中国不可能再经历拉美和东南亚国家这样长的权威政治时期。</p><p>以上是我的后极权政治演变模型，但这个模型中有个可变参数是作为不变量处理的，这个参数指市场经济的运行势态。其实更为完善的模型中，经济运行与政治演进间存在互动关系(《谈谈中国经济前景》、《社会的不公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续)》)，这里我们稍作简化，只把经济运行看着可变参数。</p><p>虽然短期趋势不大可能颠覆长期道路，但如果出现经济危机呢？经济危机必然使得贫富分化严重的社会爆发社会危机，这个社会危机将带来极大的变数(《反抗的组织形式及影响》、《市场经济社会的崩溃问题》)。当然经济危机的问题比较复杂，必须有个经济模型并加入与政治的互动关系，这个还是听经济学家的，我们就不作讨论。</p><p>以上只是对前文不清楚的地方的一个重新说明。但讨论中我犯了一个基本错误，没有对对方的观点作深入的了解，看了闲兄《中产阶级与普世制度》一文我才知道，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观点其实大致相同的，分歧只在“自发组织”和“中产阶级”上面。也就是说对于未来演变路径，我们大致有相同的看法。</p><p>我们的分歧应该主要在“该还是不该”的问题上，也就是说在于看待现实问题的立场上。这个立场也是闲兄与大部分自由主义者争论的重点。但我们还有个共同处，就是认为价值观不是先验的，它必然有经验基础，而这个经验基础是可以讨论的。其实我们价值观上分歧的源头正在于我们对社会规律认识上的一些细微处，正在于对社会的经验认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歧上。这说明讨论是有达成共识的基础的，也说明讨论的方向在于具体问题上的分歧。</p><p>这里针对《中产阶级与普世制度》一文先谈一个具体问题，即对宪政的认识。闲兄区分了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制度发展的两个时期，这种区分是存在的，并且它并不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所重视，这一方面不多谈，只谈谈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在《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以及《民主化阶段论---民主化问题的分析框架》等文中我表达了一个观点，宪政和民主不是同步的，宪政是民主的前提。两文中我并没有着重阐述宪政民主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但它为分析这个问题提供了分析框架。这个分析仍然基于“社会--政权”的二元结构，《对毛时代的理论解释》中我提到什么样的社会时期什么利益对立关系占主导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我们分析这一时期所用到的分析框架。我的基本观点是，在所有稳定专制社会形态中，社会和政权之间的对立都是主导性的利益对立关系，所以“社会--政权”的二元结构在社会分析中的地位极为重要。</p><p>在专制政治中，因为权力不受制约，专制阶层成为一个最有势力的利益主体，因为专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其它利益群体难以组织化，因此难以形成势力，部分利益群体通过权力寻租等途径以分散而非组织形式建立了与权力阶层的联盟，这种联盟关系是附生的，因此不足以使阶级关系成为主导性的社会对立关系。从全局来说，权力集团与社会之间的对立是主要的，它们之间存在一种博奕格局。</p><p>稳定专制社会就是这种博弈的均衡。但随着经济领域的工业化和市场化(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但我的分析大都把这种影响排出在外以简化模型)，这种均衡越来越难以维持(《从专制到民主》)，现代专制国家，无论它是哪种形态的，都不再可能维持太长的时间，各个国家都逐渐向一种更稳定的政治形态转化，这种政治形态就是宪政。</p><p>为什么宪政是一种更稳定的政治形态？前面说了，稳定取决于政权与社会之间的博弈，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制政治不再可能适应这种建立在高度分工基础上的精密社会结构，专制阶层的无制约权力必然妨碍社会阶层的利益而招致反抗，也就是说不稳定来源于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既然这样，只有政治权力受到制约的政治形态才可能稳定下来，这样的社会才可能稳定下来。那么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如何才可能呢？自由主义理论没有解决这个问题。</p><p>只有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并能够发挥政治影响力---也就是说只有政治势力才能够成为制约者。而一种社会影响力如何发挥？社会影响力体现为一个群体内成员的一致行动，成员数量越多，一致性越高，影响力越大。而群体的形成和一致行动依赖社会的信息沟通和组织化，于是社会的沟通和组织化成为关键。影响社会的沟通和组织化渠道的因素众多，并极为复杂，这里就不作分析了。西欧社会正是因为存在社会势力，它们成为对专制政权的制约力量，从而使得专制政权对于社会的影响大大小于东方国家，其社会的自发变迁得以完成。</p><p>如前所述，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专制政权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现实，越来越多的社会势力起来反对专制阶层，这造成政权的不稳定。如《对毛时代的理论解释》所述，不稳定的政治形态中，社会主导性的对立关系转变为各利益群体对政权权力的争夺，形成争夺政治权力的博弈。这种博弈过程中社会是不稳定的，但是长期来说，如果博弈的结果又产生了一个专制政权，社会仍然不会稳定，除非市场经济本身被终结。哪种情况下社会才会稳定下来呢？多种势均力敌的政治势力政治博弈的结果，将导致产生关于政治权力分配的协议，这种协议就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也就是最初的宪政。在宪政下不再存在无制约的权力对社会的侵害，权力私用行为得到遏制。</p><p>由此可见，最初的宪政是在有能力沟通并形成自发政治组织的那些利益群体对权力的角逐中形成，他们当然不会包括最贫穷的那些利益群体。这个宪政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所以是稳定的，但它并没有把政治权利普及到全社会，这个政治形态并不是全民民主的，而只是“等级民主”。</p><p>但这个“等级民主制度”的稳定不是一劳永逸的，专制时期的不稳定是因为资产阶级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他们又有能力组织化形成政治势力，他们形成的政治势力是不稳定的原因，也是推动宪政产生的动力，那个时候社会中还有大量沉默的群体，他们没有发出声音是因为时候未到。到了十九世纪后半期，各种因素促进了工人阶级的沟通和组织化，工人阶级真正表现了出来并成为一种不可忽略的政治势力时，“等级民主”政治就不稳定了。好在宪政是一种远超任何专制政治的制度形态，它是开放的，只要你有力量，就可以加入进来，并不存在谁会阻碍你。也就是说这种制度并没有和制度的责任人(执政者)结成利益关系，执政者也是过客，无产阶级想加入政治博弈并不会受到他们的阻碍(不象专制制度)，只要你按照规则结成政党来加入游戏，而不要打倒谁、推翻谁。于是经过工人运动时期，西方国家的政治从“等级民主”过渡到全民民主阶段。</p><p>这两个阶段就是闲兄所划分出来的两个时期。不过我要指出闲兄的一个主要问题，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从“等级民主”过渡到全民民主的原因是无产阶级加入游戏了，这个加入并非基本政治制度(宪政)的改变，议会里早已预留了位置，全民民主只是“无产阶级加入”这一事件的一个结果而已，没有人刻意去改变什么。同样的道理，“等级民主制”也不是有人为了什么而刻意去设计的，之所以出现等级化，是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下层阶级没有能力出现在政治层面，他们没有(作为自身利益代表的组织)去和专制者斗争，也没有参加权力博弈，宪政中当然就没有他们的身影。也就是说，无论“等级民主”还是全民民主，都只是基本制度和政治局势的一个结果而已，而不是基本制度本身，制度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它就是宪政。宪政从诞生开始，就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为了方便，我们把初期的制度称着宪政，其相对完善的现代形态称着民主制度，但其本质并没有什么变化。</p><p>由此可以看出，闲兄在《中产阶级与普世制度》一文中的论述是有问题的。并不存在什么“西方的成功经验”，西方的政治发展史不能为你关于“应该怎样”的设想提供支持。政治有政治的发展逻辑，这个逻辑不能以目的论来解释，西方的制度之所以这样，不是为了什么目的才这样的，产生一种制度形态的原因只有一个：政治博弈。如果你要把其它什么因素，比如经济形态与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只有寻找经济形态对政治博弈格局的影响，比如什么样的经济形态下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势力等等。</p><p>同时，所谓“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关系”用在宪政制度上也是不合适的，如上分析，资本主义前期之所以体现出政治运行对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关联性，在于无产阶级没有加入政治博弈中来，所以具体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上难以体现他们的利益要求。并非“通过‘宪政’的制度安排来限制广大贫困阶层的政治参与、赋予自己特权”，而是无产阶级难以组织化，难以形成政治势力。即使制度传统中遗留有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它也不构成无产阶级加入政治博弈的刚性障碍，只要形成政治势力，这种限制轻易突破，西方的历史进程证明了这一点。限制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最有效的办法是对公共领域的控制，对沟通和组织化渠道的控制，然而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治权力，公共领域的平等开放正是宪政的特点。所以不是宪政限制了无产阶级，是经济上的弱势限制了无产阶级，真正受到宪政限制的那些人，不是遵守平等政治游戏规则的人，而是动辄要推翻谁，打倒谁，想把几千年的人类制度进化成果毁于一旦的那些人。从“等级民主”过渡到全民民主，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到代表全社会利益，宪政体现出的高度稳定性，正说明宪政制度已经超越了任何群体的利益，成为了真正的制度平台，具有了普世性。只不过这种政治形态的稳定运行依赖一定的条件，即社会中存在多种政治势力，它们相互形成制约。宪政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具有制约力量的只能是通过沟通和组织化形成的政治势力，而不是其它，也就是说，宪政的稳定运行依赖成熟的政党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即使有制度的框架，也会沦落为实质仍是专制政治的权威政治形态，</p><p>先谈这些，来招釜底抽薪：)。</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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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什么是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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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在与闲言的讨论中发觉一个问题，我们对“社会变革”这个概念的使用其实相当混乱，每个人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心中大都有明确的应用对象，但这个应用对象很难传递给对方，造成理解上的误差。这里对这个概念的应用情况作个简单分析。</p><p>单纯考察这个概念，我们大都能想到，它指从社会生活到政治形态的全方位改变，我们把这个意义作为“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一种用法。但这种用法中有个不明确的地方：变化是如何进行的呢？先不谈为什么，从历史中我们应该可以归纳出一条规律，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首先是从社会生活开始的，政治总是被动的。</p><p>好了，现在可以引出第二种用法。如果社会生活已经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已经在对话双方取得共识，那么“社会变革”就大多用来指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政治制度应该和已经进行的调整和变化。这其中隐含一个认识：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高度相关，社会生活依赖政治制度并对它有具体要求。</p><p>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政治制度已经进行了调整或变化，那么我们说变革已经发生；如果有了来自社会生活的压力，但政治制度的变化还未发生，那么我们说应该发生社会变革。但是第二种情况中，这个“应该”却与政治制度变化的方式有关，政治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依附于制度的责任人：执政集团，政治制度的变化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所以“应该发生社会变革”其实是指向执政集团的，社会的压力其实是施加于执政集团的。</p><p>通过执政集团来实现制度变化有两种方式，一种叫改革，另一种叫革命。如果在社会的压力下执政集团进行了改革，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社会变革一般是第二种意义上的。但是如果执政集团没有进行制度改革或者制度改革不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们就会认为应该替换执政集团来完成制度变化，这种情况下，“社会变革”的意义就着重指执政者的变化(政权更替)，这种意义是“社会变革”概念的第三种用法。</p><p>我们看到，第二和第三种用法依赖对话双方一定的共识，没有这个共识，双方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里其实有个层次结构，只有在第一种意义上达成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二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在第二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以讨论第三个意义上的问题，只有第三个意义上达成了共识才可在第三种用法上使用这个概念。我们看到很多人在第二和第三个意义上使用“社会变革”这一概念，然而很多分歧其实是上一层次的，于是就在对话双方形成歧义。</p><p>现在我们来解释为什么形成这样一种层次结构。这里需要理解两种关系。一是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社会生活中有一种稳定结构，它由一系列稳定关系组织，一些稳定关系我们称为社会秩序。微观上社会秩序体现为人们的稳定行为模式，也就是说这种秩序是动态中的稳定，从宏观角度看社会秩序就是一种均衡。动态均衡系统必然会受到扰动，扰动可能使系统偏离均衡，最后使秩序解体。这种扰动如环境的变化，少数个体的违规行为等。</p><p>为了保证社会秩序，需要一种自稳机制，在均衡系统受到扰动时发挥作用，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自稳机制就是制度。从这个论述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是保障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p><p>但是社会生活是开放的，它与自然环境有着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中社会生活将发生缓慢变迁，也就是说社会秩序会发生缓慢变迁。这里有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它有这个能力和权力去预测社会秩序的缓慢变迁并主动对制度给予调整吗？如果有，上面的层次结构就有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哈耶克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批判非常经典，但我还想从另一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p><p>无论哈耶克批判的对象还是哈耶克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制度的责任人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组织也体现为一种目的性能动结构，但这个能动结构的理性程度与个人比完全不在一个档次。生命体经历了亿万年的发展史，内部结构极为精巧，并且具有世上最复杂、发达的信息器官---大脑，社会组织如何与它相比？就是这样精密的组织，亦难把握其环境并把自己行为建立于理性预期之上(它只能依赖社会的组织化才可实现)，政权机构如何可能作到这一点？与个人相比，政权机构的理性程度极低，到目前为止，它还不可能通过预测社会的缓慢变迁来主动调整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如果无视这一点，给予政权组织这个权力，无一例外使整个社会陷入绝境。这一点历史已经给予证明。</p><p>所以只有两种情况，制度是保守的或者在政权机构自身利益引导下并不符合社会要求的制度变化。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归纳为，相对于社会来说制度是被动的，需要在社会的压力下变化。社会的要求是制度变化的唯一方向，社会对于制度变化的诉求以及对于政权机构服从度的降低是这个压力的体现。</p><p>第二种关系是制度与制度责任人(政权机构)的关系。这个关系中，制度的责任人是保守的，制度变化的要求最后必然体现为对制度责任人的要求。论证这一点比较简单，制度结构包含了制度责任人的自身利益，在制度结构中，某一具体制度形态必然对应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状况，也就是说，任一稳定制度形态(因为讨论专制制度变革问题，我们把它限定为专制制度形态)必然符合制度责任人的利益。然而与经济领域的情况不一样，政权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任何有利于社会(体现为社会的压力)的制度变化必然不利于政权机构，所以制度变迁中政权机构是保守的。</p><p>有了这两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说社会变革源于社会生活，社会变革的要求可能转变为制度变化的要求，也可能转变化政权更替的要求。为了使论证严谨，我们再来考察一个例外，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变革为什么始于政策，即政权机构的主动行为呢？我想可以用两个原因来解释。一是政权组织理性程度的提高，二是变革前社会生活的过度扭曲。其中第二个原因是关键。</p><p>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稳定”，既然我们在三种意义上理解“社会变革”，那么相对应，稳定也有三种意义：社会的全局性稳定、制度稳定、和政权机构稳定。这仍然是个糊里糊涂的概念，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希望以上分析有助于减少误解，澄清问题。</p><p><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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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工商社会的规律：极权--后极权--权威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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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认为社会结构是分层次的(《社会结构生成》)，也带给理论的层次关系。解决综合性的问题，只需宏观的、粗线条的、基础性的结构框架，比如理解专制与民主政体的关系，又比如解释专制政体的稳定性等。如果是涉及到具体方式、时间表之类具体化的问题，就需要一个详细、更为精致的结构模型。“政权--社会”二元结构就是一个所有稳定专制社会形态共有的基础结构，不仅古代专制政体，对现代的非宪政政体分析都首先以它为基础。而分析中国社会现状，则需要一个精巧得多的模型。所以原文中“所以我们只有去探索它这几十年的历史里蕴含的逻辑”一句，应该理解为在“政权--社会”二元结构框架下去探索其二级结构。比如作为一级的二元结构中存在政权对社会的控制，我们就要了解这种控制如何实现，和古代、和以前有什么不一样；在政权组织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时社会将产生反抗，那么现代(以及现实)形态下反抗的条件是什么？以什么形式出现……等等。这种探索、这些内容如同给二元结构填充血肉，使其枝叶变得茂盛起来。通过如此理解，闲兄所提到的方面，也就与拙文后半部分所述内容一样，成为对现代的二元结构的具体化和丰富。当然这种二级结构(具体形式)的演变有可能改变一级结构的性质，造成对原二元结构的颠覆，那么这个改变和颠覆就是政治形态由稳定走向不稳定，也就是民主化的过程了。</p><p>但显然，宏观结构是容易的，要给它填上血肉则很困难，因为如此，《中国社会现状及成因》一文其实并不很成熟，闲兄所提到的方面确实有必要再作讨论。</p><p>闲兄首先提到危机，这里涉及到原文中有所忽略的一个问题：现代社会的政治危机如何体现。因为没有交待这个问题，使闲言兄认为我仍以传统社会的崩溃模式来理解危机，认为自然对人类的限制是危机产生的总背景。其实我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未想到自然，我想到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的政治评价；二是个人的评价表达为群体评价的渠道。也就是说，这是个政权合法性问题，而在合法性的背后，影响合法性的因素并不涉及自然对人类的限制问题，因为隔了个市场，自然限制和这个问题的距离实在太远了。</p><p>我也认为工商社会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确实有重大的影响，但我想把这个影响分为两个方面来谈。一个方面是工商社会对于政权合法性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是闲兄谈的工商社会对于政权和社会关系的影响。</p><p>在《如何评价政治制度》一文中谈到了政权合法性(政治认同度)如何产生的问题，它由两个方面决定：个人的政治评价和个人评价表现为群体认同度的渠道。我在这个问题上的视角和别人不太一样，大多数人比较注重个人评价，以个人心理分析和意识形态分析为重心，而我认为个人的政治评价主要由其社会环境以及人际互动来决定，于是影响个人评价的因素和评价上升为群体认同度的渠道是一致的，即：社会成员的联系沟通和组织化。专制社会(特别是极权和后极权)中存在对于公共领域的高度控制，政权机构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是影响社会成员沟通和组织化的主要因素，那么全面控制就成为现实(经济)条件下影响政权合法性的最主要方面。工商社会的形成将影响政权对于社会的全面控制，因此工商社会对于政权合法性有重要影响。</p><p>具体来说，如《中国社会现状及成因》中所述，极权形态是指政权对于社会的控制达到极致，后极权形态是控制下的、对社会有选择的开放，后极权政权仍然会极力控制社会沟通和组织化。但是因为市场经济与全面控制之间的冲突(这一说并不理念化，而是我对二十多年来一系列事态的归纳)，随着工商社会的形成，后极权政权的全面控制必然会不断减弱(这个虽然应该作进一步分析论证，但从现实中是可以得到证实的，比如闲兄一再提到的自由主义在民间的主流化)，于是社会自发的沟通和组织化得以缓慢发展，这个发展将会使得政权的合法性大大降低，使得社会的期望度提高，社会对专制政权危害性的承受力，对经济危机的承受力大大降低。如此，社会危机爆发的临界点将远远低于传统专制社会，并远离自然对社会的限制。当然现代社会的危机也不再可能如古代社会那样造成巨大灾难。</p><p>以上是工商社会对政权合法性的影响，我们再来谈工商社会对政权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工商社会使得政权对社会的全面控制水平降低，使政权合法性降低，必然影响政权稳定性。为了应对其稳定性降低的趋势，它有两个方向的策略可供选择：一是适应社会要求实行改革，以提高执政合法性；二是依赖对于反抗者和组织化努力的直接镇压手段。闲兄认为第一个选择是必须且必然的，我认为第二个选择是必然且已经发生了的。</p><p>如果闲言兄同意以上论述，我们的分歧就大大简化了，简化为执政者对两个策略如何选择的判断。</p><p>我先分析闲兄的判断和理由。第一个理由---“资本的力量将日益强大，政权将不得不倾听他们的声音，不得不自我收敛牟利的边界”---的问题是显然的，以目前的情况发展下去，资本与权力怎可能二分？资本就是权力格局映射的结果，资本与权力是高度结合的，这个局面发展的结果(甚至不用看发展，就看目前)可谓清清楚楚---拉美化、官僚资本主义，如此，权力又需要倾听谁的声音？何用收敛？闲兄的好心其实与你大力批判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对未来的美好希望是一致的，区别只在于你认为会越来越好，他们认为通过资本以及中产阶级的制约，会走到一个具体的好---民主宪政而已。闲兄误解他们的苦心了。</p><p>其实对这个问题我并不愿全盘否定你及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我以前说过，市场经济对于宪政化的影响是长程的、非直接的，其效果体现得非常缓慢。从一个长的历史时期来说，从极权到后极权，从后极权到拉美化(区别于后极权的权威政治)就是市场经济影响的结果，它们都是一种进步，因为在极权和后极权中我们实在看不到任何希望，而拉美的政治形态却实实在在地在变化着。然而，人类社会的历史却是加速发展的，西方用了几百年的过程，后进国家只需几十年，拉美国家的问题很明显地摆在那儿的时候，就必然成为后进国家的教训，这个社会已经不可能再满足于先拉美化再宪政化了，也就不可能愿意继续给予有权还没捞到钱的傻瓜蛋慢慢捞钱的机会，合法性进一步丧失必然形成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闲兄悠闲的社会进化之路可能不得不中止(《谈谈中国经济前景》)。</p><p>第二个理由---“市场化改革本身就是向社会开放经济领域的过程，执政集团成员所可以操纵的资源势必越来越少，这一过程将在产权改革完成后达到某种临界点，使执政集团成员以权牟利的能力大受限制”---仍然不是孤立的，当产权改革完成之后，官僚们已经无需“权力直接操纵资源”的模式，执政集团成员牟利已经不需要掠夺、监守自盗等方式，因为它们已经成为资本的代表，它们是官僚资本家。但官僚资本主义必然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而在全面控制日益减弱的新形势下，社会的反抗是必然的。</p><p>闲兄和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主张都是对大的历史阶段的规律的总结结果，所谓“……康晓光所界定的“精英联盟”基础将越来越脆弱，工商阶级越来越需要自我保护的独立能力。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他们始则会要求权力的节制和透明公开，继则会要求自行掌握迫使权力机关节制和透明公开的工具，即他们将支持和推动宪政民主。”的过程和具体方式在目前的中国还只能凭想象。但是严峻的现实却摆在那儿，这个“市场经济”如一根绷紧的弦，大量廉价劳动力日日夜夜在工厂在生产线边劳作，他们的工资只能维持基本生活，然而就业的压力却使得他们不能须臾松懈。但是问题在于，就业却不是他们的努力可以解决的，宏观经济面的任何突发性的变化都可能使他们大量失业，对最需要稳定的那些人来说，这一种力量才是最可怕的---密集、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来沟通的、失去生活来源的人群(《反抗的组织形式及影响》)。这是一方面。农村，中国的农民们为什么能够如此忍辱负重？因为基层政权对他们的严密控制，他们只能以规定的方式被组织，而缺乏自发的沟通和组织化，他们的沉重压力和愤慨无以表达。随着基层财政危机加重，基层政权的萎缩，如果不能通过自治和基层民主向上推进来给予他们一个自行的组织渠道，他们也会变成一种可怕的力量。这样的压力已经迫在眼前，庞大的上访族、各种原因的“突发性事件”已经使执政者无法安眠，对于他们来说，应付如此局面是什么手段更现实呢？是仁政吗？</p><p>这里引出我的判断，失去了全面控制和意识形态工具后，执政合法性必然降低，为了应对政权稳定性危机，他们拿起最现实的工具：警察、国家机器(这正是权威政治的另一个特点)。这已经不是一个可能的选择，而成为了现实，从极左到极右，这已经在学术界(主要是自由主义圈子)里有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当然这个现实离闲兄的“仁政”越来越远了。</p><p>其实在现实的危机面前，警察也并非唯一选择，只是闲兄用来证明左转的理由太过遥远，如上的分析，它已经不太可能。在现实面前，左转的可能还是有的，它和闲兄以及经济自由主义者对未来的设想并无什么关系，只能延口残喘而已。我自己认为，左转的可能太低。</p><p>这里主要与执政集团的理性程度有关，其实在《中国社会现状及成因》中已经有过解释。组织的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组织必须体现为独立利益主体，但如文中分析，因为存在中央、地方(用吴思的权力核心和代理模型好些)和社会的三方关系，这个利益(维护政权稳定)主体地位难以确立；第二，理性程度依赖组织的行为能力，但中央行政权力下放和权威性降低使得其行为能力大打折扣，所谓反腐措施其实依托内部势力之间的制约，实质只是权力斗争的方式而已。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只有警察国家、采取直接镇压的手段才能轻易在中央和地方间取得共识，而自我控制、左转的措施则面临内部的重重阻力。这个形势下，从统计角度，右转的概率也必然远高于左转。</p><p>闲兄如此强调“路径依赖”，如此强调规避灾难，与对社会变革的无端恐惧有关。如你对俄罗斯变革的评价与我几乎是相反的，我认为俄罗斯社会变革是成功的，在包括复杂的经济改革过程的情况下，其社会震荡甚至小于印尼、菲律宾这样的威权政治转型过程。与这片无时无处不在上演不公平和灾难事件的国土相比，究竟什么是社会灾难闲言兄恐怕应该重新思量。我们的眼睛究竟应该去看每个活生生的个体的幸福、痛苦还是望着天空想象那个无法落实到地面上来的民族利益、国家主权，这确实依赖理论，依赖我们对于社会的认识，而这个认识，其实正在日益清晰，只是在我们的国土上，因为长达几千年的阴翳笼罩，我们的国民无从知晓。</p><p>社会是个自组织系统，各个个体的利己行为是可以通过自发的相互关系，最终形成一种互利的稳定结构的，这是社会产生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发展的理论前提。广义的组织及组织化过程，仍是社会之本质。从这个认识出发，我们就不可一概把自发变革视着灾难。灾难其实来自无组织，而非自发组织，社会缺乏自发组织，不仅致使这个民族遭受人类历史之极致的人为灾难，也使将来政权在无法控制社会时呈现无组织状态，涌现出大量“暴民”而遭受损失。所以危险不在于把主导权交给社会，真正的危险在于为了已经不可能的稳定而实施控制，竭力打击社会的一切自发沟通和组织化倾向。真正推动历史的不是其它，而是社会自发的组织化。</p><p>更正一下，原文中说“一旦政府可利用的资源枯竭”中的资源，是指财政合法非法搜刮财富的渠道。</p><p>(文中所涉文章都在博客中)</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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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谁在思想中生活---评朱学勤《警惕“忧国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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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4-16  00:39</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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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朱学勤先生在《警惕&quot;忧国忧民&quot;》中指出，法国大革命时期产生的&quot;观念分子&quot;(建构理性主义者)导致了两种结果，第一种&quot;......通向雨果、左拉，后人尚有理由称他们为‘社会良心'&quot;；第二种&quot;糟得很，通向斯大林、托洛茨基，革命极了，也残暴极了，故而只能自称为‘特殊材料制成的人'&quot;。两种结果之间的区别只在于&quot;......只要有那么一小点走火入魔，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在思想中生活，而不是在生活中思想，成了‘特殊材料制成的人'，那就不是麻烦了，而是灾难&quot;。</p><p>如果只从揭露共产主义、极权主义的一个来源，指出建构理性主义可能导致的问题的角度来理解，这种说法并无不妥。但如果先放下心中预设的前提，从这段叙述本身来推敲，却可以看出作者自己心中的偏见。</p><p>&quot;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quot;，当然不会用来指别具用心的奸臣，也不会用来指想借乱世谋利的奸商和土匪，它由两部分组成：&quot;忧国忧民&quot;，以及&quot;惟恐天下不乱&quot;，奸臣和土匪们&quot;惟恐天下不乱&quot;，但决不会&quot;忧国忧民&quot;，它只指建构理性主义所导致的第二种结果。那么所谓建构理性主义者，究竟是指什么样的人呢？&quot;忧国忧民&quot;和&quot;惟恐天下不乱&quot;是怎样统一于他们的身上的呢？</p><p>&quot;忧国忧民&quot;显然是他们的目的，这个目的来自于他们的身份---知识分子。我想这要从知识的本性说起。认识，然后实践，是个大得不能再大的话题，也是最一般的常识，它表明了一个道理：知识为实践而生。关于人性、关于社会的知识，当它还在生产过程中时，已经赋于其意义：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由这个意义产生了知识分子的本性：忧国忧民。也就是说，知识分子因为他们关于社会的知识，因为他们的职业，而把&quot;忧国忧民&quot;作为了自己的目的。</p><p>与&quot;忧国忧民&quot;不同，&quot;惟恐天下不乱&quot;只指一部分知识分子的主张，这种主张首先来自他们对于社会的具体认识。和所有历史的、现实的、活生生存在着的人一样，这些知识分子的认识只为他们的实践服务，只为他们的目的服务。认识，是为了生成实现他们目的的策略和方法，&quot;惟恐天下不乱&quot;，正是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得出的结论：只有首先打破专制政治的稳定局面，才有产生民主政治的可能。这个认识是策略性的，它与&quot;忧国忧民&quot;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p><p>按我的理解，追求某个目标就是实实在在的生活，认识就是思想，思想是为了更好地追求目的。如果拿朱先生的话来说，这种人就是为了生活而思想，他们是&quot;在生活中思想&quot;的人。只有那些过于依赖思想，思想的结果反而影响了目的，使目的脱离了现实基础而变得遥远的人，才是朱先生所谓的&quot;在思想中生活&quot;的人。所以在我看来，那些&quot;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quot;的人，他们的手段并没有改变其目的，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虽然其手段在有的人看来显得&quot;走火入魔&quot;，但我认为还不存在一条具有广泛共识的道路的情况下，并没有标准可以判定他们与他们的目的正在远离。我认为这些人应该是&quot;在生活中思想&quot;的人，而不是朱先生所谓的&quot;在思想中生活&quot;。</p><p>朱先生批评这种人，其理由是明确的，它几乎已经成为自由主义者们的&quot;常识&quot;，所以如下这样的文字大概可以看着朱先生驾轻就熟、随心所欲的表述了：&quot;......而革命政治以及由此产生的计划经济就在于理性狂妄，一群先知先觉者认为他们已经摸到了上帝的心坎，可以把社会供需关系无论是精神的，物质的，乃至肉体的，如妇女生孩子——人类的自我生产，都可以事先在纸上蓝图规定出来，然后再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行，此谓&quot;计划&quot;。结果是****，天怨人怒。1978年中国的急转弯、大转折，就是被这种天怨人怒的计划政治和计划经济逼出来的。&quot;</p><p>我想问一句，上面这段表述中所批评的共产主义和极权主义，与&quot;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quot;是一回事吗？有人要回答了，&quot;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quot;极有可能导致这个结果。我想问题就出在这里：一种观念是如何导致某种结果的呢？这个问题隐藏了太多的内容，自由主义者们的回答把它们一概扔掉，只取最简单的一种意义。</p><p>回答观念如何导致一种社会现实的问题，首先要考虑这种观念是个人的还是一个群体的，个人的观念实践问题与我们的问题无关，先不谈。如果是群体的，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群体的观念如果可能。至少可以列举两种产生群体观念的方式：一是通过自发联系渠道沟通交流形成；二是群体控制者通过主动干预，如信息控制、欺骗、思想工作等方式取得群体内的一致观念。我们已经能看到，只要不在极权控制下(特别是存在变革动力的社会条件下)，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为大部分人所辩识的，而导致极权灾难的只是第二种群体观念的产生方式。这说明朱先生及其拥趸者已经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p><p>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群体的观念是如何&quot;导致&quot;一种社会变革的结果的。这个问题和诸多庞大的理论问题相联系，比如社会演化规律、历史的客观性、社会系统的稳定性等等，不知为何朱先生把这些东西都一概抹掉了，只以&quot;可能&quot;一词稍作敷衍。</p><p>考虑社会变革的具体方式，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历史上还没有一种观念能够毫无障碍地普及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观念，然后&quot;导致&quot;为一种结果。任何社会变革的结果，如果正好体现为一种观念的现实化，它都必然是经过激烈的观念斗争或者现实斗争(政治的或暴力的)而得来，而这个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不可能为任何一种力量所控制。站在认识者的立场上，我们不得不把这个过程看着&quot;客观&quot;的，并研究什么样的条件下可能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这种研究至少可以表明，一种观念最后造成灾难后果，不仅与观念本身有关，更与现实政治环境有关。正与灾难的极端性相对应，形成灾难的现实条件也是苛刻的。</p><p>现在我们看到朱先生的问题所在了，他把人类社会变革中的一种极端情形普遍化了，并以此来怀疑变革要求本身，也就是说对社会变革的要求产生了偏见。在我看来，除非与现实诉求无涉的纯粹认识者，一个生存于社会中，为了自己的某种目的而思想，并产生行动策略的人，他总需要根据现实条件来思想，提出自己的策略。他的思想总要根据现实条件的变化来调整，以更加有利于目的的实现。他的目的、他的追求方式的演变最后会不会走到那个结果，主要看他最后是否取得了君临天下的地位，而这个地位的取得从我们来看，却不全是由他的目的和追求方式造成的，而是各种势力斗争的结果，也即是政治斗争格局的一个演变结果。</p><p>但是如上所述，政治斗争格局却不是任何一方可以控制的，任何一方，即使他不愿最后走到那个结局---这也可以算作一个目的---他也必须首先表现为追求这个目的的一种政治力量，首先要根据现实条件来制定和调整策略。你可以否定他对现实的认识(朱先生又在哪里分析过现实？)，否定他的思想，却不能否定了他为自己目标而参与政治斗争的行为，甚至否定了他的追求：&quot;忧国忧民&quot;---难道朱先生自己写作此文时，不是在忧国忧民吗？</p><p>那么究竟是谁在生活中思想，而谁又在思想中生活就清楚了。正是朱先生这样的人，把在他们思想中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社会变革可能路径，简化为影响变革的某一方力量的策略而加之否定，并由此怀疑其所追求的目的，从而把真正的生活观念化，正是朱先生这样的把哈耶克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来的自由主义者，才是在思想中生活的人。</p><p><br />=========<br />原文：朱学勤：警惕&quot;忧国忧民&quot;</p><p>&nbsp;</p><p>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在思想中生活，而不是在生活中思想，那就是灾难。</p><p>　　争做革命接班人，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主流教育。一国这教育，不是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和职业技能，而是培养职业革命家，准备革那些职业的命，这也是人类教育史上的旷古奇闻。做上革命接班人，后面是什么?蓝天白云寄红心，生生死死为革命!死都要死在革命上，当然是职业革命家了。有职业革命家出，如切·格瓦拉等，必视人间如蝼蚁。通常他们喜好将众生纳入一个方向：&quot;不爱红装爱武装。&quot;革命一来，只有他一个职业，&quot;红雨随心翻作浪&quot;，用来革其他一切职业的命， &quot;我花开后百花杀&quot;。可见&quot;职业革命家&quot;最反职业分工，应该称为&quot;反职业革命家&quot;才对。</p><p>　　孟子云：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诚然。可是无恒产者也有恒心，甚至有&quot;更大&quot;的恒心，则是孟老夫子的狭隘眼界始料不及了：他们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则是全世界。在得到世界之前，职业革命需要密谋，而密谋最富火药味。赫尔岑在《往事与随想》中回忆，19世纪中后期那批德国流亡者在伦敦被人称为&quot;硫磺党&quot;，就是这个意思。硫磺党人除了对敌狠，内部相残也同样狠，可能就来源于此。不管他们反对的是谁，很可能在反对对方的同时，就已先复制了对方的基因，结果&quot;专制者&quot;不是被&quot;打倒&quot;，而是越&quot;打&quot;越多。胡适有一对子：&quot;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想怎么收获，就怎么栽。&quot;人们通常只记住前半句，忘了后半句。比如孙中山组建中华革命党，要让党员按指印向领袖个人宣誓效忠，就已经复制了满清专制与黑社会的双重基因，他想收获玫瑰，栽下的却是毒刺。而这一根毒刺，很可能是中国百年祸害的来由之一。</p><p>　　按照最掉书袋的说法，人类文明的奥秘，是他们组建的这个&quot;社会&quot;具有自发扩展功能，这一点恰好不能被人最终认识。人之理性要紧处，是保持这一点知&quot;不知&quot;之明。而革命政治以及由此产生的计划经济就在于理性狂妄，一群先知先觉者认为他们已经摸到了上帝的心坎，可以把社会供需关系无论是精神的，物质的，乃至肉体的，如妇女生孩子——人类的自我生产，都可以事先在纸上蓝图规定出来，然后再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行，此谓&quot;计划&quot;。结果是****，天怨人怒。1978年中国的急转弯、大转折，就是被这种天怨人怒的计划政治和计划经济逼出来的。</p><p>　　李鸿章曾经把他遭遇的世道称为&quot;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quot;。其实这一变局，是更大变局的一部分。那更大变局是法国革命以来的这个200年，出现了此前3000年都不知道的一群特殊人物——知识分子，即先知先觉者，那才叫&quot;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quot;!当时叫观念分子，而在法语中，观念又与意识形态同源，故而拿破仑干脆把观念分子称为意识形态分子，他们后来深受意识形态之害，其实他们在起源上就参与制定了意识形态。这群人是一树开花，两头发杈。第一头尚好，通向雨果、左拉，后人尚有理由称他们为&quot;社会良心&quot;；第二头糟得很，通向斯大林、托洛茨基，革命极了，也残暴极了，故而只能自称为&quot;特殊材料制成的人&quot;。所谓特殊，就特殊在超凡脱俗，蔑视世俗伦常，其实是喝令社会&quot;出家&quot;，政教合一，上来就是：&quot;喝令三山五岳开道，我来了!&quot;由此发生对正常社会的大规模侵略，是可以追溯到那棵老树发杈以前的那段共享老根的。可惜到了这里，人们却忘记苦瓜、甜瓜，原来都是从这里发杈，狼奶、人奶同此一源!故而大知识分子也好，小知识青年也罢，包括我们当年那么小的年纪，自以为是向着雨果、左拉的&quot;社会良心&quot;迅跑，弄得不好，一不小心是可能撞进斯大林、托洛茨基房间的，睁眼一看，满屋子都是&quot;特殊材料制成的人&quot;，怒目相向，就是不说话!</p><p>近代史上的知识分子从塞纳河左岸起步，而那口源远流长的狼奶也正是从那里起源。除了狼奶理论，巴黎也盛产香水。女人迷恋那里的香水，问题不大；男人迷恋那里的理论，则有点麻烦。后者中只要有那么一小点走火入魔，忧国忧民到了惟恐天下不乱的地步，在思想中生活，而不是在生活中思想，成了&quot;特殊材料制成的人&quot;，那就不是麻烦了，而是灾难。</p><p>　　1997年我在哈佛见到经济学家杨小凯。他曾经是我们这代人中最富职业革命家气质的，30年前震动中南海的大字报——&quot;中国向何处去&quot;，就出自他的笔下。此后因此而坐10年大牢，小小年纪差一点被枪毙。80年代中期出国时，轰动海外传媒，飞机一着地，受到西方记者的包围以及其他吸引，又差一点&quot;见光死&quot;。他却拒绝了那些吸引。小凯算是吐出了那口狼奶，坐穿了革命的牢底，他终于出狱了，这才是入狱、出狱，真正的出狱。</p><p>　　400年前，王阳明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能不信乎?</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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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如何评价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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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制度的作用</p><p>制度首先对应一种秩序，秩序是制度执行的结果，是制定制度的目的。</p><p>制度的目的，也就是保障什么样的秩序，是制度的制定者赋于的，但制度的制定者并非最终的目的来源，制度的制定者背后有复杂的影响因素，任何具体政治形态中都不可能只有单一的目的来源，不同政治形态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于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制度制定者)如何影响制度的制定，也就是说如何汇集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形成制度的目的。影响制度制定者的那些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制度目的的最终来源。</p><p>秩序对应一种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社会成员产生了影响制度的动因。这种动因或者体现为维护制度，或者体现为制度局部改革的诉求，或者体现为对制度的全盘否定。当然因为存在制度的责任人，这些诉求同时分化为与制度责任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如服从、支持、反抗等等。</p><p>由此可见，在制度、制度的责任人以及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制度规定某一具体的利益格局，而这一具体利益格局决定制度的稳定性，往复运行的结果是形成一均衡局面，这一均衡局面就是某一具体的政治形态。也就是说任一具体制度都是一迭代方程运行的结果，代表了一种均衡。其中包括稳定的利益格局和有效的制度，制度的作用就是规范秩序，保障秩序稳定。</p><p>二、评价的指标</p><p>作为政治领域的价值评价，毫无疑问需要脱离这种客观的视角，深入到政治运作中去，立足于某一角色的价值进行评价。这一角色指所有社会成员，由此而生的评价标准指制度所维护的秩序是否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因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客观存在的分歧性，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有对立与冲突，并在冲突中变化，这导致两个结果：一是&quot;符合所有社会成员利益&quot;的制度不可能存在，评价标准只能降格为相对性的，比较哪种制度符合最大比例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或哪种制度更符合社会成员的利益)；二是各成员利益都处在变化中，成员利益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本身是难以从外部确定的，这种比较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个原因，对制度的评价标准只能另谋它途。</p><p>&quot;符合社会成员的利益&quot;既然难以确定和量化，这个步骤可以分散处理，交由社会成员自行完成。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与自身利益关系评价的结果是对他政治制度的认同度，而这个认同度是可以操作的。于是评价指标可以用对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认同度的统计来替代，在没有其它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这个统计结果与&quot;符合社会成员利益的程度&quot;可以看着线性关系，所以可以作为评价的标准。</p><p>但是我们还需考虑两点。其一，这种替代的条件是没有其它因素影响，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与自身利益的关系的评价应该是真实的。如果保证真实性？需要三个条件：自愿、信息完备、个人理性能力。因为政府是唯一具有合法强制力的机构；因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依赖公共环境，而政府是唯一具有对公共领域控制权的合法主体；因为政府才具有影响社会成员个人理性能力的能力，因为这三条与三个条件相对应的原因，我们可以说保证评价真实性的关键是政治机构，或者说制度是否限制政治机构影响个人评价真实性的行为。</p><p>其二，本文讨论对政治制度的评价问题，这种评价不是个思想过程，任何一种评价必然对应一个评价者，评价者的主体地位需要得到明确。也就是说，评价本身如何可能，应该在我们的考虑之内。上面虽然提到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度是可以操作的，但对于任一个政治制度的评价者来说，通过社会调查和统计等主动方式直接获取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同度仍然存在困难，困难一方面表现为技术和成本上的，另一方面调查结果的时效性也使其意义大打折扣。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评价机构，评价其实是分散于政治问题的研究者，分散于网络论坛的论争，甚至于社会成员的意识中的，本文的政治评价，其实也只在这种意义上。</p><p>那么这种意义上的政治制度评价是如何作出的呢？既然对所有社会成员对于政治制度认同度的统计难以实现，大多数评价者其实是根据所要评价的对象---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度对于某一具体事态加以影响之结果来判断的，并且一般通过对多个事态的影响之综合来完成，当然这种评价首先是比较意义上的。这些受到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度影响的事态包括：全民普选或公投，这是最重要的一条；通过公共媒体反映的舆论；个人调查经验；针对政治机构的公众事件的影响和数量等等。这里就产生问题，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度得以体现出来的渠道本身是受政治机构，也就是受制度的影响的，比如全民普选或公投只存在于民主国家；又比如专制国家里的公共舆论是受控制的，缺乏表达渠道。这里说明，制度不仅影响个人评价的真实性，还影响从个人的政治认同度上升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度的途径。</p><p>于是情况变得很复杂，虽然社会成员对政治制度认同度的统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政治制度的标准，但这个结果本身受到制度的影响。只有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形态中(比如宪政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得到真实的个人认同度，也才具有个人的政治认同度表达为群体认同度的途径，而专制政权中这两个方面都要受到政权机构的影响，于是这种评价就只对严格限制政治权力侵犯社会领域的制度形态有效了，那么如何解决在有限政府和无限政府之间的评价问题呢？也就是说这种评价中的指标是什么呢？</p><p>三、评价的方法</p><p>只有两种办法。一是把制度影响的问题考虑进来，加入到指标系统中；二是抛弃政治认同度这一指标，建立其它的评价指标。</p><p>把制度的影响考虑进来，我们其实也不可能经过换算得到一个明确指标，但考虑制度的影响，我们可以经过一个推理来得出一个明确的评价结果。这个推理如下。</p><p>无论是基于个人对制度与自身关系评价的政治认同度，还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政治评价问题，都必然处在上面所说的制度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循环圈内，即这两种评价必然影响制度本身的稳定性，因此权力无限制的专制政府倾向于影响和控制这两种评价。也就是说对于专制均衡来说，政府对这两种评价的控制是作出了贡献的，这种控制的作用是提高了社会成员总体的政治认同度。现在我们假定存在一个真实的社会成员总体认同度，它指不受政府的控制行为影响的社会成员政治认同度，那么它必然是低于受控制的认同度的，现在以这个假定真实的政治认同度来取代受控制的认同度，可以预料专制均衡将被打破，社会中出现政治变革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假设一个可以与有限政府下的社会成员政治认同度相比较的真实政治认同度，这个认同度无法支撑政治的均衡形态，它必然是低于有限政府下社会的政治认同度的，由此可以得出专制政治比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政民主政治更差的结论。</p><p>再来考虑第二个办法。鉴于社会的政治认同度与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放弃以社会认同作为评价制度的指标，而把政治制度运作看着一个黑箱，只以受其运作影响的那些可观察或可统计的量作为评价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公平，如基尼系数；官僚系统的腐败程度；事故发生率；非正常死亡率等等。</p><p>这个办法正是被各种研究和讨论中广泛采用的评价方法，它体现于各方对自己观点的例证中，这些论证或者采用统计数据或者采用具体事例，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评价结果。然而在实际使用中，这种评价方法的有效性确很有限，各方都能轻易找出支持自己评价结果的论据，对立的双方大都无法通过辩析事实和数据达成一致。</p><p>那么为什么为这样？这种评价方法真的有效吗？我想需要先考虑影响这种评价方法有效性的因素。我把这些因素归纳为如下几条。1、指标系统的复杂性。2、指标与评价对象的关系。3、指标数据获取的可行性。</p><p>1、政治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广泛，选取哪些方面的影响作为评价指标比较重要。这里不仅要考虑指标的全面性，还需要考虑指标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常用的指标包括社会公平度指标、政府的廉洁性指标、政治制度的稳定性指标、行业事故率指标、社会保障指标(穷人的生存状况)、国民受限制程度、法律系统的有效性等等。我认为这些指标大都是合理的，问题主要出在指标的全面性方面，即一些人只使用少数项指标来支持自己的结论，如只用毛时代的普通官员清廉度和经济上的平等这两项指标来和民主制度对比。在指标的选取上，目前还难以形成有广泛认同的标准，但一个评价要使更多的人信服，应该尽量多地选取争议较少的指标。</p><p>2、指标与评价对象的关系是容易被忽略的方面，作为选取指标的标准，只有被选取的指标和评价对象之间为线性关系时评价才有效。有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而政治制度只是其中之一，并且政治制度还和其它影响因素相互作用，使得在政治制度和社会现象之间呈现非线性关系。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现象就不宜作为评价指标了，其典型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评价政治制度的指标。</p><p>指标和评价对象是线性关系，还说明我们是以指标在量上的差别来评价政府制度的。制度的目的是维持一种秩序，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如果我们以违反规范的行为的发生率为指标，比如官员的腐败行为，又比如违背机会平等原则的事例，那么反映制度好坏的是腐败行为数量上的多寡和违背机会平等原则事例的多寡，而不是这种事例的有无。以家庭经济条件给个人带来的机会不平等来否定民主国家的制度并不充分，而反方只需列举专制国家里除了家庭经济条件带来的机会不平等外还存在其它民主国家里不存在的机会不平等现象，就可以在这一指标上取得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p><p>3、作为评价指标的现象或数据本身不应有争议，但因为存在专制国家对公众信息的控制问题，往往使评价转变为对数据和事实的考证。考证工作是评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考证无法达成共识却必然影响评价的有效性。这个方面的影响现在还看不到避免的办法。</p><p>综上，以政治运行结果中的可观察量作为指标在现实运用中产生的问题有两方面来源，其一是评价者本身对这种方法有未明确之处，造成对结果的分歧；其二是这种方法固有局限，比如指标系统的复杂性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又比如指标数据来源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前一种影响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本文的目的，而后一种影响目前还看不到解决办法。由此也说明，在现阶段想就对政治制度的评价达成广泛的共识还不太可能。<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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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国际关系的变化趋势和“谁是中国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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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4-7  08:33</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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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国际关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如果所有国家都是理性的(即能够根据环境条件作出合理决策以更好地维护和争取本国利益)，那么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如下几种：两两对抗，结成国家同盟形成同盟之间的对抗，形成稳定互利关系。国际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两两对抗到同盟对抗再到稳定互利关系的过程。决定这个过程的是国家的理性程度、国与国之间利益对抗的激烈程度、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等。</p><p>国家决策的理性程度由国家政体决定。从大的时间跨度看，民主政体是国家理性决策的保证，因为只有民主政体才可能使全社会每个人的利益得以上升到政权运作层面，然后通过多数决定原则产生国家决策。只有民主政体才更有可能在国际关系中作出代表本国全社会利益的决策。</p><p>传统专制国家因为两个原因在早期的国家对抗中处于劣势，一是专制国家形态非常稳定，经济上维持传统自然经济形态，不存在对外的利益诉求；二是专制国家决策理性程度低，决策者根据自身利益决策而不是国家利益，缺乏维护国家利益的强大动力。而西方国家因为市场化而产生的对外利益要求以及国家决策的理性化而在国际关系中表现得强势。</p><p>这种情况下在前几个世纪里传统专制国家受到侵略和殖民。但是我认为对历史不能轻易作评价。西方国家对传统专制国家的冲击和影响正是这些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几乎唯一道路。因为根据到目前为止的历史经验，国家的变革必然是利益冲突的结果，还没有由理性支配的国家变革，所以不大可能有经过理性设计的、成本较小的国家变革。特别是专制政体向民主政体的变革过程，根本不可能有一个能主导变革过程的主体，理性设计的政治变革几乎是不可能。那么既然不存在乌托邦似的理性社会变革道路作参照，我们就不能站在现在的立场上来评价由西方国家的侵略所引发的传统专制国家的变革。</p><p>国际关系中的这种利益对抗格局并非一成不变。前面说了决定国际关系的是国家决策的理性程度、国与国之间利益对抗的激烈程度、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其中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国际关系的发展起了主要作用。上个世纪里，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迅猛，市场迅速国际化，形成全球一体的经济格局。这种形势下，国际关系中各国的独立利益诉求逐渐减小，各国经济利益日益依赖全球经济的发展，依赖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作为国家经济利益的代表的各国政府目标日趋同一：维护全球一体的自由经济秩序。</p><p>对抗的格局下形成稳定关系的可能小，而有了共同利益诉求，国家之间关系就可能稳定下来，在稳定关系中实现各国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从上世纪后期，国际关系已经由利益对抗为主转为日益稳定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如果只看自由世界，忽略两大阵营的对抗，这个时间还要往前推)。上世纪产生的无数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以及联合国职能的强化是这个变化的表现。</p><p>在这个背景下谈一个具体问题，关于&quot;谁是中国的敌人&quot;。首先这个提法本身有问题，因为中国仍然是专制政治形态，国家决策的理性程度低，政府是否能代表国家利益有待分析，所以这里可能缺少利益主体。如果没有利益主体，就不可能确定利益对抗中的敌友。</p><p>如果把这个利益主体仅定义为受害者，而不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在历史上的国际关系中中国曾受到过伤害。但如上所述这种伤害发生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利益激烈对抗的时期，那么这种敌对关系是否需要延续到现在呢？我想理性的思考者心里自有答案。</p><p>现代中国和其它国家肯定仍然存在利益冲突，但这种冲突远不能和百年前相比，不至以敌我相称。在&quot;新中国&quot;的几十年里，中国也有和其它国家关系紧张，对抗激烈的时候，但这是什么样的时期？一是毛XX深挖洞广积粮，备战备荒的时候，二是6-4屠杀之后。那么这种对抗的实质是什么，也就很清楚了。可以这样说，现代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已经形成两个利益主体，一个是正常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的利益主体，一个是全球民主化大势下苦苦挣扎的专制集团利益主体。现代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是分裂的。</p><p>如果不区别这两个利益主体，不区分自己所处的立场，在对国际关系的认识中无疑会走到盲目排外、为专制者帮场的地步，这与广大愤青们正在干的事就没什么区别。</p><p>如果站在中国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其一，加入并维护国际经济秩序是必然的选择，闭关自守的苦头我们早尝够了，这要求放弃冷战思维，放弃对抗，发展建设性的国际关系；其二，要在现有国际经济秩序下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首先依赖政府能真正代表中国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要求建立民主的政体，所以这种诉求转变成了一个国内问题；其三，统治集团坚持极权统治，不仅站在国内大众的对立面，而且不计成本发展与各极权国家的关系，成为世界政治的一大不稳定因素，它的这些作为，必然影响到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影响到中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为自己争取利益的努力。其实，对专制者来说，社会的利益被排出在它的利益格局之外，而它与一些专制政权的关系，则属于它的利益格局之一部分，社会的利益在专制者那里，根本不能和其专制立场上的对外策略相比，中国社会在全球经济中的利益，必然得不到专制政府的有效保障。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结束专制统治，建立民主政体是我们更为迫切的任务，也是作出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对外决策，建立健康良好的国际关系的前提。</p><p>一句话，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如果有&quot;中国的敌人&quot;，那它也只是专制政权的敌人；对中国社会来说，真正的敌人不在国际社会，而是专制政权。<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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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回冼岩文《否定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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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4-5  09:23</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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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一直认为认识方法是思想中最核心的部分，方法决定经验认识，经验认识决定规范理论，然后才会有策略研究。所以讨论涉及到方法问题是正常的。但这个问题过于复杂，留待以后与闲言兄商榷。这里只针对改革主导者的问题谈谈我的看法。</p><p>闲言兄提到两个理由，先谈谈第一个理由。&quot;政治总是保守的，变革来源于社会&quot;---作为对内生动力的社会变革的概括是我们之间的共识，这就好办了。我们的分歧在于，目前中国的变革动力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说实话，看到闲言兄说&quot;中国今天的改革动力并非主要来自内生。而是主要来自外部&quot;时，我觉得很奇怪，我一直认为只有最忠诚的毛派才会这样认为。</p><p>闲言兄的意思是因为外部示范，使得国内产生改革的要求。那么外部示的什么范呢？恐怕没人不认为这个外部示范是指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政治上的民主化，因为显而易见，目前外部以这个为主，非洲拉美的威权政治一定不会是闲言兄认为起示范作用的外部因素。如果我们就以对经济上市场化和政治上民主化的要求作为改革的动力，那么，就是这个要求超出了&quot;内部条件成熟程度......&quot;即行改革&quot;的风险已大于&quot;不行改革&quot;的风险&quot;。这里就很奇怪了，是谁在要求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政治上的民主化呢？显然是秉持西方自由主义理念的那些人，特别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既然如此多的人认为&quot;民众缺乏民主素质&quot;，除了知识分子，老百姓是不会去要求这个的。这里就暗含了自由主义者们的要求使得改革走到&quot;社会条件所不能承受&quot;的地步了。闲言兄不觉得太抬举他们了吗？他们有这个力量去影响政府的改革方向？他们是政府后面的推动力量？即使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认为经济改革可以走到政治改革前面的那些人的主张可以在政府的政策中体现，他们好象也不能看成政府后的推动力量，只能看成&quot;幸召于皇上&quot;吧。并且这个说法明显不符合历史，作出这个决策的邓大人，他只是在&quot;外部示范&quot;的影响下作出这个决定的吗？</p><p>按照闲言兄的看法，就是&quot;经济上市场化和政治上民主化(先不管有没这个)&quot;的改革超出了社会现实条件的承受能力，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突出，导致大范围的不公平现象，因此一方面这个改革本身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应该控制改革的进度，化解矛盾。一句话，本不应该改革。但这有一个问题，半个多世纪来(应该是一个多世纪)这个国家都在折腾，都在&quot;改革&quot;，应该停在哪一步呢？目前的改革是不应该的，那么前一个阶段，80年代的改革和经济状况是合理的？但是80年代很长时间都在为公有私有的问题吵架，吵架的原因就是公有产权效率太低，既然开始了市场化，不可能停在那个阶段吧，关于市场经济的学问中决无公有产权+市场配置的这样一种半拉子的经济形态，既然开了头，私有化是必然的。所以要批不能只批私有化不批市场化，那么闲言兄认为整个&quot;经济上市场化和政治上民主化&quot;的改革都是不应该的？那么在这个改革之前的70年代末那个时候就是正常的，不用改革吗？毛派才会这样看，我想闲言兄是不会这样认为的。那么再上溯，文革前？反右倾前？解放前？辛亥革命前？都不太可能是闲言兄的主张。那么那种没有外部示范产生的动力，因而不需要改革的时代是哪个时代呢？</p><p>或许闲言兄认为该改，但不该往自由主义者主张的方向上改，那么可就是自己打自己耳光了：你已经认为主要的动力是外生，而这个外生动力不应该有，那还有多大的必要改呢？</p><p>第一个理由里还有一个矛盾。这个改革是政府发起的，走到这一步(社会矛盾突出，大范围的不公平)也是政府主导下使然。如果政府是辆空架子车，自由主义者在里面开，开到泥坑里去了，那么怪自由主义者还可以理解，但自由主义者好象主宰不了这辆车，政府其实不是空架子车，而是其利益和方向有最紧密联系的驾驶人，那么开到泥坑里只是因他失误或者自由主义者在旁指指点点影响了他？现在还可以指望他用点心回到好路上来？我在前文中说了，策略研究中的策略主体，其目标应该和策略目标一致，其能力应该和具体策略一致，闲言兄好象没注意这个，把政府看成在自己观念中随心所欲地使用的无敌机器人了。</p><p>闲言兄第二个理由是&quot;社会内部积压的矛盾性能量太多，由社会主导的变革进程易使积压能量的释放流于失控，因此政府的主导权成为必要&quot;。我不知这个失控是什么意思，左派主张历史的客观性，历史不为任何人的意愿所主导，谁能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变革进程呢？如果什么都要控制都能控制，岂不与前面&quot;自我否定&quot;那段的主张相背？</p><p>那么闲言兄的意思是为了不造成社会灾难，应该尽可能地控制这个变革过程。这里有这样几点必须的论证：1、是不是没有控制者的变革过程都造成了灾难？显然不是。东欧、米洛舍维奇的下台、菲律宾，还有闲言兄以为很严重的俄罗斯......。2、谁来控制，它是利益主体吗？如果是，它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否一致？也就是说控制者有使社会更好的动力吗？如上说言，这个闲言兄没有给出过证明。3、它有这个能力吗？这个我同样没看到有过说明。没有这样的几个环节，第二个理由就不能成立。</p><p>如果这两个理由都有问题，闲言用以批评自由主义的&quot;路径依赖&quot;论就大有问题了，从而整个观点失去了基础。</p><p>=======</p><p>原文：&quot;否定自我&quot;是经验世界的运动规律--再回统计局兄<br />文章提交者：闲言 加贴在 中间地带 凯迪网络 <a href="http://www.cat898.com/">http://www.cat898.com</a></p><p>首先作个自辩：统计局兄和一些网友称我为新权威主义者，其实，我不是萧功秦那种新权威主义者，而更类似于康晓光那样的新保守主义者。二者都主张在保守权威主义现状的条件下稳妥渐进，区别是新权威主义的未来已有明确指向，那就是自由主义的&quot;宪政民主&quot;架构。而新保守主义虽然同样认为权威主义的现状只是起点，需要一个终点；但对于终点，它并没有预设结论，而是认为未来是开放的、未定的，主张随经验世界的情况变化、从实际需要出发来界定走向。因此，同样是新保守主义者，对于未来走向的主张可能大相径庭。 </p><p>统计局兄分析得很对，我与他思想分歧的根源在于&quot;决定论与相对论之争，可知与不可知之争&quot;。统计局兄是历史决定论者和可知论者，他认为&quot;历史的规律是存在的，可以给现实或未来一个定位，未来也是可以预测的&quot;，他的系列文章&quot;目的就是发现规律，构建关于社会的理论&quot;；从他&quot;自由主义的主张是合理的，自由价值是优先价值&quot;的结论出发，为&quot;自由主义的规范体系找到一个认识基础&quot;。 </p><p>所谓&quot;给自由主义的规范体系找到一个认识基础&quot;，也就是为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提供一种历史观论证，提供一种&quot;必然规律&quot;的支撑，这其实也是马克思为社会主义理想所做的工作。区别在于：马克思理论所支持的政治理想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已经趋于沉寂，而统计局兄所欲支持的自由主义政治主张目前正如日中天，在现实世界所向披靡。 </p><p>但这一点区别并不足以构成统计局兄对于自由主义的论证可以免遭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的论证同等命运的充分理由。这么说不仅仅是因为社会主义运动也曾经有过辉煌，自由主义也必将衰落，更重要的是，&quot;否定自我&quot;是经验世界的一个基本运动规律，历史运动的规律是没有固定的走向，经常出现分岔道口。这部分是根源于人类认识所无法摆脱的局限性：认识只能从现状的趋势特征或结论出发，围绕此点搜集和组织论据，构筑模型，同时必然遗漏大量与此无关、看似无关紧要的资讯。即使不考虑人类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历史运动也至少可以有三种方式使人类这种貌似合理的必然性论证和预言落空：一是内生出新的变量，二是使原来的因素本身发生变异，三是使原来&quot;无关紧要&quot;的因素变得至关重要。这三种变化的后果是相同的，那就是使人类注定只能建立在有限变量基础上的理论模型失效，经验世界的运动呈现出新的趋势特征，否定自我。 </p><p>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在1000年前试图&quot;发现规律，构建关于社会的理论&quot;，根据当时最发达国家中国的经验，他会认为&quot;任何社会都必然经过由诸侯割据到大一统的过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是所有社会的归路&quot;，因为&quot;大一统&quot;具有减少内耗、集中使用资源的相对优势。他可以作出预言：西欧也会走向统一，出现类似于中国的中央集权政府；西欧目前的分立割据，可以解释为：建立&quot;大一统&quot;需要时间，北方蛮族灭亡罗马打断了这一政治进步的过程，使一切需要重新来过。实际上，如果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工业文明，上述对&quot;历史规律&quot;的认识和对&quot;未来的定位&quot;可以说是准确的，西欧确有可能重复中国的故道。但是，历史就在此处分出了一个岔口，让西方从此转上了新的快车道，将全世界都远远抛在身后。 </p><p>工业文明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新的重要变量，原来的模型不再够用；生产技术的进步，意味着原来的因素发生了变异，它也促使历史走向新的轨道；原来无关紧要的工商业者，突然获得了新的重要性，成为了可以影响历史走向的至关重要性力量，如此等等。新的政治格局逐渐形成，否定了原来的经验轨迹，也促使人们采取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历史。新视角即自由主义的视角当然可以解释世界由此而来所产生的变化，重新将到处为止的历史囊括于其中。但是，历史的趋势在将来也必然会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岔口，依据以往经验所总结得出的理论虽足以解释今天和昨天，却无法预言明天，最多只具有概率意义。</p><p>统计局兄说：社会与政权形成两个对立主体，政治总是保守的，变革来源于社会，所以当变革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时，这种要求只能着眼于社会而不是政权，才能够实现--一般而言是如此，但中国的情况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依此划分主次。</p><p>上述说法适用于社会内生出改进的萌芽，需要强化这种新生趋势，使其不致夭折之时。但中国今天的改革动力并非主要来自内生。而是主要来自外部。外部示范极大地强化了中国社会的改革愿望，而社会内部本身并没有为此做好准备。换言之，主要源于外生的变革要求远远走在了内部条件成熟程度的前面，对改革的愿望已经强烈迫切至社会条件所不能承受，&quot;即行改革&quot;的风险已大于&quot;不行改革&quot;的风险。这时，社会最需要的是对改革进程的控制而不是推动，因此，唯一可能知道行为的风险边界、并且有能力约束社会力量的政府的作用就被突出。</p><p>另一个理由是社会内部积压的矛盾性能量太多，由社会主导的变革进程易使积压能量的释放流于失控，因此政府的主导权成为必要。何况，客观而言，在目前条件下，也只有政府才有条件启动实质性改革。</p><p>网友饮马川兄提出：为了保证稳定，为什么一定是要大众而不是精英让步？--应该说，让步只能是双方同步的。提出&quot;现代仁政&quot;、&quot;信息民主&quot;，就是要求精英联盟让步；提倡保守渐进、温和理性，就是希望大众让步。但不管怎么让步，目前阶段主导权只能操之于政府，这除了上面所说的理由外，还有一个理由：社会进程极易失控，尤其是在现代条件下的政治开放过程更具有一种自我加速机制，我称之为&quot;淘汰温和&quot;定律。要想免于失控，就必然保证政府的主导权。自由派人士如王思睿、何家栋所设想的&quot;通过自由公开的讨论，达成理性共识以避免各走极端的失控&quot;的方案，它本身的实施就会启动政治开放过程，形成共识与失控的竞跑，所以不具可操作性。</p><p>&nbs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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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对毛时代的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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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谈左右之分，会有很多让人迷糊的地方，但把拥毛派看成左派的典型，则绝对无异义。拥毛派一般称极左派，之所以&quot;极&quot;，是因为在他们的反对者看来，拥毛，实在有点不可思议。这当中的关键是，对毛时代的评价，拥毛派和反毛派(包括一部分左派)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评价之间的差距如此之大，以至在反毛派看来，拥毛派显得非常极端。</p><p>这本身就是个很有魅力的问题：为什么人们会对毛时代有如此尖锐的对立态度呢？究竟是什么特点导致这两种对立的评价？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这个时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p><p>但这种认识不应该只是对史实的辨析和列举，否则很容易沦落到现有的争论中去。为了说明我的认识与两派之争的区别，需要指出我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区别。对于认识者来说，自然和社会是两种不同的对象，对于自然，我们可以通过观察，通过传统的经验分析方法来使自然物被界定，通过界定使之从对象世界中割裂出来。对于社会来说，还能够如此吗？如果我们把社会看成独立个体的集合，那么社会与自然没有本质的区别，仍然可以通过观察和传统的经验分析方法来认识，也就是通过对史实和现象的堆集来认识社会；但社会只是个体的集合吗？显然已经没多少人这样认为了，作为个体集合，生物学的知识已经足够，社会之于生物界的区别在于，社会是一个由关系组成的系统，生命体的集合只是其基础，关于社会的认识必须是对这个系统的认识。因此，不能够再以人的观察(对现象和史实)去割裂出研究对象，社会首先是一个整体，必须有对这个整体的认识，然后这个整体内部存在一个功能结构，必须寻找社会的功能结构，以此为线索来分解、割裂社会，并寻找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系统必然是一个动态结构，并且处在演变过程中，对社会的系统研究必须看到其演化路径。</p><p>由此可以看到两种方法的区别。传统的认识方法用认识者的视域去分割社会，在预设的目标认识影响下，他们只看到于自己目标认识有利的方面，不利的方面不能逻辑地进入自己的认识，只有予以忽略。这就象瞎子摸象了，处在他们视域之内的部分当作了社会的全部，象或者如墙，或者如柱，或者如绳，各人对于一个时代的认识因此而产生了巨大的反差。但系统的方法不是这样，系统的方法根据功能的差别来分解社会，只要有对一般模型(一般系统论)的共识，对社会的整体认识容易达成一致，对于一个时代的认识也不会有太大的分歧。</p><p>系统的方法就是我所用的方法。用系统的方法来认识社会，必须先有对于一般系统的认识，然后需要有一个整体社会的功能结构模型，以这个结构模型为基础，我们才可能分析毛时代，才可能得到一个全面的社会图景，而不是用手电筒去考察，把照亮的部分当作这个时代的全部。</p><p>一般系统理论本身是一个大课题，这里没法展开，但作为一种认识方法，还是可以从分析中体会。关于社会的功能模型分析，请参考我博客里多篇文章，这里只作简要讨论。</p><p>谈社会结构，就必须谈左派的社会理论。因为右派没有一个系统的社会理论，其对社会的认识类似多个瞎子摸象经验的总和，是零乱的、非整合的，而左派不这样，左派的理论显得更体系化一些。左派的社会理论着重于对经济的分析，这个分析从对组成社会的基元---人的社会性行为的分类开始，它把人的社会性行为首先按在经济过程中的地位来分类，从而把人分成两大类：掌握经济资源的人和从事劳动的人。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它还建立了一种结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者是从属关系，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两大类社会阶级有各自的上层建筑模式或标准，也就是说不同的上层建筑代表不同的经济关系。这两大类人之间存在利益对立关系，这个利益对立关系演化为一种对抗。因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所以对抗就表现为对上层建筑的争夺。</p><p>这确实是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也是一个社会模型，但这个模型却是有缺陷的。它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从利益对立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另一大类关系：权力关系。权力关系是使上层建筑得以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原因，政权对于社会的单向约束力，用于保障和调整社会成员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和利益关系，这种保障和调整为一个社会所必须，是社会对于政权的要求，是政治机构的职能。</p><p>政治机构对社会的权力关系，使政治机构和社会之间形成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国家其实是一种控制系统。在系统论中有个组织目标异化的概念，这个概念针对社会组织而言，它指社会中的控制系统中，因为控制者也属于有自身利益要求的成员，如果控制者的利益目标与被控制组织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控制者自身的利益目标就会影响被控组织的目标，导致组织目标异化。</p><p>组织目标异化的结果是产生了政权机构和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政权机构不再是利益集团对立关系的自然延伸，它本身成为一利益主体，它必然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来侵犯社会利益，而权力就不再完全是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工具，也成为政治机构侵犯社会利益的原因。</p><p>现在我们再来看社会利益格局，社会中存在如下几种利益关系：1、保持国家这个宏观结构，抑制资源争夺关系，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维持国家结构的稳定，更是政治机构的利益所在；2、不同经济组织、处在不同经济地位的社会成员间存在利益对立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中存在对立的利益集团；3、每个社会利益集团都力图建立与政治机构之间的利益同盟，以争取利益最大化；4、所有在政治机构控制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政治机构之间存在对立利益关系。以上利益关系中，第一种利益关系是共同的底线，保证了国家结构的存在，在这里可以忽略。第2、3两条可以归纳为一条：社会中存在对立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总是追求某一政治格局，使利益的对立上升为政治上的对立，上升为对政治权力的争夺。通过归纳，我们把整个社会格局简化为两种对立关系：1、经济上的利益对立以及建立于这种对立之上的政治对立关系，相当于把社会纵切一刀；2、政治机构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相当于把社会横切一刀，把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切开了。</p><p>很明显左派的理论包含了第一种对立关系，而忽略了衍生于权力关系的利益关系。现在我们来看以这两种对立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怎样的。</p><p>社会和政权机构之间的对立关系由两种作用关系组成，第一种是政权机构对社会的控制关系，政权机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参与分配，侵犯社会利益，同时权力还被利用为维护自身稳定的工具；第二种是社会对于政权机构的反抗。潜在的反抗构成对权力滥用的制约，从而在社会和政权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均衡局面，这种均衡指专制政权的稳定期。</p><p>经济上的利益对立以及建立于这种对立之上的政治对立关系是另一种对立关系，但是因为政权机构是唯一的，并且任何专制政权都会控制社会打击民间政治力量，所以这种对立关系与前一种对立关系不可能共存，也就是说在专制政权的稳定期，这一种对立关系并不能表现出来，而只体现为社会与政治机构之间的对立。</p><p>只有在社会潜在反抗的制约失效，社会的反抗成为现实时，基于利益群体的组织才能形成并政治化，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对立上升为政治上的对立，形成基于不同利益群体争夺权力的局面。也就是说只有在不稳定的社会形态中，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关系才居主导地位，而在社会政治局面稳定期，则以社会与政权机构之间的对立为主。</p><p>这里的分析说明，左派的阶级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毛时代，对于这个时代的分析只有基于社会和政权机构的关系来进行。那么在毛时代社会和政权机构之间的关系有什么特点？</p><p>在《专制政治的一般形态》(<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blog/article_153832.795807.html">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blog/article_153832.795807.html</a>)一文中，我提到不同专制政权形态的稳定性决定于政权机构对社会的控制程度，政权对社会的控制程度高的国家，政权机构不容易受到社会自身进化的影响，社会变革的萌芽容易被政权扼杀，政权形态的稳定性高。这是中国传统社会难以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原因。这里政权机构对社会的控制，产生于政权机构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权力稳定的要求，任何专制政权都必然尽可能地控制社会。</p><p>政权机构控制社会的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有一种因素在古代和现代的差异，导致了古今专制政权形态的差别，这个因素是控制的技术手段。社会控制，依赖通讯、交通、组织程度等等多方面的技术手段，这些手段在古代社会是低水平的，古代政权机构对于社会的控制不可能作到面面俱到，在政治权力的末梢，社会组织以自治形式存在(欧洲的封建庄园和中国乡村宗族组织、城市行会等)，政权对它们的控制通过意识形态等非直接的控制手段实现。</p><p>工业化和现代化，使社会的形态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各种技术进步为政权机构控制社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现代社会中，直接、面面俱到的控制成为可能。专制的本性决定了它必然利用这些手段，使可能变成现实，这个现实就是整个国家被牢牢捆住，社会自发的联系沟通和组织被消灭。这个控制之下，甚至人的言论、行为都是非自愿的。</p><p>这是毛时代的第一个特点。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个特点：集权。这也是大多数专制政权的特点，集权比多权力中心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在这两个特点之下，毛时代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呢？这就回到本文的主题了。</p><p>我想有两个现象最受大家关注，这两个现象都可以用以上两个特点来解释。第一个现象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这个&quot;平等&quot;来源于与传统社会(以及现实)之间的比较，传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有两方面，其一是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分配不平均；其二是权力对分配的影响，即官僚腐败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毛时代差不多算解决了。但是平均分配就是大锅饭，他带来低效率问题，现在还钟情这个平等的人已经不太多，大家关注的其实是第二个方面的平等，即官僚的相对清廉。</p><p>那么毛时代的官僚为什么会比较清廉呢？与社会直接相关的是中下层官僚，上层的情况一方面并不为社会所知，另一方面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也不作为评判依据，所以这里主要指中下层官僚的清廉。前面说了，毛时代的特点是集权，和对社会高度的控制。对社会的高度控制也意味权力结构中上层对中下层的高度控制，因为只有在实现这个控制后才可能全面控制社会。集权使得权力集中于上层，中下层的实际权力相对并不大；权力结构中上层对中下层的控制意味着中下层的权力是受到高度制约的，通过严格的组织化和意识形态等手段，中下层成为实现全面控制的工具，其权力不容易被滥用；加上权力结构中已经存在制度化的按权力大小进行分配的模式，滥用的动因也比较小。综上三方面，毛时代中下层官僚不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在普通社会成员和中下层官僚间的分配差距并不是很大，因而表现得很&quot;平等&quot;。</p><p>毛时代还有一个现象为大家所关注，即社会遭受了极为严重的灾难。这些灾难如何形成的呢？上面说一方面社会为政权全面控制，另一方面政权机构又是高度集权的，这使得整个社会被极少数的权力核心成员牢牢控制，使社会如同绑在他们身上的翅膀，完全服从其指令。如此局面下，权力核心个人的日常话语都成为指挥全社会的指令，现实社会的演变完全成为其头脑中构想的翻版，而他个人与旁人的矛盾也放大成为全社会的矛盾，无中生有地形成两派争斗的局面。因为社会运作完全按照其头脑中的构想进行，这就如同进行一场惊心动魂的社会实验，构想中任何细小的失误都会形成社会灾难，造成千万人的性命代价。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会被全面控制，失去任何自发的规避行为，而在古代社会中，因为不能作到全面控制，有多种途径避免大面积的死亡。比如赈灾决策可以由中下层官员自行作出，民间经济的自主使粮食全无的局面不可能发生，饥民的抢劫行为也可以避免大量人口死亡，还有一点，只有在全面控制的社会中，才会使同一区域人口具有如此大的同一性，以至灾难发生时无法提供相互的帮助。</p><p>我们看到，以上两种毛时代的社会现实正是左右两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一派看到平等而故意忽略灾难，另一派看到灾难又不承认相对平等，对两种现实的片面理解是导致产生了两极化评价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两种现实其实有共同的来源，它们都产生于全面的控制和集权，无论是平等还是灾难，都统一于一个可以理解的社会形态之中。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一种社会形态或者一个时代的认识，并不是对现象的了解，而是对包含一个演变规律的社会系统的认识，社会是条河流，只考察断面不是对社会的认识，纠缠于现象和史实并无什么意义。</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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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再回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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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与闲言兄分歧的根源越来越清楚了，说明这个讨论极有成效。</p><p>有两大领域，一是认识，二是实践。认识活动是为了实践，但对于认识者，他的唯一目的是解释，是理解这个世界。为了实践而认识，是如何体现的呢？也就是说认识是如何作用于实践的呢？我想，通过认识得出规律，再通过规律来预测未来，这个未来就是实践的目标，也就成为实践过程中之规范。当然有人说应该是预测之未来和人类目的的结合，才是我们的规范，但因为客观的认识中，人类的目的已经包含于其中，所以无需把人类的目的独立出来。</p><p>人类在未来中的存在状态，我想这就是价值。这里也就包含了认识与价值的关系，即羽戈所言：&quot;每一种认识，都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quot;。</p><p>所以我想，对于价值问题的分歧，其实来自对社会的认识上的分歧。有两类分歧，一是对具体价值之争，应该认同哪种，哪种优先之类；二是对价值格局的看法(即闲言兄所言：&quot;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作为着眼点&quot;)，多元主义所涉是第二种分歧。(两类分歧其实是两个层次上的，如果取消层次，就会产生逻辑悖论)。第一种价值之争，应该产生于对未来的预测的分歧，而第二种价值之争，则产生于对预测是否可能的分歧，也即决定论与相对论之争，可知与不可知之争。</p><p>既然如此，闲言兄所持不存在优先价值的观点之来源就清楚了，这个来源是历史相对主义。而我则相反，我认为历史的规律是存在的，可以给现实或未来一个定位，未来也是可以预测。关于这个认识，可以说是以前所写的一系列文章的一个概括，那些文章的目的就是发现规律，构建关于社会的理论。其中关于政治演化的规律和不同社会的未来之共同构形，我在《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从自发秩序到政治制度----政治是如何专业化的》、《专制政治的反抗和更替规律及民主化的路径》等等文章中有论述，这些文章中都表述了，任何社会都必然经过专制到民主的过程，宪政民主政治构架是所有社会的归路。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认为自由主义的主张是合理的，自由价值是优先价值。我想我其实是想给自由主义的规范体系找到一个认识基础。</p><p>正是因为对规律的否认，只着眼于现实，才会把改变的希望寄托于现实中最有影响的一种力量：政权，闲言的新权威主义由此而来。而我认为社会与政权形成两个对立主体，政治总是保守的，变革来源于社会，所以变革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时，这种要求只能着眼于社会而不是政权，才能够实现。从这一点来说，闲言兄和宪政派的方向是一样的，只是一个指望权威一个指望制度。不过权威比制度要实在些，毕竟那是活生生的人，而制度，我想不出怎样个指望法。</p><p>以上看法，不知闲言兄以为然否</p><p>=======</p><p>原文：没有优先价值，只有事实优先——回统计局兄</p><p>网友统计局兄无疑是倾向于自由主义价值立场的，但他不同于那些&quot;自由主义者&quot;。他认同思想结论可以是开放的，需要通过争论不断找到新的认识角度、不断接近真相和真理，而不是预先肯定自己早已&quot;真理在握&quot;；他也愿意立足于现实条件来探讨问题，而不是只能从书本来、往主义去。这样的人不管他持何种观点、何种立场，都是理想的讨论对象，也是我所尊重的思想者。<br />　　<br />　　统计局兄《再谈什么是自由---回闲言兄》一文，很多表述很好，我都赞同，这里只说说主要的不同看法：在我看来，多元当然也是一种价值，而且是我所谓&quot;好的价值&quot;之一。但是，&quot;多元&quot;价值之好，并不是我自称为多元主义者的原因；我所谓的多元主义并不特别崇尚作为价值之一的&quot;多元&quot;，更不将其作为元价值来构建体系。多元主义这一名词中所谓&quot;多元&quot;，并不是一种价值，而只是一种对待各种不同价值的态度。正象统计局兄的&quot;政治理论&quot;不遵循自由主义常规以概念为中心、而是以概念与概念的关系作为着眼点一样，我的多元主义也不是以某种价值为中心，而是以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作为着眼点。我认为只有这样，思想理论才不会静止僵硬，才能够契合于经验世界的变动不居。<br />　　<br />　　正因为我并不特别崇尚多元此一价值，因此我也并不认为&quot;保障各种价值共存&quot;是一种必须，当然更不认同抽象说能够&quot;保障各种价值共存&quot;的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各种价值共存的多元格局与能够保障这种格局的宪政民主政治制度都是好东西，但它们并没有好到能够使人不顾一切的程度，或者说它并没有好到能够使人不要吃饭、不怕打仗。如果走向宪政民主就意味着没有饭吃或失去安全感，那么我肯定选择停下来。<br />　　<br />　　所以，在抽象的观念世界确定某种&quot;元价值&quot;，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一种理论是容易的，但它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如果把理论建构比作设计建筑，那么观念世界中所拥有的抽象价值等元素，只相当于绘图所用的线条和色彩，有了这些东西当然已经可以凭空钩画出多种设计图形，甚至可以使图形具有美感，但是有什么用呢？你还不知道建筑物所处的周遭环境以及地基条件，现在的设计只能是无的放矢，各种方案之间的争论也只能是不着边际。可惜，这就是当前中国思想界的主体状况。<br />　　<br />　　真正具有实用价值的理论建构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即观念元素和经验元素。自由主义理论是从西方经验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对于西方世界来说，它是一种完全的理论形态。但当人们把它&quot;横移&quot;到经验环境极其不同的中国时，它就成了一种残缺的东西。遗憾的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总是相信&quot;普世&quot;（如果&quot;普世&quot;是真的，那倒也确实省事。更重要的是&quot;普世&quot;是自由主义理论的&quot;相对竞争优势&quot;，所以他们总是抱紧不肯放手），不愿意从中国的实际条件、实际需要出发构建新的理论，而总是埋首于从中国的土壤中寻找能够说明外来理论的&quot;本土资源&quot;--他们总是能够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但循此而行，他们也会永远建构不起真正能够适用于中国的理论体系。<br />　　<br />　　在理论建构的两大元素中，经验是出发点和立足点，观念只是立足于其上的骨架。由于经验总是自我否定的，所以理论也只能不断更新，因此哥德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多元主义从不试图离开具体经验来构建抽象体系，更不会试图建构一种一劳永逸的核心框架（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一劳永逸的核心框架必然是超越于具体经验之上的），这是它有别于迄今为止一切理论体系的地方。现存的各大理论，都有它们的核心元价值以其建构于其上的完整体系；对这种体系的论证，最终只能依靠脱离了具体经验的抽象逻辑或者是所谓的&quot;先验&quot;。在失去了现实约束的抽象世界，各种理论都可以自圆其说；但离开了现实&quot;真&quot;的根基，相互又如何比较呢？于是只能比&quot;美&quot;，即比谁的设计更合乎&quot;理想&quot;。但核心价值的不同即意味着审美观的不同，于是思想争论就成了&quot;鸡同鸭讲&quot;。<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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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闲言兄说自己是多元主义者，崇尚价值多元，让我想到了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观念：承认宗教、道德、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也即多元主义主张。这里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闲言兄和他所批评的自由主义具有相同的主张，而这个主张被闲言兄作为其论据。</p><p>当然我们不能仅仅根据&quot;多元主义&quot;这一个概念就判断二者具有相同的主张，&quot;多元主义&quot;概念本身是模糊的，有探讨的必要。闲言兄的回帖使问题深入了。</p><p>我们先看自由主义的主张。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主张是明确的，即认为社会在宗教、道德、思想观念、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应该得到保障，但是自由主义的多元主张中隐藏着一个困难：多元主义---主张价值多元---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这个观念在自由主义政治构建中形成了一个基础价值，即国家的公共权力在对社会的管理中应该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公共权力本身不能参与到对价值的评判中来。这里就出现问题，多元化本身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它具有优先性吗？如果说它属于多元之一元，不具有优先性，但民主政治体系本身就是围绕多元化目标构建的，保障多元本来就是政治体系的目标，没有多元化这个价值，哪有价值的多元化？多元化当然是其它价值的基础；然而如果说多元化是元价值，应该由公共权力来保障，这明显又违反了多元主义的主张。</p><p>仔细考察这个矛盾的形式，这其实就是个悖论，和其它悖论形式上没有丝毫区别。我们知道现在对逻辑悖论还没有一个解决方案，我们可以通过增加前提限制来避免悖论，但悖论的来源、解决方案还没有眉目。自由主义观念中，其实隐藏了如此大的一个问题。</p><p>当然现在我们也只有通过增加理论前提的方法来避免悖论。但如何办呢？现在还很少看到，至少在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中很难看到。然而我觉得，闲言兄的阐述中，却隐藏着一个方案。</p><p>闲言兄谈到---&quot;历史轨迹是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理论所主张的方向，都只代表了作用于历史的众多力量之一&quot;，如果我们把&quot;历史的众多力量&quot;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价值观看成闲言兄的&quot;多元主义&quot;，这里其实就不存在悖论。这个多元主义，显然和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是不同的，它只是指出了，历史和现实中存在多种力量和价值这一事实，这个多元主义是认识上的多元，而不是价值上的。因为多元主义不是一种价值，自然就没有悖论了。</p><p>中国的自由主义并不存在这样一种解决办法，而他们的对手却有，这说明自由主义的缺陷，至少它是不完整的---它没有意识到自己内含的矛盾，更没有办法评价对手所提出的观点。</p><p>把多元主义看作一种事实，使我们看到了政治制度的来源---&quot;......是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理论所主张的方向，都只代表了作用于历史的众多力量之一&quot;。这正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找不到实现其价值的现实路径，从自由主义者的目标出发，大都产生了素质论、精英主义、制度至上等等简单、短视、肤浅的认识。自由主义者看到了方向，代表了未来，却还不能如东欧在此局势下的同道们一样，代表这个社会的现实需要。</p><p>但除了以上理解的多元主义，闲言兄也谈到---&quot;多元主义所憧憬的&quot;好的未来&quot;应该兼容自由、平等等诸多&quot;好的理念&quot;&quot;。从这个方向上理解的多元主义就和自由主义的主张没有多少区别了，首先二者都主张价值多元，其二并非所有的价值取向都是&quot;好的&quot;，必然有部分价值取向会受到限制。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闲言兄自己的两个多元---事实上的和价值上的多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果说事实是多元的，所以就应该多元，那显然有问题，这一点休谟早以指出，从事实上的多元到价值上的多元需要有一个推理过程，这个推理闲言兄没有给出。二是把多元化作为一种价值后，就需要在这个价值基础上进行构建。实现多元化的关键是什么，为了实现多元化，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规范制度，应该怎样规定政府的职能等等。这个方面闲言兄同样没有作，而他所反对的自由主义，我们知道，正是通过分析这个问题，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理论，可以说，围绕如何实现多元化的问题，自由主义的体系是极为精深、庞大的，任何主义无出其右。我想，对自由主义稍作了解，都会得出这样一种评价。</p><p>既然这样，基于和自由主义同样的价值目标，闲言兄还需要作出什么样的构建呢？即使要作构建，至少需要先理解自由主义是怎样作的，我想通过理解，会使赞同价值多元化的闲言兄改变自己对自由主义的成见。</p><p>当然一回到作为价值的多元主义，就又要面对那个悖论。这里面的矛盾也涉及到如何看待自由、平等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对这个问题自由主义本身并未取得共识，这里我谈谈自己的看法，对前一个帖子的观点作一点深化。</p><p>多元主义的说法，是基于社会宏观面的角度，如果落实到个人，这个主张就是指个人在价值取向、信仰、生活方式等等各方面的选择自由，对多元化的保障，也就是对个人自由选择权的保障。如果我们从个人自由角度理解，那个悖论就是指：自由这个价值是先于其它价值的还是和其它价值平等的一种价值？如果它是元价值，基于自由价值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下各种价值是平等的，这里自由又成为一种平等的一般价值了，自由价值不能得到优先保障，政治制度就可能偏离自由价值，最后回到专制；如果自由只是平等的一般价值，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就没有优先性，没有这样的政治制度，任何价值都可能被侵犯，于是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价值实现，就会追求能够最大程度保护个人自由的制度，于是自由又成为了优先的元价值。</p><p>那么自由价值究竟是什么地位呢？逻辑悖论中还有一种解决方案。因为悖论产生于&quot;所有集合的集合&quot;，产生于自由也属于一种价值，如果对价值这个集合划分层次，划出一个不会作用于自身的价值，悖论就会消失。这个办法就是把自由看作元价值，自由价值必须得到优先保障，而不属于多元价值之一。</p><p>前帖中的观点就是建立于这个认识上。自由这一种价值必须作为元价值，没有以自由作为基础价值的宪政民主制度的保护，任何价值都是空谈，所以自由是必须优先得到保障的价值。这里包含一个逻辑是，以自由为价值的宪政民主制度，才是各种价值共存的保障，而自由主义是就是关于这个道理的理论。</p><p>这里存在对自由概念的特别规定，因为影响各种价值的最主要原因是政治制度，所以这个元价值是为政治制度设定的，确切地说它是指：保障所有人个人自由的最大化。这个自由是抽象的，其主体不是任一个人，而是所有社会成员，于是这个自由就与某些社会成员的个人追求区分开来。作为个人追求的自由，只能是为民主制度所保障的普通价值，这个价值与平等等价值比较并无优先性。</p><p>我觉得作为个人追求的自由价值有被夸大的嫌疑。个人自由，指对于个人行为选择的自由，指个人思想、信仰等等方面的自由。作为抽象出来的一种个人价值观念，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呢？究竟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人的行为动机？我认为没有多少人会有事没事去考察自己自不自由，然后再作出相应行动决策，真实的生活中，总是因为受到限制才会有行为动机，个人的自由问题产生于不自由，而不是那个理想自由状态。</p><p>由不自由所导致的个人自由问题其实是什么问题？是权利问题。个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于正当权利受到侵犯，只有在这个时候个人才产生一种行为动机、一种追求，这种追求通过社会的沟通和组织渠道，结合为&quot;代表了作用于历史的众多力量之一&quot;，然后通过一种具有规律性、不为任何人所左右的过程，最后达成一种共识，产生了最能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p><p>由此看来，保障自由的制度其实主要来源于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的群体，与理想的个人自由越远的人越是对走向自由有更大的贡献，那些吃得饱穿得暖，知书达理因而有能力去想象那个自由的馅饼的那些人，反而对改变现实走向更多人的、更大程度的自由没多少动力。</p><p>自由主义者如此看重那个理想的个人自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作为价值的多元主义，而没有看到作为事实的多元主义。以自由为价值的制度来源于多元政治势力的博弈均衡，这是个复杂的社会运动过程。自由主义者以为事情如没饭吃就喝肉汤那样简单，以为保障自由的制度靠每个人去追求自由就能来到，他们没想到肉汤比饭贵得多，要吃上饭还先要去挣钱。只是因为自由主义者对历史规律的简单化理解，才使他们在考虑策略路径问题时变得如此弱智，以为需要大家都变成精英，都去追求自由，或者民主，那个制度才会来到，所以他们如此看重个人对自由的追求。</p><p>现在闲言兄可以看出，你所反对的那种想成唯一目标的自由价值，我也是反对的，作为个人或一部分人的追求，不管是平等还是自由，它们都不是优先的，优先的是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自由，这一句完整的话，才是优先的。而我想多说的是，怎样才能作到这一点？看看自由主义的主张，它讲的一清二楚。</p><p>有点忙，还讲了个很复杂很庞大的问题，所以说的很简单。文中所涉观点还需要和闲言兄慢慢理论。</p><p>===========</p><p>原文：权威主义、保守主义与多元主义——兼回应统计局兄</p><p>统计局兄说我是新权威主义，关注研究的功用性，关注对现实矛盾的解决路径即策略问题；但策略需要两个来源，一是起点二是终点，起点是现实，终点应该是自由主义的目标。他还认为我缺少对未来目标的确定，这种不问规律，不管最终目标的实用主义并不能解决问题，真正实施起来倒可能是又一弯路。 <br />　　<br />　　我承认自己关注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关注策略问题；我也承认策略需要两个来源，一是起点二是终点。我赞成起点是现实，但不认同终点是自由主义的目标。我只认同自由主义的价值和目标是走向&quot;终点&quot;的方向之一，而不是全部。所以，自由主义理论并不能够一统天下。将自由主义作为唯一目标，不但否定了其它所有理论的有限理性、将自由主义夸张成了绝对理性，而且也不利于历史自发演进出新的方向、新的可能性。 <br />　　<br />　　我自称多元主义者，崇尚价值多元，相信未来是开放的，未必遵循以往的经验指引。未来不可知，关键是要从现状和现实的需要出发。由于我主张方案选择要从现实的可能性出发，强调在保守权威主义现状的同时稳妥渐进，因此被视为新权威主义者。但是在我这里，权威主义不是终点，只是起点；因为必须承认现实这个起点，前进必须立足于此起点，因此我倾向于新保守主义立场。 <br />　　<br />　　那么，前进的路标到底在哪里，未来应指向何方？这不能仅仅依据于任何一种流行理论，而只能综合各种理论，体察现实的需要，由&quot;问题&quot;而不是&quot;主义&quot;来指引方向。现状是时刻变化的，从现实需要出发的前进方向也必然是与时俱进的，这样才真正符合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历史的轨迹是圆形或螺旋形，而不是一条直线。圆上的任何一点，其即时加速度的方向都不相同。那些试图依据主观理论为历史划出一条固定直线的做法，历史将证明其徒劳。 <br />　　<br />　　历史轨迹是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理论所主张的方向，都只代表了作用于历史的众多力量之一。自由主义当然也代表了其中一种力量，其价值方向也是未来开放性的可能方向之一。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在当代中国已经成为学界民间的思想主流，它所鼓吹的&quot;宪政民主&quot;加剧了社会的结构刚性，因此我提出&quot;自由主义让路&quot;--注意，这里需要让路的只是自由主义，而不是自由价值；我不反对自由价值，只反对&quot;自由至上&quot;。不仅如此，&quot;自由&quot;也已成为当代新保守主义的目标之一。无论是康晓光的&quot;现代仁政&quot;，还是我与赵志勇合作的&quot;信息民主社会&quot;，或者是我提出的&quot;权威自由主义&quot;，&quot;自由&quot;都包涵其中。 <br />　　<br />　　自由在理论上可以和自由主义分离，在实践上可以在一种自由主义不占主流的语境下生长，这正如平等可以和马克思主义分离，可以在马克思主义不占主导地位的语境下生长一样。中国社会近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验证了这一点。 <br />　　<br />　　多元主义所憧憬的&quot;好的未来&quot;应该兼容自由、平等等诸多&quot;好的理念&quot;。这里所说的&quot;平等&quot;，是指它的本来意义，即结果平等，而不仅仅是指自由主义所谓的&quot;机会平等&quot;、&quot;规则平等&quot;。如果只需要&quot;机会平等&quot;、&quot;规则平等&quot;，社会就无须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无须进行二次分配和转移支付，无需实行累进所得税制。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是对平等价值的扭曲，是以&quot;自由&quot;强暴&quot;平等&quot;，使&quot;平等&quot;沦为次一级的二流价值，沦为&quot;自由&quot;统率下的奴仆。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虽然并非没有意义，但却极其片面。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平等，而是直接的&quot;结果平等&quot;。&quot;结果平等&quot;不需要什么&quot;第三方判定标准&quot;，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作出判断；它也不会因为利益立场的不同而导致判断结果有异。即使是那些享受着&quot;朱门酒肉臭&quot;的人也不能否认&quot;路有冻死骨&quot;的不公平，他们唯一的遁词，倒是自由主义的&quot;机会平等&quot;、&quot;个人能力或努力的不同&quot;。 <br />　　<br />　　无论是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调节，还是二次分配和转移支付，都体现了人类追求&quot;结果平等&quot;的努力，证明了&quot;结果平等&quot;才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正因为如此，平等才会与自由、与效率形成张力。 <br />　　<br />　　由于&quot;平等&quot;并非人类追求的唯一目标，而只是众多目标之一；由于人类还必须兼顾其它可能与&quot;平等&quot;存在冲突性的目标，所以，&quot;平等&quot;有可能永远不能被完全实现，但它可以被不断接近。 <br />　　<br />　　&quot;自由&quot;或其它价值目标也是如此。正因为需要兼顾多个目标，人类前进的方向才需要不断调整，历史才会呈螺旋状演进。</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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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什么是平等，什么是自由----简评《“拉偏架”的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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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3-27  00:2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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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闲言在《&quot;拉偏架&quot;的秦晖》一文中写到：&quot;......而所谓&quot;自由民主秩序&quot;，当然要以自由为基础，它虽然也包括政治平等的内容，但完全不涉及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按此逻辑，如果承认&quot;共同底线&quot;，就不应该以&quot;平等&quot;为理由反对&quot;自由&quot;，却可以以&quot;自由&quot;为理由反对&quot;平等&quot;，这不是&quot;拉偏架&quot;是什么？......&quot;闲言把自由和基于自由的&quot;自由民主秩序&quot;与经济上的平等作为了两个独立的价值观念，我认为反映了闲言对于自由民主理念的误解。</p><p>这里涉及到对于平等(我的前文中称&quot;公平&quot;)的理解。在闲言的观念中，平等应该是一个结果，是一种可以清楚辨识的社会状态，因此显而易见地，有多种手段可以达致平等---&quot;当社会保障机制得到健全时，平等就得到了增进；当农业税被取消时，平等也在增进；当农民工被关注时，平等也在增进，等等&quot;。然而闲言所列举的例子却说明，平等并不是一个清楚的目标，为什么？在这些例子中，都存在隐含的前提条件---如社会保障机制未健全；农业税是不合理的；农民工群体的失声---这些前提条件本身处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而要发生变化，所谓&quot;平等也在增进&quot;这样的一种过程，更会影响到这些前提条件，这些因素对于前提条件的影响，将会使问题本身发生变化：它不再成为一个平等问题。这说明，平等之成为一个问题，依赖一个不间断的评价过程，只有问题被评价为&quot;不平等&quot;时，它才成为解决的对象。那么这里就产生问题：谁的评价是有效的呢？</p><p>不平等，已经预设一个前提：在利益上存在分歧，那么任何一种导致利益关系出现变化的解决手段，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非一致的评价，要判定和解决平等问题，必须产生一个第三方的判定标准。那么闲言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正如以上所言，他并没有准备解决这个问题，他已经把平等看着了一种显然的状态，而没有看到这个显然之后的矛盾。</p><p>但自由主义有解决方案。自由主义看到了理性的有限，认为不可能存在一个第三方判定标准，平等只能是个人(或某一群体的)的平等。既存的&quot;不平等&quot;无以解决，只能着眼于&quot;未来的不平等&quot;，在未来，任何人不使自己沦为&quot;不平等&quot;境地的唯一策略，是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争取自己在利益关系上的有利地位，任何人的平等，都只有靠自己的理性能力去争取。</p><p>由此，自由主义承认个人努力的合理性，承认自由竞争的合理性，平等规则下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不平均，并不被判定为不平等。平等，被定义为不被个人努力所决定的机会的平等，以及规则的普适性。</p><p>现在我们看到，如此定义的平等不再无法操作，因为初始机会和规则并不由任一竞争者决定，而由被赋于公共职能的国家来掌握，国家，成为平等的前提条件。</p><p>因为国家的公共职能意味着它掌握公共权力，权力就是对每一社会成员的制约，相对于国家的权力，不应受到制约的个体行为选择权成为个人的权利，因为个人努力是合理的，那么在国家面前，每个人应该具有追求自已(定义的)平等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是平等的---这一句有两个平等，第一个平等就是闲言的平等，它并无公共判据，因此只是个人的平等，而这个平等，正是建立于自由主义的平等基础上，正是建立于国家对每个人平等权利的保护上的。</p><p>如果国家是一个平台，那么至此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国家却不是先天的平台，国家也是人组成的，它也可能成为一个利益主体，而在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产生平等问题(而这个平等问题再无一个前提来保障)。如何才能减小国家的利益性而保证其工具性？自由主义把个人权利抽象了出来，以自由命名之，并以自由为最终价值来构建国家制度---也就是宪政民主制度。在这个理论体系中，自由，乃指每个人追求自身权利的自由之总和。追求平等，同样是个人合理权利，平等价值其实是统率于自由价值之下的，何来无关甚至对立性？</p><p>闲言显然误解了自由主义的主张。可惜的是一部分自由主义者同样没有认识到自由之本义，他们不把自由看成理论体系中的抽象，看成国家制度设计中的价值基础，而当作了一种具体的个人价值。他们把自由看作了一种需要努力而达致的境界，看作了他们区别于众生的标签，从而使他们成为一类特殊的人：精英。</p><p>=========</p><p>原文：&quot;拉偏架&quot;的秦晖</p><p>秦晖有一著名论断，很受追捧。大意是说左派（以社会民*主主义为代表）重平等，右派（自*由主义）重自*由，二者实现的前提都是自*由民*主秩序。没有这种秩序，就只会既不平等，也不自*由，所以争平等争自*由首先都必须把目标对准&quot;自*由民*主秩序&quot;，这就是所谓的&quot;共同底线&quot;。只有当这种秩序实现之后，自*由和平等才都有了可能，然后才可以争论&quot;平等&quot;和&quot;自*由&quot;谁应该多一些，谁应该少一些，此前争论没有意义。秦晖认为，现在中国思想界左右派的平等、自*由之争，完全是&quot;伪问题&quot;，这就是秦晖所谓的&quot;中国问题意识&quot;。<br />　　<br />　　这种东西当然大受自*由主义者追捧，因为它为自*由主义者当面对左翼&quot;只批权力，不批资本&quot;的指责时提供了一种似乎说得过去、可以心安理得的解释，免去了道德上的尴尬。所以自*由主义者大都喜出望外，手忙脚乱就开始欢呼了，再顾不上审视审视秦晖的说法是否真正站得住脚。<br />　　<br />　　可惜这种说法实在漏洞太多，它要被公认接受，恐怕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一是在思想言论被高度钳制的情况下，如果只有这一种声音在反复重播，或许能够得到认同；另一种是在狂热的信徒人群中，凡是有利于维持&quot;信仰&quot;的说法，总是易于得到拥戴追捧。由于东西冷战以自*由主义西方的胜利告终，所以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确实都赢得了前所未有的众多信众，这些信众对待信仰的坚定执着，常常已不能以理性来解释。<br />　　<br />　　但其他人显然并非如此，还不说那些对&quot;平等&quot;翘首以待的劳苦大众，即使是被秦晖视为&quot;共同底线&quot;两翼之一的思想左派，恐怕也不会有太多人认同这样的&quot;底线&quot;。因为这一底线说是&quot;共同&quot;、貌似&quot;公允&quot;，其实完全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偏向于自*由主义那一边，属于伪装公*正的&quot;拉偏架&quot;。<br />　　<br />　　按照秦晖的说法，在实现平等和自*由之前必须首先实现&quot;共同底线&quot;，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自*由民*主秩序，而不是争取没有这种秩序的平等和自*由。而所谓&quot;自*由民*主秩序&quot;，当然要以自*由为基础，它虽然也包括政治平等的内容，但完全不涉及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按此逻辑，如果承认&quot;共同底线&quot;，就不应该以&quot;平等&quot;为理由反对&quot;自*由&quot;，却可以以&quot;自*由&quot;为理由反对&quot;平等&quot;，这不是&quot;拉偏架&quot;是什么？这样的东西能够成为&quot;共同底线&quot;吗？<br />　　<br />　　秦晖在自*由主义中属于左派，他不象某些自*由主义者尤其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那样，被新左派批评为&quot;只批权力不批资本&quot;；秦晖的主张是&quot;先批权力后批资本&quot;，他的逻辑是：不把权力批倒，自*由民*主秩序建立不起来，资本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抑制，平等就只是空中楼阁。<br />　　<br />　　秦晖的这一逻辑隐含了两个前提：一，从自*由主义观念出发，认定自*由民*主是增进平等的唯一有效途径；二，对思想左翼&quot;平等&quot;、&quot;抑制资本&quot;的要求，以&quot;在自*由民*主秩序之前不可能实现&quot;作为拒绝理由。<br />　　<br />　　人总是看不到自己，难以反推及己。当秦晖以&quot;在自*由民*主秩序之前不可能实现&quot;为理由否定即行平等和对资本的批判时，他似乎忘了首先应该低头检视一下：被他视为前提的自*由民*主秩序，在当前条件下是否有着实现的可能？如果大家都只是&quot;不可能实现&quot;，那么凭什么就要求新左派的&quot;平等&quot;、&quot;批判资本&quot;缓行，而秦晖的&quot;共同底线&quot;却应该即行呢？毫无疑问，凭的只能是自*由主义的理念。因此，说到底，秦晖的&quot;共同底线&quot;，除了自*由主义的理念，再无其它；除非将这种理念包装成绝对、唯一，否则&quot;共同底线&quot;在逻辑上永远立不起来。<br />　　<br />　　不仅如此，&quot;平等&quot;也并非如秦晖所认定的那样&quot;在自*由民*主秩序之前不可能实现&quot;，它比&quot;共同底线&quot;易行得多。当社会保障机制得到健全时，平等就得到了增进；当农业税被取消时，平等也在增进；当农民工被关注时，平等也在增进，等等等等。凭什么说平等在自*由民*主秩序之前就不可能实现？平等永远只是相对性概念，只有&quot;增进&quot;没有&quot;实现&quot;；被自*由主义者捧为万应灵丹的自*由民*主秩序，并非增进平等的唯一途径。<br />　　<br />　　但秦晖却将视线凝固在这一在当前条件下不可能的途径上，这当然是由于他被观念主导，一叶障目。如果说要坚持理念，不讲可能性，只讲必要性，那么自*由主义又凭什么否定新左派&quot;平等即行&quot;的主张和呼吁，凭什么将&quot;自*由增进&quot;置于&quot;平等增进&quot;之前或之上？秦晖又凭什么要左派接受他的&quot;共同底线&quot;？<br />　　<br />　　事实证明，一种思想是否流行，主要看它是否迎合了人们的愿望，而不是看它是否客观深刻。因此，同属自*由主义阵营，虽然秦晖的思想成就远不能与吴思相比，却能赢得更多的追捧。秦晖的主要工作不外是手持自*由主义的&quot;主义&quot;量尺，将他所谓的&quot;中国问题&quot;丈量一下，然后得出结论说：不错，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还管用，我还能用它来自圆其说。<br />　　<br />　　他真的自圆其说了吗？<br /><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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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社会的不公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再续，兼谈左右两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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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前两帖靠这个撩人的标题挣得不少点击，今天再利用一把：)</p><p>为什么说是靠标题挣点击呢？因为从回帖看得出来，我想表达的东西并没得到多少回应，倒是不少人在纠缠&quot;公平&quot;概念。这说明前两帖中要谈的问题并未得到一些朋友理解，因为这个原因才又起了写&quot;再续&quot;的念头。</p><p>在&quot;政治研究的三种类型及区分的意义&quot;(<a href="http://www4.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481558&Key=911831323&strItem=no01&idArticle=139807&flag=1">http://www4.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2481558&amp;Key=911831323&amp;strItem=no01&amp;idArticle=139807&amp;flag=1</a>)一文中提到，一种研究(或观点)必须明确它属于哪一类，并合乎相应的要求。前两帖探讨&quot;原因&quot;，显然应属于经验研究。但两帖探讨的是&quot;社会不公平&quot;的原因，&quot;社会不公平&quot;显然是一种评价，这可能产生疑问：究竟是经验研究还是价值研究呢？</p><p>经验研究一般针对一种现象，前两帖所针对的现象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评价：这个社会极不公平。针对这个现象，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持这种这种评价的人占多大的比例，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多的人作出这种评价。按理论界已经进行的相关讨论而言，对这两个问题具有相当程度的共识，即：持这种评价的人在社会中占大多数；导致人们作出这种评价的原因是社会中存在大量机会不平等的现象以及不正常的基尼系数等等。前两帖的讨论就基于这些共识，默认读者已经认可这个环节，所以两帖就只需要谈社会中存在的大量机会不平等及高基尼系数等现象的产生原因。关于社会该不该存在不公平、什么是公平的等问题，其实是价值问题，与两个帖子都没关系。</p><p>但除了以上，还有个价值问题容易与前两帖纠缠在一起，这个问题就是公平和效率问题，有人会回答，因为追求效率，所以牺牲了公平。</p><p>为了说明我们的&quot;不公平&quot;与公平和效率问题的区别，我们需要对&quot;公平&quot;概念再作辨析。公平概念的基础是平等，平等是描述性质的概念，而公平则包括一价值标准。概括地说，不平等是社会的常态，因为社会建立于群体内部的分工，分工即不平等(不对称)。所以平等概念一般用于有限制的场合，一般性的表述中不平等是绝对的，并不存在绝对的平等。</p><p>因为公平包含价值标准，所以它用来特指某一类平等，即讨论公平问题的人会认为某些不平等是合理的，而另一些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那些不平等才是不公平。不公平的外延远远小于不平等。</p><p>那么在我们讨论的领域内，究竟指的什么不平等呢？我们所说的不公平以及公平和效率问题所指的不公平，又各指其中哪类不平等呢？作为现象，我们看到的是极严重的贫富分化这一不平等，贫富分化以及导致贫富分化的各种原因，正是我们讨论的对象，其中导致贫富分化的各种原因，作为了我们对贫富分化现象分类的标准。先看公平和效率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所针对的贫富分化，是指由市场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并且因为强调公平和强调效率的人都没有否定市场竞争，所以公平和效率问题并不针对全部由市场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强调公平的人认为，完全的自由竞争会导致过度的贫富分化，这种过度的贫富分化是&quot;不好的&quot;，所以应该适当减小社会贫富分化的程度；强调效率的人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是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竞争，无论导致怎样的不平等，这个结果都是合理的，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p><p>那么公平和效率问题和我们的&quot;不公平&quot;问题有关吗？也就是说中国的问题是市场的自由竞争所导致的不平等吗？显然不是，如前两帖所言，我们的问题只指由无制约的权力所导致的不平等。权力在市场中泛滥，使得处于市场中的人们机会不均等，从而导致贫富分化。这个不平等，被大多数的人们评价为不公平。</p><p>由此可见，我们的问题与公平和效率问题并不是一回事。首先它们的针对对象是不一样的，一个针对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不平等，另一个针对权力泛滥所带来的不平等。除了这个区别外，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公平和效率问题所针对的不平等，一些人认为是不公平的，而另一些人认为不存在不公平问题，大家对这个问题并没有共识，所以才会产生这个价值问题；而我们的问题所涉及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对这一点的认识基本上是个共识，有了这个共识，产生了我们对这个&quot;不公平&quot;问题的经验研究。</p><p>虽然上面我们把中国现实的不公平问题和公平效率问题明确的区分开了，然而现实中的讨论却不是这回事，现实的讨论并没有把问题搞清楚，而是把权力导致贫富分化问题和自由竞争导致贫富分化问题搅合到一起了，这个搅合导致了左派右派的错误。</p><p>我们知道在公平和效率关系中主张平等优先的是左派，主张效率优先的是右派，但如上分析，公平效率问题产生于对自由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的评价，那么公平效率问题在中国有效吗(如秦晖先生问：这个问题是真问题吗)？无论主张平等还是主张效率，他们首先都认可市场体制，认可基于私有产权的自由经济，他们的分歧只在于哪个优先。并且除此外，这里还有个隐含的基础，他们主张公平或效率，都落脚于政府的政策，也就是通过不同的政府政策去实现公平或实现效率，政府在这个问题中并不作为一个利益主体，而只是一个工具，这里隐含了政府的职能是为实现某种社会目标这一基础。然而在中国，却并不存在这两个基础。一方面中国在向自由经济前进，在向左派右派的共同基础前进，现在并不存在自由竞争导致的的不平等，因为竞争还不太自由；另一方面，中国的政府职能是为实现某种社会目标吗？没有民主制度怎么保证它的工具性而不成为一利益主体，怎么保证它会去实现某一社会目标而不是自谋私利？</p><p>由此可见西方式的左右之争在中国是没有基础的。那么走私有制改革的效率之路与回到平等无效率的老路之争有道理吗？同样没道理。引起中国左右之争的是严重的贫富分化，可是如上以及前两帖所言，中国的贫富分化主要并不是私有化改革所引起的，私有化改革并不必然与不公平挂钩，有公平的改革(东欧各国)，也有不公平的改革(中国、俄罗斯前期)，导致公平或不公平的是权力。既然这样，左右两派所争论的还有什么意义呢？</p><p>所以正是因为看不到导致贫富分化有两个原因，看不到导致现实中国贫富分化的原因不是自由竞争而是无制约权力所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左右两派都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左派因把两者混为一谈，把全部问题归之于走自由市场经济之路，而放过了真正的元凶。而一些右派(经济自由主义者)也没有看到中国贫富分化的真正原因，没看到这个原因对于中国的自由化之路的危害，他们反而把一切贫富分化都看作自由竞争(或走向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而予以合理化，以致他们走到他们理想的对立面，成为了邪恶的帮凶。</p><p>&nbs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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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社会的不公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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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3-22  09:46</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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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前文讲了导致目前的社会不公平的一个原因，其实这个不公平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在分配上的问题，二在产权私有化上的问题。分配上的问题也就是权力参与分配的问题，如权力寻租，贪污腐败，以及因利益关系产生的制度性扭曲及制度改革滞后等等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权力无制约。无制约的权力导致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长期存在，只是在掌权集团中下层的权力放大后才变得特别明显的。产权私有化方面表现出来的不公平是近年来的新现象，正因为新，它才是社会(显性的部分，并不包括失声的群体)关注的中心问题，显性的社会层面在老问题中处于有利地位，对老问题他们大多视而不见或根本看不见。</p><p>本帖也不谈老问题，凑个热闹，只谈产权私有化中的不公平问题。产权私有化中的不公平，除了前帖谈的那个原因，其实还有一个隐含的原因，之所以说是隐含的，是因为在第一个原因的影响下，这个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谈这个隐含的原因，就如同谈新权威主义解决不了问题一样，虽然存在这样的逻辑，但现实中哪来的新权威呀</p><p>秦晖金雁先生关于东欧私有化改革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视角，通过与东欧各国私有化过程的比较，那种依据所谓效率和公平关系谬论的伪MBO方式改革的本质就原形毕露了。改革过程中的效率有两个意思，一是私有化改革本身能带来效率，二是关于改革成本的问题。为了这两个效率，就必然要牺牲公平吗？先说第二个效率问题。衡量改革的成本必然是要把达到目标之前的所有过程拿来比较，而不仅仅是操作成本，但这个比较过于复杂，简单的办法直接拿两个国家来对比。与捷克来比较，中国私有化改革的失败是一目了然的，改革的操作成本在整个过程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强权保证下的低操作成本优势眨眼就消失在伪MBO改革所带来的负效应中，牺牲公平而降低改革成本明显是个谎言(因为中国经济还在&quot;高速发展&quot;，这个问题涉及对于目前经济的评价，这里谈得简单了)。</p><p>再谈谈第一个效率问题。与公有制比较，私有化改革能带来效率，这一点已经取得相当程度的共识，我们只基于这个共识来谈，左派的朋友就对不起了。但私有化的方式和这个效率有关吗？也就是说，私有化成什么样的私人财富占有格局，才是有效率的，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吗？这个问题让我们想到了那个著名的&quot;羊吃人&quot;论断，巨大的不公平和巨大的效率，正好可以为他们借用---为了效率所需的资本积累，我们不得不再来一次羊吃人。</p><p>是这样的吗？专业的经济学家怎会轻易忽略这样的史实：羊吃人是因为它是那个时候资本积累的唯一方式，而在很久很久以前，资本的问题早已为资本市场所解决，有了资本市场，还有什么样的产权改革需要付出公平为代价？捷克的改革经验明明白白地表明，只要有成熟的资本市场，现代社会里大规模的产权变动是轻而易举的事，所涉及的都是技术性问题，和公平问题毫不相干。</p><p>只要拿捷克来对比，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东欧私有化改革的经验说明，私有化改革并不必然与公平对立，并不必然要牺牲社会公平才能完成这个改革。大规模的产权变动需要有完善的资本市场来配套，在这个条件下，私有化改革并不会必然造成社会的不公平。</p><p>不过直到这里我都在谈已有的观点，秦晖先生的研究是对那些以为公平和效率不可得兼的人的有力否定。但我认为，中国式的改革的确很有中国特色，虽然私有化并不必然伴随不公平，但保证公平的私有化之路在中国却是走不下去的。不是不想走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前帖中已经说了，这里我想说，即使退一万步，太阳从西边出来了，他们真的会去追求那种保证公平的私有化道路，这种道路也是不可能的。</p><p>我的理由很简单。国有产权意味着产权虚置，资本是静止的，没有向高效配置流动的动力，而私有化赋予了它这个动力。如果私有化过程本身不能解决更优配置的问题(比如平均分摊产权)，而私有化后资本的流动渠道又不畅，这样的私有化就达不到预期目的。正是与这样的私有化比较，才会有在私有化过程中直接解决配置的方案(私有化给厂长经理们)。但东欧的经验说明，资本市场本身就是为资本的流动而生，资本市场能够解决更优配置的问题。平均分摊产权，然后进入资本市场，既能够保证公平，又能够解决更优配置。也就是说，成熟的资本市场，是进行公平私有化的一个条件。</p><p>然而中国现实则是，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不可能先于私有化的，反而是私有产权有助于推动金融资本领域的改革。也就是说，捷克式的公平私有化，不可能出现在中国，除了操作者不愿外，也没有这个条件。</p><p>为什么中国的资本市场成熟不可能先于私有化？为简化讨论，我引用以前帖子中的结论。在&quot;谈谈中国经济前景&quot;(<a href="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blog/article_153832.1062930.html">http://wandoujia.blogchina.com/blog/article_153832.1062930.html</a>)一帖中谈到，无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在市场中泛滥，处在无制约的权力之下的市场经济必然效率低下，效率低下的经济必然产生巨大亏空，为了保持经济体的正常运转，亏空只能在资本领域积累下来。我们知道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经济体效率低下，效率低下而又不发生金融危机只能在一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正是目前中国经济的特点：资本金融领域是被高度控制的，被控制到以至它可以借财政的钱来运转的地步。</p><p>在目前局面下，一方面金融资本领域已经无法市场化(市场化意味着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它已与财政一样成为政府调控经济保障稳定的直接手段(如中国股市为国企提供的延年益寿之功效)，这种局面下，平均分摊产权或通过资本市场上合理竞价出售的公平私有化都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中国私有化改革为什么会不公平的隐含原因：不说不想走这条路，就是想走都没门了。</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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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社会的不公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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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3-19  10:10</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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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我想应该从分析政治和经济的关系入手。改革前的社会是政治主导的，经济只是政治格局(权力分布格局)的一个延伸。刚开始，改革的方向并不明确，因为不明确，所以方向其实受改革自身的逻辑所左右了，也就是说，第一步---市场化，决定了后来的改革方向，改革顺着市场化内在的要求在走。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大致可以肯定，改革的前景必然是经济摆脱对政治的附属状态，产权肯定要完全社会化，经济要独立出来的。</p><p>但是这个走，还是只局限于经济领域，也就是说旧有的政治与经济的关系还在维持，只是这时候不再是政治格局和经济之间的直接关系，而是政治格局和经济改革过程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改革本身，仍然是受权力分布格局所左右的。改革是经济独立的过程，也就是国有变民有的过程，对于社会来说，也就是形成一个财富布局的过程，既然这个过程受制于权力分布格局，那么这个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财富布局，就必然是改革过程中的权力分布格局的反映了。</p><p>其实以上才是真实的逻辑。我们把过程分成三个阶段---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前景，因为政治本身一直没动静，那么在政治对经济有着强大影响力的第一和第二两个阶段里，都在发生着政治把自己的权力分布格局映射到经济领域里去的过程，第一阶段的经济分配和第二阶段的私有化，其结果都是权力格局的复制而已，经济领域里公不公平，并不是经济问题，而只在于存在什么样的权力分布格局。</p><p>所以从毛时代的貌似公平，到目前的不公平，其原因不是私有化本身，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quot;巧取豪夺&quot;或&quot;看护人监守自盗&quot;，而是两个原因：1、政治权力的绝对影响力，权力格局必然向经济领域映射；2、政治权力的分布格局发生了变化，即政治权力分布上从差距不大到出现大的差距，这种政治格局映射到经济改革中，导致经济领域(私有化过程)也出现大的差距，体现出改革过程中的不公平。</p><p>在毛时代，政治权力分布格局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极端化的集权，高度的集权使得执政集团中只有极少部分人掌握有较大的权力，在他们之下的广大成员中其实不存在大的权力差距，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格局映射到经济领域来的结果，是造成集权者对经济的无知及内部权斗放大为全国的灾难，但不会使人们产生社会不公平的评价(极少数集权者自己的高消费并不会影响社会的貌似公平)。改革过程中政治领域发生的最重要变化在于权力的分散，这个分散意味着以前尖塔状的权力格局变成了金字塔状的权力格局，并且这个金字塔越来越偏平化(高度并没有减小多少)，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成为权力集团中的一员，这种权力分配格局映射到经济领域后，就意味着经济分配或私有化后的财富占有呈现出金字塔格局，这就带给人社会不公平的结论。</p><p>&nbs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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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政治研究的三种类型及区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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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sued>2005-03-15  18:51</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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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社会研究的三种类型及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区别</p><p>政治研究，进而社会理论，大致有三种类型：一类为解决&quot;怎么办&quot;这样的问题，第二类研究&quot;应该怎样&quot;，第三类回答&quot;是怎样的&quot;之类问题。任何社会问题研究，都应该属于这三种类型的研究之其一。具体到政治领域，这三种研究各有其作用：第一类研究提供政策，或政治斗争策略，即是说，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或手段策略，才会变得更好；第二类研究提供一种规范，或政治评价的价值标准，即解决什么才是更好的；第三类是经验研究，研究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发现政治运作的规律，解决&quot;为什么会这样&quot;的问题，并对未来政治的发展作出预测。</p><p>这种区分很容易理解，因为它在人类的认识中具有普遍性，不仅在社会科学中，在自然科学中同样能看到这种区别。自然科学被分为科学和技术两大部分，科学显然对应上述第三类研究，而技术对应第一和第二类研究。当然它们也有个重大区别，社会研究分三类而自然科学研究只分两类。为什么社会研究中分三类，而自然科学中策略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合并为技术这一类了呢？因为规范，也就是价值标准，基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有层次结构，越处于低层次的需要越具有稳定性，在不同的人之间具有共同性。人之于自然物的需要，就是人类的低层次需要，由此产生的针对自然物的价值标准也具有共同性，因此在自然科学中价值问题是清楚的，无需专门研究。</p><p>在社会研究中，价值标准仍然基于人的需要，但和以上情况不一样的是，即使不同人的需要具有共同性，但社会研究中的价值标准不再针对自然物本身，而是对人的需要的实现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方面(各种社会关系)，那些方面对人的需要实现过程的影响不具有共同性(除非在乌托邦理想中)，不同的人或群体，对它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针对社会研究对象的价值标准就不具共同性。虽然大多数社会研究声称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标准为其规范，但因为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价值标准，而现实的价值标准又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于是社会研究中的规范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在社会研究中它成为专门的一类。这是社会研究中多出个规范性研究的原因。</p><p>既然关于社会的经验研究与科学对应，那么它与自然科学中的科学研究就应该没有大的区别。外在的要求方面，比如客观性、实证性、逻辑性，应该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主要来自研究对象本身的特点，比如科学研究重数理性，大多数研究要求确定性结果，而社会规律是以概率方式体现的，研究只能以统计为基础，研究结果体现为概念的逻辑体系；因为科学研究的确定性要求，其研究结果更为稳定，知识的累积性高，而社会研究则远没有科学研究成熟，甚至现在还没有一套可行的评价标准。</p><p>规范研究和策略研究方面，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比有比较大的区别。除了以上所述，社会科学中存在规范研究而自然科学中的规范问题是清楚的，社会科学中的规范和策略研究与自然科学中的技术研究也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区别是，技术研究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界面是明确的，技术研究者本身不会成为技术研究的对象，而社会领域的规范和策略研究与研究的对象则可能混淆为一体，规范和策略研究的对象往往包括已存在的规范和策略与实践的混合体，即常被称为某某主义者的那些人或群体。一些社会研究中，甚至以对思想史本身的研究来取代社会研究。</p><p>二、三种社会研究的关系</p><p>既然对社会研究的区分和科学与技术之区别是一回事，从科学和技术的关系我们也就很容易看到三类社会研究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于&quot;认识---实践&quot;这样一种结构中，三类研究对应&quot;认识---实践&quot;过程的不同环节。这三类研究的顺序其实应该反过来，首先是经验研究，然后是规范性研究，然后是策略研究，有了经验研究才会产生规范，有了价值和规范才谈得上实现价值的策略和手段。三种研究中，显然经验研究是基础，经验研究决定后两类研究，而后两类研究对经验研究的影响则很小。</p><p>经验研究对后两类研究的决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研究要以通过经验研究得出的社会规律为基础，因为规范是针对社会关系的，即规范是社会关系的更优模式，如果社会关系本身都不清楚何以谈其更优模式？还有，这个更优模式必然是对未来预测的一种结果，即它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可能结果，否则这个更优模式将是无意义的，而对未来的预测乃是从规律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策略研究也要基于经验研究，因为策略是针对现实和规范之间的差距，要得到有意义的策略，不仅仅需要规范，还必须看到现实，以及看到策略主体的影响力，而对现实和现实中策略主体的地位的认识都只有通过经验研究才是可能的。</p><p>三、政治研究的特殊性</p><p>经验性政治研究，应该服从认识本身的要求，保证其客观性、实证性、逻辑性等，因此这一类研究和其它社会理论研究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规范研究和策略研究方面，政治研究和其它社会理论研究则体现出较大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来自研究对象的特点。政治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政治关系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并且以强制力保证。因为这个特点，政治关系成为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政治研究比其它社会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受到极大的关注，它比其它任何研究都更容易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从而自身成为政治的运动之组成部分。</p><p>规范研究方面，因为政治的影响力覆盖了所有社会成员，所以大多数的政治规范研究基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于是政治规范研究具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是政治规范研究与其它社会规范研究不同之处。如果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所有政治规范研究应该趋向于一种共同的结果，但现实中并不如此，之所以多种政治规范共存，主要原因在于政治实践对于规范性研究的影响，以及学科本身的不成熟。</p><p>策略研究方面，因为政治策略的主体是政府或政治党派，它们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策略主体，并且具有高度的组织性，政治策略研究大多和策略主体结合为一体，成为一种政治派别的组织部分。</p><p>四、对于现实政治研究的意义</p><p>以上对于政治研究所作的分类，只是基于人类&quot;认识---实践&quot;这一逻辑过程来区分的，不代表现实的政治研究。现实的政治研究中，并不存在如科学和技术之间那样明确的界线，各种政治研究不是按照它在&quot;认识---实践&quot;这一逻辑过程中的位置来区分的，而主要是按其所持政治主张来区分的。</p><p>按政治主张区分出来的这些政治研究，大体上都具有针对&quot;怎么办&quot;、&quot;应该怎样&quot;、&quot;是怎样的&quot;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针对任何一个问题，每一个政治研究的派别都有自己的答案，而这些答案间是相关联的，并不存在冲突。但是它们大多还有一个特点，即它们又都会偏重于对某一个问题的研究，比如有的政治研究注重经验、实证性研究，有的注重规范和政策研究。因为这种倾向性，产生了社会研究的因果性与意义性之争，一派认为社会研究是为了揭示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另一派认为应该通过理解社会现象中的意义指向来认识社会。</p><p>虽然现实的政治研究并不能按照本文的分类法来区分，但这种分类法仍然是有意义的。现实的理论研究或讨论中，大多不甚注意问题在&quot;认识---实践&quot;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或者把结论不加分析地套用，或者不理解对方主张的前提，致使问题越来越复杂，争论不能取得共识。而这种分类揭示了政治研究本身存在的逻辑，明确了经验研究的基础地位，它首先带给政治研究一种理论结构。</p><p>通过这种理论结构来考察，我们首先应看到，不管是探求因果的经验研究，还是探求意义的规范研究，还是提供政策的策略研究，它们都是必须的，并不能因为强调某一类而否定其它类。所谓因果性、意义性之争，并无什么意义，因为在这几种研究中，研究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因果性的研究，研究者是纯粹的认识者，他必须尽量保证研究的客观性；规范性的研究，研究者基于一具体利益立场，研究的目的是找到基于自己的利益立场的社会规范；策略性的研究，必须明确策略的主体对于策略实施对象的影响力，这个影响力决定其研究有无意义，那种给所有社会成员制定策略、安排工作的研究其实并无意义。</p><p>其次，任何问题都必然处于这一理论结构之某一位置，它在理论结构中的地位规定了问题本身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虽然并不出现在问题中，但探讨问题的各方必然首先就这些前提达成共识，否则可能陷入鸡同鸭讲的境地。比如探讨革命问题，第一和第三种研究都可能涉及这个问题，第三种研究讨论社会革命的规律，第一种研究讨论的是政治斗争策略，但大多数的研究者却没有明确自己研究的是第一类问题还是第三类问题，他们在两类问题之间游走，上句讲策略，下句可能就是在讲规律，他们没有明白策略有策略的前提，策略并不直接来自规律，而是来自对规范和现实之间差距的认识。因为没有认识到两种问题之间的区别，这种争论大都没有结果。</p><p>上面讲政治研究一个特点是，其规范研究和策略研究本身很容易和其研究的对象结合在一起，使研究者成为某某主义者，而在经验研究中，这是首先需要避免的情况，于是经验性的政治研究和规范及策略研究就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它们的前提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一个以客观性为首要前提，另两个则没有这个要求。现实的政治研究中这一点也往往不被重视，经验研究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从而其规范和策略研究也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p><p>第三，应该看到，因果性的研究是所有研究的基础，对规律、对现实的认识是规范研究和策略研究的基础。而现实的政治研究中，很多学派并不注重因果性研究，过于注重规范研究，这种研究的后果是看不到现实政治的发展形势，对政治策略简单化处理。这种研究的典型正是大部分的自由主义者，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理论偏重规范研究，原因在于宪政机制之下，制度建设是政治研究的主要动力，宪政是这种研究取向的前提。而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则看不到这种区别，他们不进行经验研究，看不到政治发展的规律和中国的现实。因为这个缺陷，他们研究的结论类似吃肾补肾吃脑补脑式的药方。</p><p>除了自由主义者，其它主义者的研究大都表现出极强的功利性，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他们对一些明显的陷阱视而不见，而要主张回到早被抛弃的老路上去，如新儒家、毛派等学派。他们过于重视策略性研究，忽略经验和规范研究，才会有这些近似荒谬的主张。<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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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谈谈中国经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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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一个经济体，可以简单概括为生产→消费→生产→消费......这样的循环，循环速度越快，经济增长越快。在一个循环体之上，还有个金融和资本市场，就是说资金不仅在生产→消费这个循环圈流动，也有部分参与生产消费→金融市场这个大圈里流动，金融市场是一个经济体的蓄水池，可以用来调节经济，消费热了，就用它抑制资金进入消费领域，把资金投入生产领域，反之就进入消费领域。它还可以自动在行业之间的进行资金调节，使资金进入市场前景好的行业，这都是金融资本市场的作用。</p><p>但是，如果&quot;生产→消费&quot;经济循环体的运转有问题，这种问题一般是效率不高，浪费严重，比如成本太高，比如投资到生产中但形成积压没有产出等，这些问题就会体现于金融市场----因为水在流动中浪费掉了，自然蓄水池的水就少了。但是资本市场的钱却是大家的，大家存下的钱放到资本市场中去了，大家当然有权取出来。如果都知道水少了，到时可能不够全退还给大家，那就要出现挤兑，银行破产，或卖股票，股市大跌。然后形成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象东南亚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经济泡沫化----钱都投到投机领域(房地产等)去了，去得晚的捧去得早的，只要资金不断涌到这个投机领域，总是有赚的----但这个过程不可能总持续下去，总会有一天崩溃的，到那一天，这些钱对银行来说就成为坏帐了。</p><p>以上过程，从另一角度也可以看出，资本市场还有个作用，&quot;生产→消费&quot;经济体存在的问题不会直接暴露出来，它会积累到资本市场中，使现实的经济环境看起来还是欣欣向荣的样子。这就给我们看中国的经济提供了一个启示，中国的经济不是没问题，而是问题还没有爆发。问题肯定存在金融资本行业中。</p><p>从效率角度，中国经济的问题实在太大。在&quot;生产→消费&quot;这个经济体中，商品在不断生产出来，又不断被消耗，效率好的经济体，社会财富不断积累起来，积累起来的财富在实物上体现为社会固定资产总量的增加，货币上体现为资本总量的增加。但中国的经济体决不是这样，中国政府象只巨大的吸血虫，趴在经济循环体上抽血，抽血的方法很多，税收之外：卖地、卖国企(土地和国企本是国民的，由政府托管，现在社会又花钱把自已的东西买回来一遍，可能还会有第二遍)、垄断行业的高利润、从银行偷大家的存款制造坏帐、从道路等政府控制的资源上搞钱等等。抽来的血一部分被它的吃饭财政浪费了和被他们贪污了(这本是个不合理分配问题)，剩下的又拿来投资，建了很多形象工程、豆腐渣工程和重复投资，他们为了自己能卖出地还故意捧高房产市场，形成产品闲置。于是，大量的用于生产的投资没有效益，被浪费，经济效率极低。因为不断有资金投入，所以在循环体中，还看不到水流减少的迹象，经济还在&quot;增长&quot;(没效率的投入，甚至如豆腐渣的维修，可都会算作GDP的，并且这种投入也有拉动效应)，但是水可是蓄水池里来的，既然循环体中的水不见少，蓄水池的水可就要少了，中国的金融和资本领域必然有巨大的亏空。</p><p>这个亏空我们看得太多了：银行坏帐率究竟是多少，已经没人能说清；中国外债的官方数据已超2200亿美元；内债的数据也是五花八门，也没人能说清；还有基层政府的债务，上万亿的证券业亏损，社保基金的亏损，股市大贬值等等。中国人不吃不喝，也不知道要几辈子才能把这个亏空填起来，这已经说明，现有的经济体已经不可能坚持到中国人的灿烂明天了，从这个烂摊子要过渡到灿烂明天，中间必然要重新洗牌，这个洗牌就是中国经济的的大衰退，大混乱过程，我们现在干的都是白干。</p><p>但是，从金融领域看到的如此悲观的前景，为什么现实的经济中根本看不出来呢？中国政府是怎样在化解问题？如果中国的经济危机要爆发，会在哪一点上引爆呢？</p><p>我们知道东南亚的经济危机是一段时间经济低效率运行的一个总爆发，说明它们经济中的问题还有表现出来的途径，通过危机，问题得以释放。它们的这个途径是：货币交易是放开的；银行是市场化的，对存款人来说存在风险；股票市场是真正起作用的等等。但是这几点在中国却不存在，因为外汇管制，中国不会发生足以影响国内货币供给的货币市场波动；中国的银行没有市场化，国家(用社会平摊的方式)来作银行信用的总后台，完全不可能发生挤兑；中国的股市本来就是提款机和花瓶。可以说，中国的资本领域没有实质性的市场化，一切都在政府的控制中。</p><p>既然水肯定是在减少的，循环体中的水又要维持不变或保持增长(这个水不能少，再少失业人数再一增加就可能饿死人了)，那么只有让蓄水池的水减少了。在外国，蓄水池的水减少会引起金融危机(因为蓄水池是市场化的，循环体又依赖这个蓄水池)，而中国的蓄水池却完全在政府的控制之内，水再少也不会产生危机。于是中国蓄水池的水就进一步少下去，同时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经济效率再低也不会发生东南亚的那种事。</p><p>那么是不是中国就不会有经济危机了？既然水在减少，水又不是无限多，这个过程就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现在他们还用他们手头的钱来补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维持经济的&quot;正常&quot;，等到他们手头可利用的资金快完了，他们还能怎么办？</p><p>我想了一下，只有两个办法。其一是加大从社会抽血的力度，剥削社会来补充蓄水池；其二是凭空变钱，增发货币，搞人为的通胀让每个人分摊亏空。</p><p>然而这两个手段的结果大家都能想得到，政府现有的抽血方式，比如卖地(这个在很多地方已占到政府收入的一半了，吓人)，已经搞的社会快要爆发了(这是人口密集的城市的爆发，可不是青壮年跑光了的农村，不是闹着玩)，它们还能怎样加强抽血力度？通胀，这个怕更是它们要避免的事了，这个社会贫富分化如此之大，这样多的贫困人口，无差别的剥削方式只能把一部分人逼入绝境，逼入陈胜吴广门下。所以可以看出，虽然它们控制了蓄水池，可以作为缓冲器，把问题延后，但当蓄水池的水用完时，问题也就再也遮不住了，这个时候，问题就不是以经济危机的形式爆发，而是变成社会危机了。东南亚国家的金融危机只是令经济衰退，失业上升，中国的危机爆发的时候好象就不是衰退这种量变了，可能会是一种还不太好预测的质变。现在也不好说到时会发生什么事，现在还觉得很安逸的人，最好把屁股坐稳些。</p><p>从上面的分析看，危机的起因是我们每个人天天都能看见的这些事：大大小小官员的吃喝坐骑、形象工程半拉子工程、虚高的房价、无处不在的商业欺诈、对私有产权肆无忌惮的侵犯、国有企业、过热和宏观调控......，就是我们耳闻目睹的事造成经济运行效率低下，这些事是如何形成的？归结到最后(《中国社会的现状及成因》)，是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也就是专制。当然，因为直接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不受制约，如果中央能暂时把地方制约住，使它们收敛些，可能能使问题缓解一下，但这个能期望吗？如果不能期望，中国的现实问题和终极问题就归为一体了----走向民主政治。</p><p>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虽然有巨大的进展，但在资本领域差不多只是变得更乱，没有多少实质的进步。现在资本领域累积的问题已经不可能解决，而资本领域作为政府保持稳定最有力的工具也不可能放下，资本领域的改革实际成为不可能的事，市场化改革也只有停滞。这种局面下，政府能作的只有想尽办法搜刮资本，延口残喘而已。</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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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民主化阶段论---民主化问题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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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p><p>有一种说法把所谓中产阶级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认为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强大支撑，也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这种说法是忽略了社会的系统性，把基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组织的属性化解为个体的属性，再通过这种个体的属性来建构社会。这种建立在传统思维方式上的研究在某些领域可能体现不出方法上的劣势，各种方法往往能达成相似的效果。比如对以上说法，如果只限于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太容易比较它与其它理论之间的优劣。</p><p>但在另一些领域里，或者涉及综合性问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