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经济学家针对贫富分化、基尼系数过大问题发言,认为是体制原因使得权力参与分配,造成市场扭曲和行业差距,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并因此认为不能把贫富分化怪罪于市场化,而应该继续推进市场化,规范市场,以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如吴敬琏谈到,“惩治腐败以实现机会平等是跟效率提高正相关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也不是因为人的能力问题造成不平等……要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把腐败治住、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樊刚也认为,首先是旧体制没有改革到位,而旧体制的特征就是一切都是公权;其次是国有垄断、政府管制的问题,造成资源行业和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了巨大收入差距;还有就是医疗、养老、教育等改革,引起了一些收入差距拉大(中新网6月26日)。
在这个问题上经济学家们显然没有分清这样两个概念:公平和平等,他们错误理解了贫富分化问题的本质。我们知道平等与公平概念基于不同的标准,分配平等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平均分配财富;而公平则是指按照某些公认的分配原则来分配,其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平等的。贫富分化的衡量标准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实际收入分配与绝对平等的收入分配之间的一个比较值,所以贫富分化是一个平等与否的问题,不是公平与否的问题。而经济学家们所谈到的那些方面,比如权力参与分配、市场机会的不平等,则讲的是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也就是哪些因素应该平等的问题,实质是在强调根据个人能力,而不是其它条件来进行收入分配,这属于公平范畴。
也许有人要说,贫富分化问题所关注的并非与绝对平等的比较,而是考虑基尼系数过大,超过某个水平---比如西方社会的平均水平时的情况,因此贫富分化问题并非平等问题而是公平问题。这种说法预设了一个标准,比如基尼系数的“西方社会平均水平”,实质是承认基尼系数控制在西方社会平均水平内时是公平的。但按照公平的定义我们已经知道,唯一根据个人能力来决定收入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再假设西方社会平均水平是公平的标准,也就是要先验地认定,中国社会的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与西方社会在一个水平线上了,这当然是很荒谬的。
如果放弃“西方社会平均水平”这样的标准,而直接以中国社会的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来作为衡量公平与否的标准,那么问题会更多。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谁有能力知道这个“社会成员个人能力差异度”究竟应该确定为多少?可能得到这样一个标准吗?考察各门社会科学,我们看不到这样一个指标存在,它不可能被量化。如果不能量化,不存在这样的衡量标准,那么又如何去评价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呢?区区十来年时间,中国社会从一种分配平均、吃大锅饭的状态直接进入到弱肉强食、按照个人能力决定收入分配的状态,不同人适应市场环境,在市场环境谋生的能力当然区别极大,谁能够完全否认这种能力的差别就小于目前的贫富分化水平呢?既然不能否认,就没有标准去评价什么样的贫富分化水平代表着公平,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标准能够得出什么样的基尼系数标准来。
事实上只能在平等范畴内讨论贫富分化问题。尽管意识形态领域内左右两派纷争不断,奉行个人自由至上的右派观点拥趸甚众,但现实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把社会平等作为了一种施政约束。也就是说无论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无论这些原因符合公平原则还是不符合公平原则,只要社会贫富分化水平过高---体现为基尼系数过大,政府就有责任参与社会分配,通过政策调整来降低贫富分化水平。我们对于政府“左倾”还是“右倾”之类判别其实只在于政府调整分配的程度差别,并不能否认平等标准的现实存在。
只要从平等角度来考虑贫富分化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非常清楚了,解决贫富分化过大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影响收入分配的职能。这种职能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二次分配,它其实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第一个方面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倾向性。对于中国社会而言,这个方面特别重要,因为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宏观政策,而其中经济政策所占比例极大,无论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无论改革之后,政府会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实际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主要决定者。既然这样,目前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包括贫富分化程度,都并非市场的产物,而主要是政策倾向的结果。
比如在众所周知的私有化过程中的问题,因为已经有过广泛的争论,这里不用多说。又比如,我们知道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意义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它指标化为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反过来对于改革者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因此经济增长于政府政策各项目标中权重很高。但经济增长的动力是资本,政府对于资本的依赖性过高,这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出现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又影响了收入分配上,使得原本就存在的劳资分配差距、城乡收入进一步拉大,这显然是造成中国社会贫富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为追求GDP的快速增长而不切实际地发展外向型经济、过于强调国际经济中的比较优势而忽略了劳工利益,也是原因之一。针对这些原因,需要的是政府政策倾向的改变,经济增长不能成为改革过程中的第一目标,社会经济制度、产业结构,以及国民实际生活水平、国家长期竞争力这些内在的经济改革目标应该浮现出来,成为主宰改革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换一个角度来看,经济增长不应该赋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改革的合法性、以致政府的合法性不能建立于经济增长之上,它们应该有其自身的支撑力量。
政府影响收入分配职能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政府的二次分配职能,广义来看,政府的二次分配职能包括了由政府提供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房产等行业的政府介入、个人收入调节、城乡间的转移支付等等,这些年来恰好是政府在这些职能上的弱化,造成了低收入阶层压力更加沉重,降低了实际生活水平,才导致贫富分化愈演愈烈的。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必然要求政府担当起一个现代政府应有的职责,为穷人提供更多的福利,把一定水平的社会平等作为一个基本执政目标。
任何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都不是唯一由市场决定的,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一种市场均衡下的标准状态,所以不能够说解决了体制问题,消除了腐败现象、垄断现象后的贫富分布格局就是合理的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离开政府的职责来谈收入差距。体制中的问题、腐败和垄断现象实际与公平问题相关,它妨碍了以个人努力程度来作为分配标准的公平原则,当然也应该成为这个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它不意味着贫富分化过大的现象会自动消失。
公平与平等的区别还从对这两种价值的追求并不重合体现出来。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必然在个人能力上存在差异,追求公平价值的那些人会因为实现社会公平,而依靠他们的努力而增加收益,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原来就是弱者,就处于分配格局的低端;而追求平等的那些人,则无论是否实现了公平,都处于社会分配格局的最低端。公平当然是重要的,但还存在别的价值准则,基于人道的平等标准也应体现于公共政策中。所谓市场化并非把什么都交给市场,而是市场与政府各施其责,从而实现那些公认的社会价值,经济学家们的呼吁和政策建议反映了社会的某一方面要求,但不应该因此而忽略别的要求。这种似是而非的言论看似解决问题之道,实际不过是在利用社会利益的代言人面目来推销自己的那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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